使用道具 举报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0 12:34 PM 发表 因為【所知】屬【存在】(理1),且【與常法有同屬】(理2)故。 只要這兩項理由聚合,就一定屬常。 同屬謂: 若A是B及C。A就是B與C的同屬。 換句話說,存在 + 與常法有同屬。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0 01:13 PM 发表 2) 瓶与常法有同属【存在一个Y="瓶的返体": a)“瓶的返体是瓶”成立 ------------------- 嚴重錯誤! 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因為瓶子的返體是常(您自己也說了)。 若瓶,一定是無常。 所以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0 01:34 PM 发表 錯了就認錯吧! 既然,您我都已認同: 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哪麼請找出-瓶子與常的同屬吧!就是: 甚麼東西既屬於瓶子,又屬於常。 再來找我辯論吧!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0 01:49 PM 发表 A及 anything this is A 有區別! 我早已說過那只是用詞上的【優劣之別】。 不導致其義【南轅北轍】! 講到最後,真令我遺憾的是: 您的師傅寶僧居然認同說: 【所知是常,則所知一定是常】。 這還用得著辯 ...
原帖由 000 于 2007-10-30 04:05 PM 发表 不周遍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格鲁教法集成
GMT+8, 2025-7-15 00:59 , Processed in 0.036293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