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修学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社区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538|回复: 23

单纯的tin与000就所知是常的辩论,若有不便,敬请原谅。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0-3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否请tin和我用正规的因明格式来辩论这个问题?这样可能可以把这个道理看得更清楚。
tin:以所知为有法,应是常。
000:为什么?

请tin接下去。

[ 本帖最后由 000 于 2007-10-30 10:36 A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0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為【所知】屬【存在】(理1),且【與常法有同屬】(理2)故。

只要這兩項理由聚合,就一定屬常。


同屬謂:
若A是B及C。A就是B與C的同屬。
換句話說,存在 + 與常法有同屬。
发表于 2007-10-30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0 12:34 PM 发表
因為【所知】屬【存在】(理1),且【與常法有同屬】(理2)故。

只要這兩項理由聚合,就一定屬常。


同屬謂:
若A是B及C。A就是B與C的同屬。
換句話說,存在 + 與常法有同屬。


你说,某有法X只要有下面2个条件同时成立就属常
1) X属存在
2) X与常法有同属(存在一个Y,Y是X成立;Y是常也成立)

那么以瓶作有法,应该有
1) 瓶(X)属存在
2) 瓶与常法有同属【存在一个Y="瓶的返体": a)“瓶的返体(Y)是瓶(X)”成立, 因为 “但凡 是瓶的返体定是瓶”成立(此因成立),而且TIN认为这和说 “瓶的返体(Y)是瓶(X)” 是没有啥区别的(周遍已承许)  b)“瓶的返体(Y)是常”也成立】
附注(这个2其实当然是不成立的,只是在TIN的系统里面这个居然是他必须承认的)

于是在你的系统里面,你将被迫承认: 瓶属常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7-10-31 05:02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0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2) 瓶与常法有同属【存在一个Y="瓶的返体": a)“瓶的返体是瓶”成立

-------------------

嚴重錯誤!

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因為瓶子的返體是常(您自己也說了)。
若瓶,一定是無常。
所以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看來,您確實有學過,可惜的是,沒有很精準!!!
发表于 2007-10-3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0 01:13 PM 发表
2) 瓶与常法有同属【存在一个Y="瓶的返体": a)“瓶的返体是瓶”成立

-------------------

嚴重錯誤!

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因為瓶子的返體是常(您自己也說了)。
若瓶,一定是無常。
所以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


仔细看看我的帖子再回复:我当然知道你的意思(偶的帖子有一个附注,你看到没有?),但这个不是根据你的说法推出来的么? 你认为说 A是B 和 但凡 是A一定是B 是一样的,
这样的话,首先你应该承认 但凡是 瓶的返体(A) 一定是瓶(B);那么根据你的说法,这个也可以说是 瓶的返体(A)是瓶(B)。

明白? 我只是归谬了一把而已。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7-10-30 01:26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0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錯了就認錯吧!

既然,您我都已認同:
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哪麼請找出-瓶子與常的同屬吧!就是:
甚麼東西既屬於瓶子,又屬於常。
再來找我辯論吧!




[ 本帖最后由 tin 于 2007-10-30 01:38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0 01:34 PM 发表
錯了就認錯吧!

既然,您我都已認同:
瓶子的返體不是瓶。

哪麼請找出-瓶子與常的同屬吧!就是:
甚麼東西既屬於瓶子,又屬於常。
再來找我辯論吧!




问你一句: A 和 Anything that is A 在你的中文翻译中有没有区别? 要是你说没有,原来的论证依然成立。

另外:就拿你的 A 是常   A不一定是常 说事情好了:

A=所知的返体的返体 B=常
你会承许 所知的返体的返体 不一定是常?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7-10-30 01:54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0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TIN說:
A及 anything this is A 有區別! (不放大的話,怕HA兄看不懂我早已承認有區別)
我早已說過那只是用詞上的【優劣之別】。
不導致其義【南轅北轍】!
講到最後,真令我遺憾的是:
您的師傅寶僧居然認同說:
【所知是常,則所知一定是常】。
這還用得著辯論嗎?簡直就是天大的錯誤

總言之,您已經偏離了此帖的內容。
勸勸您,先靜下來!




[ 本帖最后由 tin 于 2007-10-30 02:00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0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0 01:49 PM 发表
A及 anything this is A 有區別! 
我早已說過那只是用詞上的【優劣之別】。
不導致其義【南轅北轍】!
講到最後,真令我遺憾的是:
您的師傅寶僧居然認同說:
【所知是常,則所知一定是常】。
這還用得著辯 ...


有区别啊。刚才你的辩论里面如果不区分这个,不是出了纰漏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0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答2楼

不周遍
发表于 2007-10-31 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000 于 2007-10-30 04:05 PM 发表
不周遍



若不周遍,請舉例...
如?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立“所知是无常”

(我若举不出例子,应该也不能说明它就是周遍的吧。欢迎大家帮我找例子。)
我们再换过来吧。
000:以所知为有法,应是无常。
tin:为什么?
000:因为是存在,且与无常法有同属的缘故。
tin:不周遍
000:请举例
发表于 2007-10-3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000:以所知为有法,应是无常。
tin:为什么?
000:因为是存在,且与无常法有同属的缘故。
tin:不周遍
000:请举例


-----------

TIN答: 瓶子的返體
 楼主| 发表于 2007-10-3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000:以瓶的反体为有法,应是常。
tin:同意。
000:为什么?

[ 本帖最后由 000 于 2007-10-31 10:13 A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為【瓶子的返體】屬【存在】(理1),且【與常法有同屬】(理2)故。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社区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格鲁教法集成

GMT+8, 2024-11-29 00:49 , Processed in 0.035481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