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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t及各位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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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老t那篇因明基本公式的帖子,我已定解,毋庸置疑;

一、从认识论上来说
1、从主观来说,实际情况是这样:无论如何,只要我认为是对的,那就是对的。
2、从客观来说,实际情况是这样: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客观,所以参照第一条。

二、从老t的具体问题来说,我选第二种;参照上面的认识论,我已定解,毋庸置疑:
问题:
A属B,不一定代表A定属B。
A属B,一定代表A定属B。
回答:
我选第二种:A属B,一定代表A定属B。否则你就是骗子或者白痴,最好听得是诡辩者!

何以故:
1、说A属B,这是定义,亦是假设,是已成的共许;若再分析是否一定代表A属B,这即对前面所说A属B的怀疑,这已经破坏了A属B的定义和假设,也已经把共许当成了诡辩的前提。
2、凡说第一种是对的,请任举一例,我即可破,比如:
1)苹果属水果,苹果还属食物,不一定属水果。
    破:世俗共许,互不相碍。
    苹果还属食物的共许,并不影响苹果属于水果的共许。如苹果还属于色法;还属于营养品;用来打人属于武器;用来榨汁属于加工品,用来运输属货物。以上皆是世俗共许,互不相碍,若纠缠于----还属---不属----,此非因明正理,乃诡辩尔!
2)比尔盖茨属于有钱人,但比尔盖茨不一定属于有钱人,因为在母亲肚子里的比尔盖茨不属于有钱人。
    破:此为时间线上偷换主体。
    比尔盖茨属于有钱人指的是现在的比尔盖茨,而不是在母亲肚子里的比尔盖茨。又如,苹果属水果,但苹果不一定属水果,因苹果是种子的时候不属于水果;甚至还可以说,苹果属水果,但苹果不一定属水果,因苹果被消化以后属粪便而不属于水果。此类阐述均在“时间线”上偷换主体,此非因明正理,明显的诡辩尔!
3)上师属于喇嘛,但上师不一定属于喇嘛,他还可能属于善知识
    破:此为偷换主体的不同定义。
    从善知识与喇嘛来说,此主体(上师)的定义分四种:
    1}作为善知识的喇嘛上师
    2}作为善知识的非喇嘛上师
    3}作为非善知识的喇嘛上师
    4}作为非善知识的非喇嘛上师
    以上四种皆称上师,但前两种堪称具德上师,后二种是非具德上师,亦假上师。
    很明显,此题偷换了主体(上师)的概念。说上师属于喇嘛,指的是上面第一种(或第三种)关于上师的定义;而说上师不一定属于喇嘛,指的是上面第二种(或第四种)关于上师的定义。此类阐述均是偷换主体定义,此非因明正理,明显的诡辩尔!

    以上三种涵盖所有此论题的诡辩式,皆是谬论;若以此为因明正理而修学之,无异于害人误己!

    另,关于“属于”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假名安立,是在相互观待中从不同角度进行的类别区分,只要名言共许就可以安立。我们根本无需纠缠于其中,此等建立的所谓论式基础,亦不过是抽象的共许而已,对于我们修学三主要道毫无意义。

    最后,事物皆是相互观待而假名安立,不过是世俗共许而已,我们应透过此共许的世俗,看透那究竟没有自性可得的胜义;而不是于本来假名安立的世俗上,建立一个严密逻辑的系统,以期通达究竟没有自性可得的空慧。
    格鲁指示,我等大事,唯进修三主要道,若说因明可以增益三主要道之修学,那也是依正理安立。若以从上所说之各种谬论,莫说增益三主要道,恐陷语言诡辩之中而不自知!!!
发表于 2007-10-24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兄走火入魔了!

其實人家討論是周遍問題,你想得太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4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请拿出道理来谈,不要对人但对问题。
发表于 2007-10-24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龙太急了点吧?

善慧兄说的对呀,这是讨论周遍的问题,恐怕不是您理解的那样哦.

看guang兄的例子:
1、苹果属水果,苹果还属食物,不一定属水果。(按:苹果属于水果,但不只属于水果,还属于食物。这里不是龙兄所举的还属于“打人武器”、“加工品”、“营养品”之类哦)
2、茶杯属杯子,茶杯还属容器,不一定属杯子。(茶杯-杯子-容器
3、猫属动物,猫还属有情,不一定属动物。(-动物-有情

请龙兄注意这些红色的词所表达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哦。

所以,我的理解:
白马是马,但不一定只是马,还是动物,还是有情众生。

不知是不是这样,请各位教我哦!
发表于 2007-10-24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大家只是先想統一一下「A屬B,不一定代表A定屬B」該如何理解

您說:說A屬B,這是定義,亦是假設,是已成的共許;若再分析是否一定代表A屬B
是將「定屬」理解為一定屬於。
其他的師兄說「定屬」是「只屬於」。
中文說「若汝屬彼,汝不一定屬彼。」連「定屬」都消失了,就語法上,的確連話本身就有毛病。但是Tin兄又不是初學中文,寫這樣的文字一定是有意思的,所以我們才去想他想表達什麼。(我也是看了好久.....)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月影,你说的是戏论!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事物是观待而命名的,周遍或不周遍仅是观待的不同而已。

你若不服,请你随便说一个论式(例子),我都可以证明是错的。

诡辩谁不会!!!

如,白马是马,它就是马。
    它是动物中的马,它还是马。
    它是有情中的动物,同时也是动物中的马,所以它还是马。
    说白马是马,此是正理;说白马非马,千年前的颠倒,还用去反驳吗?



[ 本帖最后由 龙吟 于 2007-10-24 03:03 PM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yuwin:
请思维我写的:关于“属于”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假名安立,是在相互观待中从不同角度进行的类别区分,只要名言共许就可以安立。

“只属于”,或者“非只属于”,都是根据某一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而建立的共许,仅是共许而已不存在是否周遍。
比如:
关于财富的归属问题,可以有以下说法:
站在自我的角度,可以说:这财富是属于我的。
站在国家的角度,可以说:这财富是属于国家的。
站在人类的角度,可以说:这财富是属于全人类的。
请问,哪一种说法是周遍的?

周遍与否,是相对的!
说白了,戏论尔!
发表于 2007-10-2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龙老龙别闹了

你是知道而且大家也都知道这两个公式在不同的前提下,有各自成立,的可能

但首先不能将二者搞混,而是要把各自成立的前提找准找对,正确区分开,而非同时混为一谈或着不管何时都是取一舍一

各有各的成立缘起和存在范畴,也各有各的不相应之处, 学人只要找对就好,我们做的正是这事,正如。《礼记》中说“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就是一个好的学习习惯,我们可以把它慢慢融入我们的学习之中。
Tin兄的意思不过如此。绝飞你说的文字诡辩术。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4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一板一眼:

不说了,请和我一起观想思维:

一颗种子 在地下埋藏
雨露滋润 阳光照耀 土地营养
种子发了芽 成为绿色的苗
雨露滋润 阳光照耀 土地营养
苗茁壮成长 干指向蓝天 根深入大地
雨露滋润 阳光照耀 土地营养
树渐成型 叶可遮蔽风雨 果能供养动植
主干的材 可做栋梁

我思维着
果叶以及栋梁 属于什么?
属于那颗种子?
属于阳光雨露还是大地?
属于他自己还是他作用的对象?
啊------
一切的一切皆是因缘
透过因缘看不到自己
更别说那所谓的属于

众生执著于自性 不能生起丝毫的出离
众生执著于自性 不能生起利他的菩提
众生执著于自性 不能生起决定的空慧
我们又如何忍心 纠缠于世俗的逻辑 成长自性的藩篱

请不要说我有空性的习气,唯有空性才能把烦恼拔除干净
请不要笑我有空性的习气,我说空性才是佛陀正法的核心

尊敬的百代宗师啊,他们已远离了你说的深意
而我在这静静等候,只为我梦中你坚毅的身影
发表于 2007-10-24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诸祖师刚才对我说:

千劫凡夫,习气深重,若不先对六道轮回,生起强烈厌恶欲吐的心,你还空性空个屁,你在空性里,还会继续执著于你的自性!正如早产的胎儿,还会继续缠绵纠缠于自己通往母宫的脐带,难以剪断!

空性是从听闻中理解道理的,但却是从断贪的事上开始进行的,

门外人大喊门内的实情,画饼充饥,轻浮戏论尔

[ 本帖最后由 一板一眼 于 2007-10-24 04:02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兄特别聪明可爱,可以看得出:您对 属 但 不一定属 是确定的了!

正如您所说,一切都是缘起,这些 属 都是 观待 而言,皆无有自性,而正因无自性,乃有种种的缘起。

您再静心理一下自己的思路,或许会对空性有更多的认识。运用因明来理解正理,正是祖师的智慧抉择。
发表于 2007-10-2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马非马,千年前的颠倒,还用去反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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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老龙这是不是受文革遗毒伤害了呢?说的不对,您别生气,我没有考证,反正我们以前教科书是这么教的,您这么说是被人催眠了。

白马非马,我手不是我……您再接着来首诗歌吧,您的诗写的很有激情。:P
发表于 2007-10-24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戏论尔!
------------------------
如果不是戏论,我就见不到你了。:lol
发表于 2007-10-2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逻辑是不可能的
老龙的话并非没有逻辑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这样去掌握逻辑
这就是逻辑的因缘
逻辑的逻辑
发表于 2007-10-24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说话都需要逻辑,不过是逻辑的多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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