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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坝仁波切微博:[业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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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果】这一科分为三个部分:一、思维业果总相;二、思维业果别相;三、思维后如何进退之理。思维业果总相之中,又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正明思维总相;二、分别思维。正明思维总相之中,又可分为四个部分:一、业决定;二、业增长;三、未造业不遇;四、已造业不失。
【业决定】我们所受的一切乐,甚至在地狱中吹来凉风所受的安乐,都是因过去的善业所致。我们所受的一切苦,甚至阿罗汉所受的痛苦,都是因过去的恶业所致。曾经有位长老身体丑陋、声音动听,这是由于往昔讥讽佛塔,而又向佛塔供养风铃的缘故。另外,《贤愚经》中亦讲述了种种善恶因缘。
【业决定】续前。有人说:“有些人打骂众生之后,如同出了一口恶气一般,内心获得了极大的快乐。这难道不是从恶业产生乐受吗?”这种观点是诽谤因果的邪见。时间的先后并不代表有因果关系,恶心打骂众生必致将来受苦,而当下的快乐则是由于往昔造集的善业所致。从恶业产生安乐绝不可能。
【业增长广大】一粒小小的种子,也会长成参天大树。同样,即便极为微小的善恶业,在未来也会感得难以计量的乐果和苦果。俗话说:“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律藏》记载,有位比丘修行不错,只因修禅定时常为其他比丘的诵经声所扰,便骂其他比丘为蛤蟆,于是五百世中受蛤蟆身。
【不遇未造业】往昔未造相应的杀生业,即使枪林弹雨也不会受伤;往昔未造相应的布施业,即使费尽心机也无法赢得金山银山。《律藏》记载,无忧婆罗门放火杀人时,绀容夫人身证三果,五百侍女也已见道,却都无法腾空远飞,只能赴死;曲脊侍女往昔未造放火之业,没有丝毫神通,却能大难不死。
【已造业不失】我们造的业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再微小的业也终将成熟。律藏中说:有“神通第一”之称的目犍连,被外道徒众乱棍打死,连神通也忘记运用,这是因为往昔曾经对自己的母亲口出恶言说:“你该被乱棍打死!”,从而自己五百世被人乱棍打死,哪怕证得罗汉果位也不能免除。
【总结业果总相】业果有四大定律。一、业决定:善业决定感乐果,恶业决定感苦果。二、业增长广大:除非善业被嗔火等烧毁、恶业被四力忏悔消减,业果随时间推移迅猛增长。三、不遇未造业:未造相应善恶业,决定不获相应乐苦果。四、已造业不失:若未遇对治,所造之业恒常随转,永不消失。
业果总相之分别思惟:佛陀常用“十业道”来概括最主要的善恶业。最主要的不善业,概括为“十黑业道”或“十不善业道”;最主要的善业,概括为“十白业道”或“十善业道”。经论中常以断除十不善业道最为持戒的核心内容,又将十善业道称为得到人天安乐、声闻独觉涅槃,乃至无上菩提的根本。
【认明十不善业道】对十不善业道,《瑜伽师地论》一一皆以1事、2想、3欲乐、4烦恼、5究竟五种要素加以分析。《广论》将想、欲乐、烦恼三者概括为“意乐”,并增加“加行”,共计四项犯罪要素:1.事(犯罪对象)、2.意乐(犯罪心理,分三)、3.加行(犯罪行为)、4.究竟(犯罪结果)。
“杀生”的构成要素
根据《瑜伽师地论》和《广论》等,“十不善业道”的第一项“杀生”的构成要素如下。
一、事(犯罪对象)
  杀生的对象是“他有情”,即除自己以外的活着的众生。
  自杀有杀生的加行罪,但不构成杀生的究竟罪。
  堕胎、使人堕胎,构成究竟罪。
二、意乐(犯罪心理)
  分三:(一)想,(二)烦恼,(三)等起。
(一)想(判断)
  一般而言,无误地认明所杀的对象,才能构成杀生的究竟罪。
  如果心里想杀的是张三,最后却误杀了李四,从头到尾也没有要杀李四的想法,那么只有加行罪,没有究竟罪。
  但如果心想“不论谁来都杀”,最后杀了某人或某动物,则无须满足这一条件,就能构成究竟罪。
(二)烦恼
  有的杀生由“贪”发动:例如贪食羊肉而杀羊。
  有的杀生由“嗔”发动:例如仇恨怨敌而杀之。
  有的杀生由“痴”发动:例如认为杀生祭祀天神能增富消灾,而杀害无辜的众生。
  还有综合的情况,如“谋财害命”是贪、嗔综合所引起。
(三)等起(动机)
  以“我要杀某某”的欲乐为动机。
  无杀心,不构成究竟罪。
三、加行(犯罪行为)
  分二:(一)能加行者,(二)加行自体。
(一)能加行者(犯罪主体)
  对杀生而言,自己杀或让别人杀,所构成的罪没有差别。
  如果是集体合作行为,每个参与者都得到全部的杀生罪。例如四个人合作杀一头羊,四个人均得到100%的罪,而非每人25%。
  将领指挥若干士兵屠杀1000个人,每个士兵所承担的杀生罪与其所杀者的数量成正比,将领则承担杀1000个人的罪。
(二)加行自体(行为本身)
  用刀、枪、棍、棒、毒药、咒术等任何一种手段杀人,乃至劝别人自杀,都能构成究竟罪。
四、究竟(犯罪结果)
  所杀的对象,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在自己之前死去。
  自己的杀生行为并未致成所杀对象死亡,所杀对象因为其它因素而死亡,构成加行罪,不构成究竟罪。
  自己在所杀对象之前死去,构成加行罪,不构成究竟罪。
“不与取”(偷盗)的构成要素
十不善业道的第二项是“不与取”。通常也有许多地方译为“偷盗”。但如玄奘法师、义净法师等译为“不与取”,更符合本义:“他未给与,然自取得”。
  “不与取”的构成要素也有四个:
一、事(犯罪对象)
  所取之物必须是他人所拥有的财物,才能构成不与取的究竟罪。
二、意乐(犯罪心理)
  分三:
(一)想
  对所取之物具备无错乱的认知。
(二)烦恼
  贪、嗔、痴任合一种或其组合。
  由贪发动——例如:以贪求他人财物为动机而偷盗。
  由嗔发动——例如:以报仇雪恨为动机而偷盗。
  由痴发动——例如,相信“梵志穷时可行窃”“劫富济贫无罪”等邪说,而行偷盗。
(三)等起(动机)
  有“未经所有者同意而占有之”的想法。
三、加行(犯罪行为)
  明抢、暗偷、赖账、贪污、借物不还等、占有别人寄存的财物等等,不论自己做还是托人做,只要是未经他人同意而占有的行为,都是不与取。
四、究竟(犯罪结果)
  如果是自己做,生起“我已得到”之心时,即成立究竟罪。
  如果是托别人做,所托之人生起“我已得到”之心时,成立究竟罪。
  帕绷喀大师曾说:“我们最容易犯不与取的一种情形是:为了得到某种别人不想给的财物,便想出各种欺诈的方法,迫使他人不得不拿出那件东西,从而占为己有。又如,他人将价值一分银子以上的物品或用品,委托我们保管或借给我们使用,时间久了,主人已忘记此事,自己却唯恐主人记得,最后生起此物归我所有之心,这也是偷盗。”
  问:居士五戒中“不偷盗”的“偷盗”与十不善业道中的“不与取(偷盗)”有什么区别?
  答:首先,所有符合上述构成要素的行为,不论所取物价值多少,都是十不善业道中的“偷盗”。都是恶行,都有恶报。
  其次,对于受过五戒的居士而言,如果所取之物如果达到一定价值,能被法律判刑,则既是十不善业道中的“偷盗”,又违犯了居士五戒中的“不偷盗”学处的“根本罪”。此人失去戒体。
  第三,如果所取之物并没有达到相应的价值,则虽是十不善业道中的“偷盗”,但并不至于违犯居士五戒中的“不偷盗”学处的“根本罪”。他犯的是居士五戒中“不偷盗”的“恶作”,后果也很严重,但戒体并未失去,需要忏悔。
  问:这个价值的界限具体是多少?
  答:在《律藏》中,佛陀在充分询问之后,根据所在国的法律,把它定为“五磨洒”(也有称为“五钱”)或“四百贝齿”。关于这个数额到底是多少,考证很多。
  现实中,也应根据当时、当地法律中达到犯罪的标准而定。
  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目前的盗窃案认定的数额下限是1000-3000元。具体数额,应参照各省出台的量刑标准。
欲邪行”(邪淫)的构成要素
分四:一、事,二、意乐,三、加行,四、究竟。
一、事
  分四:
  (一)所不应行:对除自己的配偶以外者。
  (二)非支:除产门以外。
  (三)非处:供有佛像、经书、佛塔之处,菩萨所在之处,师长前,父母前。
  如马鸣菩萨所说:“此中处境者,在法塔像等,菩萨居处等,亲教及轨范,并在父母前,非境不应行。
  (四)非时:女子月事时、怀孕时、哺乳时,斋戒时,生病时,过量时。
  如马鸣菩萨所说:“此中非时者,秽下及孕妇,有儿非欲解,及其苦忧等,住八支非时。”
二、意乐
  分三:
  (一)想:据律藏,无论正确认明对方或错认,皆犯。
  (二)烦恼:贪嗔痴随一或结合。
  (三)等起(动机):欲行不净行。
三、加行
  若据《瑜伽师地论·摄决择分》判定,则自行不净行或教他人行不净行,同样构成邪淫罪。若据《俱舍论》,后者也有罪,但非根本罪。
四、究竟
  两两交会等。
“妄语”的构成要素
“妄语”或称“妄言”,就是说谎。这是十不善业道的第四项。
  它的构成要素也分四:一、事,二、意乐,三、加行,四、究竟。
一、事
  所说内容:见、闻、觉、知之事,及未见、未闻、未觉、未知之事。
  所说对象:能解义的他人。
二、意乐
  分三:(一)想,(二)烦恼,(三)等起。
(一)想
  将见变成未见,将未见变成见,等等。
(二)烦恼
  贪嗔痴随一或组合。
(三)等起(动机)
  隐藏内心里“我将见变成未见,将未见变成见”的想法,而乐于妄语。
三、加行
  明说、默认、装模作样等,都能构成妄语罪。不一定要明说。
  不论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别人,都能构成妄语罪。
  关于让他人做自己算不算妄语罪,《瑜伽师地论》认为妄语、离间语(两舌)和粗恶语(恶口),即使是让别人做,自己也会构成相应的罪。绮语则不会。《俱舍论》则认为四种绮语也会。《律藏》则主张究竟罪必须是自说。
四、究竟
  当别人理解意思时,妄语罪就成立了。
  《俱舍论》指出:如果别人没有理解意思,虽然不构成妄语罪,但构成绮语罪。离间语(两舌)和粗恶语(恶口)也是如此。
  问:这里的“妄语”和居士五戒里的“妄语”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答:
  一、凡符合上述构成要素者,都是十不善业道中的“妄语”,都有恶报。
  二、如果妄语达到“大妄语”,则犯居士五戒中“不妄语戒”的根本罪。恶报尤为严重,并且此人将失去居士戒。
  三、其他情况的妄语,犯居士五戒中“不妄语戒”的恶作罪,也有恶报,也需要忏悔,但不会失去居士戒。
  
  问:什么是“大妄语”?
  答:大妄语即“妄说上人法”。“上人法”一般指禅定(静虑)以上的功德。通俗地说,自己明明没有得到禅定,却说自己得到了禅定;自己明明没有申通,却说自己得到了申通;自己明明是凡夫一个,却说自己得到了如何如何的果位。或者自己说,或者默认,或者装神弄鬼,欺骗他人,称之为大妄语。
  许多居士喜欢相互交流各种神迹,包括自己的所谓修行体验。这个过程中必须特别小心,千万不要因为错认神迹、误解修行体验,而犯下妄语戒,严重败坏的佛教形象。
  有一些人说谎已经成了习惯,一开口就胡吹海侃,久而久之,自己就成了“大忽悠”,这非常不好。作为佛教徒,应该从点点滴滴做起,养成实事求是的习惯。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粗恶语(恶口)的构成要素
粗恶语(恶口)是十不善业道的第六项。它的构成要素如下。
一、事(对象)
  能被激怒的众生。
  如果辱骂的对象不是众生,而是一块石头、一根刺、一阵风等,有粗罪,没有根本罪。
二、意乐(心理)
(一)想
  不错乱。
(二)烦恼
  贪嗔痴随一或组合。
(三)等起(动机)
  自己想说粗恶语。
三、加行
  不论实话还是谎话,不论凶恶的话还是柔和的话,不论为自己说还是为他人说,只要能伤别人的心的话,都能构成粗恶语。
  帕绷喀大师说:“实说和妄语均犯,例如,称一只眼睛瞎掉的人为“独眼龙”和称正常人“独眼龙”,两者均犯。如果用意是在伤对方的心,尽管语调柔和,仍然犯粗恶语的过失。”
四、究竟
  当对方听懂含义时,即成立粗恶语罪。

  作为佛教徒,千万不能恶语伤人。有的人特别喜欢攻击别人,说话十分难听,却喜欢为自己找借口:“我这是直,没有错。”其实这种人的内心已经开始腐烂了。既然是直,那别人好的地方怎么就不赞叹呢?可见这种直是假的,防护不了内心的烦恼才是真的。就算真的是直,假如看到的这个世界和每一个人全都是缺点,只能说明此人本身充满缺点。斜眼看世界,一切都是斜的;以阳光的心态处世待人,一切才会美好。
  我们应该以佛陀为榜样,“若有粗言伤损于人,增彼结恨长怨憎者,如此粗言尽皆不为;常以善言悦可人心,众所爱乐,听无厌足,但说此言。”(见《长阿含经》)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离间语”(两舌)的构成要素
“离间语”是玄奘法师的译法,旧译“两舌”。这是十不善业道中的第五项。它的构成要素仍然分四。
一、事(对象)
  可以是和合的人,也可以是不和的人。
二、意乐(心理)
(一)想
  不错乱地认明所说对象和所说的话。
(二)烦恼
  可由贪嗔痴或贪嗔痴的组合引发。
(三)等起(动机)
  想让和合的人分开,或者想让不和合的人不再和好。
三、加行(行为)
  不论说的是实话还是假话,好听的话还是难听的话,为自己说还是为别人说,只要是挑拨离间的话,都能构成离间语。
四、究竟(结果)
  关于究竟,经论中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对方理解了你所说的意思,离间语罪即成立。另一种说法是:自己所说的离间语造成了对方的分裂,则离间语罪成立。
  综合来看,前者是离间语的粗罪,后者是根本罪。二者有轻重的差别。如果都不成立,则仅是绮语。

  我们作为佛教徒,应当积极促进他人团结和睦,不做挑拨离间之人,以佛陀为榜样,“不以此言坏乱于彼,不以彼言坏乱于此;有诤讼者能令和合,已和合者增其欢喜,有所言说不离和合,诚实入心,所言知时。”(见《长阿含经》)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绮语”的构成要素
“绮语”,也有译为“无义语”,是十不善业道中的第七项。其构成要素如下。
一、事
  谈论没有积极意义的事情。
  《广论》依《瑜伽师地论》等,举了七种例子:
  (一)宣说斗讼竞诤;
  (二)若于外论或梵志咒,以爱乐心受持讽颂;
  (三)若苦逼语,如伤叹等;
  (四)若戏笑游乐受欲等语;
  (五)若乐处众,宣说王论、臣论、国论、盗贼论等;
  (六)若说醉语及颠狂语;
  (七)若邪命语。
  广义的绮语,也包括妄语、离间语和粗恶语。狭义的绮语则是除这三种之外的绮语。
二、意乐
(一)想
  如帕绷喀大师所说:“知道想要说的事,不论有没有对象,心里想到什么随口说出,便是绮语正行。”
(二)烦恼
  贪嗔痴随一或组合。
(三)等起(动机)
  自己想说如是如是的绮语。
三、加行
  发起相关的谈论。
四、究竟
  对于绮语而言,不一定要对方听明白,而是一说完,绮语罪就成立了。
  妄语、离间语、粗恶语,如果构成要素不完备,就会成为此处所说的绮语。

  许多人特别喜欢整天东拉西扯、胡吹海侃,无形之中使得自己和他人的心在烦恼的大河中随波追流,空度一生。帕绷喀大师说:“虽然绮语在十不善业中是最轻的,却是浪费人生的‘无上方便’。”“我们应当像阿
底峡尊者所说:‘众中观自语’,即便只有一个朋友在场,也要谨慎小心不说绮语。”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的构成要素
佛教中说的“贪”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指根本烦恼之一,定义是“于五取蕴染爱耽著”。另一种就是我们在此所说的十不善业道中的“贪”。列入十不善业道中的“贪”是程度比较重的一种“贪”,指的是“想要占有他人所拥有的东西”(不一定要付诸行动)。其构成要素如下:

一、事(对象)

他人所拥有的东西,包括人和物品。

二、意乐(心理)

分三:

(一)想

不错乱地认明所贪之物。

(二)烦恼

贪嗔痴随一或组合。

嗔也可以引发贪。例如特别恨某个人,于是想夺取他的财产来报仇。

痴也可以引发贪。例如相信某些外道的邪说“夺取异教徒的财产是正当行为”,于是想要夺取某人的财产。

(三)等起(动机)

想要占有这个东西。

三、加行

“想要占有这个东西”这种想法不断强化,就是贪的加行。

四、究竟

随着“想要占有这个东西”这种想法不断强化,直到下定决心:“我一定要设法占有这个东西”,“贪”就成立了。

《瑜伽师地论》中说,“贪”的根本罪成立,有五个必要条件:

1.耽著心:指对自己所拥有的东西舍不得放不下。

2.贪婪心:指热衷于蓄积财物,有用的没用的越多越好。

3.饕餮心:指觉得他人所拥有的人或物品特别好,极为喜爱。

4.谋略心:想方设法占有他人所拥有的人或物品。

5.覆蔽心:有上述这些想法而不觉得羞耻。

上述五项如果任何一项不具备,则不是圆满的“贪”,但也是相对较轻的“贪”,也有极大的过患。

作为佛教徒,应该学会少欲知足,学会用如梦如幻的态度来看待财物,学会尽己所能地布施,帮助有困难的人;纵然不能立刻断除所有的贪欲,最起码也要竭力防止自己生起对别人的东西的占有欲。俗话说:“不是你的东西,千万不要想。”假如不这样做,就无法摆脱天天串习不善的局面,即便看起来是个老实人,不付诸任何行动,也是在为颠倒堕落开辟捷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嗔恚心”的构成要素
“嗔恚心”是十不善业道中的第九项。与“贪”一样,嗔恚心也分为圆满的嗔恚心和一般的嗔恚心。圆满的嗔恚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害人之心”。其构成要素如下:

一、事(对象)
  别的众生或其所有。

二、意乐(心理)
  分三:
(一)想
  不错乱地认知对所嗔的对象。

(二)烦恼
  贪嗔痴随一或组合。
  贪也会生嗔,例如所谓“由爱生恨”。
  痴也会生嗔,例如由于不明真相、昧于事理等而对他人发怒。

(三)等起(动机)
  希望通过打、杀、抢、夺、骂等手段使得对方遭受不幸。

三、加行
  对上述想法不加制止,不断持续和加强,就是嗔恚心的加行。

四、究竟
  当这种心继续持续和加强,直到下定决心通过相应方法使他人遭受不幸。

  《瑜伽师地论》提到,称为圆满的嗔恚心,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憎恶心: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因而心生憎恶。
  2.不堪耐心:觉得这种伤害不可忍受。
  3.怨恨心:这种憎恶和不可忍受的心理不断持续,时常念想,怎么也放不下。即所谓“记仇”。
  4.谋略心:想方设法损害对方。
  5.覆蔽心:有嗔恚心而不觉羞耻。
  如不具备上午五个条件,则是一般的瞋或损害心。例如希望别人得病、遭灾、死亡、堕落恶趣等。这种心不论发起多少,都有极大的过患。

  作为佛教徒,应尽力避免一切嗔恚心,爱护众生,慈悲利物。纵然不能马上消除一切的嗔心,至少也要保证自己不起如上所说的“害人之心”。
发表于 2013-10-28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礼夏坝仁波切!感恩分享。
发表于 2013-10-28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礼夏坝仁波切!感恩分享。
发表于 2013-10-28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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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31 0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光河 于 2013-10-31 04:29 编辑

“邪见”的构成要素
夏坝仁波切微博 2013-10-31 00:29:42

十不善业道的最后一项是“邪见”。通常也有说成“痴”,但“想”是三毒之一或根本烦恼之一,这里能构成“十不善业道”之一的“痴”具体指的是“邪见”。其构成要素如下:
一、事
  指业果、四谛、三宝、前生后世等确实存在的事物。
二、意乐
(一)想
  心中确实认定业果、四谛、三宝、前生后世等确实不存在。
(二)烦恼
  贪嗔痴随一或组合。
(三)等起
  想要否定业果、四谛、三宝、前生后世等。
三、加行
  这种努力不断加强。
四、究竟
  最终心中决定否定。
  须要注意:“痴”或“无明”可以是有覆无记,不一定是不善,但“邪见”则一定是不善。虽然我们不可能立即成就一切相智,破除一切无明;但作为佛教徒,至少要有明确的信仰,决不生起邪见。常言道:“说有容易,说无难。”如果对业果、四谛、三宝、前生后世等心中不能生起决定,哪怕存疑,也不应该轻易否定。
  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受到各种形形色色邪见的影响。诸如“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误解原意为应当自私自利)”、“人生苦短,及时行乐”等。我们一定要勤于闻思,竖立正见,坚决对治。
 楼主| 发表于 2013-11-3 22: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业道轻重
夏坝仁波切2013-11-03 00:46:56

十业道谁轻谁重?根据经论,有六种差别:一、加行故,二、串习故,三、自性故,四、事故,五、所治一类故,六、所治损害故。
一、加行故
  由强烈的贪、嗔、痴引发的恶业重。
  例如:由极强的嗔恨心踩死一只蟑螂,比不慎踩死一只蟑螂,恶业要严重得多。
  由强烈的无贪、无嗔、正见引发的善业重。
  例如:以极大的慈悲心救护众生,比以微小的慈悲心救护众生,善业更大。
  我们行善或修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调整动机,避免所行之善被贪嗔痴的动机损害。
  也有将这里所说的“加行故”称为“意乐故”,而单提“加行故”。这指的是:例如杀人,采用种种手段折磨致死,恶业要严重得多。
二、串习故
  长期串习的业更重。
  例如:天天杀生,比偶尔杀生,恶业更重。天天布施供养,比偶尔布施供养,善业更大。
  行善、修法,我们更提倡经常做。哪怕自己能力不够,也不要在一天之内做得惊天动地,而后便悄无声息;而应细水长流,培养善的习气。
三、自性故
  属于身、语的七支:杀生、偷盗、欲邪行、妄语、离间语、粗恶语、绮语,前前重于后后。杀生恶业最重,绮语恶业最轻。
  同样,离杀生、离偷盗、离欲邪行、离妄语、离离间语、离粗恶语、离绮语,也是前前重于后后,不杀生善业最大,离绮语善业最小。
  属于意的三支:贪、嗔、邪见,后后重于前前。贪恶业最轻,邪见恶业最重。
  同样,无贪、无嗔、正见,后后重于前前。守护无贪善业最轻,守护正见善业最重。  
四、事故
  对象不同,轻重不同。例如对自己的师父、父母,对菩萨、对僧众行善或造恶,相对都要重得多。对他们即使怒目而视,也是极大的罪业。对他们即使稍作侍奉供养,也是极大的善业。
五、所治一类故
  例如,乃至命终,一向来都是造恶,从来没有行过什么善,后果更严重。
六、所治损害故
  造业而没有对治(障碍),比有对治要重。
  例如,一向来杀生时都是理直气壮,从来没有起过不忍之心、惭愧心、慈悲心,比起不情愿地杀生,恶业更严重。
  再如,一向来布施时都是从善如流,比起不情愿的布施,善业更大。
  以这些标准来衡量善恶业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0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业果之大力门
夏坝仁波切2013-11-03 23:43:13

经论中还说,由四种门,业果会变得力大无比。
一、由福田门故力大
  从对境的角度说,对三宝、师长、父母等行善造恶,即使没有猛利的心,即使只是微小的业,也能感得大福及大罪。因为他们是我们的福田。
  如《念住经》说:“虽少许三宝物,若不与取,后仍须奉还,盗佛及法者,即得清净。盗属僧伽者,乃至未受不得清净。若盗食物,当堕有情大那落迦。若是余物,则当生于无间、近边极黑暗处。”
  此外,菩萨也是极大的福田。
  如《能入发生信力契印经》说:“设如有一由忿恚故,禁闭十方一切有情于黑暗狱。若有忿恚背菩萨住,云不瞻视。此暴恶者,较前生罪极无数量。又较焚毁殑伽沙数诸佛塔庙,若于菩萨起损害心,发生瞋恚说诸恶称,亦如前说。”
  《能入定不定契印经》说:“若剜十方有情眼目,由慈心故令眼还生,及将前说一切有情放出牢狱,悉皆安立转轮王乐或梵天乐。若于诸能胜解大乘菩萨,净信瞻视及由净信乐欲瞻视,称扬赞叹,较前生福极无数量。”
  《极善寂静决定神变经》中亦说:“较诸杀害南赡部洲一切有情,或尽劫夺一切财产,若于菩萨所修善行,下至抟食施诸旁生而作障难,能生无量罪。”
  因此,对于三宝、师长、父母、菩萨等,行善造恶,应尤为殷重审慎。
二、由所依门故力大
  从造业者的角度说,受过戒的人比起没受过戒的人,行善造恶的力量都要大很多。受戒多的人比起受戒烧的人,行善造恶的力量都要大很多。例如:同样的对境、同样的供品,如果是出家人供养,福报就比在家人大;同样是杀人,手段相同、意乐相同,出家人杀人也比在家人杀人苦果要严重得多。
  如《大宝积经》说:“三千所有一切有情,皆入大乘,具轮王位,各以灯烛器等大海,炷如须弥供养佛塔,其福不及出家菩萨,于小灯烛涂以油脂,持供塔前,所得福德百分之一。”
  再如《制罚犯戒经》说:“较诸世人,具十不善,经百岁中,恒无间缺所集众恶。若有比丘毁犯尸罗,仙幢(袈裟)覆身,经一日夜,受用信施,不善极多。”
  再如律藏中说:“宁吞热铁丸,猛焰极可畏,不以犯戒身,受用国人食。”
三、由事物门故力大
  例如布施众生中的“正法布施”、供养佛中的“正行供养”,比起财施、财物供养,更为超胜。
  如《普贤行愿品》说:“善男子!诸供养中,法供养最。所谓如说修行供养,利益众生供养,摄受众生供养,代众生苦供养,勤修善根供养,不舍菩萨业供养,不离菩提心供养。善男子!如前供养无量功德,比法供养一念功德,百分不及一,千分不及一,百千俱胝那由他分、迦罗分、算分、数分、喻分、优波尼沙陀分,亦不及一。何以故?以诸如来尊重法故。以如说行,出生诸佛故。若诸菩萨行法供养,则得成就供养如来。如是修行,是真供养故。”
四、由意乐门故力大
  极大的善心所引发的善业力量更大。例如以“为利有情愿成佛”的菩提心为动机而行善,力量极大。
  如《宝蕴经》说:“较三千界一切有情,各建佛塔,量等须弥。于此诸塔,复经微尘沙数之劫,以一切种可供养事,承事供养。若诸菩萨不离一切智心,仅散一华,其福极多。”
  极强的恶心或烦恼所引发的恶业力量更大。尤其是嗔恨心。
  如《入行论》说:“千劫所集施,供养善逝等,此一切善行,一恚能摧坏。”
  如果是嗔恨修行的法友或菩萨,罪过尤其严重。
  如《三摩地王经》云:“若互相瞋恚,非戒闻能救,非定非兰若,施供佛能救。”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0: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光河 于 2013-11-5 10:22 编辑


十不善业道的果报
夏坝仁波切2013-11-04 23:23:05
行十不善业道,有何果报?《华严经》、《瑜伽师地论》等经论中宣说了异熟果、等流果、增上果三种。
一、异熟果
  经论中“异熟果”的含义虽然较为复杂,但在此处,“异熟果”主要指来世的受生。
  与前面所说的业果轻重相关,十不善业道各依“事”和“烦恼”,分为上中下三品。上品十不善(如猛厉贪嗔痴引发的杀生)感生地狱,中品十不善(如普通贪嗔痴引发的杀生)感生饿鬼,下品十不善(如较轻的贪嗔痴引发的杀生)感生旁生(畜生)。
  如果根据《华严经·十地品》,则中品十不善感生旁生,下品十不善感生饿鬼。
  从受苦的角度而言,总体来说饿鬼的苦要大于旁生;但从智慧的角度而言,旁生总体来说却比饿鬼更为愚痴。因此,经论中有这两种不同角度的安立。具体情况,要视具体的业果而定。
二、等流果
  “等流果”是指罪人在地狱、旁生、饿鬼三恶道中受尽苦报,来到人间后,继续要承受的自身所具有的果报。分为“领受等流果”和“造作等流果”两种。
(一)领受等流果
  各有二种。
  1.杀生者:(1)短寿,(2)多病。
  2.不与取者:(1)贫穷,(2)财产无法自己掌控。
  3.欲邪行者:(1)周围眷属不和、不可靠,(2)配偶发生外遇。
  4.妄语者:(1)多遭诽谤,(2)被别人欺骗。
  5.离间语者:(1)眷属不和,(2)眷属鄙恶。
  6.粗恶语者:(1)常听到令自己难受的声音,(2)一说话就引起争端。
  7.绮语者:(1)说话没有尊严和微信,(2)缺少辩才,说话别人不接受。
  8.贪欲心:(1)贪欲重、不知足,(2)寻求没有利益的东西,或不寻求有利益的东西。
  9.嗔恚心:(1)损害他人,(2)受到他人的损害。
  10.邪见者:(1)常怀低劣错乱的见解,(2)谄诳为性。
(二)造作等流果
  “造作等流果”是前世习气所带来的同类的果报。
  例如:以前爱好杀生的人,重新投生为人,即使很小的时候,从来没有大人教,仍然爱好杀生,经常折磨、残杀一些无辜的小动物。
  再如:以前爱好偷盗的人,这辈子投生为人,即使很小的时候,从来没有大人教,也常有一些小偷小摸的动作。
  帕绷喀大师说:“某些人因为前世造不与取的业,所以现世从小就喜欢偷鸡摸狗,小到一根针也要偷,像猫和老鼠那般善于行窃。”
三、增上果
  “增上果”在这里指从地狱、旁生、饿鬼出来之后,投生人间,所领受的外在环境的果报。
  1.杀生者:所在地农产品质量低劣、难以消化、生长疾病。
  2.不与取者:所在地农产品难以生长、产量稀少、虚而不实,水灾、旱灾频发。
  3.欲邪行者:所在地污泥浊水,臭气熏天,肮脏不堪。
  4.妄语者:于所在地做种种事业,获利极少,违缘甚多,常被欺骗。
  5.离间语者:所在地丘陵坑坎,险阻难行。
  6.粗恶语者:所在地多有荆棘、乱石,干旱贫瘠,缺乏水源及可耕地。
  7.绮语者:所在地果不结实,不按时结实,根不坚固,长势不久等。
  8.贪欲心:所在地一切好事渐渐衰微,有减无增。
  9.嗔恚心:所在地灾害频发。例如:疾病、虫害、野生动物灾害、自然灾害、毒暴药叉、恶贼等。
  10.邪见者:所在地缺乏资源,不干净的东西显现为干净的样子,让人苦恼的东西显现为让人安乐的样子,不堪安居,不堪为人救护,不堪依靠。
  我们应思惟十不善业道的果报,励力防护不造十不善业道。帕绷喀大师说:“已经听闻和了解不善果报情况,还要故意造作十不善业,就像眼明之人往悬崖跳。”
  在这些果报中,我们尤其要注意造作等流果。因为其它果报受而中止,造作等流果却可能让我们生生世世困顿于造恶受苦的牢笼。所以,要想尽一切办法改变自己可能存在的爱好杀生、爱好偷盗、爱好邪淫等及其相似的习气,扭转续流,改变人生。
  有些人热衷于算命;命算完了,还要问算命先生有没有办法破解厄运、增长善运,继而痴迷于五花八门的法术,还特别容易上当受骗。
  其实改变命运不用问算命先生,应当文字及。改变命运非常简单,但也非常难。
  说简单,是因为命运取决于过去所造的善恶业力。只要我们改变自己的不善习气,从善如流,改变命运,一帆风顺,水到渠成。
  说难,是因为一个人战胜别人容易;要改变自己根深蒂固的习气,非下定决心、持之以恒、不懈努力、战胜自我不可。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光河 于 2013-11-5 10:26 编辑
日光河 发表于 2013-11-5 10:20
十不善业道的果报
夏坝仁波切2013-11-04 23:23:05
行十不善业道,有何果报?《华严经》、《瑜伽师地论》 ...


如果每一个人都修因果的话,人间马上就变成天堂了!             ------索南格西
发表于 2013-11-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师兄整理出来。随喜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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