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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马非马”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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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早在战国时期,我们伟大的狡辩家公孙龙就振聋发聩地提出了“白马非马”这样的貌似真理。可想,要不是始皇帝他老人家那么着急统一中国,再铁血地“焚书坑爹”了一把,咱们中国兴许也能产生像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或是印度的法称论师所创立的形式逻辑体系来。
那么咱们这位逻辑学家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说倒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文简短如下:
“马者,所以名形也;白者,所以名色也。名形者非名色也。故曰:白马非马。”
意思是说,“马”是说形状的,“白”是说颜色的,说形状的不是说颜色的,所以,白马就不是马了。以后还说了啰啰嗦嗦一大堆,不过就我看来,逻辑漏洞百出。所以,就主要这一点发挥一下强词夺理的诡辩逻辑,看看“白马非马”何以成立。大致可以这样来唬人:“白马为白,为白者必为色,则白马为色。为色者必不为形,故白马非形。而马为形,则非形者必非马,故白马非马”。我用文言不是要拽文,其实我的古文很差,绝对没有过“四级”(如果古文有四六级考试的话)。之所以用文言,其实是文言的语法造成了这种诡辩的貌似成立。关键在于古文这个“白”字既可以看成是形容词“白色的”,也可以看成是名词“白色”。而“白马为白”的第二个“白”其实就是当形容词来用——用现代话说就是“白马是白色的”。而后面的“为白者必为色”的“白”就变成名词“白色”了。如果这段话用现代汉语就没法说了。
进一步说,“为”或“是”由于前后的词意义不同,它本身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在说“白马是白色的”的时候,这个“是”将属性“白色的”赋予主词。而在说“白色是颜色”的时候,“是”将“白色”映射到“颜色”的范畴里。如果用集合论的语言描述,即“颜色”作为一个集合,包含了诸如“红色”、“白色”等等的元素。而“白色是颜色”的意思是“元素‘白色’属于集合‘颜色’”。因此,这两个“是”在不同语境下的作用就不一样了。而“是”更有其他的用法,比如我们说AA时(例如,我就是我),“是”表达为等价的意思,即A=A。如果遇到前后词的含义不清晰时,就很容易产生歧义了。
同样地问题也出现在藏文里,因为藏文的“白”(dkar po),跟古汉语一样的,同时具有名词和形容词的用法。而且作为佛学基础课的“摄类学”的第一课就遇到“白马非马”这样的辩论。那么,摄类学里是如何避免这类的歧义的呢?摄类学的做法很简单,任何词都不得有歧义,如果有可能出现歧义,就规定只能理解为某一种意思。具体到“是”(yin pa)这个词,只能表示元素对集合的从属关系。比如“白马是马”表示“白马”是“马”这个集合的元素。这样规定后,“白马是白”就是个错误命题的,因为“白马”不是作为颜色的“白”的集合的元素。由此,我们就避免了“白马非马”这样的荒谬结论。当然这样处理的代价是辩经的语言脱离了日常用语,而时常导致一些令人费解的说法,比如“瓶柱二者不是瓶柱二者”。
而这些怪异的命题,也可以借助上面的从集合论角度的描述来理解。例如“瓶柱二者不是瓶柱二者”的说法,“是瓶柱”的意思是“既是瓶,又是柱”,也就是“既属于集合‘瓶’,又属于集合‘柱’”。而集合“瓶”和“柱”是没有交集的,所以没有东西是瓶柱二者。更令初学者困惑的两个命题是“所知是常”,但“是所知不一定是常(是所知不被是常所周遍)”。这是因为他们将“AB”和“是A一定是B(是A被是B所周遍)”看成是一回事。实际上,从集合的语言解释,“AB”即,“AB”;而“是A一定是B”的意思则是“如果属于A,一定属于B”,自然得出“A包含于B”。回过来看“所知是常”,但“是所知不一定是常”的意思,集合“常”的元素有“所知”、“虚空”、“常”等等,所以“所知”属于“常”;但“所知”的元素包含“常”、“无常”、“人”等等,而“无常”不是“常”的元素,所以“所知”不包含于“常”,即“是所知不一定是常”。
总而言之,语言的歧义往往造成讨论问题的障碍。也正是基于这一困难,当代的英美哲学的主流热衷于分析哲学。其目的是利用更精确的符号逻辑对语言的功能进行梳理,而扫清哲学探讨中的语言障碍。而佛学辩论的过程中也免不了陷入语言歧义的陷阱。语意不清的佛学争论无异于鸡同鸭讲。

发表于 2012-2-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语言中,“有无是非”等,都是具有多种意思的。
佛法是用自然语言传播的,当然需要对其进行规范。数学语言比较精确,非常好,但只能对学数学的有用。
发表于 2012-2-8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清空 于 2012-2-8 20:55 编辑

自然语言多加简别,也能避免歧义啦。数学或符号语言在数学范围内是精确的,但是本身也是语言,也有表达的局限,而且如果用数学来描述现实世界的一切,会很僵化、失真的吧,反倒不如自然语言来的直接、鲜明。很难想象这样描述家庭关系,某人的爸爸是 a,妈妈是 b ,某人是 a+b=c,这个就很简化、失实、不准确,一个 + 里面就有太多故事啦,所以 a b c 这样简简单单的符号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足够复杂才行,那么就成了 dad 、mother 、*********** 、son ,到了最后还是得要自然语言,还要费事学英语,何必呢,呵呵。我认为数学被过度夸大、滥用了,现在只是用数学来搞经济什么的,已经有些不靠谱了,以后说不定用数学来研究爱情,整出一大堆公式来,你就成了 a ,他/她就成了b,你俩之间就是 + - * / ,多么的神经病啊。上学的时候,一个讲法律的老师说,经济学家嘲笑法律学家,说你们还没到数学的层次,不算真正的科学,我们早就 a b c d + - * / 了,于是一个法律学者用 a b c d + - * / 来表达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并被一些人认为是很扬眉吐气的事,我怎么都觉得很无厘头,大概是我太愚昧吧......
发表于 2012-2-9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所知包括常与无常,那么所知既不是常也不是无常,譬如某间屋子里的器具既有桌子也有板凳,就不能承认那间屋子里的器具是桌子也不能承认是板凳。
发表于 2012-2-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定达 发表于 2012-2-9 09:30
既然所知包括常与无常,那么所知既不是常也不是无常,譬如某间屋子里的器具既有桌子也有板凳,就不能承认那 ...

一法,同时包含常、无常的事例,则说此法为常,这是规定。
发表于 2012-2-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ar 发表于 2012-2-9 10:28
一法,同时包含常、无常的事例,则说此法为常,这是规定。

为什么不规定它是无常,而规定是常呢?不是规定,而是有道理的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2-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定达 发表于 2012-2-9 11:34
为什么不规定它是无常,而规定是常呢?不是规定,而是有道理的吧?

不单纯是规定。根据常的定义:非刹那性的法, 如果某一法包含常法和无常法,它就不是刹那性的,只能是常法了。
发表于 2012-2-9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定达 于 2012-2-9 21:44 编辑
kongyin 发表于 2012-2-9 20:03
不单纯是规定。根据常的定义:非刹那性的法, 如果某一法包含常法和无常法,它就不是刹那性的,只能是常法 ...

那么,为什么如果某一法包含常法和无常法,它就不是刹那性的,只能是常法了?我认为它既不是常也不是无常为什么就错了?我的比喻为什么不正确呢?无常与刹那性同义,照你所说,为什么不可以说如果某一法包含常法和无常法,它就不是常法,只能是无常法了?
发表于 2012-2-1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12-2-10 09:16 编辑

楼主看过偶的文章? 哈哈,先握个手。
辩论场出现的歧义,以及对歧义的利用,本身不属于法称法师的因明体系,是后世扎仓辩论场上发展起来的。个人的揣测是由于辩论场的回答方式有某种限制这样一种规则产生的副作用。在翻译的时候,我选择翻译为 “白马是白色” 这样一个表述,不加最后的‘的’,一定程度上揭示其实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定达 发表于 2012-2-9 21:41
那么,为什么如果某一法包含常法和无常法,它就不是刹那性的,只能是常法了?我认为它既不是常也不是无常 ...

首先常和无常是直接相违的,也就是说,某个法如果不是无常,它只能是常。不存在既不是无常,又不是常的法。否则,等于不承认排中律。具体到所知,它只能在常和无常里二选一。所知因为包含刹那性的法和非刹那性的法,所知本身安立为非刹那性更为合理。这是因为,如果一法是刹那性的, 那么它所包括的部分应该是刹那性的,这主要是因为刹那性是成立法。比如说,瓶和虚空二者,在常和无常里,应当安立为常,因为其中有个,即虚空,是常。
以上的说明只是解释包同时含常和无常的法本身安立为常法的合理性,并没有绝对的周遍。

另外,雍增摄类学里将有和无二者安立为无。其意趣主要也是基于以上的推理:如果有和无二者是有,则二者分别都是有,那么无也是有。而一般无是无,无不是有。所以有和无二者是无。然而,洛色林摄类学却不这样承许,反倒认为有和无二者是有,有点杯具。。。。。。
不管怎么说,排中律总是承认的:任何概念要么是有,要么是无,既不是有,又不是无的东东,只有宁玛萨迦在讨论中观的时候才会出现,格鲁是不同意那种说法的。
发表于 2012-2-1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并没回答所知为什么是常法,成立所知是常法必须依周遍的正因。那我也可说:瓶和虚空二者,在常和无常里,应当安立为无常,因为其中有个,即瓶,是无常。
发表于 2012-2-10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kongyin 对摄类学很了解,而且通藏文,懂西方逻辑和集合论,不知是何方神仙?
 楼主| 发表于 2012-2-11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harrypotter 发表于 2012-2-10 20:53
kongyin 对摄类学很了解,而且通藏文,懂西方逻辑和集合论,不知是何方神仙?

摄类学只学点皮毛,藏文也是三脚猫。至于逻辑学正在读一点。基本的高等数学还是懂一些,以前是搞数学的。。。
发表于 2012-2-1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经部见
所知有法,应是常,因是假有故。
彼有法,应是假有,因是唯分别安立之法故。
彼有法,应是彼,因是唯分别之亲境故。
彼有法,应是彼,因唯于分别心上能直接现起汝之相故。

不过可能还要解释一下,所知是在常无常二者上抽象化概念化的法,而不具体到常或无常,那么它是不是唯于分别心上能直接现起?若心中混淆了所知自返体(所知)与随一所知(所知的具体化),怎么也不会知道所知是常,只会随着教本口中承许而已。

瓶与虚空二者有法,应是常,因唯于分别心上能直接现起汝之相故。
应唯于分别心上能直接现起瓶与虚空二者之相,因唯于分别心上能直接同时现起瓶与虚空二者之相故。
应唯于分别心上能直接同时现起瓶与虚空二者之相,因已将瓶与虚空二者作为整体,并且唯于分别心上能直接现起虚空之相,于分别及无分别心上均能直接现起瓶之相故。
发表于 2012-2-11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清空 于 2012-2-11 21:50 编辑
kongyin 发表于 2012-2-11 00:43
摄类学只学点皮毛,藏文也是三脚猫。至于逻辑学正在读一点。基本的高等数学还是懂一些,以前是搞数学的。 ...


关于数学,我有几个问题请教。“点”是有方分的极微、无方分的极微、还是什么呢?线段是由点构成的吗?是连续的吗?是无限可分的吗?是有长度没宽度又可见的吗,请在现实世界中找一个?1 cm 的线段上的点是多少个? 2 cm 的线段上的点是多少个?2 cm 的线段上的点比 1 cm 的线段上的点一般多吗、不一般多吗、差多少?1 cm 的线段加上一个点之后长度是多少,加多少个点才能达到 1.1 cm?1 cm + 2 cm = 3 cm 意思是说 无数个点 + 无数个点 = 无数个点 吗,1 cm + 0.1 cm = 1.1 cm 意思是说 无数个点 + 无数个点 = 无数个点 吗?几何的基本运算单位是“无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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