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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开能:刍议岩泉寺“寺院承包”与景区寺观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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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开能:刍议岩泉寺“寺院承包”与景区寺观管理问题
2012年01月20日 中国民族宗教网 点击:次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马开能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及宗教文化重要的物质载体,是法定的宗教界举行和信教群众参与宗教事务活动,以及公众休闲身心、怡悦性情的公共场所。合理安排、依法登记和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保障其活动正常化的重要基础性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宗教事务条例》颁行以来,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逐步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和正常化轨道,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岩泉寺被曝“寺院承包”问题引起网络热议,联系国内一些地方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处于风景名胜、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寺院、宫观(以下简称寺观)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有诸多具有共性的问题值得思考。

一、岩泉寺“寺院承包”现象背后的几个深层次问题

1、历史遗留问题的“管道路径”及延续:管理使用者的错位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政策有关规定,任何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土地、山林、房屋等宗教财产,只能在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其合法的宗教团体、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不得插手其内部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搞所谓的“寺院承包”经营。在云南,各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履行行政领导及行政执法主体监管的职能职责,但从未直接管理、使用任何一处宗教活动场所,也从未参与其任何的收益分配和使用。全国也大致如此。岩泉寺“寺院承包”问题作为一种现象,反映了国内一些地方景区寺观管理问题上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管道路径”及其延续,导致景区寺观管理使用者的错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宗教工作领域拨乱反正,绝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的政策逐步得到全面落实。但一些景区的寺观所属土地、房产、山林全部或部分仍为旅游、文物、园林等原占用单位管理使用,上世纪80年代中央领导曾严词批评有的占有单位为“冥顽不化”,此为历史遗留问题;再者,近20年来,一些景区在建设发展中,将部分寺观纳入其中,或恢复、重建寺观,因投资等因素仍由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为主导加以管理或使用,有的则以“承包”、“合作”等方式交由资方(公司或私人)管理使用。管理使用者的错位,导致关系不顺、责权不明,并产生多头监管的盲区,出现问题很难划定行政执法主体并及时处置,也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寺观民主管理组织处于尴尬境地。

2、宗教产业化、商业化:偏移的产业设定和利益驱动
“自古名山僧占多”,风景名胜,多因风景而有寺观、又因寺观而得名胜。如何配置资源,将旅游、文物、园林等产业(事业)与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相统筹、相协调,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是一个恒久的话题,也不乏积极有益探索。但在偏移的产业设定和利益驱动下,国内一些地方热衷于将宗教产业化、商业化,热衷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或将宗教事业纳入或捆绑于旅游产业、或将寺观打造为“无烟工业”、“乡镇企业”,或将宗教界及教职人员沦为私人承包者的“打工仔”,或雇用假僧假道帮助经营等等,这些违反政策的急功近利、短视和不顾全局的现象和做法,都违背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初衷、社会各界的意愿。

3、相互依存的皮毛关系:市场经济大潮下的利益纠葛和浮躁
在一些景区,权益之争、利益矛盾是寺观与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间长期未解的突出问题,其中事权划分、门票收益分配问题尤为突出。传统上不收门票的寺观因困于景区围墙,讲经说法、信众供奉、香火收入及寺观自养受到制约,也多有要求避开门禁另辟通道,而景区离了寺宫又影响门票收入,甚或难以为继,形成了客观上的相互依存的皮毛关系。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因多方协调,包括调整门票收益分配,让宗教界参与一定的景区和寺观管理等,矛盾冲突得到一定缓解,但宗教界对寺观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得到应有尊重,景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事权矛盾并未根本解决;因受制于景区高昂门票而使许多虔诚信徒被阻寺观门外,或无端增加其信仰支出,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及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由此,一些景区留不住僧道,其中著名宗教胜地寺观(群)中高僧高道难觅、僧道可数、“香火”飘摇、庙宇宫观破败,而景区门可落雀者有之;景区或为增加收入、或为寺观自养及维护修缮,或景区管理者、一些住寺僧道人员急功近利、大兴土木大搞类似“政绩”工程,而容忍、默许甚至参与欺诈性“烧高香”等不法敛财行为,以及假僧假道与不法导游人员的勾连者有之;也有极少数宗教教职人员缺乏自律、道风日下,并官不像官、商不像商,推波助澜于宗教产业化、商业化,使一些本是庄严神圣的景区寺观蒙尘,并发民怨。对于许多僧道来说,此处不清净自有清净处、此地不留佛自有留佛处;对于广大信众来说,门票买不起自有无票门、高香烧不起自有焚香炉,是当下滥建庙宇、“小寺小庙”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

4、多头监管下的盲区:屡禁不止的假僧假道乱象
假僧假道者,均系未按佛道教传统通过功修、获得传承并取得僧(道)藉和名号,或是与原常住寺观脱离关系,并未经宗教团体认定备案的假冒人员。一类流窜于社会,此为另类“自由职业者”,为非法欺诈敛财者,易于识别和依法惩处;一类多由旅游等管理部门(公司)或私人承包者雇用于景区寺观或雇用于未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登记的景区“寺观”,此为另类“宗教职业者”,多以“大师”、“师傅”自称,或挣“工资”或以“看像算命”、“烧高香”等手段非法欺诈敛财,因寄生于寺观而欺骗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此乱象是多头监管下的盲区之一,但景区寺观管理使用者的错位,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惩处不力应是其存在的主要原因。

5、宗教财产权问题的困惑:管理、使用、收益权到底归属何方?
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宗教房产等宗教财产,伊斯兰教清真寺为当地回民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佛教、道教的寺观为社会所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财产的管理、使用权归属当地相应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浅析岩泉寺被曝“寺院承包”所涉问题,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金星村村委会主导的私人、公司的“寺院承包”,在法理和政策上已构成了对岩泉寺国有土地,以及宗教财产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侵权。比较清真寺、教堂而言,发生这类问题是很难想象的。岩泉寺现象在全国并非个案,应是景区寺观管理具普遍性的问题,其关键因素之一还在于宗教财产权问题。出自上世纪80年代的对于各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等宗教财产权的政策界定,由于历史局限,其在法理和政策上的不统一、不协调和不明晰的问题已凸显出来。既有集体所有的,又有教会所有的,也有社会所有的。特别“社会所有”是国家所有(终极所有),还是社会每个组织或个体成员都有?既然土地国有、寺观财产社会所有,那么政府旅游、文物、园林等部门或其公司,对景区寺观使用、管理、收益权的占用等等就似乎顺理成章了。这种种困惑,也是宗教界难以维权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一问题不解决,对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对景区寺观的各类侵权问题将屡禁不止。

二、加强和创新景区寺观管理,促进景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及经济、社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加强和创新景区寺观管理,促进景区建设可持续发展,应是当前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宗教界和社会各界共同研讨的一项重要课题。要打破目前困境和破解难题,似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和谐发展:共同的主题和目标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和谐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旋律、共同的主题和目标;构建和谐宗教关系,积极动员广大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是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宗教是一种文化资源、宗教活动场所是一种物质资源,但宗教事业不是产业,更不是商业,将宗教物化、资本化,并错误地推动宗教产业化、商业化是对优良宗教文化及传统的破坏、是对广大信教群众纯正信仰及正当信仰活动的伤害和漠视、是对宗教界和宗教界人士合法权益的侵犯,必将严重影响和谐宗教关系的构建,严重影响宗教事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当然,也必将影响今后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配置,进而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宗教服务社会,服从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并为此做出积极贡献是其内在的本质要求,不能顺应形势、抓住机遇,因时因地契合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潮,并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宗教就难以与时俱进和与社会相适应。在现实条件下,就现存问题而言,景区及景区寺观都应找准定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事业与旅游、文物、园林等产业(事业)的关系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景区建设与管理同景区寺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问题,进而积极探索管理新模式,达到相互合作、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2、利益调整:以人为本、合和共生、守正出新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在现实条件下,利益格局调整应当在照顾历史、正视现实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合和共生、守正出新的基本原则来考虑。
以人为本,就是要共同谋求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顾及现实条件下景区的各项事业发展、职工生活、人口就业等关系民生的问题;同时,在景区建设和管理中要维护和保障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在门票等收费问题上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体现景区的人民性、群众性、公益性,并以此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合和共生,就是合而不同、协调发展,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界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其合理安排和依法设置主要是为满足信教群众需要,并为展示、传承和弘扬优良宗教文化,构建和谐宗教关系服务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其民主管理组织的自我管理,旨在于规范政府部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宗教界及其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性、服务性、群众性、公益性,维护优良宗教传统和公序良俗。同时,要防止宗教的产业化、商业化,并防止某些组织和个人假借、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谋取私利等不法行为。有此基础,景区各方的协调发展才有了前提。
守正出新,就是要在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推陈出新,积极探索景区及景区寺观建设、管理和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景区要像景区,景区不是宗教活动场所,并应肩负宣传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等理念,以及科学人文精神、科学世界观的责任;寺观要像寺观、僧道要像僧道,应有良好的道风道貌,寺观的自养、公益、慈善及宗教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取之有道、量力而行,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要规范有序。如此,景区与景区寺观才能相得益彰,与时俱进。

3、权责明晰:创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条件
权责明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国家应当及早立法,对宗教财产权进行明晰的法律界定,并将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对宗教财产及其收益、处置、分配等权的保护纳入法律框架。在现实条件下,依据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应就景区及景区寺观建设和管理问题进行顶层研讨设计,进一步明晰相关权责,为创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发表于 2012-1-2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願正法久住.
发表于 2012-1-2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仰和政策
到底如何和谐呢
有难度的问题啊
发表于 2012-1-2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问题是,门票价格比较贵--这个很麻烦,一张门票,堵住很多很多 --可能成百,可能成千,也可能成万,甚至更多的朝拜礼佛者.


 如,普陀山之门票,如九华山之门票,门票一百多,将近2百元.毕竟老百姓多,大家都没有钱,但是又不能不朝圣,所以两全可吗?很难--这个要改变.


 第2,香火价格贵,如是五元左右的香,或者是10-20元的香火也就算了,可是动则要上百,甚至上千,这个价格是不合理的.我们烧香重在表意供养,如是成百上千就失去烧香之意义了
发表于 2012-1-22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是,如果我们都在家烧香,寺院如何存在下去呢?所以寺院承包现象是不可取的.

更重要--香火费门票费不可太贵,太贵百姓受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句话很重要,[国家应当及早立法,对宗教财产权进行明晰的法律界定,并将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对宗教财产及其收益、处置、分配等权的保护纳入法律框架。]

要从法律意义上明确,寺院的人事权、财产权到底属于谁?是僧人还是旅游局、文物局?

如果财产权属于僧人,旅游局和文物局很多做法就是在明目张胆的侵犯僧人的财产权,那就是违法行为。

个人觉得制定一部宗教法明确宗教场所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宗教场所的人事权和财产权归属,依法治国,这十分重要。
发表于 2012-1-22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呼!此类问题早就应该浮出水面了。

我辈学子不应只想着闭关修行,或者只是念诵:愿正法久住!

随喜楼主贴出此文,护持清净道场总得有海螺般清净的声音。
发表于 2012-1-22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土地国有
就是财产权利明晰
也是分成的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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