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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1-11-2 08:23 若将这段藏文一字不漏地直译,就无逻辑上的疑问。 如是,若凡是芽之體性都於種子位具有,那么,因離芽之體 ...
harrypotter 发表于 2011-11-2 08:41 云水堂主 的回复指出被忽略了的几个词,这一点是有进展的,但单单如此却似仍未释疑。我的问题的关键是在其 ...
諸法不從自生,由何理而知? 頌曰:『彼從彼生無少德。』 彼有生作用之芽,若從彼芽自體而生者,彼生毫無必須出生之增上功德,以芽之自體於前因位已成就故。 <数论派观点> 數論外道,見有互異諸因,共生一果。 故說:因中若無一同一體性之自性隨轉,則不應理。 故說:大麥親因之體性,即是水糞等眾緣之體性。 如是芽之體性與因緣之體性,亦同體相即。 一切果法之體性皆爾。 彼雖許種、芽互異,不許芽從芽生,然說芽從種子及彼體性生時,以彼二法體性是一,理亦應許從自體生。 即是從因位已有明顯之芽生。 此即彼計自生之理。 數論別派不說為生,但說因中不明顯者,後乃明顯,然義仍相同。 <破法要点> 彼宗許總、別同體義亦如是,與佛弟子說瓶與有為同體之理極不相同。 如是若芽之體性已於種子位具有者,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則應因位非僅有芽之體性,應已有芽。 若芽已有而更重生者,實屬無用也。
条件2直接说的就是“芽的显现依赖于芽体性”,而并没有说“芽体性依赖于芽的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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