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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论善显密意疏里面的一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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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数论师为靶子破自生之际:


如是若芽之体性已于种子位具有者,离芽之体性外,非别有明显之芽。则应因位非仅有芽之体性,应已有芽。



藏文是:
de ltar myu gu'i ngo bo'am rang bzhin gang yin thams cad sa bon gyi dus su yod na/
myu gu'i ngo bo las don gzhan pa'i myu gu gsal ba nyid kyang mi srid pas/
rgyu dus nas myu gu'i rang bzhin nam ngo bor ma zad/
myu gu nyid kyang yod dgos pas/


这里的逻辑有些疑问:
"离芽之体性外,非别有明显之芽" 就是说: 若有明显之芽, 则定有芽之体性。
仅从此出发,得不出 “ 因位非但有芽的体性,应已有芽”。很明显从 “若有明显之芽, 则定有芽之体性。”不能无条件得出“有芽之体性则定有明显之芽”的。


若说数论师许因位虽然没有明显的芽,但许 有不明显的芽,所以 “ 因位非但有芽的体性,应已有芽”, 这样的话何用说“离芽之体性外,非别有明显之芽。则” 云云?直接说 汝宗许 因为有不明显的芽 即可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顶?自己顶一个
发表于 2011-11-1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方將領 于 2011-11-1 22:56 编辑

重點應該在於:苗芽不論明顯不明顯,若在因位已有體性,則不須生。「生」是先無而得其體性,數論師已許因位體性已得,所以不能離「生應無義」、「生應無盡」之過。
发表于 2011-11-2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水堂主 于 2011-11-2 08:29 编辑

若将这段藏文一字不漏地直译,就无逻辑上的疑问。
如是,若凡是芽之體性於種子位具有,那么,因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則應因位非僅有芽之體性,應已有芽。故若芽已有而更重生者,實屬無用也。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1-11-2 08:23
若将这段藏文一字不漏地直译,就无逻辑上的疑问。
如是,若凡是芽之體性都於種子位具有,那么,因離芽之體 ...

云水堂主 的回复指出被忽略了的几个词,这一点是有进展的,但单单如此却似仍未释疑。我的问题的关键是在其后一段话的逻辑上,愿闻其详?

另外,个人的一点体会:纯粹的数论师现在其实是不大碰得到了,但类似数论师的这种想法的观点其实会以很多不同的面目出现,尤其在西方哲学里面有一个传统就是强调  本质 和 现象 的区别, 而很多哲学家会认为:看似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是一个统一的本质——黑格尔说 绝对理念,康德说物自体, 某些哲学家说 “物质”,并说“物质不能被创造和消灭,只能从一种存在方式转化为另一种存在方式”,并举质能守恒定律为证,物理学家在研究 隐藏在各种物理现象背后的“统一的描述方式”,这种种思维,是不是和 大梵、 自性 异曲同工呢?

所以读破 数论师的文字的时候,若能思维对于当前流行的各种哲学家的说法作类似剖析,应该会有很大利益。
发表于 2011-11-2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警幻 于 2011-11-2 09:11 编辑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如是若芽之体性已于种子位具有者,离芽之体性外,非别有明显之芽。则应因位非仅有芽之体性,应已有芽。

这里的重点不是在明显不明显上,而应改放在“芽之体性”上。

那么这句话可以这么说:
如果“芽之体性”在种子中已有,那么因为有“芽之体性”,而离开“芽之体性”没有明显的芽。
就是如果你许种子有“芽之体性”,那么应有明显之芽,因为离开“芽之体性”没有明显的芽,因为有“芽之体性”就有明显的芽。
如果有明显之芽,那么一定不是仅有“芽之体性”,应许有芽。

再者,离开“芽之体性”没有明显的芽,
如果是“芽之体性”,就一定是芽,
因为种子位仅是种子而已,还没有芽的时候各种性质,
是芽的时候一定是芽之体性,已有芽的各种性质。
芽和种子的体性是不同的,种子如果有芽的话,那就不是种子而是有芽。

说的好绕,整理一下,不知道说清楚没
发表于 2011-11-2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harrypotter 发表于 2011-11-2 08:41
云水堂主 的回复指出被忽略了的几个词,这一点是有进展的,但单单如此却似仍未释疑。我的问题的关键是在其 ...

既然凡是芽之體性都於種子位具有,又别无離芽之體性外明顯之芽。那么明显芽位的芽所不離的芽的體性(那時的芽的體性)於種子位有還是無?若有,那麼種子位就有明顯之芽位之芽;若無,與凡是芽之體性都於種子位具有相違。從這種矛盾中就能看出他所承許的不變的本質是不存在的,
下一段,確實值得我們深思。
发表于 2011-11-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5#

關於本質及現象的觀念,的確非常值得探討。

體性論者主張「在變化的現象中有不可變的體性」,我們可問:除去可見的種種現象,又有何體性可見?此體性既不可見,如何成立其有?

佛家也說體性,如法的體性、性相,但並不是以為可見的現象中另有內在於其中的不可見之體,而是指概念上的共相。
发表于 2011-11-2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兄引的这一段,应该是一大段论证开头的综述。这段综述,是摆明对方观点,并指出其缺点以及破其思路,并不是完整的论证。
贴一下原文,供讨论参考之用:

<总的过失>

諸法不從自生,由何理而知?
頌曰:『彼從彼生無少德。』
彼有生作用之芽,若從彼芽自體而生者,彼生毫無必須出生之增上功德,以芽之自體於前因位已成就故。

<数论派观点>

數論外道,見有互異諸因,共生一果。
故說:因中若無一同一體性之自性隨轉,則不應理。
故說:大麥親因之體性,即是水糞等眾緣之體性。
如是芽之體性與因緣之體性,亦同體相即。
一切果法之體性皆爾。

彼雖許種、芽互異,不許芽從芽生,然說芽從種子及彼體性生時,以彼二法體性是一,理亦應許從自體生。
即是從因位已有明顯之芽生。
此即彼計自生之理。

數論別派不說為生,但說因中不明顯者,後乃明顯,然義仍相同。

<破法要点>

彼宗許總、別同體義亦如是,與佛弟子說瓶與有為同體之理極不相同。

如是若芽之體性已於種子位具有者,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則應因位非僅有芽之體性,應已有芽。
若芽已有而更重生者,實屬無用也。

个人感觉:破自生观点的要点,就是要搞明白同体相属的概念。

发表于 2011-11-2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警幻 于 2011-11-2 16:16 编辑
諸法不從自生,由何理而知?
頌曰:『彼從彼生無少德。』
彼有生作用之芽,若從彼芽自體而生者,彼生毫無必須出生之增上功德,以芽之自體於前因位已成就故。

<数论派观点>

數論外道,見有互異諸因,共生一果。
故說:因中若無一同一體性之自性隨轉,則不應理。
故說:大麥親因之體性,即是水糞等眾緣之體性。
如是芽之體性與因緣之體性,亦同體相即。
一切果法之體性皆爾。

彼雖許種、芽互異,不許芽從芽生,然說芽從種子及彼體性生時,以彼二法體性是一,理亦應許從自體生。
即是從因位已有明顯之芽生。
此即彼計自生之理。

數論別派不說為生,但說因中不明顯者,後乃明顯,然義仍相同。

<破法要点>

彼宗許總、別同體義亦如是,與佛弟子說瓶與有為同體之理極不相同。

如是若芽之體性已於種子位具有者,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則應因位非僅有芽之體性,應已有芽。
若芽已有而更重生者,實屬無用也。


曾经在释量论看过上面内容,基本差不多。

“彼宗許總、別同體義亦如是,與佛弟子說瓶與有為同體之理極不相同。”

因明同体相属、彼生相属和数论派同体是完全不同。
数论所许麦种和水粪等缘,是同一体性,因为和合能生麦芽,若不是同一体性,不能共生一果。因为所生果是一故。若体性各异,各异之因怎能共生一果。

试论:麦种和水等体性不是一,若是一者,如若没有麦种,仅水等亦能生苗芽,因水等与种子体性相同故。同理,如果没有水等,麦种亦能生芽,体性是一,一种子中即具生芽之功能故。那么水等缘应成无用。不应道理,若离水等任何一缘,麦芽不生故。如此,水等和麦种是体性相异,由各自不同的本性功能和合才能共生一果。

参考释量论原文:
若如汝宗有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者,则诸具有缘(如水肥暖等)应成无用,以一种子体性中即具备彼能生苗之功能故。以无异体之总最胜离不随行,即普遍随行,又离水肥等别法所有之决定故。若许具有缘无用,不应道理。其苗等果法,必须从诸差别俱有缘生起,以随离彼等任何一缘,其果法亦不生起故。又彼所计“随一切法行之最胜总”,应不能生果,以能作义(即有生果之作用),是为胜义者,彼胜义作用亦不随行故。
等等。

请liangar和各位师兄指正,万分感激。
发表于 2011-11-2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冒汗,没注意看,是《入中论》原文,忏悔。修改一下
发表于 2011-11-3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angar 于 2011-11-3 18:38 编辑

我觉得:哈兄的问题,如果直接按原译文,应该是存在的。
按云水堂主提供的译文,也会有点难解。我调整一下语序,如下:

条件:
凡是芽之體性都於種子位具有,
因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

结论:
則應因位非僅有芽之體性,應已有(的显现)
故若已有而更重生者,實屬無用也。

条件1“凡是芽之體性都於種子位具有的解释:种子已经具备芽所有的体性
条件2“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的解释:芽体性以外没有芽的显现
那么,条件2直接说的就是芽的显现依赖于芽体性,而并没有说芽体性依赖于芽的显现
这样怎么能批驳芽体性独立于芽显现”呢?
如果这样,就没办法直接推导出下面的结论了。

我们看,这里的关键是在芽体性,指的其实是:芽所有的体性
当然,芽的所有体性,实际已经包含了芽的显现特征
所以,我想这条件2“所有”这个限定词下,其意思就是芽的显现存在,当且仅当有芽体性

发表于 2011-11-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件2直接说的就是“芽的显现依赖于芽体性”,而并没有说“芽体性依赖于芽的显现”。


对哈兄的提问,有了更深的理解,谢谢楼上。

立论:凡是芽皆具有芽的体性,凡是具有芽体性者必是芽,是芽而不是种子等别体性故。

如果是不明显之芽,也应具有芽之体性,是芽自性而不是种子故。同理,如果是具有芽之体性,应许已具有芽体性之明显芽,是芽自性、同于出生后明显之芽,是芽之性故,非种子等其他之性故。除了芽的体性,没有别的(明显或不明显)芽,是芽自性故。

期盼有别的看法,谢谢。
发表于 2011-11-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简单一点说。
如数论师所许,芽于种子时,芽的体性已完全具足,只是不明显我们看不到而已,在果位芽时,芽明显了我们就看到了。
如果在种子时,芽的体性不是完全具足,那么在果位芽时,芽的体性就或多或少地变了;这就不仅仅是现象及本质的问题了,本质不是不变的。所以数论师许在种子时,芽的体性完全具足。
又,明显的芽有一不变的本质,那就是在种子位就已具足的芽的体性,则离芽的体性外别无明显的芽,那么明显的芽所不离的芽的体性(明显芽位时芽的体性)于种子时是否具足。数论师当然许具足。
综上二点,得出于种子时芽已存在。
此时,并非探讨具芽的体性就是芽,芽具芽的体性。
发表于 2011-11-4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警幻 于 2011-11-4 09:53 编辑

请问楼上:
对于你来说
“芽之体性”的概念是什么?
什么才是不完全的“芽之体性”,“芽之体性”为什么被称为“不完全体性”,两者为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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