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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解“兔角无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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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再写个因明的证明吧~


我刚刚查了一下《因明正理门论》,发现里面有这样的规定:
“或於是處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故。如是所說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T32, no. 1628, p. 1, b21-23)
这段话说,如果有法(主词)不存在,就犯“有法不成”之过。
至于存不存在的标准,在于“共许极成”。如胜论说“我于一切处生乐等”,但佛教许“我”的存在。因此在胜论与佛教的辩论中“我于一切处生乐等”的“我”是不被共许为存在的,因而“我于一切处生乐等”犯“有法不成”过,立论不成立。
然而,这只是指全称肯定命题而言。对于全称否定命题,《理门论》又说:
“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虛空等論。云何得說彼處此無。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T32, no. 1628, p. 2, a17-19)
这句话说,如果异品不存在,“所有的异品都不是因”成立。就是说,主词不存在,全称否定成立。
因此,对于“兔角无自性”的立论,按照慧灯师兄的说法,应是:
兔角无自性(宗)
唯名言安立故(因)
其中,因一相“兔角唯名言安立”,犯“有法不成”过。
因此整个论式犯“因不成”过。



进一步探讨:
《理门论》还说:
“如是二法。或有隨一不成不遣。或有二俱不成不遣。如立聲常無觸對故。同法喻言諸無觸對見彼皆常。如業。如極微。如瓶等。異法喻言。謂諸無常見有觸對。如極微。如業。如虛空等。由此已說同法喻中有法不成。謂對不許常虛空等為要具二譬喻言詞方成能立。”( T32, no. 1628, p. 2, c20-27)
这里说,因为《理门论》按经部的观点,不许虚空,所以如果把“虚空”作为同喻依,那么就犯“有法不成”。把虚空作为同喻依,必须满足:“虚空无触对”、“虚空是常”。而上文说得很清楚,这两个立论都“有法不成”。
这里说明一个问题,因明里可能是将“……无……”作为肯定论式来理解的,因为按照“有法不存在,全称否定成立”的原则,如果“虚空无触对”是否定论式,那么它应该成立。但这里说不成立。
再举一个例证:
“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前是遮詮。後唯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T32, no. 1628, p. 2, c7-11)
这里《理门论》是说,虚空不能做同喻依,但是可以做异喻依。参见上一引文,虚空作为异喻依的命题是:“虚空非常住”和“虚空非勤勇无间所发”。这里《理门论》对“虚空无触对”和“虚空非常住”两个命题持截然相反的态度,只能说明,“虚空无触对”是一个肯定命题,“……无……”的命题和“……非……”的命题不同。(关于这一问题,还有待详细考证。本文论证不用此条亦可。)
总结:
立论:兔角是自性空。有法不成。
说兔角是自性空的,这句话就不成立。
立论:兔角无自性,唯名言安立故。因不成。何以因不成?因一相“兔角是唯名言安立”犯“有法不成”。
说兔角无自性的原因是兔角是唯名言安立的。因的第一相有法不成。所以整体因不成。
完结。
这回我全用因明来写,避免了西方逻辑与佛教因明不等遍之过。请诸位大德用因明来反驳。

发表于 2009-7-27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按这里引门论说,如果有法不存在,就犯“有法不成”之过。
哈兄之前曾说因明不有法预设存在。
大家可否详细解说一下?
发表于 2009-7-2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世俗谛到底是怎么安立的?
而世俗谛怎么安立这个概念,极其缺乏举例说明。
从做学问角度上看,佛学因明学问上的缺陷就是基础概念上的例证太少,以致概念含混,这是理论的薄弱点。
所以,这些概念使用起来并不容易。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因明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学问,它只是一种推演手段而已。只要符合因明的形式,因明的规则,就能成立真命题。仅此而已。至于基础的概念,每个部派都有每个部派的解释,各不相同。因明中主要采用经部和唯识的观点,如果说概念含混,那也只能说经部和唯识的概念含混,而不能说“因明概念含混”。
至于世俗谛和胜义谛,经部的观点是“无为法是世俗谛,有为法是胜义谛”,哈哈,是不是大跌眼镜。这里经部对“世俗”和“胜义”的定义就与中观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这些都不重要。本文要说因明中规定,“不存在的法”是不能做“有法”的,否则“有法不成”。
从做学问的角度上看,因明的本质是论证。陈那的因明是归纳论证+演绎论证,法称的因明只有演绎论证。要说因明的缺陷,只能从论证体系是否严密上面说,“能不能从真的前提必然推导出真的结论”,而基础概念的例证,既不是因明要做的事情,也不是因明的薄弱点。

[ 本帖最后由 诃提娑迦罗 于 2009-7-27 13:02 编辑 ]
发表于 2009-7-27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礼进 于 2009-7-27 11:54 发表
按这里引门论说,如果有法不存在,就犯“有法不成”之过。
哈兄之前曾说因明不有法预设存在。
大家可否详细解说一下?


《门论》是早期的因明理论,是陈那因明,而后世的藏传因明较之有了长足的进步,就那么简单。后世系统的绵密细致之处,不是早先的理论所能仿佛的。

杨化群所译之《洋增摄类学》中很容易找到以兔角为有法的例子:

有人说:若否定与瓶异,都是瓶之体。为反诘此说,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瓶之体,盖否定与瓶异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否定与瓶异,盖与瓶非异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与瓶非是异,盖与瓶非异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与瓶非是异,定为无故。若根本许,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非是瓶之体,盖不否定与瓶非一故。彼应是如彼,盖与彼瓶非是一者,与彼瓶非是一故,彼之所以应如此者,以彼是无故。

但也必须承认,藏传因类学里面(我下面直接引用的是宝僧法师所译的洛色林札仓的教本,外面可能不易看到,不过杨化群老师的《洋增摄类学》里面很容易找到对应的内容),确实在不成因 的例子中可以看到有所谓的“由观待对象而不成立之因”,其中有“由有法体不存在而不成立之因。譬如说:以兔角作有法,应是无常,以是所作性的原故”。【杨化群老师译文是:观待意义不成因,分为七种: 一、因无体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人(有法)是苦痛者,被兔角撞腹故。二、有法无体性不成因,其事例,如立论式:兔角(有法)是无常者,所作性故】

但这个和上面藏传因明中用兔角作有法的例子其实不矛盾,且并不和陈那因明中的过类相同——陈那因明里面,这个属于宗过,而法称因明(以及继承法称因明的藏传因明)中这个属于 因过。 “兔角 是 所作性 ”, 藏传因明是不承认的,“兔角不是所作性”却会承认,正如上面的例子里面,“兔角是无”、‘兔角是否定与瓶异’等都可以作为真因一样。这里毋宁说,是因为 有法的无 在特定情况造成了因支 为假,因此属于 ‘不成因’所摄。但,有法是无,因支可能是假,却也可能是真,比如 “兔角是无”,是真命题,仍然是可以作为因支的。所以 有法是无, 在藏传因明里面没有一棍子打死,不允许使用。或者你可以理解为,真正重要的是"整个因支"别人是否承认,而不是孤立地去看'有法'别人是否承认为有、为无

因支共许为假,是藏传因明不成因的第一类的主要情况(上面的例子属于此类所摄)。其余2类,一类主要是因为 心识对因成立与否是有犹豫(特殊的一个分支是 因为所立宗义对方也承认,这样的过失,陈那因明也算 宗过,但法称以后就算入因过了),一类是因支在至少一方的宗义系统中为假,所以不堪用破敌立自。

当然,对有法限制的放宽,客观上方便了对无的那些玩意儿的哲学探讨,比如 兔角应该不是与兔角为一,因为是无的缘故(所谓 一, 是定义在‘有’的论域以内的) 如果有法压根就限制在 只能是‘有’的范围内,该如何进行这类思辨呢?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9-7-27 14:32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的帖子

哈利兄大概没有全看完我写的内容。在陈那这里,当有法是无时,“全称肯定是不成立的,全称否定是可以成立的“。说兔角不是什么,完全可以。
在陈那这里,“有法不成”也是因过,不是宗过。说“兔角无自性”,这个宗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凡立一个宗,必要有因。没有因,宗就不能成。那么用来成立“兔角无自性”的因是什么呢?慧灯师兄说是“兔角 是 唯名言安立”,或说“兔角 是 所做性”,这句话不仅陈那不成立,正如师兄所言,藏传因明也是不承认的。因此因不成。
您所举的《洋增摄类学》的例子,是在说什么呢?为什么”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瓶之体,盖否定与瓶异故”不成立,而“兔角作为有法,应与瓶非是异,定为无故”是成立的呢?因为所谓“有法不成”,不是说“不存在的事物不能做有法”,而是当不存在的法作为有法时,同时成立它的因又是一个肯定的命题时,那么在“因三相”(用来保证论证成立)中,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不成立的,在这里因的第一相一定是一个全称肯定的命题,即“所有的有法都是因”,而这句话就类似于 “兔角 是 所作性 ”,因而不能成立。
在有法不成的这个问题上,陈那、法称和后期的藏传因明都是一致的。
师兄最后举的例子,在陈那这里也是成立的。
宗:兔角应该不是与兔角为一
因:无
因一相:兔角无
完全符合“主词不存在全称否定成立”的标准。故而成立。
发表于 2009-7-27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陈那这里,当有法是无时,“全称肯定是不成立的,全称否定是可以成立的“。

不知此话何来? 全称肯定,和全称否定,请问你打算如何界定? 兔角 是 无, 兔角 不是 有,兔角 是 不是不是不是有,兔角 不是 不是无,只要简单替换 谓项概念 的正反(用负概念来替换原先的概念),两者 彼此是可以变换的啊。摄类学里面“否定是,否定非”一节里面,这样的手法和例子太多了。。。岂能撇开内容,单看连接字的形式而论?“主词不存在,则全称否定成立”,那么 “兔角 不是 无”,难道要承认么?而'兔角是无',难道要不承认么?或者,兔角是无我,是全称肯定,还是全称否定?

陈那因明(或者毋宁说是陈那因明的汉传解说),我以前读过,不过没有细研,如果有错误,请指出。谢谢。呵呵。回头我再查一下陈那因明的过类划分去。

BTW,楼主预先声明了,说不用逻辑而用因明,但‘全称肯定’和‘全称否定’,都是西洋货,不是印度货呢。。。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9-7-27 15:03 编辑 ]
发表于 2009-7-27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的帖子  而基础概念的例证,既不是因明要做的事情,也不是因明的薄弱点。

因明的每个论证的式子,都是来源于例证的充分性而得到的。所以,演绎是例证的抽象总结,归纳也是例证的抽象总结。因为例证充分,我们才敢于使用这个证明。
所以说,例证是一切抽象的基础。如果,例证不充分,因明体系当然就很薄弱。
佛学因明,很多使用并辩论者,常常弄一两个比喻就算是完事,而比喻作为例证常有很多方面可作比较,歧义很多,所以合适的比喻很难找。
万丈高楼从地起,基础薄弱,很难相信高层的论式能够严谨好用。

[ 本帖最后由 风火 于 2009-7-27 14:57 编辑 ]
发表于 2009-7-2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在藏传因类学里面, 有的札仓承认:所谓‘因’(不一定是真因)的性相是:安立在因位上者。或者说,在立因之际,被用来作放在 以是。。。的缘故 句式中的,就是因。他们承认:但凡无我,既定可就一般而言地安立为因,也定可就个别而言地安立为“成立声是无常的因”。此二者可为同义。 比如 以兔角 作有法,应该是成立‘声是无常‘的因,以是在论式‘声是无常,是兔角故’中安立于因位上者。这个因支,是肯定命题,而且还证了一个宗。哪里有:有法是无时,全称肯定 不能作为真因来证宗?

以上只是说兔角在这个论式中,处于 因 的位置上,但如果有人说 这个不是 真因啊 , 那我就要澄清:本来这就不是 真因  的定义,只是‘因’的定义,因, 可以包括 真因,也包括假因。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9-7-27 15:20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的帖子

当然,全称肯定和全称否定这是西洋词,但是并不妨碍我们来如法地使用它们。在因明里,“……遍是……”就是全称肯定,比如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就是说“有法遍是因”,即“所有的有法都是因”;“……定有……”,就是特称肯定,比如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即“有的同品是因”。同理,“……遍无……”就是全称否定。这里借用了西方的名相,只是为了说明方便而已,并没有偷换概念。
至于“全称肯定是不成立的,全称否定是可以成立的”,参看1楼的论证,因为“无法”不能做“同品”,但可以做“异品”,所以说“……遍是……”不成立,“……遍无……”可以成立。
至于究竟什么是“肯定”,什么是“否定”,我并没有说“要撇开内容,单看连接字的形式”,也没有说“有法不存在,‘遍无’命题一定成立”,而是“可以成立”。你说“兔角 不是 无”,那么你的因是什么?给不出恰当的因,“兔角 不是 无”同样不能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的帖子

“声是无常,是兔角故”,兔角可以作为因,没有问题。我何时说“兔角”不能做因了?这个论试错在因的第一相“声遍是兔角”这个是错的。所以说因不成。什么叫“因不成”?不是说你给出的“因”不能做因,因不成的意思是你的因是“似因”,仅此而已。
至于“有法是无时,全称肯定 不能作为真因来证宗”,我更是没有说过这样的话。我是说,有法是无时,违反了“遍是宗法性”,因为“遍是宗法性”必然涉及“有法遍是……”,而不存在的有法,是不能遍是什么的。
进一步说,因明里“同品”不能是无,在法称这里,同品包含“有法”,当“宗”是“有法遍是……”而有法不存在时,同品也不存在。因而不成立。
更进一步,陈那提出的因三相、九句因中的“因的一相和三相”以及“除第五句的其余八句因”法称都是承许的,藏传因明也承许。而我的全部论证都没有使用“因的第二相”和“第五句因”,因此我也是站在法称的角度上论证的。因此个人认为,我的论证和藏传因明并没有相违之处。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的帖子

所以你认为因明是“基础薄弱的万丈高楼”咯?那恐怕所有的藏地大德都不会承认吧。
什么叫“例证”?就是举例来证明。所谓举例证明,就是“归纳论证”,也叫“综合判断”,所谓无需举例,从真前提推导真结论,是“演绎论证”,也叫“分析判断”。法称的因明,以及后世的藏传因明全部都是“演绎论证”,和例证没有关系。
你说“很多使用并辩论者,常常弄一两个比喻就算是完事”,那是他们不懂因明的法则。如果你说的是“宗、因、喻”的“喻”,那么不好意思,从法称开始“喻”已经被废除了。真正的辩论是无需举例的。
发表于 2009-7-2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有法不成”,不是说“不存在的事物不能做有法”,而是当不存在的法作为有法时,同时成立它的因又是一个肯定的命题时,那么在“因三相”(用来保证论证成立)中,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不成立的,在这里因的第一相一定是一个全称肯定的命题,即“所有的有法都是因”,而这句话就类似于 “兔角 是所作性 ”,因而不能成立。

整理一下:
上面是你的原话哈。你的意思是:当不存在的事作为有法,同时成立它的因是一个肯定命题的时候,因三相 的第一支是不成立的。

那么我举例: 以兔角作有法,应该是成立‘声是无常’的因,以是堪被安立在成立‘声是无常’的论式的因位上者之故(黑体部分整个是一个论式!)(但凡是无我,都可以安放在论式的因位上,虽然这样做不一定是真因 :-) )。 这个论式,藏传因明许其成立,就否定了你的说法了。说是真因的, 是这个大的论式, 而不是说 "声是无常,是兔角故" 这个内嵌论式的正因, 我已经预料到这着,在先前帖子里面已经说明了。再解释一下:兔角 是 堪被安立在成立‘声是无常’的论式的因位上者, 这句话是成立的。或者,兔角是因,是无我故。第一相也成立啊。兔角作有法,应该是无,以是不能被量识所缘到故,第一相:兔角不能被量识缘到,难道不成立么?或者其他直接被认定为‘肯定判断’的第一相的例子:"以兔角作有法,应是执彼之分别心的耽着境,以是执彼之分别心由耽着的方式所了别者"。


我是说,有法是无时,违反了“遍是宗法性”,因为“遍是宗法性”必然涉及“有法遍是……”,而不存在的有法,是不能遍是什么的。

上面的例子已经驳斥

进一步说,因明里“同品”不能是无,在法称这里,同品包含“有法”,当“宗”是“有法遍是……”而有法不存在时,同品也不存在。因而不成立。

这是没有搞清楚同品是什么意思和同品定有是什么意思。”兔角是无常,所作性故”, 同品里包括了 瓶,柱 等 “无常不空” 的东西,因此就算有法不存在,但同品本身还是可以有的。而进一步地,因法‘’所作性",也是 定然能找到至少一个同品,其上存在有因法‘所作性’,比如瓶就可以了 。认为因为同品包括有法,所以有法没有的时候同品也没有, 就像学生里面包括了周星星,周星星如果毕业了,其他学生也就没有了一样。hehe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9-7-27 17:18 编辑 ]
发表于 2009-7-2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几天偶要长途旅行去,所以这个问题解释到这里为止。
发表于 2009-7-2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兔角本无,何论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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