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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莲花藏

和女友发生婚前性行为,犯菩萨戒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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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7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随顺和敬 于 2009-3-5 23:12 发表


79楼的意思是不是指那种露水夫妻啊?

看错了,俺是善男子.
:lol :lol :lol

那么恭喜你和我一样怜香惜玉:lol
此贴严重跑题
发表于 2009-3-7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阿旺希绕 于 2009-3-7 22:32 发表

那么恭喜你和我一样怜香惜玉:lol
此贴严重跑题


随顺请教“戒”罢了。不关贴子的事情,也不关女友的事情。

嘿嘿
发表于 2009-3-7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炫飞侠 于 2009-3-7 14:51 发表
1.原来你这么欣赏自己,试问清净格鲁巴的教法为据,这个教法你掌握了多少,什么时候成了格鲁教法把关室主任,自封的吧,很自恋,,,

2.我虽然不学无术,也不懂因明,所幸我还会人类的语言,和我沟通就别摆谱了,你只能亮菜刀.

3.我猜测他人想钻戒律的空子只是猜测,我肯定了么?在我看来,这飘乎虚无的世界中,心中的一念而己,谈不上什么标签,置于你,你只不过你认为佛法在你眼中如是如是是正确的,你肯定自己而已,呵呵,在我看来,你还幼稚(也许这也是标签,在你的世界里,任何感性的用词都不是合理的,我管你,自己撕吧)

4.抑或本身未规定,而我们出于某种私意揣测,自行加上一些条目去遵守,觉得这样才是“精严”,才算更像佛子?----你这句也很感性,你有证据去私意揣测别人尚未表达的见解

5.游戏规则是这样的,你想玩的因明我不懂,看来你也是下里巴人,,和我你只能比较通俗抑或俗,,菜刀谁都会用,这就是游戏规则

[ 本帖最后由 炫飞侠 于 2009-3-7 14:53 编辑 ]


既然仁者不回答问题,而且将之定性为“心中的一念”,那在下也不好多说甚麽了。下面只谈与本帖主题无关的几个问题,以后也不再回复此类帖子:

1,写个topic sentence:我从未以为自己是“清净格鲁教法的鉴定者”。我格鲁教法学得不多,这我承认:我只学过一点点道次第,没学过摄类学,也没学过格鲁传承的《俱舍》……不过这并不妨碍我说《南山律在家备览》、《梵网菩萨戒》之类不是格鲁教法吧?原因很简单,我没见过格鲁巴的祖师写过关于这些的论著,我也没有听说过格鲁巴还有这些教法。当然,以后如果见到了,到时候我会修正我现在的论断,并做忏悔。若仁者见过哪位祖师关于这个的论著,烦请提供藏文名字,我可以去查或者请人帮忙查。

2,我没有学过摄类学,不懂因明,前面的帖子里面也没有任何“因明”的影子吧?我只是请仁者说说“钻戒律空子”是甚麽意思,还有仁者的那句话是甚麽意思。再次说一下:我没有格鲁巴的因明的传承。我也自承是“下里巴人”,我“自恋”(这样下去,来世可能要做蛇或者更惨),我从来不知道“谦虚”,我“幼稚”、我学得不多知道的很少却很狂妄,好了,这个问题说到这里,以后在下也不再回复。

3,仁者说:“于高人如织的格鲁坛子上自曝何苦”——我不觉得“自曝”有多“苦”,顶多被人家鄙视、教育一顿,不过这过程中增长一些见识,也是很好的事情。很多年前,我也认为格鲁巴存在一个叫做“上师位”的东西,并也发过贴,结果被高手科普了一下。对此次的问题,我也真诚希望教法学得好的师兄、出家师父(如天青师父、堂主师父)来科普一把,对我所发谬论或者其他同修所发不确的观点进行批判,以便我们学习。
发表于 2009-3-8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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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13楼

1.对你简历我不感兴趣,因为我不是个好奇的人.只不过,对你对佛法那种"精明"取舍的态度感到不解,口口声声格鲁吧教法,你真的觉得自己有多纯正,黄教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宗大师的上师可是不止一味,若宗大师也如你这般,哪有什么格鲁吧.就如糖类,红糖,白糖,冰糖,砂糖,不一而足,外观虽不一,而实是甜一味,只是外观,纯度,矿物质,等少许的差别,恐怕你死死抱住的格鲁吧里,也是宗大师广学各派,合和而成,你以为宗大师发明了格鲁巴,不会吧,当你含着一颗黄糖沾沾自喜,以为此糖最甜,其他各糖俱比不过此糖,显微镜下,或许黄糖还有其他成色,,,,,,

2.急了吧不是,下里巴人,不错呢,自恋是客观的,置于后面是你妄自揣测情绪化指数高涨,让我们在互k中冷眼,在菜刀的刀影中观察自己......置于你不懂因明,你早说吗,不会无影脚,你扮什么黄飞鸿.
不过,我重新确认了下,是我看错,发挥过度,很明显,你在学王小丫:Q

3.自曝后你的心态调得很好,我不如你,置于说于出家师请教的事我不敢苟同,你以为在某个寺院修行就代表是某种什么,算了,别看见有花纹的棍子你就以为是六道木,拿着转几圈就破天门阵了,,,,,,
发表于 2009-3-9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宗毅2 于 2009-3-7 20:31 发表
依格鲁的瑜伽虚空藏菩萨戒来说,这是犯恶作罪的,但可以非常肯定的,五戒戒体是没有了的,其烦恼根本为贪与痴,对方又不是妓,加行与究竟都已确立,还能往那儿跑,现在此的关键是赶快忏悔,



烦请告知:1、为何是犯“恶作”的?2、为何“五戒戒体”是没有了?

您既然提到“依格鲁的瑜伽虚空藏菩萨戒来说”,希望能提供依据,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甚是有趣

没有受戒为什么不能问呢,问清楚才知道是否堪受嘛,哈哈 :lol
发表于 2009-6-1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LY 于 2009-3-4 15:53 发表
有的民族允许成年人婚前性行为,那又该如何解释呢?

有的民族是食人族,该如何解释?
有的民族一夫多妻,该如何解释?
有的民族号召杀死一切异教徒,该如何解释?
不能因为图一时之快,便做违约之事,这个约是约束,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行为约束。没有合法的婚姻证明。无论文字的还是有众人证明的,只要不是夫妻,这么做就算犯戒了!忘记是天主教还是基督教(只说传统的教徒),结婚了都不可以离婚,意义很简单:在神的面前宣誓与对方厮守一生,就不能违背。
我也赞同大金刚圈子!.....:victory:
发表于 2009-6-16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简而言之,结婚证的本质就是合法行淫证,其内涵也不光荣,所以,昏前昏后就是正版与盗版的pk
发表于 2009-6-16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做是不对的
发表于 2009-6-16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婚内婚外,如果不是为了生育良好得后代而为了满足自己器官欲望,这个绝对是错误有业报得。
发表于 2009-6-1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炫飞侠 于 2009-6-16 17:44 发表
简而言之,结婚证的本质就是合法行淫证,其内涵也不光荣,所以,昏前昏后就是正版与盗版的pk

言之有理!只是不知没有正版盗版,如何繁衍人类?生孩子的都不光荣??嘿嘿
发表于 2009-6-16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我不得不承认:很多中国人是热爱道德胜于热爱真理的

[ 本帖最后由 炫飞侠 于 2009-6-16 22:12 编辑 ]
发表于 2009-6-16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1# 的帖子

戒律不懂 但这基本上就是2世纪古罗马的道德观
发表于 2009-6-17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

邪淫的“事”大略有四种情况,从对境、部位、处所、时间四个方面认定:“所不应行”,即不应行淫的对境;“非支”,即不应行淫的部位;“非处”,即不应行淫的处所;“非时”,即不应行淫的时间。下面逐一解释:

此中初者,谓行不应行所有妇女及一切男、非男非女。

“所不应行”:包括不应行淫的所有妇女、一切男子以及非男非女(黄门)。首先分析所不应行淫的妇女。

此之初者,《摄分》中云: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如马鸣阿阇黎说此义云:“言非应行者,他摄具法幢,种护至王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系属,此是不应行。”

对于不应行淫的女性,《摄抉择分》说:如果对母等或者母等所守护,如经广说,名为不应行淫之对境。如马鸣阿阇黎对这个内容界定了七种情况:一、他所摄者;二、具法幢者;三、种姓护者;四、国王护者;五、他人已娶的娼妓;六、诸亲;七、亲属。

他所摄者,谓他妻妾。


他所摄者,是指他人的妻妾,譬如婚外恋。如果对他人所摄、尚未离婚的妻子行淫,即是邪淫。

具法幢者,谓出家女。


具法幢者,即出家具有法幢或显现幢相的女性。

种姓护者,谓未适嫁,父母等亲,或大公姑,或守门者。或虽无此,自己守护。


种姓守护者,是指未到出嫁年龄,由自己的父母等亲人,或者由岳父母、公婆守护,或者为守门者守护,或者虽然没有这些,但自己守护自己。


若王若敕而守护者,谓于其人制治罚律。

国王守护,就是对此人已制定罚律。

于他已给价金娼妓,说为邪行。显自给价,非欲邪行。大依怙尊亦作是说。


对象是他人已经给钱的娼妓,说是邪淫。这也显示自己给钱不是邪淫[1]。阿底峡尊者也作此说。


男者俱通自他。

所不应行淫的男性,包括自己和其他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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