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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佛惭愧弟子

曾说请购佛像无罪的人,请看看佛经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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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0-2-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主:
我有跟您收錢?這是練九九帝王功,是練功,您為何看作邪淫?
樓主您好用佛經,經典關於邪淫的定義應該不是這位眾生的行為吧,請您以經典舉證此為犯邪淫業
就以世間法律而言,要請法官認定此為淫業,(讓人有起淫念是基本的散佈淫業,喔!樓主起淫念了,要懺悔慚愧才是,怎能對天真無邪的小孩起此淫念?這應該是多生串習而起的等流習氣,一對境就等起心起,您要多懺悔慚愧)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葉小釵 于 2010-2-9 12:50 发表
樓主:
我有跟您收錢?這是練九九帝王功,是練功,您為何看作邪淫?
樓主您好用佛經,經典關於邪淫的定義應該不是這位眾生的行為吧,請您以經典舉證此為犯邪淫業
就以世間法律而言,要請法官認定此為淫業,(讓人有起淫念是 ...

和你没话可说了,自己看国家权威机构的解释吧。一看你就是不懂法的人,哎,看来除了你要学好佛经外,世间的法律似乎也要多看看啊,免得犯了法,都不知道,可悲啊。
你练的功法,你的上师同意吗?如果不同意,那么就是背弃了你的誓言,破戒了。阿弥陀佛。我说你练功是邪淫了吗?自己好好看看我的帖子。那是三个观点。你不要合在一起说。
记得:世间法的报应可能来的更快些。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于淫秽物品的规定,认定淫秽物品的标准应当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图片等.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
公安部:斩断利益链才能彻底杜绝网络“黄”源http://www.ce.cn/ztpd/xwzt/guone ... 0105_17876372.shtml

三、
2009-11-26 09:06:14   华夏经纬网
无论舆论如何挞伐,壹传媒坚持动新闻的取材及传布依然不为所动,大胆从制造新闻转进制造图画,正如苹果日报可以尽情从容庖解新闻伦理的筋骨,但仍虚握新闻自由的旗幡,嗤笑其他台湾新闻媒体的视野不足。
美国向以新闻及言论自由开放著称,其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不得立法侵犯”,但美国最高法院却从未允诺所有的言论都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攻击性言论、猥亵言论及一九八二年于纽约对佛柏案确立的儿童色情图片是其中的着例。
再怎么宽松的言论自由态度,儿童及青少年的保护都高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佛柏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儿童色情图片可能致使儿童受到两种伤害:一是这类图片的存在本身就是持续戕害被害人,永难抹灭的伤害;二是传布儿童色情图片的网络本身就助长儿童受害,应当有效抑制。
然而,目前关于儿童色情图片管制的定义,其实仍有争议。一是以美国为主的真实儿童利用原则;二是以欧盟为主的内容涉及儿童原则,德国可为代表。倘使动新闻涉及儿童性侵的内容在美国传布,只要传布者及接收者并不认为那是真实的儿童色情图片,仍不在受罚的范围。可是,这样的解释并不符合我国所采的原则。
就传统新闻学观点,动新闻的确称不上是新闻,但倘若把许多娱乐新闻及花边也拿来讲究“新闻真实”与“新闻价值”的定义,为了是不是新闻而争,恐怕又让壹传媒游刃其中。
新闻的定义及界限已经随网路时代有了新的转变,新闻真实是个目标而非判断标准,“价值”亦非决定新闻或言论是否当受保护的判断标准。但至少有一个再明确不可的原则是,当媒介内容侵害到社会公认的保护核心,而实定法上又有明确的规范存在时,“法务部”应该有权力及责任实践这项法规范的任务。
【联合报╱韩义兴/传播博士生(美国佛罗里达州)】

[ 本帖最后由 佛惭愧弟子 于 2010-2-9 13:08 编辑 ]
发表于 2010-2-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很久前,一个会员发帖说过:

“你可以说出一千条妙理,但他还是顽固的守着他错误的心。”

因缘未到。

快过年了,大家散了吧!:)
发表于 2010-2-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位都可以去天桥说相声去了。。。。
发表于 2010-2-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方观点都表达的可以了,为避免纯沦为口舌之争,关闭此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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