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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上善如水

宏智罗桑达吉上师-是确实有这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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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打电话问一下那无寺的主持活佛就知道了啊。在这里争来争去的。哈哈"

问题的关键目前不在于是否有南无寺大吉仁波切授予的金刚上师位(即使有金刚上师位是否意味着能随意违背格鲁传统和历史的做法呈现于世)

我们似乎难以接受错误漏洞百出的介绍,对格鲁教法不正确的宣传。
问题一:外行人会不会看到这样的介绍就会先入为主的认为格鲁传法模式、唐卡内容等就是如此。比如文中“按藏传佛教格鲁派的严格制度,经过大吉佛爷的心法印证接受大吉佛爷的金刚上师法位。”据大家所知格鲁派没有这种公认的传统,只要大老板、二老板、嘉木样大师不表态,作为格鲁的严格制度一词似乎可以表述为南无寺(需要大吉仁波切认可)的严格制度更为妥当。格鲁六大寺(附属上千小寺)99.9%貌似没有这样的制度,所以不能随意推广到格鲁派全部来。只能作为特例存在,需要说明以免误解。
问题二:不尊重格鲁传统,忽略传统大论先行,显密合一的教授,广泛采取这类迂回途径,会给外人造成不良示范,并以此标榜此为格鲁教法是极其危险的。格鲁很闷的,没有显密合一的学养还是尊重历史传统走稳妥路线较为安全。用夏坝仁波切的话说,“咱学的是世尊的教法。”没必要特意强调是格鲁的法。

八卦一下:上善老大你是英美法系环境成长的,我们的论坛也似乎跟随你沿用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特点,比如不做无罪假设,而是用严厉的有罪假设,根据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被控诉方得自行提供你方无罪的证明,不能证明者既是有罪。:)

[ 本帖最后由 似水流年 于 2010-9-9 22:18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
不是。我们没必要假设有罪还是无罪,这不是我们的权利范围,但我们有权提出疑问,罗列出来,质疑传记作者、揭开明显为虚构的部分(譬如“自学可以称为学自上师”之胡说等等)

至于找南无寺,恐怕无此必要,我不怀疑照片真假,但其他的年份对不上、修即身成就闭关成就、大威德搞错、自己PS的格鲁资粮田错误、定公传授大师全集、自学可以称为学自上师、拍照的法器等摆设错误百出等等,不论南无寺、三大寺、任何格鲁寺院,也都会说没这样的事。

顺便一说,您好像写反了吧?普通法系是假设无罪、控方举证的,不是假设有罪。不是吗?
发表于 2010-9-9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位智德师兄貌似不回应了,格鲁传统和教义,我这初入门的不怎么懂,但看了传记,有一点却很惊讶,传记里说1962年农历七月十二日出生于四川剑阁翰林地。。。。。。。六岁时被外婆经常带去当地的一位老和尚叫克成师傅那里,七岁时就会念诵很多经文,给左邻右舍讲佛经故事。
1962年出生,七岁时应该是1969年,当时大陆的文革正好是最火热朝天的时候,敢给左邻右舍讲佛经故事,那真是为法忘身啊,哈哈。:lol
发表于 2010-9-9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上善如水 于 2010-9-9 20:08 发表




拉萨色拉有好老师,和好翻译(这比好老师还难求)。
翻译者,格西也读完了,正在等年资毕业同时在任教。汉语极好、英语也好(他小时候不会汉语,我俩习惯以英语对话),年轻大概30不到吧我想。按道理说,他 ...

说话要注意分寸啊!。。。。汉语极好。。。。年轻大概30不到。。。。
可能吗?别忽悠我们汉人知识分子。:lol
 楼主| 发表于 2010-9-9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njian 于 2010-9-9 23:10 发表

说话要注意分寸啊!。。。。汉语极好。。。。年轻大概30不到。。。。
可能吗?别忽悠我们汉人知识分子。:lol  





让我想想。。。1997我认识他时,他当时大概13、14左右的小孩,被康村命陪我去后山(他不很情愿地带到差不多地方指了方向就撤了),现在怎么也不会过30,说起来可能才26、27左右。去年还是今年读完课程,但必须明年还是后年才能毕业典礼,目前被寺院委任教导文化班(小和尚的佛法以外的学习,譬如普通话、常识等等),属于寺院内汉语、英语沟通最强的那几个之一。马尔康人(因小时候到拉萨后决定色拉出家,所以不隶属任何家乡的本寺)。
发表于 2010-9-10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必讲来讲去了,如知实情,到清福寺去一趟就清楚了吗,宁波到清福寺3元就好了。
发表于 2010-9-1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上善如水 于 2010-9-9 22:44 发表
回楼上:
顺便一说,您好像写反了吧?普通法系是假设无罪、控方举证的,不是假设有罪。不是吗?


呵呵,想起来是我看了郎咸平评论中美证券交易制度差异时,引用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讲话,我可能吧概念扩大化了
原文:美国证券法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对内幕交易者严厉打击。各国刑法是对犯罪嫌疑人假设为是清白的,没有证明有罪就是清白。而美国证券法则相反,假设买股票的人都是有罪的,在你证明自己没有罪的情况才没有罪。美国证监会如果认定一个人内幕交易,这个人必须自己证明没有内幕交易,自己证明事先不知道内幕消息,这比登天还难,要想证明这一点基本不可能,只有向美国证监会投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严刑峻法,绝大多数人不敢内幕交易。

类似的内容在《伟大的博弈—华尔街金融历史》中也谈到类似制度建立渊源和趣闻。我想是把美国金融法和普通法系制度混淆了,金融法也许是个特例。不过制度设计确实不错。(让我联想到看旧约圣经时,人们看到了亚当夏娃偷吃智慧果的启示,人祖都有贪婪和欲望的内心,对人子人孙们设计制度进行约束欲望的传说)

谈的跑题,西方文明史也搬出来了
发表于 2010-9-10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部炎魔,奉敕护脚,背法乱行,降杵制罚!
僧俗大众,以戒为师,奉行因果,三途可免!
 楼主| 发表于 2010-9-10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82:
英联邦法系是控方举证、假设无罪。
内地法系是被控方必须证明无罪,假设有罪。
其实很容易记,前者简化来说就是走宁纵莫枉,后者是宁枉莫纵,各有各的道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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