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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佛惭愧弟子

曾说请购佛像无罪的人,请看看佛经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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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佛惭愧弟子 于 2010-2-8 18:21 发表

有本事针对该佛经发言,不要做无谓的人身攻击,似乎你除了会这个外,也说不出啥了。


你的逻辑是这样的:
既然大家指责卖佛的有罪,那么都来看看佛经,其实买佛也一样有。因为买佛的人很多,论坛上人人有份,所以也别来指责卖佛的。
所以,你的目的其实不是真的想制止大家买卖佛像,而是制止大家指责卖佛。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洛桑日不丹 于 2010-2-9 09:53 发表


你的逻辑是这样的:
既然大家指责卖佛的有罪,那么都来看看佛经,其实买佛也一样有。因为买佛的人很多,论坛上人人有份,所以也别来指责卖佛的。
所以,你的目的其实不是真的想制止大家买卖佛像,而是制止大家指责卖佛。所以,你的目的其实不是真的想制止大家买卖佛像,而是制止大家 ...

阿弥陀佛,你的胆子是大,末学惶恐,你连“卖佛”这种话也敢说啊,你赶紧忏悔吧。连本教的开创者你都敢“卖”,那请问还有啥事你不敢做呢?末学一直贯彻本论坛的宗旨,坚决反对所有方式的买卖佛像行为,当然了,也包括你所谓的“制止大家指责卖佛”(该句话过于高深,末学没有搞懂)的行为。我就不明白了,指责你“卖佛”有啥不对了?难道不能维护本教的神圣吗?不能捍卫释迦牟尼佛的尊严吗?
部分论坛人是很精于戒律的,说话也谨慎。但很遗憾,没有包括你。
有啥意见,请针对该佛经来说,其他的说法,都是你脑子里面自己的想想。很好笑啊。
你的帖子,末学胆小,不敢再回复啥了,请见谅。
阿弥陀佛。

[ 本帖最后由 佛惭愧弟子 于 2010-2-9 10:14 编辑 ]
发表于 2010-2-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主:
您避重就輕也太嚴重了吧,拿菩薩戒之有無作為判斷是否為善惡人,佛學辭典惡人的定義也只是概略說一些惡行,有些是重大惡行的沒列出
如無慚愧,記得有某祖師說的:人無慚愧心等同畜牲
而且您原來解釋的經文大意,不是如此,若您說因為經過討論所以不斷改變想法,那不如您還是多多請教具德善知識後再來討論

祖師說:依文解意三世佛冤,離經一字即同魔說
當然您也可以用此來反咬我


能仁獅吼震三千 吾輩只能病貓吟
佛曰:冤妄啊,吾意人人為獅兒,奈何末法病貓一大堆(還是有獅兒,如歷代漢藏傳承祖師,只是比例少的可憐)

既然樓主三番二次說不再回覆,請管理員就此封帖吧,再討論沒啥意義:)

[ 本帖最后由 葉小釵 于 2010-2-9 10:27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葉小釵 于 2010-2-9 10:23 发表
樓主:
您避重就輕也太嚴重了吧,拿菩薩戒之有無作為判斷是否為善惡人,佛學辭典惡人的定義也只是概略說一些惡行,有些是重大惡行的沒列出
如無慚愧,記得有某祖師說的:人無慚愧心等同畜牲
而且您原來解釋的經文大意,不 ...

那请问师兄,我该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人的善恶呢?现在有了佛经来解释,你的意思也不行,那么应该是啥标准呢?我个人认为:您是佛教弟子吧?那么不按照佛经来衡量人的善恶,难道要用其他宗教的标准来衡量吗?那么还能自称自己是佛教弟子吗?
戒定慧,这个没有错吧?佛教的三大基石。戒律就是佛讲的善恶标准及怎样来遵守。现在您已经给否定了,认为不能以此为标准,所以,末学也只能说您很厉害。其他的不敢再多说啥了。
那个帖子说的很清楚了,何谓恶人:身口意作恶之人、不受菩萨戒之人等等。现在至少我知道:尊者身口意没有作恶,且尊者还在时时忏悔,且尊者受了菩萨戒,自然不是恶人了。您的意思是否要反对我的说法呢?请直接明说啊。
反正我的身口意时时在作恶,也没有时时忏悔且未受菩萨戒,自然了,我是恶人了,不敢称自己是善人。其他论坛人,怎样评价自己呢?我是拭目以待了。
部分论坛人总能给人以惊奇,很有意思。
发表于 2010-2-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主:
我去練九九帝王功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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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葉小釵 于 2010-2-9 11:15 发表
樓主:
我去練九九帝王功較實在

1、版主大人,各位管理员,末学举报该人发布黄色图片,这个是邪淫的表现。你赶紧自首忏悔吧。
2、请问是你本人的照片吗?虽然你可以不爱惜你的“小弟弟”,但为了你以后家庭幸福,子孙昌盛,建议你去医院查查,有无损伤。
3、藏传佛教内,尤其是格鲁巴传承内是否有此“九九帝王功”需要考证。未经上师许可,修炼其他的功法,你的罪业可是很大啊。建议你立即向格鲁巴历代传承上师及善神护法和你本人的皈依上师忏悔。
发表于 2010-2-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笑死我了,哈哈哈哈哈.心经师兄太能搞笑了.佩服啊
发表于 2010-2-9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般若心经老朋友, 你一直玩这种游戏:

说不过的时候, 就不断骂骂骂。 目的不是辩论,是想让贴子很难看,版主受不了出手删贴罷了。。:)

业,洗/删不掉的

[ 本帖最后由 了了 于 2010-2-9 12:27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了了 于 2010-2-9 11:29 发表
般若心经老朋友, 你一直玩这种游戏:

说不过的时候, 就不断骂骂骂。 目的不是辩论,是想让贴子很难看,版主受不了出手删贴吧了。。:)

人说话要有根据,当然了,也许不包括你。
你说我“说不过就骂骂骂”。我骂谁了?我那句话骂人了?找出来啊。我举报你---诋毁同修。
要不我和你没完,红口白牙不是用于胡乱诽谤人的。
我那句话,不是用于心平气和的辩论了?只是某些人无理取闹罢了。有现成的帖子可以翻看。
另末学的注册号码是“佛惭愧弟子”,不是“般若心经”,请记好了。

[ 本帖最后由 佛惭愧弟子 于 2010-2-9 11:37 编辑 ]
发表于 2010-2-9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要滿樓主的希願處, 不惜犧牲色相(某眾生),您以怨報德,要慚愧慚愧
部分论坛人总能给人以惊奇,很有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葉小釵 于 2010-2-9 11:40 发表
我是要滿樓主的希願處, 不惜犧牲色相(某眾生),您以怨報德,要慚愧慚愧

这种希望处,末学不需要。
末学出于关心,希望你能回头是岸,尽早忏悔自己发布黄色图片的邪淫。
当然了,善意无人领会就没有办法了。
发表于 2010-2-9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領會您的善意啊
笑死我了,哈哈哈哈哈.心经师兄太能搞笑了.佩服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葉小釵 于 2010-2-9 11:40 发表
我是要滿樓主的希願處, 不惜犧牲色相(某眾生),您以怨報德,要慚愧慚愧

两高明确网络传播10个以上淫秽视频可定罪
新京报2月4日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一解释对涉及淫秽电子信息的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引人关注的是,司法解释对“淫秽网站”作出了明确界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上述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

两高负责人解释称,实践中网站包括多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版块,因此不宜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秽电子信息就认定整个网站为淫秽网站。

此外,为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对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达到一定程度可明确为犯罪。

■ 关注

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从重罚

与2004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比,《解释(二)》加大了对于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处罚力度,如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以往的基础上下调一半。

根据解释,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音频文件50个以上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均可定罪处罚。

此外,两高负责人解释称,如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则仍应依据旧《解释》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黄网提供接入服务可定罪

两高负责人表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而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已经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因此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

该司法解释厘清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对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以及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提供资金支持或提供服务从中获利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行为,可明确规定为犯罪。

比如,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如果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或者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两万元以上,就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释疑

如何判断“明知”故犯

明确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四情形

在《解释(二)》中,诸多条款均以“明知”为定罪量刑的前提,但从司法实践看,“明知”的认定一直为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的难点,行为人往往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以规避打击并牟取暴利。在此背景下,《解释(二)》第八条根据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明确了“明知”的认定标准。

为便于司法操作,《解释(二)》列举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四种具体情形:一为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为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四为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但两高负责人也专门解释,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情形比较复杂,可能存在虽然具有上述几种情形,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情况,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系“明知”。

(本文来源:新京报 )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葉小釵 于 2010-2-9 11:53 发表
有人領會您的善意啊

看见了吗?国家法律条文。
抓紧自首和忏悔尚来得及。
发表于 2010-2-9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哏儿了!: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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