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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n

單純Tin與Jimmy兄兩人之間的對話。若有不便,請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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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诸无常法的集合】 一定是  【无常】            【诸无常法的集合】 不是  【无常】

【诸常法的集合】 一定是  【常】                       【诸常法的集合】 是  【常】

在沒有【偷換概念】的情況下, 我认为上述二个论式成立, 请TIN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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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您都了解,只有這個地方較為難懂。請兄看:

紅色的部分不正確。

請了解這三種的差別:

雖然,
十年前的【諸法集合】=【所知】,與十年後的【諸法集合】=【所知】,本質完全相同。
可是,
十年前的【諸人集合】=【人】,與十年後的【諸人集合】=【人】,本質已經改變許多。
同樣的,
十年前的【諸無常集合】=【無常】,與十年後的【諸無常集合】=【無常】,也改變許多。

以世俗名言的角度而言:
【诸无常法的集合】 是  【无常】, 否則 【諸人的集合】 就不是  【人】。
如果【諸人的集合】 不是  【人】,那名言上就不能安立 人 是 人了。

不知這樣的答案是否清楚呢?


[ 本帖最后由 tin 于 2007-11-13 10:58 A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1-14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您的回答!  您的答案很清楚, 但是末学有一个不能确定的问题, 想请您确定一下:

如果安立【诸无常集合】其本质 是【无常】, 从这一角度来说:

十年前的【諸無常集合】=【無常】,與十年後的【諸無常集合】=【無常】,本質完全相同.


若安立"【诸无常集合】其本质 是【无常】"不合理的话, 那么什么才是正确的【诸无常集合】的本质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Jimmy:

如果安立【诸无常集合】其本质 是【无常】, 从这一角度来说:
十年前的【諸無常集合】=【無常】,與十年後的【諸無常集合】=【無常】,本質完全相同.

若安立"【诸无常集合】其本质 是【无常】"不合理的话, 那么什么才是正确的【诸无常集合】的本质呢?

--------------

Tin:

紅色的部分可能少了個沒有兩字吧。

因為十年前的【諸無常集合】=【無常】,與十年後的【諸無常集合】=【無常】,本質沒有相同.
更何況,我們把【剎那改變】取名為【無常】,不是嗎?
又像似:
十年前的【諸人的集合】=【人】,與十年後的【諸人的集合】=【人】,本質沒有相同.
否則,依世間名言的角度,
人 就不應該成為 人。
发表于 2007-11-1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TIN兄说:

我們把【剎那改變】取名為【無常】,不是嗎?

-------------------

一言点醒梦中人, 既然本质是【無常】, 只能是【剎那改變】, 十年前, 十年后, 本質沒有相同.

您曾经在第56帖说:

因為【诸法的集合】= 【所知】 本身的本質不變!

请教TIN兄如何正确无误的证明【诸法的集合】的本質不变? 您能告诉我什么是【诸法的集合】的本質?

难道是用"倘若某法【不由近取因演變轉化】而成,也可以接間地證明非剎那改變。"这一方法来证明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JIMMY兄,


【诸法的集合】的本質不变? 您能告诉我什么是【诸法的集合】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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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

其實您上面的這個問題我早已在61樓回覆。
請容我先不以正面回覆,
我想採用另一種的方式,轉個彎,來回覆兄。
說不定可以幫助釐清問題。

按照攝類學的內容:無常會改變,但【屬無常】或【無常的屬性】不變

請教兄,您是否可體會下面的兩種差別:

十年前的【諸無常集合】=【無常】,與十年後的【諸無常集合】=【無常】,改變許多
可是,
十年前的【屬無常集合】=【無常的屬性】,與十年後的【屬無常集合】=【無常的屬性】,完全沒有改變
您同意嗎?

如果這個道理通了,自然就可以知道為什麼【所知不變】,但【無常變】。
发表于 2007-11-14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

十年前的【諸無常集合】=【無常】,與十年後的【諸無常集合】=【無常】,改變許多。
可是,
十年前的【屬無常集合】=【無常的屬性】,與十年後的【屬無常集合】=【無常的屬性】,完全沒有改變。
您同意嗎?

答: 同意


【諸法集合】   其本质是【屬所知】, 这一本质十年前与十年後相比完全没有改变.
到目前为止, 我已经完全没有问题了,  将来是否还有问题, 只能让时间来检验了.

多谢您解惑!

我觉得似乎到了尾声了, 您觉得呢?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4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謝兄的參與,辛苦您了。

既然JIMMY兄您也同意:
在沒有偷換概念的情況下,
所知 是 常
所知 不一定是 常。

已經達到了我當初想要發表此帖的目的。

感恩,
TIN
发表于 2007-11-15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TIN兄您花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为末学彻底解决与此主题相关的所有疑惑!

再次表达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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