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psichord 发表于 2011-11-27 17:46 为什么我们要谈论妓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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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者 发表于 2011-11-27 17:47 即然用论式那就要严格一点。摄彼为量: 以避免非时非处等五过的凡夫妓女为有法,可能于当生证得初果。
一、法所护 在我国和世界一些其他地方,法律是禁止这种工作的,因此,任何她所服务的对象,都是被王法所护。在这些地方,她无论与谁发生关系,无论给不给钱,在下认为,都属于邪淫。若已受戒,则破戒。
未成年的服务对象
父母、亲戚、家族等所护:由父母照顾生活,且被父母禁止接受这种性服务者,比如某些家教很严的家族。即使年纪不小了,也被父母所禁止
配偶所护:被自己的婚姻对象禁止接受这种性服务者,一般说来,凡是已婚者基本都符合这一条
而且自己又不生起丝毫的受乐之心,就不构成欲邪行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1-11-27 18:39 我觉得,吉祥智66楼的格式,虽然还没给出佛经文字依据,但这堪称回应的完美示范作。 研究戒律并进行辩论、 ...
吉祥智 发表于 2011-11-27 18:01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欲邪行: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1-11-27 18:27 回67: 成就者如维摩洁居士的出入淫舍而不染污...我想对一位没有修行根底的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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