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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造化纯阳

关于“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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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3 15: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5-7-13 14:31
试问楼上李先生:非己之物,巧取豪夺。算不算盗?

明抢暗偷,巧取豪夺,只是手段不同,性质无有差别。
发表于 2015-7-13 17: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3 18:00 编辑
david_wgh 发表于 2015-7-13 14:23
本着学习的态度,跟着掺乎一下,说错了请纠正。

我的观点是:考试作弊,跟“不予取”关系不大。


其实你只是在重复楼主于#6、25楼提过的说法,而我也已在#19、28、33楼清楚回应,只是你似乎没跟上进度。
如果有兴趣讨论的话请参考一下前文,多次提到「考试作弊≠偷取答案」,还有许多其他作弊手法是众所皆知的。

你执意限定「考试作弊=偷取答案」这么狭隘,然后只因为「夹带小抄」是考试作弊、但不是不与取「答案」,所以就连带地认为考试作弊不是不与取。
这其实是以偏概全,你在一开始就无意漏掉了、或有意排除了许多属于考试作弊的范围。而这些可用「总相、别相」的概念区分清楚就不会混淆,前几楼已述,请自行参考,此不赘述。

况且,你的说法也前后矛盾,咱们来瞧瞧你承认的三点:
「A.考试作弊一定是偷取答案,B.夹带小抄是作弊,C.夹带小抄不是偷取答案。」
那么就会有人就问你啦「照你所说,夹带小抄应该不是作弊,因为作弊一定要偷取答案,而夹带小抄不是偷取答案。」
也会有人问你「照你所说,夹带小抄应该是偷取答案,因为作弊一定要偷取答案,而夹带小抄是作弊。」
你将无法自圆其说。
而矛盾的关键就在于「A.考试作弊一定是偷取答案」这个论述本身是错的。
所以最后你只能承认「考试作弊不一定是偷取答案,因为带小抄是作弊,但不是偷取答案。」
这时你再去看前面几十楼的文,就会豁然开朗啦。
 楼主| 发表于 2015-7-13 17: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_wgh 发表于 2015-7-13 14:23
本着学习的态度,跟着掺乎一下,说错了请纠正。

我的观点是:考试作弊,跟“不予取”关系不大。

对于知识点而言,抄袭者并未真的得到。题型变化一下,这道题还是不会做。真正得到了,题型怎么变他都会做。比如某些数学计算推理的题目。当然也有一些题目你看(抄)到了就得到了,如“中国的首都是_____”
发表于 2015-7-13 18: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3 19:41 编辑
david_wgh 发表于 2015-7-13 14:23
本着学习的态度,跟着掺乎一下,说错了请纠正。

我的观点是:考试作弊,跟“不予取”关系不大。


还有一种想法:夹带小抄作弊者,本来就是「偷」带答案进场呀!这是社会共识。
说明白点,在考场外所写的小抄于彼时虽是自所摄物,但一旦进入了考场规则的摄持下,于此时就成了他所摄物、而非自所摄物,
所以把「原本在考场内不属于自己所能够拥有的小抄答案」,以不正当的方式带进考场成为「在考场内属于自己所拥有的小抄答案」,
这正好符合了「不与取者,知他物,生盗心。取物去。离本处。物属我。是名盗。」
发表于 2015-7-14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5-7-12 07:17
我个人感觉:云水堂主最近佛学水平下降的很厉害,有点张口就来,死不认错,愤愤不平的趋势。

大概因为他只是僧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缘故吧?
发表于 2015-7-1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vid_wgh 于 2015-7-14 09:45 编辑
其实你只是在重复楼主于#6、25楼提过的说法

谢谢指点,我再琢磨琢磨!

对于知识点而言,抄袭者并未真的得到...

谢谢指点!

还有一种想法:夹带小抄作弊者,本来就是「偷」带答案进场呀!这是社会共识。

那么沿着这个思路拓展一下:

1)“百万军中取上将首级”,彼方上将肯定不愿意给吧,此方采取“巧取豪夺”的方式,硬是把彼方上将的首级取来,这本来就是“不予取”呀!这是社会共识。

所以,百万军中取上将首级,属于不予取及杀生。

2)婚外恋+婚外性,其本质就是偷情、偷性、偷男人、偷女人,这本来就是“偷”呀!这是社会共识。

所以,婚外情+婚外性属于不予取及邪淫。

3)话说鲁智深在五台山下偷偷地喝酒,这本来就是“偷”呀!这是社会共识。

所以,鲁智深在五台山下偷偷地喝酒属于不予取及饮酒。

发表于 2015-7-14 10: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_wgh 发表于 2015-7-14 09:35
谢谢指点,我再琢磨琢磨!



呵呵,你很有意思,这正是我本来要说而还没说的,我开始欣赏你了,嘿嘿。
五戒里,不与取和杀淫妄酒其他四者并不相违,是可以有交集的,例子分别为谋杀、强暴、作弊、寺中喝酒等。
但有交集不代表是同义,因为杀淫妄酒也有非不与取的例子,比如该对象自愿被杀、自愿婚外情、自愿被骗、密法仪轨喝酒等。
当然,大多数人的直觉会觉得这有点牵强,但如果套到不与取的定义里却又仿佛是合理的,很有趣呀。
发表于 2015-7-1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5-7-14 01:33
大概因为他只是僧人,不是注册会计师的缘故吧?

僧人更要多加学习佛教的常识理论。这样才能更好的教导众生,而不是断人慧命。和是否为注册会计师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15-7-14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5-7-13 18:59
还有一种想法:夹带小抄作弊者,本来就是「偷」带答案进场呀!这是社会共识。
说明白点,在考场外所写 ...

但一旦进入了考场规则的摄持下,于此时就成了他所摄物、而非自所摄物,
——————————————————————————————————
这么解释有点牵强。考场规则最多是不让携带小抄,或是没收小抄。但不会对小抄宣布主权的所属。
发表于 2015-7-14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5-7-13 18:59
还有一种想法:夹带小抄作弊者,本来就是「偷」带答案进场呀!这是社会共识。
说明白点,在考场外所写 ...

「原本在考场内不属于自己所能够拥有的小抄答案」,以不正当的方式带进考场成为「在考场内属于自己所拥有的小抄答案」,
————————————————————————————————————————
1、小抄不是他人物。
2、小抄不需要盗心。
3、小抄不需要取物。
4、小抄不需离本处。

知他物,生盗心。取物去。离本处。
 楼主| 发表于 2015-7-14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5-7-14 10:53
「原本在考场内不属于自己所能够拥有的小抄答案」,以不正当的方式带进考场成为「在考场内属于自己所拥有 ...

离本处。

广论中:究竟者,《攝分》中說:「移離本處。」。於此義中,雖多異說,然從物處,移於餘處,唯是一例,猶如田等無處可移,然亦皆須安立究竟。是故應以發起得心,此復若是教劫教盜,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殺他人,自雖不知,然他何時死,其教殺者,即生本罪

宗大师在这里,抉择了一下,虽然《摄抉择分》里面说究竟乃离本处,但对于土地、房子等不动产不可移动的,只要“发起得心”,就算究竟圆满、根本罪就算成立了。
发表于 2015-7-14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造化纯阳 发表于 2015-7-14 12:15
离本处。

广论中:究竟者,《攝分》中說:「移離本處。」。於此義中,雖多異說,然從物處,移於餘處, ...

广义的“移”,对产权所有人的变更。
土地、公共空间也可以实体侵占,比如逐步细微的把边界的田埂挪动,在公共空间堆放私物、在高空悬挂私物。
发表于 2015-7-14 13: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4 13:49 编辑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5-7-14 10:53
「原本在考场内不属于自己所能够拥有的小抄答案」,以不正当的方式带进考场成为「在考场内属于自己所拥有 ...


「一旦进入了考场规则的摄持下,于此时就成了他所摄物」这是关键,
虽然小抄是自己物,但却非自所摄物;小抄不是他人物,但却是他所摄物。
比如国家建设铁道强行征收土地时,那土地原本虽是自己物,但却是他所摄物,等土地被征收后也成了他人物。
同理小抄也是如此,小抄在尚未被没收前是自己物,在被没收后是他人物,为何能没收?正因为小抄是他所摄物!
发表于 2015-7-14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5-7-14 10:43
僧人更要多加学习佛教的常识理论。这样才能更好的教导众生,而不是断人慧命。和是否为注册会计师没有关系 ...

在多加学习佛教的常识理论的同时如果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就锦上添花了吧?至少就能达到老师您的水平高度了嘛。
发表于 2015-7-14 2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把願意對自己負責任的心建立起來後,大概就不會想如此討論了。因為有把握的願意的承擔自己的人,會很用心的面對這些。雖然討論很值得,但生活很忙碌,每個過程都在下決定,沒有辦法討論的太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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