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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永真

请问各位师兄,公检法、特警、军人、行刑人员有罪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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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3-11-3 22:05
佛制五錢法時,明確與弟子談及了死刑,但沒有表態反對死刑。似乎佛也沒有在其他場合有過反對死刑的議論。 ...

请问居士的不予取戒的破戒与否的界限是否也是以当地的法律中关于偷盗被判处死刑的程度为标准?
发表于 2013-11-4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菩提草 发表于 2013-11-4 23:09
请问居士的不予取戒的破戒与否的界限是否也是以当地的法律中关于偷盗被判处死刑的程度为标准?

可以参考恩师夏佛的微博:

 “不与取”的构成要素也有四个:
一、事(犯罪对象)
  所取之物必须是他人所拥有的财物,才能构成不与取的究竟罪。
二、意乐(犯罪心理)
  分三:
(一)想
  对所取之物具备无错乱的认知。
(二)烦恼
  贪、嗔、痴任合一种或其组合。
  由贪发动——例如:以贪求他人财物为动机而偷盗。
  由嗔发动——例如:以报仇雪恨为动机而偷盗。
  由痴发动——例如,相信“梵志穷时可行窃”“劫富济贫无罪”等邪说,而行偷盗。
(三)等起(动机)
  有“未经所有者同意而占有之”的想法。
三、加行(犯罪行为)
  明抢、暗偷、赖账、贪污、借物不还等、占有别人寄存的财物等等,不论自己做还是托人做,只要是未经他人同意而占有的行为,都是不与取。
四、究竟(犯罪结果)
  如果是自己做,生起“我已得到”之心时,即成立究竟罪。
  如果是托别人做,所托之人生起“我已得到”之心时,成立究竟罪。
  帕绷喀大师曾说:“我们最容易犯不与取的一种情形是:为了得到某种别人不想给的财物,便想出各种欺诈的方法,迫使他人不得不拿出那件东西,从而占为己有。又如,他人将价值一分银子以上的物品或用品,委托我们保管或借给我们使用,时间久了,主人已忘记此事,自己却唯恐主人记得,最后生起此物归我所有之心,这也是偷盗。”
  问:居士五戒中“不偷盗”的“偷盗”与十不善业道中的“不与取(偷盗)”有什么区别?
  答:首先,所有符合上述构成要素的行为,不论所取物价值多少,都是十不善业道中的“偷盗”。都是恶行,都有恶报。
  其次,对于受过五戒的居士而言,如果所取之物如果达到一定价值,能被法律判刑,则既是十不善业道中的“偷盗”,又违犯了居士五戒中的“不偷盗”学处的“根本罪”。此人失去戒体。
  第三,如果所取之物并没有达到相应的价值,则虽是十不善业道中的“偷盗”,但并不至于违犯居士五戒中的“不偷盗”学处的“根本罪”。他犯的是居士五戒中“不偷盗”的“恶作”,后果也很严重,但戒体并未失去,需要忏悔。
  问:这个价值的界限具体是多少?
  答:在《律藏》中,佛陀在充分询问之后,根据所在国的法律,把它定为“五磨洒”(也有称为“五钱”)或“四百贝齿”。关于这个数额到底是多少,考证很多。
  现实中,也应根据当时、当地法律中达到犯罪的标准而定。
  根据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目前的盗窃案认定的数额下限是1000-3000元。具体数额,应参照各省出台的量刑标准。
发表于 2013-11-4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菩提草 发表于 2013-11-4 23:09
请问居士的不予取戒的破戒与否的界限是否也是以当地的法律中关于偷盗被判处死刑的程度为标准?

漢地的傳統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居士五戒也有類似波羅夷法的情況(不可悔),對此一向有爭議。我個人是不相信對於小眾和在家眾有波羅夷法存在的,因為沒有明確可信的經、律的依據。
发表于 2013-11-5 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3-11-2 23:15
我個人立場是反對此種呼籲的。
若要說佛教徒應該如何對應,大概至少首先要區分在家和出家。在家居士如果 ...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发表于 2013-11-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佛法不破世间法
发表于 2013-11-5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間人殺生,佛說不殺生
世間人偷盜,佛說不偷盜
....佛法不破世间因果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察秋毫 发表于 2013-11-5 10:26
世間人殺生,佛說不殺生
世間人偷盜,佛說不偷盜
....佛法不破世间因果法

您是在否定50楼的说法吗?可是您列举的世间人杀生偷盗等,并不是世间法啊。
世间法就是世间知识、世人认同的真理。
“佛法不离世间法”。从佛法的性质上讲有世间法和超世法两种。
在见道以下的闻思修、戒定慧都属于世间法范畴,见道以上属于超世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永真 于 2013-11-5 18:02 编辑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3-11-2 22:44
這不算隨喜殺業吧?首先,我記得(具體出處一時想不起來)佛經裡也有讚歎輪王功德、讚歎如法統治國家的賢 ...


您觉得视频中小孩说的杀光中国人,如果是内心真实的想法的话算不算教他杀?如果算的话,因为中国有近14亿人,其中有活佛班禅等善知识,这种语业算不算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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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永真 发表于 2013-11-5 17:42
您是在否定50楼的说法吗?可是您列举的世间人杀生偷盗等,并不是世间法啊。
世间法就是世间知识、世人认 ...

那麼 世間八法是屬於世間法嗎?
如果是 那算是世间知识、世人认同的真理嗎?
如果不是 那又為何稱為世間八法呢?
发表于 2013-11-5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法如幻 于 2013-11-5 22:33 编辑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3-11-3 22:05
佛制五錢法時,明確與弟子談及了死刑,但沒有表態反對死刑。似乎佛也沒有在其他場合有過反對死刑的議論。另外,佛命比丘不得議論王事、臣事、軍事、賊事等。可見佛制不許僧伽參與世俗政治。僧人是不應該參與世俗立法的(不表態支持還是反對某一法條,對於僧人來說,似乎都是不合適的行為)。

大方广佛华严经
尽第四时,于王正殿,敷置众宝,庄严论座,于王国内,处处请求,有大智慧沙门婆罗门得道果者,演说正法,听闻其义,合掌恭敬,礼拜问讯,尽恭敬心、尽尊重心,请令安坐;然后咨问:‘何等善法?何等恶法?何正?何邪?何损?何益?’可行则行,可止则止。
“复应数集宿旧智臣、高道隐逸,咨承不逮,以达聪明,询问国政,评其德失。由斯王德,渐盛渐圆。国内众生,展转安乐。能令世化,为解脱因。所以者何?一切菩萨诸所施为,无非佛事。譬如白月初出渐明,至十五日光明圆满,流照十方;亦如海潮,月初渐起,至十五日,大起潮波,洄澓万里。法王政化亦复如是


佛说谏王经
佛告王曰:“王治当以正法,无失节度,常以慈心养育人民,所以得霸治。为国王者,皆由宿命行善所致,统理民事不可偏枉。诸公卿群寮下逮凡民皆有怨辞,王治行不平海内皆忿,身死魂神常入太山地狱,后虽悔之无所复及。王治国平正常以节度,臣民叹德四海归心,天、龙、鬼神皆闻王善,死得上天后亦无悔。王无好淫妷以自荒坏,无以忿意有所残贼,当受忠臣刚直之谏,夫与人言,常以宽详无灼热之。


大萨遮尼乾子所说经
是故大王!汝当远离杀生之罪,舍离刀杖,无起害心。大王!汝今应当远离偷盗之罪,舍自资生,当生知足,于他资生无起欲心。大王!汝今应当远离邪淫之罪,自妻知足,他妻无求,无起邪心。大王!汝今应当远离妄语之罪,常作实语,出言成法,无发虚言。大王!汝今应当远离两舌之罪,无破坏语,于已破者当念和合,无起坏心。大王!汝今应当远离恶口之罪,常作爱语、柔软妙语,无起粗语。大王!汝今应当远离绮语之罪,常决定语、忆念语,无不正语。大王!汝今应当远离贪欲之罪,于他受用无希望心,于他所护无生夺心,生欢喜心。大王!汝今应当远离瞋恚之罪,常生慈心,清净心业,无起恨心。”
发表于 2013-11-5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法如幻 于 2013-11-5 23:03 编辑

联合国宪章
第五十五条
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七十六条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世界人权宣言
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第四条
1、凡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所有国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消除。

第八条
本宣言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对《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有所限制或克减


 楼主| 发表于 2013-11-5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察秋毫 发表于 2013-11-5 20:20
那麼 世間八法是屬於世間法嗎?
如果是 那算是世间知识、世人认同的真理嗎?
如果不是 那又為何稱為世間八 ...

世间八法亦名世间八风,不是世间法。佛地经论五卷十四页云:世间诸法、略有八种。您总不能说世间法略有八种吧?
世间法的法有方法道路真谛的意思,而世间八法的法是诸法空相的法。
发表于 2013-11-5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法如幻 于 2013-11-5 23:19 编辑

伐折羅,你认为参加政协和人大会议里的各位宗教界代表,是不应该参政议政的?

这就是在反人权,攻击现行制度,并加罪于出家众

发表于 2013-11-6 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永真 发表于 2013-11-5 22:55
世间八法亦名世间八风,不是世间法。佛地经论五卷十四页云:世间诸法、略有八种。您总不能说世间法略有八 ...

持世經卷第四     姚秦龜茲三藏鳩摩羅什譯
世間出世間品第九
持世。何謂菩薩摩訶薩善知世間出世間法。
何謂得世間出世間法方便。持世。菩薩摩訶薩正觀世間出世間法。
何等為世間法?
菩薩作是念。凡所有法憶想分別。從顛倒起眾因緣生。繫虛妄緣從二相起。
空無所有如虹雜色。亦如火輪誑於凡夫。破壞義故假名世間。是名世間。諸世間法皆非是實。
從虛妄緣起不作不起相。但因陰界入色聲香味觸法故說。因名色故說。
隨凡夫人心所貪著。又隨種種貪著邪見。如亂絲無緒。如茅根蔓草互相連著。隨顛倒相應故說名世間法。
何等為出世間法?
如是世間法。從本已來如實性離。是名出世間。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察秋毫 发表于 2013-11-6 02:28
持世經卷第四     姚秦龜茲三藏鳩摩羅什譯
世間出世間品第九
持世。何謂菩薩摩訶薩善知世間出世間法。
...

“法”是梵语Dharma(达摩)的意译。
“法”这个词有广泛的含义。世亲《论规》中说:“法”有十种含义,即存在、道路、寂灭、知识对象、幸福、生命、学说、必然性、将要发生的事、风俗习惯等。
佛经中出现的“法”字,需要根据所指的不同对象确定其含义。佛法的“法”具有“善说”(揭示真理的学说)、“改变恶性”、“拯救苦难”等含义。
如世亲《论规》中说:“善法改变烦恼心,拯救堕落恶道众。”
佛经中说:“佛法是消除愚暗的慧灯,医治苦难的良药。”
佛法是人生的精神医学。有位精神心理学家说:“在现代社会里,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人都处于精神心理病态。”
从佛法的角度来看,三界众生都是受制于妄念、追逐虚幻、“饮鸩止渴”的严重精神病患者。

《俱舍论》19中将佛法分为教证二法。
教法指阐发佛理的三藏四续经典学说及讲习传承行为,证法指戒、定、慧修证实践及效果。前者属知识修养,后者属入道行为。
正确的思想行为,产生于正确的理论指导。
闻、思、修三个环节缺一不可。
没有佛教理论指导的静坐、修持是盲人骑瞎马;理论知识若不与思想行为紧密相结合,是纸上谈兵。
因此佛法的概念本身就包括学和修两个部分,其中缺一就不是完整的佛法。

从佛法的性质上讲有世间法和超世法两种。
在见道以下的闻思修、戒定慧都属于世间法范畴,见道以上属于超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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