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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扎西拉姆 于 2011-4-1 11:53 发表
善业生乐果,恶业生苦果。这里的因果指的是近取因和近取果。
抢银行而快乐,抢劫的行为只是一个缘,他快乐的因是另外的善业的因,比如过去世看到别人赚很多钱产生的随喜,现在抢劫是一个业因,它的果还没生出来,有可能是坐牢或者被枪毙等等,这才是它的结果。
他还打了个比方,比如手上长疱,你用刀子去割它,当时很痛,这是一个苦受,但是割完之后你的疱痊愈了,这是一个乐果。难道说这能证明苦受产生乐果吗?
所以这一刹那做的事情与后一刹那得到觉受之间并不是我们讲的真正的业因果关系。
菩提道次第廣論(卷七)
第二. 由十二緣起門中思惟分四,一 支分差別,二 支分略攝,三 幾世圓滿,四 此等攝義。
支分略攝者。如集論云﹕「云何支分略攝,謂能引支,所引支,能生支,所生支。能引支者謂無明行識,所引支者謂名色六處觸受,能生支者謂愛取有,所生支者謂生老死。」若爾引生兩重因果,為顯有情一重受生因果耶抑顯兩重耶,若如初者,則已生起果位之識,乃至於受,後生愛等不應道理。若如第二,則後重因果中缺無明行及因位識,前因果中缺愛取有。答無過,謂能引因所引之法,即能生因之所生起,所引已生,即於此立生老死故。若爾何為說兩重因果耶。答為顯引果苦諦,與生果苦諦相各異故。前者於所引位唯有種子,自體未成是未來苦,後者已生苦位現法即苦。又為說明果之受生有二種因,謂能引因及此所引生起之因,故說二重因果。如本地分云﹕「問,識等至受及生老死,若是雜相,何故說為二種相耶。答,為顯苦相異故,及顯引生二差別故。」又云﹕「問,諸支中幾苦諦攝,及現法為苦,答,二謂生及老死。問,幾苦諦攝當來為苦,答,識乃至受諸種子性。」是故能生之愛與發愛之受,二者非是一重緣起,發愛之受,乃是餘重緣起果位。
格西所說 "这一刹那做的事情与后一刹那得到觉受之间并不是我们讲的真正的业因果关系" , 其實應該就是宗大師在廣論說的 "能生之愛與發愛之受,二者非是一重緣起 ,發愛之受 , 乃是餘重緣起果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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