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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nlei928

末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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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8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學格魯學成這樣,而且還彷彿格魯弟子好榜樣似的,會讓俺們沒進"格魯門"的佛弟子不好意思的.
发表于 2010-10-18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藏佛教里貌似没有“戒体”这一说法,汉地佛教的这个词的出处究竟是甚麽,我一直比较好奇。哪位了解的话告知一下,以便让我长长见识。

说起“五戒”,相信是几乎所有汉地格鲁学子心头之痛——学了很多年了,但格鲁传承的居士五戒戒相之类却一直没学习过,遑论守持。
发表于 2010-10-18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帖子標題倒是不錯的.

末法了.
发表于 2010-10-18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的帖子

都说在佛讲儒,至少有混淆、捣乱的罪过。

其他的,就再批一下吧:
“儒家所重視的,是辨別親疏、遠近、尊卑,以建立一個合理的秩序。”
建立等级制度,以压制为主的秩序,不合人权与民主。

孔子“爱其礼”,所以要不惜牺牲羊的生命。
“父為子隱”,妨碍公安办案,违法。
“无后为大”,也就是没有儿子不行,自私表现,妨碍基本国策施行。
发表于 2010-10-18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如你那11岁就能看郭老的【甲骨文字研究]】的天才神通,无师自通。我是按格鲁传承来的,因为你不是人,也不是非人。谁敢和你比啊!:lol
发表于 2010-10-18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师代表一切,上师的上师也代表一切,上师的上师的上师也代表一切....直至佛亦如是!诚然宗大师也是一样的,是祖师,亦是上师,有什么好奇怪的。难道上师这个概念还要教你不成?:lol
发表于 2010-10-18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故乡 于 2010-10-18 12:05 发表
西藏佛教里貌似没有“戒体”这一说法,汉地佛教的这个词的出处究竟是甚麽,我一直比较好奇。哪位了解的话告知一下,以便让我长长见识。


一般通常的說法是:道宣律師按照玄奘三藏之學(唯識)建立自己的戒律論。以為受戒時在阿賴耶種子中薰入一個戒體,而這個戒體可以持,可以破。
因為不懂唯識也不懂戒律,以上是常聽人談起的講法,對錯就不知道,不過提供故鄉大德一個線索,供您進一步搜尋吧。
发表于 2010-10-1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葉小釵 于 2010-10-18 11:07 发表
尤其是這段的博學嗎?
佛教除了對出家人有必需放棄任何形式的不淨行的要求,對於在家的信徒,不管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還是比較鬆散的同居(不包括戒律禁止的受守護受限制的男女),都沒有什麼過分嚴厲的指責。一夫一妻,是基督教倫理的要求。佛世的國王長者等,很多都是多妻的,守護佛法的天王也是多妻的,轉輪王也是多妻的。我不知道站在佛教的立場上批判儒家的多妻(其實嚴格按照儒家經典,天子諸侯是無二娶的,正妻只有一個)有什麼意義。

博學云云不過是上善老大開玩笑的話而已,我怎麼可能稱得上博學。就算勉強安給我一個博學的頭銜,那我明顯也不如上善老大博學的嘛。
戒律這種很精細的學問,我是不懂的,具體談來,肯定不免有錯。以上所寫只是我個人理解如此。現在回頭看看,寫下“佛教對於。。。。沒有過分嚴厲的指責“可能是太武斷了,只能說”就我個人所知所見,佛教對於。。。“吧。
不過,我還是不知道上面這段話的問題在那裡,還請葉大德開示。
发表于 2010-10-18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佛为接引众生,非根本的差异,以顺俗为要,不然门前无人。
以前社会普遍不以多妻为过错,所以也就不谈了。
但是,绝对不是赞同。从根本上,佛是反对对于“贪”的纵容。所以,大德们不会和大伙讲多妻的法,而是说与“贪”相反的对治法。
发表于 2010-10-18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伐折羅伊喜伐羅 于 2010-10-18 04:40 发表

不得不出來說幾句正視聽的話。既然佛弟子不喜歡外道將一些根本不是佛教道理的話強加給佛教,然後來批判佛教是如何如何的不堪,那麼,同樣的事情,佛教徒也不應該對其他宗教或者學派或者團體或者個人去做吧。
所謂 ...


如果这个典故真的不符合儒家精神的话,看来我倒是误会儒家了.不过为什么自元代二十四孝出现以后,很少有儒家弟子站出来反驳这些典故中不合理的部分呢.
也许是我见识浅吧.这些故事能流传近八百多年而少有人出来辩驳,本身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发表于 2010-10-18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njian 于 2010-10-18 12:39 发表
上师代表一切,上师的上师也代表一切,上师的上师的上师也代表一切....直至佛亦如是!诚然宗大师也是一样的,是祖师,亦是上师,有什么好奇怪的。难道上师这个概念还要教你不成?:lol


你這邏輯是宗大師的傳承?
发表于 2010-10-18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代表這個詞是現代漢語詞彙.
宗大師或許懂漢語,但應該不會穿越時空,使用這個現在漢語詞彙.如果有請註明出處,以便學習.
因此 你所說的 上師代表這代表那,還請 說明出處,證明是格魯傳承給你的,不是兄台你靈感發現而自創的.

如果是自創的,直接說自創的,比較合適吧?你認為宗大師會比較接受你自創的 三個代表 理論?

[ 本帖最后由 noname 于 2010-10-18 13:46 编辑 ]
发表于 2010-10-18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 弘一法師
http://www.bfnn.org/book/books2/1197.htm
錄音檔我記得多寶講寺有
http://www.bfnn.org/book/books2/1197.htm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例言

數年已來、欲於南山律中摭挈其為在家居士所應學者、輯為一部、名曰南山律在家備覽。老病因循、卒未成就。今行輯略編、別以流通。雖文不具足、義未詳釋。而大途略備、即此亦可闚見廣本之概致焉。

所云南山律者。唐道宣律師居終南山、後世因稱其撰述曰南山律。南山以法華涅槃諸義、而釋通四分律。貫攝兩乘、囊包三藏、遺編雜集、攢聚成宗。其撰述最著者、為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略云事鈔四分律含註戒本疏釋南山所集含註戒本  略云戒疏四分律隨機羯磨疏、釋南山所集隨機羯磨  略云業疏世稱為南山三大部。雖正被僧眾學習、而亦兼明三歸五戒八戒等。又法體持犯等諸義章、亦多通於五八戒也。逮及北宋、元照律在錢塘靈芝寺、中興南山律宗。撰資持記以釋事鈔、撰行宗記以釋戒疏、撰濟緣記以釋業疏。今輯南山律在家備覽、即據已上諸書而為宗本。併採擷南山拾毗尼義鈔釋門歸敬儀、靈芝芝苑遺編等、以為輔助。  是編兼收南山靈芝二家撰述、而唯標云南山律者。以靈芝撰述皆依南山遺笵、發揚光大、纘述相承、故唯標云南山律也。  若爾、何以榑桑學者謂南山宗唯識、靈芝宗法華耶。答。是蓋唯闚一斑、未及全豹也。南山三觀、雖與唯識近似。然如戒體顯立正義中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又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等、如是諸文、實本法華開顯之義、蓋無可疑。惟冀學者虛懷澄心、於南山靈芝諸撰述等精密研尋、窮其幽奧。未可承襲扶桑舊說、輕致誹評。

南山撰述中引文、多以略稱其僅標律云或四分者、即四分律十誦者、即十誦律。僧祇律。五分者、即五分律。善見者、即善見律毗婆娑。母論者、即毗尼母論。了論者、即二十二明了論、或此論疏。多論或婆論者、即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伽論者、即薩婆多摩得勒伽。五百問者、即五百問論。以上皆為律部重要之典籍。此外如善生、即優婆塞戒經。智論、即大智度論。成論、即成實論等。其所引文、每與現今流傳藏本稍有不同。或是古藏異本、或轉錄他師撰述中文。或為隨宜刪節、或以釋義參入。恐後之愛者於是致議、故預辨明以遮疑難。

南山靈芝所釋法相名義、頗有與常途異者。是或別有所據、或隨宜會通。學者於此未可膠執成見、應善分別觀之

是編分為四篇、一宗體篇二持犯篇三懺悔篇四別行篇。於篇中復分為門、再分為章節項支類端目、以示次第。其標分之名目、或依鈔疏原文、或隨宜酌定。

是編所錄諸文、雖或加刪節、而不失原文大意。  於諸文末、註明出處。所指卷數、三大部及記據津刊會本、其他亦據津刊者言。

錄寫諸文、皆於上下用『』記號、以示起訖。記號之中、若有雙行小註、皆是原文。或須別附以說明者、則於記號之外、以小字另行書寫。

諸文上端皆冠以▲△記號。冠以▲者、示此文別起。冠以△者、示與前義有所關係。其△記號下、有續云又云之別。續云者、示此文與前段相續。又云者、示此文與前不相續、而義有關係。

凡記文釋上鈔疏文者、又戒疏釋上含註戒本文業疏釋上隨機羯磨文者、皆與上文連寫、不冠以記號。或有旁引他文以釋者亦爾。

諸文有稍難識別者、或數段文相續者、則於記中略錄科文。於大科旁加==記號、於小科旁加——記號。大科者總括一段之文小科者於一段文中復加分析若有數段文相續、而科文繁雜未易分辨者。別錄科表、以小字列於文後、俾備對閱。

凡記中牒鈔疏文者、用。記號。但易昂者不標。  又戒疏牒含註戒本文、或業疏牒隨機羯磨文者、用⊙記號。

凡別編錄圖表或附以說明等、皆低格小字而示區別。

南山之文古拙、而義賾隱。後之學者、未可畏難、淺嘗輒止。宜應習覽、自易貫通。

養痾山中、勉輯是篇。偶有疑義、無書可攷。益以朽疾相尋、昏忘非一。舛偽脫略、應所未免。率為錄出、且存草稿。重治校訂、願俟當來。

謹案例言之末、泉州所藏原稿附記云、「二十九年歲次壽星  月  日、輯錄宗體篇竟、并識。沙門善夢、時年六十有一、居毗湖山中。」例言所謂養痾山中勉輯是篇者、即指宗體篇而言。其後續輯持犯懺悔別行三篇、一依宗體篇例。故大師寫定原稿寄滬時、刪此附記。茲仍依泉稿補識、俾可攷見大師輯成是篇之時地。又原稿寄滬後未即印行、大復就泉州藏稿、加以補正。故編校是書、參合滬泉兩稿、互相補充。例如八一八二兩頁依事鈔所列二表、即從泉稿增入者。餘詳別行篇末附記。惟五頁十六行無妨福善下、泉稿空一格、於例尤合。因已從滬稿製版、難以改正、并識於此。

大藏經會謹識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目表

(略)

南山律在家備覽  略編(學者宜先詳覽卷首之例言及表。然後再閱正文)

宗體篇

宗體中分為四門 ┬ 一戒法
               ├ 二戒體
               ├ 三戒行
               └ 四戒相

▲事鈔云『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進者興建有託』  資持釋云『興謂發心。建即立行。識體進行、成因感果、故云有託。』

△事鈔又云『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軼。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有無量。  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  資持釋云『初敘廣。上二句據法明廣、五八十具四位不同。次二句約心明廣、即上四位各有三品。若下二句就境明廣、情及非情不可數故。  且下示要。樞即門樞、亦取要義。』

三品者、後歸戒儀軌五戒中依境發心文。

▲資持云『欲達四科、先須略示。聖人制教名法、納法成業名體、依體起護名行、為行有儀名相  有云、未受名法、受已名體。今謂不然。法之為義貫徹始終、安有受已不得名法。須知下三從初得號、是故一一皆得稱戒、或可並以法字貫之方顯體及行相非餘汎善』

為行有儀名相者。戒相有二義。一約行為相、如今所云。二以法為相、如後持犯篇所示。

▲資持云『問、所以唯四、不多少者。答。攝修始終、無闕賸故。隨成一行、四義整足。言有次第、行不前後』

▲資持云『問、法之與體、同異云何。答。業疏云、體者戒法所依之本。是則法為能依、體是所依、不可云同。又云、戒體者、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據此不可云異。應知言法未必是體、言體其必是法。不即不離、非同非異』  濟緣云『問、即法是體、法體何分。答。若望未受、但名為法、體是無情。若加期誓、要緣領納、依心成業、此法有功乃名為體。如藥丸喻。藥味各別如戒法也、和合成丸如戒體也。丸非他物、即藥成丸。雖異而同、雖同而別。如是知之。』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問、行相何異。答、三業分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三業分之者、戒行屬意、戒相屬身口。行屬意者、約能察言、見後戒體門圓教宗能憶能持能防等疏記之文、及戒行門首段鈔記之文。相屬身口者、見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就業明四行文。  若爾、何故資持又云三業造修名行耶。答、彼兼所察言也。

第一門  戒法

戒法中分為二章 ┬ 一通敘戒法
               └ 二歸戒儀軌

第一章  通敘戒法

通敘戒法中分為三節 ┬ 一示相彰名
                   ├ 二略辨教體
                   └ 三顯知由徑

第一節  示相彰名

示相彰名中分為二項 ┬ 一正示
                   └ 二雜簡

第一項  正示

▲事鈔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資持釋云『示相中、初標示。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辯、但從聖論、故云直也。軌成者示法義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思而得之。』

△事鈔續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資持釋云『彰名中、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法、因中果號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業疏云『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  答相傳解云、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濟緣釋云『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  答中。云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以其能通聖道故、復令受者不自輕故。』見業疏記卷十五

第二項  雜簡

雜簡中分為三支 ┬ 一化制
               ├ 二戒善
               └ 三遮性

第一支  化制

化制者、化教制教。制教亦云行教。戒疏攝教分齊中雖以行教與制教別列、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行制二名互用、義蓋可通。  又戒疏雖局三輪、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以化行或化制而分二教。資持云、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屬時用與、未須和會。

▲業疏云『自古詳教、咸分兩途。化教則通被道俗、專開信解之門。行教則局據出家、唯明修奉之務。』  濟緣釋云『就文二教對明兩別。道俗出家被機異也。信解修奉立法異也。戒疏云。何名化教、開演化導令識邪正、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濟緣云『十善五停四弘六度一切觀行、並化教業。毗尼所詮開遮輕重一切律、並制教業。化據理性、理有順違。制就教法、教有持犯。』已上皆見業疏記卷一

▲資持云『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捨任緣、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

鈔疏及記、簡別化制二教之文屢見、其義大同、未能具錄。今就上文、列表於後、以示兩別。

┌化教────通道俗─開其信解─令開慧解非對過立─十善五停等─用捨任緣
└制教(行教)─局道─制其修奉─持犯楷定隨過治約─開遮輕重等─違反有過

▲資持云『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應是行攝。答、化教所攝。』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

南山律中、以十戒具戒屬制教、五戒八戒屬化教。今案五戒八戒與常途之化教異。正屬化教、義當制教。義雖通制、而教終局化。猶如四分律宗、正屬小乘、義當大乘。義雖通大、而教終局小也。(此意於宗體篇中屢明)  所以謂五戒等義當制教者。如業疏云、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於後歸戒儀軌章首、具錄此疏文及濟緣釋義、宜檢尋之。)文據甚明蓋無可疑。

第二支  戒善

▲業疏云『問、一切善作盡是戒否。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濟緣釋云『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遍該生境。餘善反之、故不名戒。』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  二戒而不善、即惡律儀。  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  四俱非者、身口無記。』資持釋云『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之。  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然後如體而修。』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三支  遮性

▲戒疏云『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

△戒疏續云『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  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  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  行宗釋云『初釋性義。性即是體違理之惡從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無論等。  是下合戒義、初敘須制。  故下明立制。於本業上復增制罪、故云因制。應知性戒之言即業制雙舉也。』

△戒疏續云『言遮者。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  行宗釋云『初示反前性惡。  自下明因制成犯。塵染更深者多違犯故。妨道招譏亦即自他兩失。』

△戒疏又云『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上明遮性二意、若約五八戒言、前四屬性、酒等為遮。性惡可知。遮惡如業疏引俱舍文略明、今錄於下。
发表于 2010-10-1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njian 于 2010-10-18 12:31 发表
我不如你那11岁就能看郭老的【甲骨文字研究]】的天才神通,无师自通。我是按格鲁传承来的,因为你不是人,也不是非人。谁敢和你比啊!:lol


你說你"是按格魯傳承來的",是指你上面所說的一連串論調吧?你倒是蠻自信的,只是你這話不知道宗大師是否喜歡聽.
发表于 2010-10-18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業疏云『俱舍論云。由飲酒故、即便忘失是事非事念也。離莊嚴也。若常所用莊嚴、不生極醉亂心也。若用高勝臥處及歌舞音樂、隨行一事、破戒不遠也。若依時食、離先所習非時食也。憶持八戒、即起厭離隨助之心。若無第八、此二不生也。』  濟緣釋云『酒能亂性、不辨是非、容犯諸戒故。非舊莊嚴、謂華瓔等俗中常習是舊莊嚴、今並離之但存常所服用故云非也。高床長慢、樂音動情、皆近破戒。依時食者即不過中。憶八戒者無他念故即滅惡也、起厭離者不樂世緣即生善也。若不節食飽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節  略辨教體

▲資持云『夫教者以詮表為功、隨機為用。雖廣開戶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模而攝生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體用分教相。  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身口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此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  然今四分正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深、一代雄詮歷然可見。』見事鈔記卷一

假實兩宗 ┬ 實法宗─薩婆多部─十誦律─俱舍雜心多論等─多宗
         └ 假名宗─曇無德部─四分律─成實論等────成宗

業疏三宗 ┬ 實法宗─受體同歸色聚─隨行但防七支形身口色成遠方便
         ├ 假名宗─受體強號二非─隨行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
         └ 圓教宗─受體識藏熏種─隨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即成業行

業疏三宗、為南山律中之樞要。資持所舉三宗之受體與隨行、文簡義廣、初學難解。今撮錄諸文、略釋如下。

受體者、受戒時所發之業體。  同歸色聚者、通指實法宗之作戒及無作戒二體俱色。  強號二非者、別指假名宗之無作戒以非色非心為體。  識藏熏種者、別指圓教宗之無作戒以善種子為體。  已上三宗受體之義、於後戒體門廣明。

隨行者、既受戒已、憶持防護。  但防七支者、即十業中之前七、殺盜婬妄言兩舌惡口綺語也。多宗、唯具戒防七支、五戒八戒等但防前四支。若成宗、五戒八戒等亦防七支。  形身口色成遠方便者、多宗結犯不約心論、遠方便罪亦須動色成犯。 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者。成宗雖同大乘通於十業、但大乘約瞥爾、此約重緣、故有深淺不同。瞥爾者、即獨頭心念、下云微縱妄心即成業行是也。重緣者。謂後念還追前事。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乃犯。  已上多宗成宗隨行之義、於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廣明。

三聚之義、於後五戒依境發心支釋。  圓修之義、於後戒體門圓教宗中委明。

▲芝苑云『一代聖教不過大小、人理教行一一不同。然須略識淺深之相。一家、約本受體則分三位。一者十誦多宗、名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四分成實、正小兼大、名過分小乘教。三者圓教、全是大乘。今正依成實旁用多宗、終歸圓教。蓋取涅槃顯性談常重扶之意。  學者臨文、無宜混濫。良由以小望大則大小懸殊、以大攝小則小無不大。故事鈔引勝鬘經智度論並以聲聞毗尼即大乘學、又戒疏所引大集經中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又引無量義經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異耳。今宗準此諸意、並以圓意用通律乘。  如昔光師直以四分判屬大乘、太為浮漫。近世相承以為至說、此全不曉大小分齊。或有不許分通、專為小、此又不了假實兩宗教之優劣。過猶不及、此之謂也。』見芝苑遺編卷一

如昔光師者、即北齊慧光律師

第三節  顯知由徑

顯知由徑中分為五項 ┬ 一聖道本基
                   ├ 二戒有大用
                   ├ 三略解名義
                   ├ 四優劣有異
                   └ 五重受通塞

第一項  聖道本基

▲戒疏云『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為道制戒、本非世福。』  行宗釋云『為道者通而為語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至翻邪、終為一實而作前引。況經開會、殊途同歸涅槃重扶、無非顯性。今明為道、專指佛乘止息化城終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豈為世福而斯戒。』

翻邪者、翻邪三歸、即但受三歸依也。

△戒疏續云『然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相因、斯須攝濟。  故初行者務先學戒、檢策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行宗釋云『欲明三學開設之、此略敘之、則文無所壅。夫一切眾生、本來皆具真精妙性。性之為體、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號無明、積成煩惑、計有人我、隨境發毒鼓身口意、造生死業。流轉諸趣、億劫無窮。大覺慈哀、將令離苦、察病設藥、對分三種。內心昏動對立定慧、身口非違對立淨戒。聖教雖多不越三學、三學所立唯依色心。論其起也則從本以發枝、用其治也則先粗而後細。首先制戒、意在於斯譬夫濁水、風激波未息、欲得清澄無有是處。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  煩即昏濁惑。謂亂動。三毒結使劫掠善財、喻之如賊。三行相因謂次第而生。斯須攝濟謂不可相離。』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一

▲資持云『五分功德以戒為初、無上菩提以戒為本。安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欲渡。聖言深勉、可不信乎。』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二項  戒有大用

▲事鈔云『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於戒。』  資持釋云『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盡戒功。  文敘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舉。』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三項  略解名義

▲事鈔云『依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毗尼、此翻為律。二言尸羅、此翻為戒。三言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  顯三次第、即是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縛最在其終。』  資持釋云『一化始終者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

△事鈔續云『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  二者戒義。戒者隆也、性通善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若此立名、戒當禁也。  三解脫義者。近而彰名隨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緣非一、各各防護、隨相解脫。遠取戒德因戒克聖、望彼絕累由遵戒本。』資持釋云『初釋律義中二、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為義。謂下釋義。一切戒本大分為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毗尼大藏。就輕重中復有因果闕緣開制之異故云等也。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次釋戒義中。戒以性名、性通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行殺害、名受惡地惡律儀。  三釋解脫中、約近遠兩義釋之。近中、言隨分者顯非頓脫、即處處義也。次遠義者、此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本基義故云因戒等。聖總三乘。累該五住。  問、近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一近約止業、遠望除惑 。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翻名 ┬ 毗尼────翻為律
     ├ 尸羅────翻為戒
     └ 波羅提木叉─翻為處處解脫(戒疏翻為解脫)

釋義 ┬ 律──────法
     ├ 戒──────禁
     └ 處處解脫┬近─隨分果──處處解脫
                └遠─聖果───解脫

第四項  優劣有異

▲資持云『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並單論別脫、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脫功勝。』

┌別脫  別解脫戒(處處解脫)─木叉戒──依受戒之作法而受得
├定    定共戒────────禪  戒──與禪定共生
└道    道共戒────────無漏戒──與無漏智共生  皆隨心而發

▲事鈔云『婆論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  二木叉通情非情、寬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不如。  三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為佛道作因。  四木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三道、住持功強餘二無能故劣。  五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  資持釋云『多論五種、初時二境三心四功五人。  初時希常者。以木叉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  二境中。木叉遮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  三約心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知也。  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眾故。二住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並以紹續字貫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  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戒、故但舉禪戒耳、以彼亦得無色定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五項  重受通塞

▲資持云『重受中。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增勝故也。』

▲事鈔云『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重受依本常定。』  資持釋云『言不重發者。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更無增勝、於後五乃得增耳。  不重受者。彼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事鈔又云『成論云。有人言、波羅提木叉有重發否。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定戒道共戒也。』  資持釋云『成宗開重受本得不失者從前體增為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名、前名沒故。  成論離禪定為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為一、俱不動業故。  問、重發重受如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若爾、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以彼重受一體發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芝苑云『夫戒者、截苦海之舟航、發萬善之端緒、三乘聖賢之所尊敬、歷代祖師之所傳通。但受之者心有明昧、學有精粗、而不能一揆。故有初受者焉、重增者焉。律明發心則有三品。一者唯期脫苦、專求自利、名為下品、此二乘心也。二者為物解、自他兼濟、名為中品、此小菩薩心也。三者忘己利生、福智雙運、了達本性、求佛菩提、名為上品、此大菩薩心也。審知初受但發中下、佛開重增、轉為上品。此所謂增戒也。』見芝元遺編補遺

上來戒法中第一章通敘戒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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