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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rrypotter

出个有过失的因明立宗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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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11:24 AM 发表
上面错了,更正:
铅笔的返体不是铅笔。
如果你觉得是铅笔,那么我反抛应成:
铅笔的返体有法应该可以用来写字,以是铅笔故。

注:铅笔的返体是一个概念,不能用来写字。


铅笔的返体 是或不是 铅笔, 和我承许 的 铅笔 是铅笔的返体, 有关系么? 你这样抛应成,已经输了。
发表于 2008-7-1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arrypotter 于 2008-7-14 12:05 PM 发表


铅笔的返体 是或不是 铅笔, 和我承许 的 铅笔 是铅笔的返体, 有关系么? 你这样抛应成,已经输了。

看来又是“是”字的用法造成的分歧。
为了避免误会,你可以说“铅笔的返体叫做‘铅笔’”。或者铅笔加引号。说:“铅笔”是铅笔的返体。

我很奇怪:不知道你为何要用一个“返体”的概念?对你的论式有何帮助?
你直接说:铅笔是女人,以是铅笔和女人之一故。不一样吗?
发表于 2008-7-14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相:女人是女人的返体, 女人是女人, 同品找到了
第三相:不是铅笔,不是女人 且 是铅笔的返体或女人的返体, 找不到,异品遍无了

-----
从这句话可以知道你对因三相理解错误。
第二相,前面已经说过,同品定有的意思是同品唯有,不是说找到同品就可以了。一定要唯一。否则很多论式都能找到同品。
比如白马有法应当是人,以是有情故。
有情里面可以找到人,难道说同品定有成立吗?
发表于 2008-7-1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按照你对因三相的理解。
以下论式都符合你认为的“因三相”
桌子有法应当是板凳,以是色法故。
男人有法应当是女人,以是有情故。
香蕉有法应当是苹果,以是水果故。
。。。。。。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02:50 PM 发表
第二相:女人是女人的返体, 女人是女人, 同品找到了
第三相:不是铅笔,不是女人 且 是铅笔的返体或女人的返体, 找不到,异品遍无了

-----
从这句话可以知道你对因三相理解错误。
第二相,前面已经说过,同 ...


第二相,前面已经说过,同品定有的意思是同品唯有,不是说找到同品就可以了。一定要唯一。否则很多论式都能找到同品。

老兄,你对藏传因明的三相解释非常有趣。哪个告诉你 ‘同品唯有’ 的‘唯’字作 ‘唯一’解? 那个是解作 因法唯独于宗同品宗有 的意思。汉传因明的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解释,是一个存在性命题,存在一个不同于宗有法的法,其是同品,又符合因法。

想问一下老兄的汉传是看什么书或者从哪个地方学来的?
发表于 2008-7-14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的帖子

告诉你我从哪学来的没有用,你可以说你不承认。既然你的因明跟宝僧法师学的,不如给您找一段您承认的宝僧法师的话来证明:

那么现在讨论什么是“是三相”呢?成立正因的三相又是什么呢?当然这里面还有很多相关的,比如三相里面的宗法。三相是什么呢?第一,宗法,第二,随遍,第三,逆遍。

它们有各自的定义,也刚才像我所说的,有一段很准确的表示,但是这个表示是相当的长。我想用一种比较容易了解的方式跟大家讲。比如说我们想把一个概念“声”判断它是不是在无常里面,假设我们现在不晓得是不是无常,到底是常还是无常。常和无常明显是不能交错的。那么我们现在有一个声,它到底要放在那一边呢?我们要推论的时候,当我们不能直接经验说声是无常,因为在佛教传统来说,如果直接经验亲证到无常,只有是圣者才能证得到的。因为这要证得很微细的很短促的那种刹那的变化。如果有一天你能够通过不断修,在将要证入初地的那一刹那,那个时候你们能够证到什么呢?你们对时间分位,它在一个成年的男人做一下弹指的这个时间,在这个时间里面把它分成360分,其中取一分算一刹那,那种一刹那一刹那的变化被你们亲自经验到,看到证悟到的话,那个时候你就能看到无常。但这个时候我们没有办法,这么短促的时间,因为我们的心太粗了,不在一种很深的禅定里面,没办法去证到这种东西的时候,只能用到推理来证明它的时候,我们依靠一个什么呢?我们需要一个所作性作为它的原因。所作性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声是一种因缘结合造出来的东西。但凡能够依因,有原因产生的东西,就是所作性。但是声到底是不是无常呢?那么我们人直接的判断是无法证明的,刚才说的无法亲自经验,但声是所作性,这是我们能够直接经验了解的。当我们听到声音的时候,声音是通过某种条件产生出来的,它不是与生俱来或者是与生俱在的。它需要某种条件促使它产生的。这种情况我们是能够了解的。那么这种了解就是把声,先把声这个圆圈画到所作性这个部分来,所作性把它完全包住了,简单地讲那这个就是宗法性。什么是宗法性呢?也就是说,因完全包含了有法(声)。

现在有两个部分,对不对?我们试图就好像要把一个人坐一辆车把他带到什么地方一样,要把这个前陈部分完全带入后面这个“无常”的范围之内。但是我们又没有直接的能力带到。比如刚才这个例子,我们判断说,你们都相信我们能解脱。前陈:我们,后陈:能解脱。关于我们是否能解脱,你现在没有能力去直接经验到,那么如何能确认我能解脱,那你就要举出一个原因,那么这个原因要把这个概念(我)带到这个概念(能解脱)里面去,那么你需要一个什么东西呢?一个东西把你完全包括,然后完全带进去,如果能够这样的话。那么你的这个“我们”就带入进去(能解脱)了,能够成立“我们能解脱”。

刚才所说的,声是不是无常,我们不晓得。如果假设声是所作性的话,声如果是在所作性里面,但凡所作性都是无常的话,也是说所作性这个范围能被无常所完全包括。那么在理性上我们就能够证明声是无常,在推理上我们就能够这样推理。那么:
第一,声完全在所作性里面,这是宗法。
第二,但凡所作性一定都是无常,都是在无常里面有,那么它就是随遍。
第三,但凡是常的东西一定不在所作性里面,那么它就是逆遍。
成立一个正确的因, 一个真因,必须要完成这三个推论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02:58 PM 发表
如果按照你对因三相的理解。
以下论式都符合你认为的“因三相”
桌子有法应当是板凳,以是色法故。
男人有法应当是女人,以是有情故。
香蕉有法应当是苹果,以是水果故。
。。。。。。


不对,由于因法没有如第一楼中那样进行特殊构造,所以不符合汉传因三相。就拿第一个 桌子。。 来解释:

1) 遍是宗法性   桌子(有法)是色法(是因法)?成立!因此第一相符合
2) 同品定有性   存在一个法,其是色法(其是因法)、又是板凳(其也是宗上所立法)、且不是桌子(排除宗上有法)?有,比如店里的小板凳,第二相成立
3) 异品遍无性   在桌子(有法)以外考察,是不是只要不是板凳(所立法)就不是色法(因法)?否!有虽不是桌子、不是板凳却是色法者,如苹果。第三相不成立。当然,对于异品(非板凳),虚空也是属于这里的异品,但虚空上是不符合这里的因法的(虚空不是色法),因此异品上有因法,但不是遍有。

因此你这里说的这3个例子,应该是属于 同品有、异品有非有 的一个不定因。真因第三相不成!

作为对比,桌子应该是苹果,以是桌子和苹果二者之一的缘故,如苹果  的三相
1) 桌子(有法) “是桌子和苹果二者之一”(是因法)?成立!
2) 同品定有性,存在一个法,其是桌子和苹果二者之一(其是因法)、又是苹果(其也是宗上所立法)、且不是桌子(排除宗上有法)?有,比如苹果
3) 异品遍无性   在桌子(有法)以外考察,是不是只要不是苹果(所立法)就不是“桌子和苹果二者之一”? 注意现在这里回答是 对!!! 因此第三相成立

或者反过来,“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个论式,请你来解释一下汉传的三相(不是藏传的)是如何成立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03:37 PM 发表
告诉你我从哪学来的没有用,你可以说你不承认。既然你的因明跟宝僧法师学的,不如给您找一段您承认的宝僧法师的话来证明:

那么现在讨论什么是“是三相”呢?成立正因的三相又是什么呢?当然这里面还有很多相关的 ...


哪位告诉你宝僧师这段说的是汉传因明? 他这个是在藏传因明(法称因明)框架里面说事哪。你要说汉传因明,要么拿宝僧法师谈汉传的文字来说事,要么找刚晓法师的汉传因明讲记来说事。
发表于 2008-7-1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的帖子

对藏传因明的三相解释非常有趣。哪个告诉你 ‘同品唯有’ 的‘唯’字作 ‘唯一’解?

以上你自己的原话。我引用宝僧法师的这段话,就是证明“定有”是“唯有”的意思。你应该对照我的定义和宝僧法师的话看看,是不是说得一个意思?和你理解的是不是不一样?

至于你反复强调的汉传因明的因三相和藏传不一样,这个我暂时不能回复。我没有比较过两者。刚晓法师不了解,我也不能引用他的话。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晓法师的因明入正理论讲记第五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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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问题还是出在对第二相“同品定有”的理解上。

你现在理解错了,却非要说这是汉传因明的理解,我觉得你现在应该找出汉传因明的相关矫正证明你没有误解才是。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已经说了,说同品是就不共许宗法一义所贯穿的分子而言的,比如说“无常”,凡是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可以划为一类,就是同品。那么,同品定有性就是指,在从不共许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许宗法一义所征取的事物当中,必须有若干分子是兼有因法的,至少得有一个分子兼有因法。这里不要求全部分子兼有因法,若全部分子兼有因法,就该叫同品遍有性。那么,假如说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行不行呢?行。既然行,把第二相改为同品遍有行不行呢?不行!为什么不行呢?咱举个例子来说一下。
  比如说我立了这么一个式子,“刚晓是人,河南人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刚晓是)河南人”就完全可以证明宗支“刚晓是人”的正确性,河南人肯定是人,因为刚晓是河南人,所以刚晓是人,如果说我要求第二相是同品遍有的话,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都是同品,但张三是安徽人,李四是宁夏人,人家王二是广西人……这就不符合第二相同品遍有性了,不符合同品遍有性,就是说因三相不具备,因三相不具备就是说这个因不是正因,既然不是正因,就该推出来“刚晓不是人”,这样就有违事实。所以同品遍有作为因的第二相是不行的。

.....

  因的第三相叫做异品遍无性,啥叫异品遍无性呢?就是,所有的宗异品都与因法不发生关系。这第三相是从反面来研究因与宗中之法的关系。
  我们把因三相排列起来,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大家会发现,第一相与第三相是全称概念,而第二相不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呢?

刚晓法师的第六讲:

 同品中还有几个问题,比如意许,比如同品中包不包括宗上有法,这些呢,我们就放放,因为同品说的已经不少了。下边儿呢,咱说异品。
  啥叫异品呢?“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在《庄严疏》中,对于这句话是这么解释的,“所立者,即宗中能别法也。处者,除宗以外一切有法皆名为处,处即是品。若于是有法品处但无所立宗中能别,即名异品。”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03:56 PM 发表
关键问题还是出在对第二相“同品定有”的理解上。

你现在理解错了,却非要说这是汉传因明的理解,我觉得你现在应该找出汉传因明的相关矫正证明你没有误解才是。


刚晓法师讲解因的第二相,我刚才已经贴过了,你再看看

刚才已经说了,说同品是就不共许宗法一义所贯穿的分子而言的,比如说“无常”,凡是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可以划为一类,就是同品。那么,同品定有性就是指,在从不共许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许宗法一义所征取的事物当中,必须有若干分子是兼有因法的,至少得有一个分子兼有因法。这里不要求全部分子兼有因法,若全部分子兼有因法,就该叫同品遍有性。那么,假如说全部分子都兼有因法行不行呢?行。既然行,把第二相改为同品遍有行不行呢?不行!为什么不行呢?咱举个例子来说一下。
  比如说我立了这么一个式子,“刚晓是人,河南人故”。在这个式子中,因支“(刚晓是)河南人”就完全可以证明宗支“刚晓是人”的正确性,河南人肯定是人,因为刚晓是河南人,所以刚晓是人,如果说我要求第二相是同品遍有的话,张三、李四、王二麻子等都是同品,但张三是安徽人,李四是宁夏人,人家王二是广西人……这就不符合第二相同品遍有性了,不符合同品遍有性,就是说因三相不具备,因三相不具备就是说这个因不是正因,既然不是正因,就该推出来“刚晓不是人”,这样就有违事实。所以同品遍有作为因的第二相是不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7-1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刚晓法师讲记里面还有这句:

第一相与第三相是全称概念,而第二相不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呢?

这个说法和藏传的第二相形成对比。
发表于 2008-7-1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arrypotter 于 2008-7-14 04:05 PM 发表
刚才已经说了,说同品是就不共许宗法一义所贯穿的分子而言的,比如说“无常”,凡是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可以划为一类,就是同品。那么,同品定有性就是指,在从不共许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许宗法一义所征取的事 ...

在从不共许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许宗法一义所征取的事物当中,必须有若干分子是兼有因法的,
我对这位法师不熟悉,不太了解。
不过从你引文来看,你没有理解这段话。
请注意“凡是”二字。
和你理解的,在因支里面找到同品就是“定有”不是一回事。
也就是说“凡是河南人都是人”,河南人里面只有人的同品,没有人的异品。故:定有是唯有的意思。
你再仔细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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