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11:24 AM 发表 上面错了,更正: 铅笔的返体不是铅笔。 如果你觉得是铅笔,那么我反抛应成: 铅笔的返体有法应该可以用来写字,以是铅笔故。 注:铅笔的返体是一个概念,不能用来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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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arrypotter 于 2008-7-14 12:05 PM 发表 铅笔的返体 是或不是 铅笔, 和我承许 的 铅笔 是铅笔的返体, 有关系么? 你这样抛应成,已经输了。
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02:50 PM 发表 第二相:女人是女人的返体, 女人是女人, 同品找到了 第三相:不是铅笔,不是女人 且 是铅笔的返体或女人的返体, 找不到,异品遍无了 ----- 从这句话可以知道你对因三相理解错误。 第二相,前面已经说过,同 ...
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02:58 PM 发表 如果按照你对因三相的理解。 以下论式都符合你认为的“因三相” 桌子有法应当是板凳,以是色法故。 男人有法应当是女人,以是有情故。 香蕉有法应当是苹果,以是水果故。 。。。。。。
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03:37 PM 发表 告诉你我从哪学来的没有用,你可以说你不承认。既然你的因明跟宝僧法师学的,不如给您找一段您承认的宝僧法师的话来证明: 那么现在讨论什么是“是三相”呢?成立正因的三相又是什么呢?当然这里面还有很多相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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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大地 于 2008-7-14 03:56 PM 发表 关键问题还是出在对第二相“同品定有”的理解上。 你现在理解错了,却非要说这是汉传因明的理解,我觉得你现在应该找出汉传因明的相关矫正证明你没有误解才是。
原帖由 harrypotter 于 2008-7-14 04:05 PM 发表 刚才已经说了,说同品是就不共许宗法一义所贯穿的分子而言的,比如说“无常”,凡是有无常属性的事物都可以划为一类,就是同品。那么,同品定有性就是指,在从不共许宗法的外延上看,凡是依不共许宗法一义所征取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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