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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道

关于恭敬三宝:这些书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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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9: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齐美扎西 发表于 2013-11-25 18:44
你说的是打官司,可这官司都没打啊,直接庭外和解了嘛
刑事重罪怎么可能庭外和解嘛,那是公诉的案件。只 ...

当事人的态度很重要
发表于 2013-11-25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史达通 发表于 2013-11-25 19:03
当事人的态度很重要

刑事案件又不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考虑当事人态度也是在庭审上。性侵这种重罪只要报警了而且证据确凿,没有撤诉的说法,态度好坏只能是庭审量刑的条件,而不是起诉与否的条件。
换句话说,性侵这种重罪只要证据确凿没有不被起诉审判的,没有被起诉只能说明证据不足,不能起诉。
发表于 2013-11-25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点关系都没有。
发表于 2013-11-25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齐美扎西 发表于 2013-11-25 17:44
可是法庭和警方是否定性为违反当事人意愿的侵犯呢?如果是事实的话,是属于刑事犯罪吧?性侵好像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可以撤诉的公诉案件。在欧美法系里,对妇女的性侵绝对是重罪,那么这样的重罪如果是事实,为什么又可以不被检控,达成庭外调解呢?

当时情况必须看法庭记录。这个和论坛没直接关系,网上有很多,包括一些声称受害者的录影访问,有一个挺好看的是他前助理。
控诉走的是民事(Civil),内容包括各种abuse和不恰当行为、欺骗、违反诚信义务、殴打等等。民事是可以和解的。实际上,哪怕刑事,也是可以变相和解的。
可以负责任地说点私人真实经验。很多年前,我在香港圈子内算小有名气。索甲活佛来香港,他们组织求我免费义务当翻译。我不愿意做,他们一直求。后来我勉为其难答应了。再后来,他们很尴尬地告诉我,活佛觉得和女的翻译会“能量比较容易交流”,就不必我了,后来据说换了一个美女。
发表于 2013-11-25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3-11-25 19:18
可是法庭和警方是否定性为违反当事人意愿的侵犯呢?如果是事实的话,是属于刑事犯罪吧?性侵好像在任何一 ...

可是如果真的涉及到性侵,那样的重罪是不可能有庭外和解的。
至于其他的不恰当行为,欺骗等等,也只能是各执一词。没有定论嘛。
发表于 2013-11-25 19: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齐美扎西 发表于 2013-11-25 19:07
刑事案件又不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考虑当事人态度也是在庭审上。性侵这种重罪只要报警了而且证据确凿, ...

受害者可以撤诉的嘛!什么叫证据确凿,这又不像把人弄死了那种
发表于 2013-11-25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齐美扎西 于 2013-11-25 20:06 编辑
史达通 发表于 2013-11-25 19:39
受害者可以撤诉的嘛!什么叫证据确凿,这又不像把人弄死了那种


拜托,这是常识,性侵和杀人同属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就没有个人撤诉的说法。除非在审理过程中,检查官认为检控证据有重大疑点提请撤诉。或者法官认为证据严重不足,不予受理。
撤诉只存在于诸如经济纠纷,诽谤之类的民事案件中。
刑事案件那是检查官检控的, 就不是个人提告了。
一旦检察官起诉到法庭,那么这个报警的“被害人”就是作为证人。而证人没有权利撤诉的。
事实是这个案件里是“庭下和解”,就是当事双方的和解,那么就是说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官司,而不是司法机构提起的检控。那么就只能说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而性侵又是刑事案件里的重罪,如果真的是性侵的话,那么必然的是刑事案件,也必然由检查官来检控。

发表于 2013-11-25 2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齐美扎西 发表于 2013-11-25 19:55
拜托,这是常识,性侵和杀人同属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就没有个人撤诉的说法。除非在审理过程中,检查官认 ...

强奸可以变通奸嘛!美国是法制国家,法律总是有漏洞的嘛!
发表于 2013-11-25 2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齐美扎西 发表于 2013-11-25 19:55
拜托,这是常识,性侵和杀人同属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就没有个人撤诉的说法。除非在审理过程中,检查官认 ...

头被砍了,再怎么样头还是被砍了,性侵犯过后就没影了嘛
发表于 2013-11-25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史达通 发表于 2013-11-25 20:05
强奸可以变通奸嘛!美国是法制国家,法律总是有漏洞的嘛!

甚至都不必。很多办法可以变相撤诉的。
然而,这里讨论这个没很大意义,因为,这里说的是民事诉讼,那么,本来就是可以随便撤诉的。
发表于 2013-11-25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齐美扎西 于 2013-11-25 20:10 编辑
史达通 发表于 2013-11-25 20:05
强奸可以变通奸嘛!美国是法制国家,法律总是有漏洞的嘛!


可是,口口声声说的是性侵啊,从头到位都没有说是那女人是“通奸不成,愤而起诉”啊。通篇都是说索甲仁波切性侵啊。
发表于 2013-11-25 2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齐美扎西 发表于 2013-11-25 19:55
拜托,这是常识,性侵和杀人同属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就没有个人撤诉的说法。除非在审理过程中,检查官认 ...

如果有些事情特殊的话,法律也可以通融的嘛!法律又不像因果律!这是每个国家法律都有的事嘛
发表于 2013-11-2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史达通 发表于 2013-11-25 20:06
头被砍了,再怎么样头还是被砍了,性侵犯过后就没影了嘛

没影了,也是刑事犯罪,这是常识。任何一个有法律的国家,性侵都不是民事诉讼
发表于 2013-11-2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齐美扎西 于 2013-11-25 20:12 编辑
史达通 发表于 2013-11-25 20:10
如果有些事情特殊的话,法律也可以通融的嘛!法律又不像因果律!这是每个国家法律都有的事嘛


说这话可是要有证据的,那是什么特殊原因可以让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让路呢?
发表于 2013-11-25 20: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齐美扎西 发表于 2013-11-25 20:11
说这话可是要有证据的,那是什么特殊原因可以让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让路呢?

法律代表一部分人的意志,在美国制定及执行的可都是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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