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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觉悔

西藏政教合一,为何设立挖眼、断足等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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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景宗 于 2012-3-31 01:22 编辑

http://www.gelu.org/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235&highlight=%B7%A8%C2%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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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竹政权时期,大司徒绛曲坚赞认为萨迦王朝时期根据蒙古法律实行的杀人者偿命的死刑规定是造孽,为了以前吐蕃赞普以“十善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好规矩不废弛,他规定对杀人者罚命价,以使法律适合藏族的传统习惯和当时的实际。他将法律条文总结归纳为十五部分,制定了《十五法典》,即:1、英雄猛虎律;2、懦夫狐狸律;3、官吏执事律;4、听讼是非律;5、逮解法庭律;6、重罪肉刑律;7、警告罚锾律;8、胥吏供应律;9、杀人命价律;10、伤人处刑律;11、狡赖赌咒律;12、盗窃追赔律;13、亲属离异律;14、奸污赔偿律;15、过时逾约律。五世DL喇嘛在《西藏王臣记》中评价《十五法典》说:
  司徒欲以吐蕃先代法王所制十善法规作为准绳。若能如此遵行,则既不舍弃贫弱,又不纵容强悍,洞察真伪,分清皂白,则能使全藏安宁,虽老妪负金于途,亦可坦然无虑……有杀人者不抵命,不作二命同尽等造罪之事,而行赔偿命价之法。诸如此等运用巧智做出详规,犹如展开白练笑迎远来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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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世DL喇嘛时期,对《十六法典》进行了又一次修订,保留了前三条法律,对后十三条予以补充修改后订立了《十三法典》,内容上大同小异。值得一提的是,该法典中规定:

  原有旧法典中有对通奸者处以挖眼、砍去手足并流放边地的刑罚。现以大乘发心为前提,不忍令其遭受肉体之苦,以瞎眼、残肢之躯苟活于世,而处以堕崖或抛入水中之别。对犯杀人罪者,依据十善法不杀生之戒和佛法对宝贵人身的珍惜,对杀人者不处以极刑,而代之以令其将所有财产同受害人尸体一同扔入水中之处罚。除狼之外,不准猎杀其他野生动物,封山封林……


发表于 2012-3-3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narraboth 发表于 2012-3-30 20:48
要相信這本書,是否也要跟著相信那些酷刑是幻化出來的,不是真實?
吐蕃王朝時代的刑罰如何,還真的不太可 ...

其实我对这个讨论的主题没什么兴趣。只是觉得“藏人用酷刑是明、清的汉人教坏的”这种观点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本着本论坛歪楼跑题的一贯传统,冒个泡说说自己的看法罢了。

至于《西藏王臣记》中的说法,西藏的史书嘛,基本就是这样的风格。如果要把我们现代人眼中认为不可相信的去掉,恐怕十页纸里剩不到一页。
不过我觉得就西藏传统存在酷刑这一点,书中所言松赞干布朝的旧事还是可信的。毕竟此书的作者被西藏人公认为是与松赞干布同一相续的五世尊者。
如果不信的话,还有汉地的史书可以参考。
《旧唐书·吐蕃传》:“用刑严峻,小罪剜眼鼻,或皮鞭鞭之,但随喜怒而无常科。囚人于地牢,深数丈,二三年方出之。”
《新唐书·吐蕃传》:“其刑,虽小罪必抉目,或刖、劓,以皮为鞭抶 之,从喜怒,无常算。其狱,窟地深数丈,内囚于中,二三岁乃出。”
不过老实说,我们汉人虽然传统上有治史的美名,可史书里没谱没边的事恐怕也未必少见。每看到太史公写的“其先刘媪尝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是时雷电晦冥,太公往视,则见蛟龙於其上”,就觉得这样野得不能再野的史还被能赞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恐怕我们也没脸去笑西藏人了。

呵呵,好了,跑题到此为止。师兄们接着好好的讨论吧。
发表于 2012-3-30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个世界是痛苦果报之地
2.我们都是凡夫,信佛的大多也是凡夫,佛法是完美的,但执行者做不到,所以,这些酷刑很正常,和政冶勾在一起,想怎么正常
3.甚至,有些佛教徒都会去杀人,这也不能算是佛法,佛的错吗
4.法律很完美,执行者若是个混蛋,一件事会有什么结果?和法律本身无关吧
发表于 2012-3-31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甚麼叫做政教合一?如泰國、緬甸、斯里蘭卡這樣以佛教為社會的主流信仰,并以此影響和指導(非強制性地)政治,叫做政教合一;還是說,國家要由僧伽來治理,擁立出家人為王,叫做政教合一?
二,在厘清政教合一的定義後,要分析此種政教合一本身是否符合佛教,又是否對社會大眾有益。
三,佛教固然主張不殺,但佛教是否否認君主(或者持國者)有施行死刑的權利?佛陀是否教導過全面廢除死刑?
发表于 2012-3-31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 自淨其意 是諸佛教
发表于 2012-3-31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現在西藏的寺院裡要掛國旗和領袖像,你看這不是政教合一嗎? 統統混合在一起了..呵呵
发表于 2012-3-31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聽說僧人要參加政治課 愛國愛教 這不是政教合一? 感覺上..中國比西藏更喜歡政教合一..呵呵
发表于 2012-3-31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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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景宗 于 2012-3-31 01:24 编辑

----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就更搞笑了,即西藏一直沿用到“民主改革”为止的《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命价各不相同,命贱之人 (下下等人)只值区区一根草绳,说得仿佛农奴主们对农奴是想剐就剐想杀就杀还不用负法律责任一样。诚然,西藏的古法典确实有其落后的一面,两部法 典都将藏人从上上等到下下等一共分成九等,法律对不同等级的人约束力也不同。其中有所谓“杀人命价律”,即杀人凶手应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物质赔偿, 上中等人的命价为三百到四百两黄金,而下下等人的命价仅为黄金十两,中间相差四十倍,并不平等(妇女的命价还要折半)。但说成“一根草绳”则纯粹 是瞎扯淡,十两黄金放到今天大概值十五到二十万人民币,放到十七世纪初的西藏则相当于20多吨青稞或80头牦牛,假如十两金只能买一根草 绳,那所谓的上中等人的命也不过就值四十根草绳而已。实际上“杀人命价律”的主要作用是平息受害者家属的愤怒,以免冤冤相报何时了,法典中所规定 的命价仅仅是个参考,实际原则是既要让凶手能够负担,又能让受害者家属感到满意,就连今天的藏民还在沿用这些规矩。86年一藏民失手杀人之后被法 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事后双方经过调解,凶手共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类牲畜117头外加价值万元以上的经卷,而受害人家属则联名上书司法机关,要求对凶手从轻处罚。


至于这个“一根草绳”的说法是怎么来的呢,《十六法典》中的原文如下:“下下是如旧法典所述的‘流浪汉、铁匠、屠夫等三种人,彼等命价值草绳一 根’,流浪未有固定居住的铁匠、屠夫和乞丐,彼等命价值十两金至十五两,也有慈悲者赔偿二十余两之习俗。”换言之所谓“一根草绳”至少也 是十七世纪前某个“旧法典”里的老黄历。而此后订立的《十三法典》则是在《十六法典》等众多法典的基础上改造而来的,原文为:“昔之旧律谓:杀铁 匠及屠夫等,偿命价为草绳一根。”除此以外对下上、下中和下下三等人的命价都没做出具体规定。---不知道是看不懂“旧法典”、“昔之旧律”这几个字还是怎么着,----,如果说《十三法典》的意思还有那么点模糊的话,那么把语义 非常明确的《十六法典》也算进去则毫无疑问是在故意撒谎了。


对---稍有了解的人对这种做法绝不会感到意外,---泼污阶级敌人那是历史悠久---。比如影响了几代人的反面教材大地主刘文彩,据说其家里有一座可怕的水牢,“究竟水牢里害死了多少人,很难估计。那时,这个人间地狱里灌满了水,尸骨堆积,冰冷刺骨。腥臭难当。 牢里还有一个囚人的铁笼,上下四周密布铁刺和三角钉,被关进去站不能站,坐不能坐,真休想活命”,连修水牢的工人都被刘文彩杀人灭口;而xx兴办 的地主庄园陈列馆里则布满了刘文彩是如何吊打农民、强奸妇女、残杀幼童和割人耳朵等等的罪证,等到文革后却查出全是假的,当年地委宣传部的一 份批示直接开宗明义的指出:“真人真事没必要。”现实中的刘文彩其实还曾投资兴办教育,学校的建筑质量说不定比现在的要好多了。另外一个 耳熟能详的大地主“周扒皮”的事迹同样也是虚构的,据说作者曾声称“这是文学创作的艺术性问题”,“咱们这儿没有,不代表全国其它地方就没有”, 而现实中的周扒皮其实在土改时被活活整死了。至于罗广斌那本《红岩》在我看来根本就不是革命小说,而是科幻小说,里面的美国鬼子居然都已 经发明哈利波特里的吐真剂了;而且中美合作所实际上是个抗日组织,美国人跟迫害xx党人根本毫无关系。罗广斌同志后来在文革中因不堪红卫 兵折磨,高呼一声毛主席万岁之后自杀了,这娃连渣滓洞都混过来了,咋愣是没挺过幸福的新社会呢?------

发表于 2012-3-31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柯南 发表于 2012-3-31 00:42
聽說僧人要參加政治課 愛國愛教 這不是政教合一? 感覺上..中國比西藏更喜歡政教合一..呵呵

要這麼說起來,大德您并非被要求,而是自愿地一心住於中國的君、臣、賊、兵、禍、戰、鄉、邑、城、國諸論,那麼大德您對“政教合一”的喜愛,更是超越了西藏人和中國人了。
发表于 2012-3-31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伐折羅伊喜伐羅 于 2012-3-31 01:06 编辑
柯南 发表于 2012-3-31 00:42
聽說僧人要參加政治課 愛國愛教 這不是政教合一? 感覺上..中國比西藏更喜歡政教合一..呵呵

另外,將西藏和中國(漢地)并舉,不知是依世間政治而說,還是依佛教傳統而說。若是前者,西藏現為中國領土,此種言論不合中國法律,不該在論壇上出現。若是後者,等於認為西藏為邊地,而漢地為中國,不知此種說法是否為藏傳佛教所公認?
发表于 2012-3-31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2-3-31 01:01
要這麼說起來,大德您并非被要求,而是自愿地一心住於中國的君、臣、賊、兵、禍、戰、鄉、邑、城、國諸論 ...

啊你把西藏人和中國人並舉是啥米意思?..呵呵
发表于 2012-3-31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2-3-31 01:05
另外,將西藏和中國(漢地)并舉,不知是依世間政治而說,還是依佛教傳統而說。若是前者,西藏現為中國領 ...

你用一下你的理路解釋一下 你為啥米把西藏人和中國人並舉? ..呵呵
发表于 2012-3-31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伐折羅伊喜伐羅 于 2012-3-31 01:38 编辑
柯南 发表于 2012-3-31 01:27
啊你把西藏人和中國人並舉是啥米意思?..呵呵

順隨大德您的發言而說。
舉例來說,就如有一癡人,堅持認為自己是一株草木,無命根,非有情。既然他堅持此種見解,絕不接受他其實是人的事實,那麼我也只能順隨他而說,為不激怒此癡人故,稱之為草木。但我心里還是知道對方是人,不會因為他自稱草木,就認為他真的不是人。

发表于 2012-3-31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想不知 但你話已出口 就是這樣 如下:
  1. 要這麼說起來,大德您并非被要求,而是自愿地一心住於中國的君、臣、賊、兵、禍、戰、鄉、邑、城、國諸論,那麼大德您對“政教合一”的喜愛,更是超越了西藏人和中國人了。
复制代码
呵呵
发表于 2012-3-31 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我已經說了,這是順隨您在37樓的發言:“聽說僧人要參加政治課 愛國愛教 這不是政教合一? 感覺上..中國比西藏更喜歡政教合一..呵呵”。
如果您可以收回在三十七樓的發言,并且聲明:您完全尊重中國現行法律,承認西藏為中國領土,而非與中國并列的另一國。那麼,別人就不會為了生怕您起煩惱,而曲意順隨您的“西藏中國并列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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