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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细细的风

福智团体及接班人的的问题证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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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8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17-9-28 10:52
末学估计双方都有问题。安心看吧。因果自负的。一切佛菩萨自有安排。

因果不是一輩子的事, 除非你是佛菩薩, 否則不一定看到
发表于 2017-9-28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的风 发表于 2017-9-28 10:29
我补充一下甘丹赤巴日宗仁波切对于福智戒律问题所给出的处理意见:
===================
如果在僧團裡面 ...

412樓
梵因法師自述穆學長募款功案,金從頭到尾都知道,事後翻臉不認帳,法師就被關了7年

法師去聽經了,所以就等下篇出來吧
发表于 2017-9-28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燦爛陽光下真相仍然矇矓:
一、關於死亡日期:梵老您以鳳山寺法定代理人簡清華名義與「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法定代理人李洐淇先生(釋如★)向台北地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陳稱釋日常法師(黃韜、字靜生)死於「93年10月16日死亡」喔!差一天是否為了方便處理遺產?您與李先生有提出戶籍謄本,可見已有人先向戶政事務所(官署)謊報死亡日期(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這是何人作決定的?是誰經手日常法師(黃韜先生)的現金流向?

二、關於遺囑:梵老您與李先生於上開案件所提的遺囑是「83年4月21日」的版本,按照福團的說法,日常法師會每年立遺囑,為何您與「福智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李先生卻一同僅提出日常法師死亡前10年的遺囑版本?是福團習於說一套做一套?還是您真的只是掛名,那又是誰未經您的同意,冒用您的名義或寫起訴狀或委任律師提告呢?(95年度重訴字第5號、98年度家訴字第58號)。請您的律師向台北地院閱卷查明吧!
【裁判字號】  98,家訴,58
【裁判日期】  980930
【裁判案由】  給付遺贈物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家訴字第58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釋日常於民國93年10月16日死亡,
    其生前於83年4月21日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載明:「
    本人所辦之福智之聲雜誌社、出版社,已於83、3、21另立
    捐贈遺囑外,所剩財物處理如下:所有定期存款不論存於郵
    局或銀行者,一律捐贈給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
    寺。另餘郵撥帳號(0000 0000)及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
    000-0)中之存款全部捐贈給新竹縣湖口鄉乙○○。......
    。」等語,將除福智雜誌社、出版社外之財產,關於活期存
    款部分全部贈原告;又釋日常為一得道高僧,畢生以弘揚佛
    法渡化世人為志業,且以原告寺廟為弘法場所,財產均來自
    於信眾之供養,信眾供養釋日常亦係認同其志業,如遺產歸
    國庫不符合釋日常遺願,亦不符合信眾供養之目的,故釋日
    常立遺囑時之真意,係將現在及未來之全部活期存款遺贈予
    原告。釋日常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計新台幣(下同)5,07
    7,480元之活期存款(系爭存款),被告為釋日常之遺產管
    理人,竟曲解系爭遺囑之真意,拒絕交付系爭存款予原告,
    爰依遺贈之法律關係,求命判決被告給付上款及法定遲延利
    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77,48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9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遺囑明確記載贈與被告之活期存款為郵撥帳
    號(00000000)及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中之存款
    全部,當事人意思表示明確,無須別事探求,而被告已將前
    開帳戶之存款交付予原告,系爭存款不在遺贈範圍,被告無
    給付義務。又系爭存款,其中銀行帳戶部分,於釋日常立遺
    囑時,並不存在,而釋日常就活期存款部分,並未如其他財
    產或定期存款般為概括性之贈與,反而特定其範圍,顯見其
    並無將全部活其存款贈與原告之意思,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
    爭存款,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釋日常生前預立遺囑,被告為釋日常遺產管理人等
    情,業據提出遺囑、本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及確定證明
    書為證,堪信為真。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厥為:系爭存款是否
    為系爭遺囑贈與之標的?經查:
    (一)系爭遺囑一載明:「本人所辦之福智之聲雜誌社、出
          版社已於83、3、21另立捐贈遺囑外,所餘財產處理
          如下:所有定期存款不論存於郵局或銀行者,一律捐
          贈給『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餘郵
          局帳號(00000000)及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
          )中之存款全部捐贈給『新竹縣湖口鄉乙○○』,其
          餘個人所有書籍、用品等,凡在福智寺者贈福智寺。
          在乙○○者贈乙○○」等語,有卷附遺囑足參。贈與
          乙○○即原告之標的物為郵局帳號(00000000)及郵
          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 00-0)中之全部存款。
    (二)原告雖主張釋日常為一得道高僧,畢生以弘揚佛法度
          化世人為志業,且以原告寺廟為弘法場所,財產全部
          來自於信眾供養,其立系爭遺囑當時之真意,係將現
          在及將來全部活期存款贈與原告,始符其弘法度揚佛
          法教化云云。惟解釋意思表示,固須探求當事人之真
          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但所用之辭句業已表示
          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所用之辭
          句而更為曲解。系爭遺囑明確記載贈與原告之標的物
          為郵局帳號(00000000)及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
          00-0)中之全部存款,並無不明而須別事探求真意之
          情。況系爭存款,其中銀行帳戶於釋日常立遺囑時並
          不存在,如釋日常有將現在及將來全部活期存款贈與
          原告之意思,衡情應如贈與福智寺之定期存款般,概
          括記載為「所有定期存款不論存於郵局或銀行者,均
          贈與原告」,其未為概括之贈與,反而特定為系爭帳
          戶內之存款,顯見其並無將現在及未來發生之全部活
          期存款贈與原告之意思。且系爭遺囑見證律師即證人
          蕭佳灶亦證稱:「當初遺囑是師父先寫好,找我見證
          ,所以沒有去瞭解師父寫遺囑的經過,我只是按照他
          寫的內容作見證。」、「師父當時的意思定存要給福
          智寺,活儲在郵局裡面有些存款要給乙○○」、「郵
          局活期存款要給乙○○是指遺囑內所載兩個特定帳戶
          的存款」、「師父沒有口頭告訴我定存要給福智寺,
          活存給乙○○,是根據遺囑內容所載」等語。是原告
          主張釋日常立遺囑時之真意係將全部活期存款贈與原
          告,並無可取。
    (三)原告另主張系爭存款來自信眾之供養,信眾係因認同
          釋日常弘法利生之志業而為供養,如遺產歸國庫不符
          合釋日常終身從事佛教遺願,亦不符合信眾捐獻之目
          的等語。然出家人弘法渡生,並無「分別心、執著心
          」,且釋日常如原告所言,係一得道高僧,絕無執著
          於遺產應歸何人之理,何況遺產歸國庫,用之於全民
          ,與其弘法渡生之遺願,亦不違背。
四、綜據上述,系爭存款並非遺贈之標的,原告基於遺贈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存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結論: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发表于 2017-9-28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字號】  95,重家訴,5
【裁判日期】  950615
【裁判案由】  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士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繼承人釋日常(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民國93年10月16日死亡)於民國83年4 月21日書
立如附件所示之遺囑為真正。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高雄縣橋頭鄉福智寺(以下
    簡稱福智寺)主張為合法設立之法人,原告乙○○係經新竹
    縣寺廟登記之非法人團體,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及寺廟登記
    證為證,經核相符,應認原告二人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
    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釋日常於93年10月16日死亡,於臺灣地
    區無繼承人,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釋日長曾於83年4 月21
    日由蕭佳灶律師見證自書遺囑,內容記載存於郵局及銀行之
    定期存款贈與原告福智寺;所有郵政劃撥帳戶 (00000000)
    及郵政存簿儲金帳戶 (000000-0) 存款贈與原告乙○○。經
    原告向被告提示該遺囑,並表示願意接受該遺贈,惟被告以
    「貴寺檢付附之自書遺囑為私文書,本處無法認定,請循司
    法途徑確定」為由,予以拒絕,原告受遺贈權利既處於不安
    之狀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規定,訴請確認
    系爭遺囑為真正。
二、被告則以:無法確認系爭遺囑真正等語,資為抗辯。而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釋日常於93年10月16日死亡,於臺灣地區
    無繼承人,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戶籍
    謄本、被告函為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至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釋日常曾於83年4 月21日由蕭佳灶律師見
    證自書遺囑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所提出被繼
    承人釋日常於83年4 月21日之自書遺囑,經本院送法務部調
    查局鑑定結果,遺囑中釋日常之簽名,與釋日常本人生前在
    台灣銀行印鑑卡、上海商業銀行印鑑卡、郵政存簿儲金立帳
    申請書上之簽名,筆劃特徵相同,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 月
    15日調科貳字第09500211110 號函可稽。系爭自書遺囑之見
    證人蕭佳灶亦到庭結證稱:系爭遺囑是由我見證,大約是83
    年時,我同事的姊夫姓盧,他是釋法師的徒弟,他說因為釋
    法師要寫遺囑,所以請我去幫忙,立遺囑那天是83年4 月21
    日,盧先生開車帶我去南投國姓鄉福智精舍,我們到時是下
    午二點半,在精舍一樓,師父親自寫遺囑,我有跟他說明應
    注意事項,我看過之後就在後面見證,原告所提遺囑是師父
    的字沒錯,當時師父的意識很清楚,只是身體比較瘦弱,當
    時有師父、他的徒弟盧先生、還有一、二個侍者,寫完後他
    們到外面影印一份給我,正本他們自己保管,師父寫遺囑前
    有說要把定存、活儲捐給兩家寺廟,我說就照他的意思寫下
    來,沒有提到以後的事等語。足證系爭遺囑,確實為被繼承
    人釋日常所親為。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
    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提示系爭遺囑,表示願受該遺贈時,被告表示系爭
    遺囑為私文書,無法認定為真正,足認系爭遺囑之真偽,在
    當事人間不明確,致原告之權利有不安之危險,此項不安之
    危險,得依確認判決之既判力予以除去,原告主張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為可取。而系爭遺囑,確實為被繼
    承人釋日常所親為,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1 項規定,訴請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发表于 2017-9-2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為找不到新遺囑,所以銀行存款5,077,480被充公
发表于 2017-9-29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金女士對大眾說:(謊言)
我跟你說,赤仁波切從未如此說過我,從未如此!他卻說,妳不要在乎別人怎麼說,妳要好好的努力.....我說,我是一個女眾,我在帶僧圖,我非常的不容易,這個、這個、這個、這一輩子非常的不容易,大家不知道用什麼樣的眼光看我,赤仁波切說:妳不要在乎,妳好好的努力便是,為什麼變成了這種傳言?
ps日宗仁波切即赤仁波切
上述文字之音檔
金女自己說日宗仁波切如何說他?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 ... tLOTREN2FDYlE/view.

日宗仁波切其實是這麼對大眾說:(事實)
針對於這個問題上,就是我們福智的這個上師,跟仁波切在美國有見過一次面,一個小時的時間。那一個小時的討論過程當中,仁波切有非常清楚的交代過說「我是聽說當時常師父當時把福智的責任寄託給妳,然後妳也是可以做為一個領導是很好。那我是希望,就是佛法裡面有兩種,一個是經,一個是律。講經的部分,如果說妳有資格可以講經的內容,讓妳懂之後,妳可以針對於在家、出家,都可以講經,都沒有關係。但是以戒律部分,以僧團部分是用戒律來解決的關係;妳是一個女孩子,絕對不可以管治一個僧團。那這個部分就是你要謹慎。」所以就是仁波切非常清楚有跟她交代過,就是戒,僧團的部分就是不能管治。
那如果在僧團裡面借用上師的名義,來破壞僧團的那種戒律,或是講不符合的地方,最好是這個人啊,就是不適合做為一個上師的角色,這個我們要講清楚。
那戒律的律本裡面就是,不管是男眾出家,還是女眾出家.....就是在僧團裡面,不管他是比丘,或者是比丘尼,還有就是在家人受五戒的弟子,他們就是必須要有個幾個人的那種戒律的僧團(注:羯摩),然後由這個戒律的僧團(注:羯摩)來決定他犯了甚麼戒,破了什麼戒。用這種方式,來讓那些不符合待在寺院裡的,把他趕走。那是戒律的問題。
那剛剛我們講到,(金女士)完全也不是什麼出家人的狀態,就是作為一個僧團的領導,那是完全不符合的。[color=Red]那這就是用僧團來解決,讓她(金女士)不要待在那個地方是最好。
日宗仁波切實際上是說金女帶領僧團,完全不符合戒律。(36’58” ~ 40’10”)
(上)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gMbjDU6L44&feature=youtu.be
发表于 2017-9-29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淨遠主講---宗大師父子三尊已降世!93.7.24
https://soundcloud.com/user-441367910/03-3a
淨遠説,他確定宗大師父子三尊以及圓滿眷屬該來的已經來了,還沒來的準備要來。又説西藏教法正在低下之中,這一代的人就接不下去了……
发表于 2017-9-2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的风 发表于 2017-9-28 10:29
我补充一下甘丹赤巴日宗仁波切对于福智戒律问题所给出的处理意见:
===================
如果在僧團裡面 ...

大顯法師是日常法師臨終時,第一現場目擊證人,整個過程交代的清楚
師兄能否請你有空時整理出文字稿?(等你有空再弄,不急)
音檔的真相,令人寒心與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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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3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细细的风 于 2017-9-30 09:50 编辑

个人不是很忍心听闻对逝者的某些言语,所以就不誊写了。
而且音档的主要内容,梵因法师都曾经爆料过,只是这里细节更充实一些;音档本身也不长,有兴趣的自己听吧。
音档的内容是关于日常法师示寂的整个过程,包括谁在场,做了什么,示寂相状,有无舍利子等。

如果观察整个福智事件,个人觉得重点还是放在戒律上。这是一潭很大的浑水,但戒律一定是根本问题,
戒律涉及修学的根本和整体的方向,涉及很多人的慧命有无一个可靠的依托。
不要伤害圣教,不要伤害教法,珍惜每个人的慧命,从这里安立自己的发心,可能问题不会很大。
尽力之后,福智如果还是不做澄清、选择苟活,那也是没办法的事了。

发表于 2017-9-3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的风 发表于 2017-9-30 09:40
个人不是很忍心听闻对逝者的某些言语,所以就不誊写了。
而且音档的主要内容,梵因法师都曾经爆料过,只是 ...

OK
1.只是現場法師念的密集瑪是大家不熟的9句版,念的參差不齊,這是金的指示,顯然是沒有臨終助念的經驗
2.根本沒有常師父的遺言:這群人不要散了等交代
3.悲哀的是這些弟子,沒去想如何幫常師父助念,寒心的是:3天沒全力幫常師父助念,而是在想謊言如何騙大眾!
发表于 2017-9-30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的风 发表于 2017-9-30 09:40
个人不是很忍心听闻对逝者的某些言语,所以就不誊写了。
而且音档的主要内容,梵因法师都曾经爆料过,只是 ...

师兄终于知道浊水啊。按知道的,如果封山了。师兄又如何?
发表于 2017-9-30 12: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appy85 于 2017-9-30 12:13 编辑

福智園區記實-J法友的來文(歡迎轉貼分享)
您好! 我是已經離開福智廣論班及小孩已自福智園區的家長。看到留言上關於園區霸凌及孩子有嚴重的情緒問題,非常有感覺,我們己轉出來二年多,這是親身經歷過的事~  

(*請問當初為何會送小孩進去?)
小孩是小一進去,我們不是那種哄騙孩子進去的家長,我們是一再再確認孩子的意願,仔細評估,且完全了解及認同福智園區的理念才進去的。我的孩子進去的那一屆很特別,是招收四班,在這之前及之後都是招收2班。那時有個傳聞是常師父二世在這四班中其中一班,我對這種空穴來風的消息並不會太在意,我把小孩送進園區是覺得它的環境好(在還沒覺得變質前),小孩喜歡農耕,因為這一點,他想進去讀書~  

(*進園區後的狀況如何?)
孩子進去後,我和先生也在園區做假日義工,園區的老師真的滿辛苦的,所以,我們盡一己之力協助可以幫忙的事,雖然我在福智學習,但我始終有個底限,就是造神不要造在小孩身上去, 只要有這種狀況,不用說就是出來~  我的孩子在學校讀到有情緒方面的問題呈現,經過對照觀察,並不是只有他,在園區沒有情緒問題的反而是較為少數,其中霸凌問題一直存在,新生被舊生欺負的問題也一直存在,特別是在園區裡面當老師的小孩,小小年紀就學會仗勢欺人,另外講髒話的一堆~孩子他們不懂,必須要教,在園區,有心教育的老師真的會累死。  有不少送小孩進園區的家長抱持一種想法:只要我把小孩送進園區,就萬事OK。等孩子出狀況卻說因為在護持團體,所以沒有時間來,放著不管。但只要一聽到上師來台,就突然有時間一直追逐上師來台相關消息,真是瘋了。  

(*没想過家人一起進園區?基於什麼想法,最後又把小孩轉走?)   
有的!我和先生在尚未感受到團體變質前,我們的規劃裡,也是有準備進園區護持,薪水不高,未來減薪的部份就當作做供養,這些我們都知道,所以我必須說,自願進去大部份是不會覺得是辛苦的。但我想對福智說:要造神也不要造到小孩身上去!我和先生在一次當義工,那天是假日,孩子們去農耕,還沒結束,就聽到廣播集合到思源廳聽如得法師開示,法師對孩子們說上師的功德。我和先生聽完,當下就決定-不用再討論了,就轉學,真的誇張,法師只差沒更白話說,上師有神通。孩子轉回來了,我們從此也不再去上廣論了。多麼可怕!小孩被裝進什麼奇奇怪怪的東西,毀了他的法身慧命怎麼辦!  

(*請問小孩在園區您認為遭受到怎樣不當的對待?)
我小孩是遭到集體嘲弄,經常東西不是被藏起來,就是亂丟。經過長期護持貼近觀察,整體說來班上起哄的力量,是遠大於和老師學習的力量。嘲弄行為在園區非常常見,小孩為了保護自己,只能選邊站,要不就同流合污一起欺負其他弱小,要不然就只能反擊,打回去,最弱的只能默默被欺負。此外不只在園區聽過一次這樣的說法,什麼~特別皮的小孩都非常聰明,才是未來能進僧團的未來領導人才。  (*難道老師都没有處理嗎?) 老師有處理,但處理的方式,並沒有效果,導致小孩子們用自己的方式解決,就是打,辱罵。令人最訝異的地方是,居然有不少老師認為這樣一直存在的情況是正常,只要多祈求回向~不少認為頌經迴向勤懺悔拜佛迴向給小孩,小孩就會自己導正行為的家長。老師不用心教導解決,沒有教,只用祈求就會好???  

(*您去園區護持的經過是如何?)
不知道是不是小孩們狀況太多,園區有改變做法,有狀況,通知家長課輔陪伴。課輔本來是少數,我2015去課輔時,就發現愈來愈多,大部分學生都是情緒問題。園區長期一直缺老師,常常聽到要找老師,教學及户內(生活輔導)老師都有大量缺額。只要像我們常去做義工的,都希望你能進去做長期。  

(*因為做義工不用支出,學校可以省下很多錢?) 神奇!我們都接收團體是清淨法源、以戒為師,怎麼會任由這麼誇張的事發生。我去課輔,有聽到要各單位盈虧自負的說法,因為不了解,也不會去多問。我還沒離開前,覺得好奇,也覺得怪,跟執事質疑這些光怪陸離的事,你知道嗎?結果被嗆說:(這樣講團體的缺點、觀過)你還是不是師父的弟子?天哪!師父不是說要觀察思維! 有問題提問,結果就被講是自己業障現起,無言!  

(*您何時開始注意到福智的造神運動?)
回想我2010進去學廣論,當時研討班還沒覺得有什麼造神;2012開始在企業班,就漸漸聽到上師多於師父,我們一開始也沒覺得有異狀,就相信師父。後來....怎麼感覺愈來愈多行銷、商業的活動;接著要我去上儲訓班,我自己知道對廣論都還不懂,就被鼓吹,可以帶班。 消文參考覺燈日光不行耶!一句話一直繞繞繞,要體會什麼密意。找什麼宗,學到很煩。記得園區招過很多要員去參觀,印象中高雄市長陳菊,前行政院長(忘了誰)都去過園區。另外小孩小一進去,是緣路法師開學開示,但後來就再沒看到法師,而如願法師後來也是在加拿大用視訊帶領園區廣論班(即園廣班)。  

(*請問您還有什麼話想對福智說?)   
最後,謝謝您聽我叨叨唸一堆,希望這個團體的走向正軌,盲信的人能理智一些,人雖然離開了,最不捨的,是還在園區就讀的小朋友們,長期護持、做義工,會接觸他們,其實是有感情的,希望他們能都好好的。我今天選擇說出來,不是為了批評或打擊,希望這個團體回到日常師父的福智,而不是,造神福智。 (阿彌陀佛!)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67470223386024&id=100003691711734


 楼主| 发表于 2017-9-30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细细的风 于 2017-9-30 13:36 编辑
南柯一梦 发表于 2017-9-30 11:51
师兄终于知道浊水啊。按知道的,如果封山了。师兄又如何?

其实外人大概也不怎么在乎福智是不是封山。就是封了,可能也像古代“掩耳盗铃”的人一样,
自己把丑闻的铃声弄得响彻四方,却只有自己堵上耳朵当听不到。
我原来说福智能澄清的最后期限是在10月份见圣座的时候;
可是我想根本没人抱什么期望了。

我自己只是不想背负说出家人或谁谁过失的罪名,所以不确认任何指证,而把这个澄清的责任交给福智,
可是我想很多人心里应该差不多能下判断了。
很多年后提起福智,人家会这么评价:你说福智啊?那是掩得一手好耳,盗得一手好铃……

发表于 2017-9-30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细细的风 发表于 2017-9-30 13:31
其实外人大概也不怎么在乎福智是不是封山。就是封了,可能也像古代“掩耳盗铃”的人一样,
自己把丑闻的 ...

师兄是实在的人,说实在的事。末学是局外人,总觉这事非常奇怪。您的见解末学都理解。但基于佛教实践的许多“”非逻辑“”性——基于我等知见的不足和智慧不足。有时我等自以为道理并强化理解,不一定完全符合宇宙自然轨迹。因此,自己安心修行,祁请本尊为好。纠结知见和存在,不如猛厉祁请本尊护法。一切污染正教的,最后都会暴露阳光下的,另外,末学知道long师兄了。原以为是您。末学自己也真逗。
发表于 2017-10-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Chu Feng (摘自臉書法友請示函)尊貴的法王吉祥:
弟子有一事冒昧請問,因擔心誤解上師悲心及其心意,故寫信再次確認其義,祈願慈悲釋疑。在福智官網中有一則法王對福智團體現行的讃許,為此,想請問法王;目前主事領導僧俗二大眾的並非是僧團,而是在家女眾金夢蓉女士,若法王讚許福智的現行,是否意味著法王是承許金女士的作為?敬請法王釋疑!
祈願
法體安康 常轉正法輪
            弟子 三寶弟子敬祈


(法王辦公室回答)你好:尊者讚許的是:福智僧團以辯論的方式學習佛法教義。福智的領導是由福智自己選拔,與尊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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