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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000

单纯的tin与000就所知是常的辩论,若有不便,敬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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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31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000,I 服了 U
你攻难TIN的那个论式“所知是常”是徒劳的,因为这个论式当然是对的。我和TIN上面讨论的并不是这个宗本身的问题,而是如果用语上不区分A与但凡是A会有什么样的喜剧效果产生,也就是可以证明到'瓶是常'这样一个错误的结论。如果有区分,是无论如何也证明不到 瓶是常 的。

有一个其他的途径供参考: 就考虑所知为何是有? 当然不能因为 所知是常,所以所知是有,这样就循环论证了。其实在论证所知为何堪称是有的时候结论就已经自动出来了,那么就要涉及有的性相“为量所缘到”,那么就问为什么。。。最后你可以发现根本不需要通过 与常有同属 来证到最终的结论。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7-10-31 10:24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1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in 于 2007-10-31 01:13 PM 发表
因為【瓶子的返體】屬【存在】(理1),且【與常法有同屬】(理2)故。


回顾一下:
000:以瓶的反体为有法,应是常。
tin:同意。
000:为什么?
tin: 因為【瓶子的返體】屬【存在】(理1),且【與常法有同屬】(理2)故。


嗯。等等。这咋整的呢?
为了要证明 瓶的返体是常, 就企图这样去证明:

1) 瓶的返体 是存在 (同意)
2) 瓶的返体 与常法有同属 (?)
就是说有一个 X, X 是 瓶的返体, X又是常?
TIN倒说说看这个X是啥呢?


有且只有一个玩意儿堪称 “是瓶的返体” --- 让我们请出。铛铛铛。。 “瓶”。 (瓶是瓶的返体;瓶的返体不是瓶;瓶的返体不是瓶的返体)

那么请问 “瓶是常”成立么?如果不成立,所谓“瓶的返体与常法有同属”又怎么能成立呢?


你的那个公式用在所知是常 上面是正确的,这里不行。就是说,这个推理公式对于证明某有法是常,是充分但不必要条件(原谅我借用了西方逻辑术语)

[ 本帖最后由 harrypotter 于 2007-10-31 10:23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31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
发表于 2007-11-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兄
說得好!
我放棄之前所謂的【瓶子的返體與常有同屬】的主張。
您破了我的宗。 哈哈!

好吧! 既然這樣。
000兄,針對瓶子的返體為何是常的原因,
我只有按照之前的回覆。
因為,我有經論的證明。
如攝類學曾說過。
【每法的返體皆屬常】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否依瓶的反体的定义来成立其是常?
发表于 2007-11-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對不起
可否請您把問題說清楚一點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瓶的反体的定义来证成:
瓶的反体是常。
发表于 2007-11-1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比較複雜!
如果您能夠懂得【瓶子】非常,
但【屬瓶子】是【常】的話,
您就能夠體會為何返體是常了!

為何有此差別呢?
一百年前的瓶子,以及一百年後的瓶子。
若單以瓶子的角度而言,雖有許多改變,
但以【屬瓶子】的角度而言,卻沒有絲毫的變化。
這也是為什麼在攝類學的時候說道:
所有的【屬】及【非】,都屬【常】性!


希望您能夠懂得這兩者間的差別。
否則,大家已經夠亂了,我不想再增添麻煩!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屬瓶子】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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