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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慕宗

有关盗戒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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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在于,敏公上师举得法海喇嘛的例子,法海喇嘛是比丘嘛!那么盗戒这个规定,是专门针对出家人的吗?目前,伐折羅伊喜伐羅 提供的说法就是针对比丘,愚者提供的说法“本律中有比丘夺劫者物,然后觉得有问题,问佛,佛说破戒了。”可见还是针对比丘
发表于 2016-6-18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本人俗人,对于这种事情没有啥心理负担
发表于 2016-6-18 01: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慕宗 发表于 2016-6-17 22:35
问题在于,敏公上师举得法海喇嘛的例子,法海喇嘛是比丘嘛!那么盗戒这个规定,是专门针对出家人的吗?目前 ...

虽然敏公在解释盗戒时,举的是比丘的例子,但未必表示五戒居士就不适用上述规则呀,五戒居士跟一般没受戒的在家人应该会有点区别吧
发表于 2016-6-18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本戒的话五戒居士也同样适用吧 这个问题很好办呀 如果被盗此物为我必须之物 则可令其归还 如若不应 则可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但若此物只是我们不是十分需要 则可讲明因果业报之理 令其暂时归还  且为忏悔 此后可以再加施舍与他 这样恩威并施应该可以
发表于 2016-6-18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沁心 发表于 2016-6-18 01:31
根本戒的话五戒居士也同样适用吧 这个问题很好办呀 如果被盗此物为我必须之物 则可令其归还 如若不应 则可通 ...

如果你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僧律也同样对在家人有效的话,那么不管是不是你的必须之物,只要对方生起了己物想,哪怕你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你也还是犯盗啊。
发表于 2016-6-18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师兄是如何想的  末学认为之所以形成偷盗 是要有盗心 盗缘 盗法 盗业的 而法律诉讼哪一方面满足这四点了
发表于 2016-6-18 02: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6-6-18 03:01 编辑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6-6-18 01:36
如果你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僧律也同样对在家人有效的话,那么不管是不是你的必须之物,只要对方生起了己物 ...


用各种方式追回失物都算犯盗戒吗?说词上的不同会不会影响实际上的判定呢?

想讨论一个案例【有个佛教团体的公用车被偷了,偷的人还打电话来勒索要钱,佛教团体的居士便请示师父该怎么办,师父说那人偷车成功已一个恶业圆满、若再勒索成功又一个恶业圆满,所以为了那人着想要换个方式谈判,请对方先把车无偿送回来,佛教团体事后再给他钱当作资助,那人一开始觉得不靠谱,但佛教团体很坚持,最后那人别无他法只好照办,事情还真这么成了,佛教团体也鼓励他去学佛。】

上述案例里,说词上是要对方把车无偿送回来,实际上会算追回失物、犯盗戒吗?说词上是事后再给他钱当作资助,实际上会算买卖交易、货到后再付款吗?如果都算违犯的话,那么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否为:当把车偷走的人还打电话来勒索时,就立刻挂他电话、不要再有任何后续互动呢?
发表于 2016-6-18 05: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arraboth 于 2016-6-18 05:12 编辑

上述狀況不是追回,是說服盜賊以被盜物施回被盜者,然後被盜者另外布施盜賊一筆錢。

以法律途徑追回是否屬於偷盜恐仍待講究。因為偷盜的條件是物品在該人生起己有想時被你移開本處,然而以現代法律途徑將物品或物權移轉之前,必定會先判定該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已不屬被告所有,此時即使盜賊再表示異議,也不會有明確無疑的己有想。當然,這己有想的喪失是訴訟所造成的,但在己有想喪失前,物品並未移動,故盜戒違犯似乎並未圓滿。(請注意,法律判決被偷物返還時,並不是說從現在開始某物不再屬於被告,而是諭知被告從一開始就是非法佔有,從未有所有權) 在民法上請求返還時,在判定前,被告暫時有保管權跟保管義務。在刑法上,則是國家將物品查扣為贓物,查扣人跟原告是國家,不是被偷而上告的人。判決後若將物品發還,也是國家的決定,戒律上或可視為失而復得。

我認為,東西被偷時,只要跟警察或法院說,某物原來是我所有,某人未經同意竊走,請依法秉公處理,這樣應該是可以,至少對在家人來說可以吧?
以上只是個人淺見,可以討論。
发表于 2016-6-18 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narraboth 发表于 2016-6-18 05:03
上述狀況不是追回,是說服盜賊以被盜物施回被盜者,然後被盜者另外布施盜賊一筆錢。

以法律途徑追回是否 ...

师兄的见地末学认同  毕竟失物的归还是双方达成的共识 也就是说是对方同意了的 所以这样应该不算不与取
 楼主| 发表于 2016-6-18 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6-6-18 01:16
虽然敏公在解释盗戒时,举的是比丘的例子,但未必表示五戒居士就不适用上述规则呀,五戒居士跟一般没受戒 ...

我问这个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很多受戒的在家人肯定不知道这回事
现在要做的,是从戒律上搞清楚这个问题,因为长期以来汉传戒律上始终存在一个扩大化解释的现象,总是认为戒律要求越严越好,这也是为什么我希望了解藏传、南传律部对这个问题的说法,希望有所参考

假使这个要求对受过盗戒的居士也适用,则对居士生活冲击会很大,我们将进一步考虑,假使有人误将居士财物视为己有,取走,居士岂不是也不能追回?那么,居士对己身所有物品将不得不时刻宣示所有权,否则将造成很大麻烦

是否如此,应在戒律角度做一探究,否则稀里糊涂受戒,稀里糊涂犯戒,则戒律适成枷锁矣
发表于 2016-6-18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能從推理的方向想。我認為如果在家人東西被偷,直接自己去強取回來,可能會有點問題。但如果透過談判或法律程序,應該是沒有問題。成立的理由是,佛陀讓諸王臣持優婆塞戒,並期許王臣以正法律治世,這些王臣優婆塞,即使自己東西被偷不追回,總要主持國法吧。如果遇到偷竊案,都不能把小偷已經視為己物的贓物進行重新處分(歸還原主),那就不可能執法。所以推測這些王臣優婆塞是可以對物品的所有權進行合理改判,不必顧及小偷有沒有對贓物生起己有想。至少在國法層面是開許的。既然國法層面開許,我們利用國法來對小偷已經取走的東西要求處分,對在家人來說也應該是如法的。
发表于 2016-6-18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异界 发表于 2016-6-17 19:40
不是不能供佛  只是不能自己吃吧
刚找到的
索达吉堪布《泰国游记》:“在一些寺庙中,许多人将水果等食 ...

索达吉堪布《泰国游记》:“在一些寺庙中,许多人将水果等食品供奉在佛像前,一会儿就拿下来分食,并说这是求佛赐给悉地的一种方式,这与汉地许多地方相同。问寺庙中的一些长老,这种习惯并没有什么教证。记得恰美仁波切说过:“供养佛菩萨的食品,供者不能自己取食,也不能布施给狗等旁生,而应倒在洁净的高处。如果有鸟类啄食,那也是可以的,因为鸟类属空行种姓......。"要是这样,那平时连水果都是不敢随便供的了。
发表于 2016-6-18 08: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packoro 发表于 2016-6-18 07:21
索达吉堪布《泰国游记》:“在一些寺庙中,许多人将水果等食品供奉在佛像前,一会儿就拿下来分食,并说这 ...

三餐供养三宝该如何解释?
发表于 2016-6-18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藏经利益存亡品:复次长者,如是罪业众生,命终之后,眷属骨肉,为修营斋,资助业道未斋食竟,及营斋之次,米泔菜叶,不弃于地,乃至诸食未献佛僧,勿得先食。

如此,从这段经文看,供品是可以吃的。
发表于 2016-6-1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栖法汇·云栖共住规约·典座》(明朝莲池大师)(卷第22)

  诸物未供佛者,不得与众先食。与者、受者俱中罚,除病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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