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弥陀佛,感恩法师!末学拜读大作,有一些校勘问题请益探讨:
p33,意识和心不是同义,意识中有心所。 ——心、心王、意、识,哪些词包含了六识和心所,哪些不包含,容易混淆。是否可以翻译为“意根识”的类总,以区别于第六意识?
p47,信心所的三种所依境——真实、存在、不(无)欺诳,见《广论集注》,雍增·耶协坚赞《心与心所释·明慧颈严》,《成唯识论》等。雪歌仁波切说为:有者(胜解信)、德者(清净信)、能者(希求信)。但是这里说“真实、存在”,两者在汉语中含义类似,似乎容易混淆?
p70,比量等“证(觉)或“有所量(的心)”的“所量”和“执受境”二者是相同的。
p77,由于应是不和意识分别相混杂,在观察执瓶根现量执取瓶的方式时,其根现量对瓶的种种差别无任何的排除,而是全部将之作为自境,这点是容易理解的。
p98,在瓶的果位中,瓶也因为已灭而不存在了。
p109,所缘缘和所取境和物(等三者)应是同义;因为在物中无一不是能生某自果有其境相的识的缘的原故,再因为若是能生自果具有其境相的缘,则其必是物的原故。 ——书中作“缘故”,“缘的缘故”的说法,两个“缘”放在这个段落中容易让人误解,可否翻译为“原因”?
p123-125,关于在“执‘瓶的返体’ 的分别心’中现起的,到底应该是瓶、瓶的返体、瓶的义总,还是“瓶的返体”的返体,还是“瓶的返体”的义总?这里的翻译因为引号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引发不同的理解,能否加注释把作者的原意明确一下?同样,后文P151“性相和所表”、p165“俱非常的总和别”、p185“与物、有相违和相属”、p208“遮他”等处的辩论,因为引号的位置不同也会引发误解,最好能加注释。
p125,第二段,三种返体的说明,所用的引号都不一样,应该统一才好。
p136,其为返体法的理由为,其中初者是从否定非瓶而遮返,次者是从否定“障碍触”而遮返,后者是从否定“一切常自性成就”而遮返。 ——“一切常”这个说法容易误解,是否可以改成“一切常法自性成就”?
p144,若是性相,“它的具足假有三法”定(多了一个逗号)是其所表的性相。
p194,以肥胖的提婆达多在白天不进食,有法,应是非遮;其是由亲证自身直(接)之觉,在破除自所破之际,能引伸其它非遮的法和成立的原故。
p200,以由所谓“有肥胖的提婆达多白天不进食,其身亦不瘦”一句,由直接破除肥胖的提婆达多白天进食而 间接引伸其夜晚进食,并直接引伸“其身不瘦”,又以其二者皆是非遮的原故。
p212,若是三种遮他的随意一种,则定是遮他,但是,若是遮他,却不定是三种遮他的随意一种;以如常、有、所知等不是其三种的任何一种的原故。 ——这句话为何不是?
p219,瓶的所作性和柱的所作性二者应是返体同类;以其二者是在实境心中现作相同的原故。“瓶所作性”和“柱所作性”二者应不是返体同类;以“是所作性的鼓腹的质”和“是所作性的能支撑梁的质”二者在实境心中不现作相同的原故。 ——是否可用“所作性的瓶和所作性的柱”,这样不容易与前者混淆?
p227,若将彼(“由非瓶遮返”)安立为“唯否定非瓶之分”,虽可以作为无遮,然而,不应如是安立,而应理解为:是某种“从‘否定非瓶之处的非瓶’遮返的分位”。因为真实上,瓶需在由非瓶遮返的分位中被认知,以其是在分别心中由显现的方式的方面作安立故,其应是常和总相。 ——根据汉语的理解,“否定非瓶之处”若说“否定非瓶之所依”会不容易误解,因为“处”可以用多义。
p228,若举例说明,“由与某法相异者遮返的法”是“某法的返体”的性相。 ——根据文意,这句话应该另起一行。
p238,“证瓶无常的比量断除增益之处”,是“证瓶无常的比量的所缘境”的性相(多“为。”字)。瓶即是其事例。
p241,执兔角分别是趋入其自境──兔角和兔角义总的法,如是者,一切分别颠倒识也相同。 ——应该说趋入的自境境是兔角?“兔角的义总”是显境境,不是趋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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