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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造化纯阳

关于“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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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1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5-7-11 14:48
硬要套,本身就不恰当。所以开始人家说要看百法明门,先知道心和心所的内涵,然后界定什么是烦恼、什么是 ...

好的。感恩师父!

那就不“生拉硬套”了。
发表于 2015-7-1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arraboth 于 2015-7-11 18:45 编辑

我也覺得說是不予取有點牽強。還是比較接近妄語。
因為要參加考試,不能作弊是最大的考試規則 (應該報名簡章等都有寫),在提交報名表的同時,也就表示會接受考試規則。所以即使沒有口說,也是表意。若在表意當下就明知自己之後不會接受考試規則,那肯定是妄語,且對他人作損害。
只是若在報名當下認為自己會誠實應考,卻在考試時臨時決定作弊,這比較像違背承諾且造成他人損害,是惡業。
我想可能還是妄語類所攝,例如我們講誠諦語,若某人發過誓言,作過承諾,事後反悔背棄諾言,那麼他當初的話決不成為誠諦語,不管當初承諾時的心態如何。
例證: 百緣經 差摩比丘尼生時二王和解緣
時女聞已。白父王言。人身難得。我今已得。諸根難具。我今已具。信心難生。我今信生。佛世難值我今得值。唯願大王。莫置女身在諸難中。令女永離諸善知識。唯願慈愍。聽我出家。王答女言汝在胎時吾以許彼。由汝之故二國和善。不相侵陵。吾今若當不稱彼者則負言信。彼必當還與我作讎。諸天嫌我。不加擁護。大臣人民。都不見信。亦違先王宿舊法制。汝叵曾聞。阿闍世王。波瞿利王。如是等比。數十諸王。皆由妄語。墮地獄中。汝今云何。欲令使我同彼諸王。受地獄苦。而作妄語。汝今不宜請辭於我。

波斯匿王顯然認為背棄承諾是妄語,會下地獄。當然最後公主沒有嫁成,大概某些特殊情況下還是可以不守承諾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7-11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narraboth 发表于 2015-7-11 18:34
我也覺得說是不予取有點牽強。還是比較接近妄語。
因為要參加考試,不能作弊是最大的考試規則 (應該報名簡 ...

的确,现在很多考试,在正式开考发卷子之前,监考人员都会宣读考场纪律。若考生在下面不吭声,那就是默认会遵守考场纪律了。如果前面默认遵守纪律,后来再违反纪律,这个应该属于不诚信的情形。不诚信是否属于妄语,有待继续讨论。
发表于 2015-7-12 02: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2 02:39 编辑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5-7-11 14:48
硬要套,本身就不恰当。所以开始人家说要看百法明门,先知道心和心所的内涵,然后界定什么是烦恼、什么是 ...


不一定要先看百法明门的心与心所,考试作弊是众所周知的事,属于善恶无记哪一项应该很清楚。
我们可以想想,考试作弊是不是投机取巧,投机取巧是否起于偷心,由偷心驱动的加行是不是盗业,盗业是不是不与取,这是一条思路。
考试作弊所偷的不一定是试题答案,但一定是想偷取成绩差额或奖项,这可从为何要作弊的动机来看,就很清楚了。
比如,他夹带小抄入考场、串通同学给他看答案、找个枪手替他上场、买通评审老师给高分、骇进成绩网站篡改成绩等,他所偷的都不是试题答案,而是偷成绩差额,因为他一开始的动机就是想获得更高的分数,而那正是不与取的「事」,然后他才开始想作弊手法,也就是不与取的「加行」,等到放榜时他真的拿到高分了,那就是「究竟」。
我们可以再想想,乘客搭火车技巧性逃票以少缴钱、公司老板运用各种手法逃漏税金、诈骗集团透过谎言以诈取金额、赌徒买通球员放水打假球以获得高额赌金等,这些算不算盗业。
如果你愿意把它归类到广义的「不与取」,相信在举手投足时会更留意自己的心念,这并非没有好处的。
发表于 2015-7-12 0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2 02:31 编辑

system error, sorry.
发表于 2015-7-12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造化纯阳 发表于 2015-7-11 18:21
好的。感恩师父!

那就不“生拉硬套”了。

我个人感觉:云水堂主最近佛学水平下降的很厉害,有点张口就来,死不认错,愤愤不平的趋势。
 楼主| 发表于 2015-7-12 0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5-7-12 07:17
我个人感觉:云水堂主最近佛学水平下降的很厉害,有点张口就来,死不认错,愤愤不平的趋势。

凤凰师兄,
咱们这个帖子请尽量避免对个人的评价,集中从法理上进行不偏离主题的讨论。否则楼容易歪。
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5-7-12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造化纯阳 发表于 2015-7-12 08:56
凤凰师兄,
咱们这个帖子请尽量避免对个人的评价,集中从法理上进行不偏离主题的讨论。否则楼容易歪。
...

好的。接受师兄的提醒。谢谢。
发表于 2015-7-1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凤凰涅槃 于 2015-7-12 09:15 编辑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5-7-12 02:25
不一定要先看百法明门的心与心所,考试作弊是众所周知的事,属于善恶无记哪一项应该很清楚。
我们可以 ...

不与取——《丁福保佛学大词典》 (术语)他人不与而自取即偷盗。五戒中第二戒也。智度论十三曰:‘不与取者,知他物,生盗心。取物去。离本处。物属我。是名盗。’

不与取有三种——《法相辞典》
瑜伽六十卷七页云:复次若于他财食,饕餮而取;是不与取,贪欲所生。或受他雇而行劫盗,或恩所摄,或祈后恩,或为衣食,奉主教命,或为称誉,或为安乐,而行劫盗;如是一切不与取业,皆贪所生。复次若作是思:彼于我所,乐行无义;广说乃至九恼害事增上力故;而行劫盗。不必贪着彼所有财,不必希求诸余财物是不与取,瞋恚所生。或憎他故,焚烧聚落舍宅财物珍玩资具;当知彼触瞋恚所生盗相似罪。或更增强。或憎彼故,令他劫夺,破散彼财;他受教命,依行事时,彼能教者,不与取罪,从瞋恚生。复次若作是心:为师长故;而行劫盗;是为正法。名痴所生不与取罪。或作是心:若有诽毁天梵世主,骂婆罗门,法应夺彼所有财物;此不与取,亦从痴生。或作是心:若为祠祀,为祠祀支,为祠祀具,法应劫盗;是不与取,亦从痴生。

按照论典的解释,不与取基本就是盗。但是盗戒有个标准,就是要有一定的价值,请见《五戒表解》“是重物(值银八分以上)”。作弊的小抄能否价值银八分以上,很难有个标准界定。
一般的测验,价值量不大,那么小抄未必真的值钱;如果是高考、注册会计师考试、司法考试、博士考试等,就相对要有价值的多,小抄的价值就值钱了。
但智度论十三曰:‘不与取者,知他物,生盗心。取物去。离本处。物属我。是名盗。’小抄明明白白是自己的东西,不是他物。这条不符合不与取的定义。
 楼主| 发表于 2015-7-12 11: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把作弊的恶业和后续由于作弊所获得的利益(如升学,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等)延伸开来。
正如,某甲偷了100块钱,然后拿这些钱买了几斤苹果。我们可以说他偷了100块钱,而不能说他偷了几斤苹果。所以,考试作弊,应该说某甲通过某种违规方式取得了试题答案,这是他直接得到的东西,其他后续衍生出来利益不该算进来。
另外,如果“试题答案”不能确定属于“他所摄物”,那就不能算不予取,至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不予取,不属于典型的不予取。
发表于 2015-7-1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造化纯阳 发表于 2015-7-12 11:45
不同意把作弊的恶业和后续由于作弊所获得的利益(如升学,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等)延伸开来。
正如,某甲偷了 ...

其实还有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如我高考时,一同学英语极好,和另一同学正好在同一考场的前后位。前者将英语答案给后者看,后者因此英语考得不错。
那么像这种案例,肯定不能算不与取(盗)了。但一定不能说是如法的做法。
 楼主| 发表于 2015-7-12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5-7-11 07:21
不与取的所指是诸如货币、商品、关税、个人财物等有主权、物权的实体物。

师父吉祥如意!

师父所言“诸如货币、商品、关税、个人财务等有主权、物权的实体物”,弟子刚才基本上是按照师父的思路去思维的。但是突然脑子里蹦出另外一个词:盗法。

比如在家人偷看比丘律仪、盗听比丘诵戒;未受灌顶者(或未经上师允许者)偷阅密宗法本、仪轨、《密宗道次第广论》等。这些律仪、法本里面的内容,就像试卷上的答案一样不属于实体物,但是通常我们都称呼这种行为做”盗法、盗听“等。

请师父慈悲开示,这里的”盗法、盗听“是否也划作”不与取“?抑或是大律、密法属于比较特殊的”所摄物“,不可简单等同于”试题答案“?
发表于 2015-7-12 13: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2 13:37 编辑
造化纯阳 发表于 2015-7-12 11:45
不同意把作弊的恶业和后续由于作弊所获得的利益(如升学,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等)延伸开来。
正如,某甲偷了 ...


这跟你举的「偷钱以后去买苹果」的例子不一样,要从一开始为何要作弊的动机来区分,
会作弊的人大都是为了想不劳而获才铤而走险的,他一开始想偷的并不是「试题答案」,而是想偷得「不属于自己的好成绩」,
为了达到「偷得好成绩」这个目的,他可能使用的各种手法中,「偷看别人答案」的该别相属于不与取,「串通同学给他看答案」的该别相不属于不与取,
但这并不影响总相「偷得好成绩」仍是属于不与取。

另外有一种人,他作弊只是为了好玩,觉得挑战监考老师很刺激,类似恶作剧那样有趣,并不在乎成绩的高低,那么他一开始的动机并不是想犯不与取,
而在他可能使用的各种手法中,「偷看别人答案」的该别相属于不与取,「夹带小抄进考场」的该别相不属于不与取,总相「挑战监考老师」不属于不与取。
虽然他后来可能因此得了个好成绩,但那并非他的动机,而是属于后续延伸的价值,所以此时会稍微类似你举的「偷钱以后去买苹果」的例子。
发表于 2015-7-1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5-7-12 13:32
这跟你举的「偷钱以后去买苹果」的例子不一样,要从一开始为何要作弊的动机来区分,
会作弊的人大都是为 ...

还有个小事情。师兄没有提到,如果“不与取”了其他人的答案,但该答案是错的,没有因此取得好成绩呢?
发表于 2015-7-12 1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5-7-12 13:37
还有个小事情。师兄没有提到,如果“不与取”了其他人的答案,但该答案是错的,没有因此取得好成绩呢?

呵呵,有意思,算他倒楣,喔不是啦,
单就别相「偷看某人答案」来讲算不与取,且事意乐加行究竟等四项圆满;
对于总相「偷得好成绩」来讲仍算不与取,但是「究竟」这项不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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