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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笨者之帚

南传上座部是开许居士可以读全部律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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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2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政武在《佛教戒律学》中对俗人不能看律藏的反驳,因为网上流传的该书电子版,对此文不予录入,完全省略,故本人从书上扫描录入,整理如下,该文有理有据,对俗人不能阅读戒律一说,给予了坚决的反对。

  第四节俗人可阅戒律吗?

  中国佛教界向来流行一种讲法:“在家的俗人不可以看出家的戒律。”欧阳竟无直斥其非:
  “在家不可阅戒,谬也!”
  事实上,这种“在家不可阅戒”的讲法,连许多佛门硕学大德也未彻底究明,便信而不疑。例如第一节二项所引释弘一之说,谓受沙弥比丘戒,虽然授戒者不是“真正比丘”没有授戒的资格,所以受者不能真正得戒,但姑且受了挂个名也好,“否则以学律,必受他人讥评”云云。释圣严也在《俗人能看僧律吗》—文说:
  “比丘律乃为比丘所制,居士用不着研究,也不必研究。因为反复总是凡夫,着了此丘律,难免不将比丘律的尺度用来衡量现前的比丘生活,故也难免不会生起轻忽比丘的心理,若果真如此,‘贼住’的罪名也就不难构成了。”


  一、欧阳竞无的驳正

  俗人不得阅出家人的戒律,为何是“谬也”?欧阳竟无并未把理由说得很清楚。但他引大乘菩萨戒的经论为佐证的理由,也很重要。其说全文为:
  “《瑜伽师地论》中四十,即《善戒经》、《地持经》同本,言:是在家,或是出家,先于无上正等菩提发弘愿已,当审访求同法菩萨羯磨受戒;如是菩萨,若在家品,若出家品,住律仪戒,有其四种他胜处法、四十三种有所违犯。
  “其第二十五不许学小戒: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起如是见、如是立论:菩萨不应听声闻乘相应法教、不应受持、不应修学,菩萨何用于声闻乘相应法教听闻、受持、精勤修学?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又第八戒:如薄伽梵于別解脱毗奈耶中,将护他故,建立遮罪,制诸声闻令不作;菩萨于中应等修学无差别。”
  “圣典煌煌,大应学小。奈何在家发菩提心受菩萨戒,不应详阅比丘戒律?”
  “有古德发如此论:在家阅戒,于小为犯。然若精熟,用化有情,是有违犯,净而非染。如是清净,犯亦无碍。是等卸通,最堪崇敬,吾于密部,亦如所云。”
  欧阳氏这段话的大意是:依《瑜伽师地论》所说,大乘菩萨对于大乘菩萨戒律、小乘(声闻)的戒律(各部律藏即是),应平等一体去学习。若有人作“不应学习、受持小乘戒”立论的,便属违犯大乘戒了。既然如此,即大乘菩萨应学习小乘的戒律,为何在家菩萨又不许详阅比丘戒律?于理显然不通。最后,他引古德一种圆通解释:在家阅比丘律,原则是不许可的;但若娴熟戒律之后,能劝人守戒行善,即使犯此原则也无妨了。他又说在密宗经论中,也有类似的讲法。
  欧阳氏所引的证据虽未算强而有力的直接证据,但其推论是对的。


  二、道宣误解为起因

  这个何题的症结在于:起因显然是道宣的误解,由是后世以讹传讹,便以为真的有“俗人不可阅出家戒”之类的佛说了。何以言之?兹从道宣误解说起。
  原来,在道宣的《四分律戒本疏》卷一上有段这样的文字:“故论云:三藏为言,律藏胜故,密故;唯佛独说,制必僧中,不许余众之所读诵;非所学故。”
  那么,道宣这段话是根据什么“论”来的?依北宋·元照的《行宗记》卷一解释,乃出自《萨婆多论》。按此论的全名为《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其性质为解释《十诵律》的“律论”,此书历来简称为“婆论”或“多论”。有关道宣上引的文字,出在此论卷一的一则问答中。原文云:
  “问曰:契经阿毗昙,不以佛在初。独律诵,以佛在初?
  答曰:以胜故,秘故,佛独制故。”
  “如契经中,诸弟子说法;有时如释提桓因,自说布施为第一。何以故?我以施故,得为天王,所愿如意。佛言:如是;有时化作化佛,化佛说法。律则不尔,一切佛说,是故以佛在初。
  “有如契经,随处随决,律则不尔。若屋中有事,不得即结,必当出外,若白衣边有事,必在众结。若聚落中有事;亦在众结。若于五众边有事,必当比丘、比丘尼边结,是以佛在初。”
  这段文字大意是说,―般的“契经”(宣扬佛法理论的经典),并非必须由佛陀亲自宣说;如释提桓因天王也曾说过“布施为第一”的经典义理。又有时“化佛”(佛的化身!)也可以说经义的。唯独戒律,都不可由他人代制,其始初都类佛陀亲自所制订的。同时,遇有经义上问题,可以随时解决掉。但遇到犯戒的事,则不可如此,必须经过合法郑重的方式(指布萨、羯磨),在僧团中解决。要言之,这段文字指的是两项问题必须由佛陀亲自处理:(1)创制戒条,(2)犯戒的处理;但并无如道宣所说的,戒条本身“不许余众之所读诵”的涵义在内。
  以现代法学的道理来说,戒律的订定即是“立法”,而具体案件之处理好比法院的“审理”,这两者采必要的秘密程序,今天还是常有的事。而当初佛陀制戒,本来是“随犯随制”的,所以每制一新戒条,等于是“审理”与“立法”的合一,为维持僧团的名誉;维护犯戒者的尊严,不许不相干的人(俗人及其他与不具参与会议资格者)参与,这是理所当然的。就是制了戒条后,有人犯戒,也应在僧团中如法(羯磨、忏悔等程序)当然亦应对外保密。这种义理,也正如儒家所说的“扬善于公庭,规过于暗室”。但若与此义理全不相干,既非“制戒”,又非“处理犯戒”,竟不许他人阅戒律的文字,岂有此理乎?若果这也算“犯戒”,岂非佛教也有“文字狱”思想?显非如此。征诸南传佛教反而鼓励俗人阅律藏,亦可知中国的讲法无道理了。盖若阅戒律也犯戒,则印刷、出版、贩卖、陈列律藏者就应犯更重的戒才是了,岂不荒谬?


  三、以讹传讹千余年

  此事之所以自道宣以来即以讹传讹千多年;一些人把阅律与“贼住”混为一谈,也可能是重要原因。如弘一在《征辨学律义八则》文,即有如此问答: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依此义判,己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

  弘一这段话,是要从“贼住”(即白衣人、停止僧权等人不具资格而参加僧团羯磨议事的情形,称为贼住)的义理来作旁证以说明俗人(白衣)学比丘律是可以的;其出发点固然很好,但他这样引证法反而把问题弄复杂了。其关键是不求“正证”,却从“反证”法求不得,才从“贼住”的“旁证”来推理。所谓“正证”是:“俗人不得读诵戒律”这件事本来是没有的。而其“反证”即:“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之思路。
  接着,尚有一则问题,弘一引宋元照的解释,也很有参考价值: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令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这是弘一引元照的观点,来证明俗人读律“无贼住过”;以“无贼住过”来旁证“白衣可学比丘律,其路途未免曲折’既如上述。但元照这几句话“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亦多如之。”却是很重要的。只可惜连元照也未弄清上述道宣所引《萨婆论》的话是衍义错误的,才费如许功夫去解释。


  四、必须彻底澄清

  总之,“俗人不可读戒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根据的。之所以代代以讹传讹下来,起因在道宣的“戒疏”之误解。后来许多大德又把这问题与“贼住”混在一起,由是益加难以澄清了。最后还应附带说明此事的重要性。现代佛学自杨文会、欧阳竟无等倡议以来,近代中国许多硕学大儒都涉及佛学研究,如梁启超、康有为、谭嗣同、章太炎、胡适、熊十力、牟宗三、方东美等是,由是“居士佛学”或“白衣佛学”蔚成风气,对中国现代佛教的复兴功莫大焉。惟专研藏者,尚甚少见,若今后袭“俗人不可读律”谬见,无异阻碍学者的研究,实无益于戒律的宏扬也。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俗人不可阅戒”之谬说,必须彻底澄清。余费许多运夫考证此事,意即在此。

 楼主| 发表于 2013-4-22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愚者 发表于 2013-4-22 18:26
佛在世时,佛典以经有文字记载了吗?听说没有。律藏也未结集,所以似乎只在半月比丘布萨时,才会将律从头诵一 ...

布萨的时候,因为同时包含了还净中诸如发露忏悔等诸多程序,所以白衣是不适合听闻的,但比丘戒的戒条本身,俗人是可以了解的,佛曾经亲为阿阇世王说起戒律,这就证明了白衣是可以听闻比丘戒的,如果白衣不能知晓比丘戒,这么重要的问题佛当然应该明确说明,但佛从来未曾如是遮止,反而为白衣讲解比丘戒,故白衣不得阅比丘戒,哪怕是有佛一世,也是不能成立的吧。
发表于 2013-4-2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摘一些南传佛教对【居士阅律】的说明,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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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觅寂尊者:《上座部佛教在家居士须知 下篇 布施修福篇》

7.    问:请问尊者:听说在家人阅读出家人的《律藏》会构成盗法重罪,终生不得出家,是真的吗?

  答:并非如此。在不得出家的五十几种人当中,并没有「阅读《律藏》的盗法重罪者」这种人。
【按:就此事以前请教过几位师长,我们有部律统也是如此,并没有说阅读过律藏的人不能出家】在佛世时,三藏还没有结集,佛陀所开示的法和所制定的律,只由弟子们展转背诵而流传着,所以佛陀不会制定「阅读《律藏》的盗法重罪者不能出家」这一规定。在不得出家的二十几种人当中,有一种称为「贼住者(theyyasaṃvāsaka)」。

  在注释书解释:「『贼住者』有-外形之贼、共住之贼与(外形和共住)两者之贼三种。当中,凡自己出家后,没有计算比库的雨安居数、没有依长幼接受比库【按:即“比丘”】沙马内拉【按:即“沙弥”】顶礼、没有挡住座位,也没有在伍波萨他【按:即“布萨”】时出席,这种以非清净的心性而只是外形的盗贼者,称为外形之贼。凡有沙马内拉前往外国后,计算比库的雨安居数、依长幼接受(比库或沙马内拉)顶礼、挡住座位,并在伍波萨他时出席,这种只是共住的盗贼性者,称为共住之贼。由于他的(袈裟)外形是比库们所给与的,所以不是外形之贼。凡是自己出家后,前往寺院,依长幼接受(比库或沙马内拉)顶礼、挡住座位、计算比库的雨安居数,并在伍波萨他时出席,这种以外形和共住的盗贼性者,称为(外形和共住)两者之贼。这三种贼住为这里的意趣。 」

  因此,「贼住」与在家人阅读《律藏》无关。在家居士学习比库戒律,一方面,可以护持比库持戒;另一方面,也对有心想要终生修梵行者,在出家时有个戒律基础,能尽快进入状况。

  《普端严注》在解释制戒十利时谈到:「『为了令诸无信者生信』-当有制定学处时,假如无信的人们在看见而知道所制定的学处,或者看到依所制定的学处而奉行的比库们时,说:『凡是世间大人的烦恼、污秽、愚昧处,这些沙门释迦子住于离、远离,实在做了难作、实在做了难事!』因此生起信心,就如见了《律藏》圣典的邪见感恩婆罗门一般。以此而说:『为了令诸无信者生信』。

  『为了令诸已信者其信增长』-当已信佛教的良家之子,在看见而知道所制定的学处,或者看到依所制定的学处而奉行的比库们时,说:『好啊!尊者们做了难作之事,他们守护终生一食、梵行、摄护维那亚。』如此而生起更多、更多的净信。以此而说:『为了令诸已信者其信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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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座部佛教居士可以读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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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利三藏未有任何禁止居士读律的记载,上座部佛教允许居士阅读全部律藏。南传上座部僧团亦鼓励在家居士学习和了解比库学处。

  “诸比库,这三种东西是亳无隐瞒的照耀给人们看的。三者为何?一为明月、二为炎阳、三为如来经、律也。”《南传上座部佛教经藏》·增支部·第3.13.129 经

律藏记载

  《律藏·巴拉基咖》【按:即“波罗夷”或“他胜”】中记载佛陀说:
  “诸比库,缘于十义,我为比库们制定学处:为了僧团的优越,为了僧团的安乐;为了折服无耻之人,为了善行比库们的安住;为了防护现法诸漏,为了防御后世诸漏;为了无信者生信,为了已信者增长;为了正法住立,为了资益于律。”(Pr.39)
  义注在解释“为了无信者生信,为了已信者增长”时说:
  “为了无信者生信:有了学处的制定,那些无信心但却知道学处的制定、或者见到比库们遵照学处而行的智者们会说:‘对于世间上大多数人染着、秽恶、愚昧之事,这些沙门释迦子却能远离、离而安住,他们确实行难行之行,确实行重大之行。’从而生起信心,就像看了律藏后的邪见者三吠陀婆罗门一样。所以说‘为了无信者生信’。
  为了已信者增长:那些对佛教有信心的善男子知道了学处的制定,或见到比库们遵照学处而行,[说]:‘啊,这些圣尊行难行之行,他们终生只吃一餐、行梵行、守护律仪。’从而信心越来越增长。以此故说‘为了已信者增长’。”(Pr.A.39)
  从佛世尊“为了无信者生信,为了已信者增长”这两项利益而制定诸学处来看,在家人了解和学习比库学处是很有必要的。

经藏记载

  《南传上座部佛教经藏》·长部·沙门果经(Samannaphala Sutta) 记载,佛陀向在家人阿迦答沙都王(Ajātasattu,阿阇世王)详细解说了“比库如何具足戒行”的“小分戒、中分戒、大分戒”。

误解的根源

  《南传上座部佛教律藏》·九十二巴吉帝亚法(pācittiya)
【按:即“波逸提”或“波逸底迦”或“单堕”】第一 妄语品

  〔九〕任何比库,将某比库之粗罪,向未受比库戒(具足戒)者说的,除非得到该比库同意外,巴吉帝亚(波逸提)罪。 粗罪者:四巴拉基嘎【按:即“波罗夷”或“他胜”】及十三桑喀地谢沙(四波罗夷及十三僧残)。

  有的人写文章将与上述记载相应的《摩诃僧祇律》等的晦涩的古文断章误读,把律藏本意是不得向未受具足戒者说某比库的粗罪,解释为不得向未受具足戒者说律,这上座部佛教无关。

居士读律之功德

  在家居士了解比库戒律,至少可以获得以下五项功德:

  1、增长对佛法以及僧宝的净信心;
  2、佛陀的教法包括正法与律两大部分,明白戒律有助于更完整地学习世尊的正法、律;
  3、懂得如何通过如法、如律的方式护持僧团和比库;
  4、对某些比库轻慢、违越戒律的言行进行监督和劝谏。
  5、对于有心出家者,可先打好戒律基础,做好梵行生活的准备,出家后便可以少犯戒并致力于禅修。

发表于 2013-4-2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摘录劳政武《佛教戒律学》中的一段。他考证了汉传律宗“俗人不得阅律”误解的根源,非常精彩。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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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俗人可阅戒律吗?
  中国佛教界向来流行一种讲法“在家的俗人不可以看出家的戒律。”欧阳竟无直斥其非:


  “在家不可阅戒,谬也!”


事实上,这种“在家不可阅戒”的讲法,连许多佛门硕学大德也未彻底究明,便信而不疑。例如第一节二项所引释弘一之说,谓受沙弥比丘戒,虽然授戒者不是“真正比丘”没有授戒的资格,所以受者不能真正得戒,但姑且受了挂个名也好,“否则以学律,必受他人讥评”云云。释圣严也在《俗人能看僧律吗》一文说:


  “比丘律乃为比丘所制,居士用不著研究,也不必研究。因为凡夫总是凡夫,看了比丘律,难免不将比丘律的尺度用来衡量现前的比丘生活,故也难免不会生起轻忽比丘的心理,若果真如此,‘贼住’的罪名也就不难构成了。”


一、欧阳竟无的驳正

  俗人不得阅出家人的戒律,为何是“谬也”?欧阳竟无并未把理由说得很清楚。但他引大乘菩萨戒的经论为佐证的理由,也很重要。其说全文为:


  “《瑜伽师地论》中四十,即《善戒经》、《地持经》同本,言:或是在家,或是出家,先于无上正等菩提发弘愿己,当审访求同法菩萨病磨受戒;如是菩萨,若在家品,若出家品,位律仪戒,有其四种他胜处法、四十二种有所违犯。
  “其第二十五不许学小戒:若诸菩萨安位菩萨净戒律仪起如是见、如是立论:菩萨不应听声闻采相应法教、不应受持、不应修学,菩萨何用于声闻乘相应法教听闻、受持、精勤修学?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又第八戒:如薄伽梵于别解脱毗奈耶中,将护他故,建立遮罪,制诸声闻令不作;菩萨于中应等修学无差别。
  “圣典煌煌,大应学小。奈何在家发菩提心受菩萨戒,不应详阅比丘戒律?
  “有古德发如此论:在家阅戒,于小为犯。然若精熟,用化有情,是有违犯,净而非染。如是清净,犯亦无碍。是等圆通,最堪崇敬,吾于密部,亦如所云。”


欧阳氏这段话的大意是:依《瑜伽师地论》所说,大乘菩萨对于大乘菩萨戒律、小乘(声闻)的戒律(各部律藏即是) ,都应平等一体去学习。若有人作“不应学习、受持小乘戒”立论的,便属违犯大乘戒了。既然如此,即大乘菩萨应学习小乘的戒律,为何在家菩萨又不许详阅比丘戒律?于理显然不通。最后,他引古德一种困通解释:在家阅比丘律,原则是不许可的;但若娴熟戒律之后,能劝人守戒行善,即使犯此原则也无妨了。他又说在密宗经论中,也有类似的讲法。
  欧阳氏所引的证据虽未算强而有力的直接证据,但其推论是对的。


二、道直误解为起因


  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起因显然是道宜的误解,由是后世以说传说,便以为真的有"俗人不可阅出家戒"之类的佛说了。何以言之?兹从道宣误解说起。
  原来,在道宣的《四分律戒本疏》卷一上有段这样的文字:


  “故论云:三藏为言,律藏胜故,密故;唯佛独说,制必僧中,不许余众之所读诵;非所学故。”


那么,道宣这段话是根据什么“论”来的?依北宋•元照的《行宗记》卷一解释,乃出自《萨婆多论》。按此论的全名为《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其性质为解释《十诵律》的“律论”,此书历来简称为“婆论”或“多论”。有关道宣上引的文字,出在此论卷一的一则问答中。原文云:


  “问曰:契经阿毗昙,不以佛在初。独律诵,以佛在初?答曰:以胜故,秘故,佛独制故。
  “如契经中,诸弟子说法;有时如释提桓因,自说布施为第一。何以故?我以施故,得为天玉,所愿如意。佛言:如是;有时化作化佛,化佛说法。律则不尔,一切佛说,是故以佛在初。
  “有如契经,随处随决,律则不尔。若屋中有事,不得即结,必当出外。若白衣边有事,必在众结。若聚落中有事,亦在众结。若于五众边有事,必当比丘、比丘尼边结,是以佛在初。”


这段文字大意是说,一般的“契经” (宣扬佛法理论的经典) ,并非必须由佛陀亲自宜说;如释帝(释提桓因)天王也曾说过“布施为第一”的经典义理。又有时“化佛” (佛的化身)也可以说经义的。唯独戒律,都不可由他人代制,其始初都是佛陀亲自所制订的。同时,遇有经义上问题,可以随时解决掉。但遇到犯戒的事,则不可如此,必须经过合法郑重的方式(指布萨、揭磨) ,在僧团中解决。要言之,这段文字指的是两项问题,必须由佛陀亲自处理:(1)创制戒条,(2)犯戒的处理;但并无如道宣所说的,戒条本身“不许余众之所读诵”的涵义在内。
  以现代法学的道理来说,戒律的订定即是“立法”,而具体案件之处理好比法院的“审理”,这两者采必要的秘密程序,今天还是常有的事。而当初佛陀制戒,本来是“随犯随制”的,所以每制一新戒条,等于是“审理”与“立法”的合一,为维持僧团的名誉,维护犯戒者的尊严,不许不相干的人(俗人及其他不具参与会议资格者)参与,这是理所当然的。就是制了戒条以后,有人犯戒,也应在僧团中如法(羯磨、忏悔等程序)解决,当然亦应对外保密。这种义理,也正如儒家所说的“扬善于公庭,规过于暗室”。但若与此义理全不相干,既非“制戒”,又非“处理犯戒”,竟不许他人阅戒律的文字,岂有此理乎?若果这样也算“犯戒”,岂非佛教也有“文字狱”思想?显非如此。征诸南传佛教反而鼓励俗人阅律藏,亦可知中国的讲法无道理了。盖若阅戒律也犯戒,则印刷、出版、贩卖、陈列律藏者就应犯更重的戒才是了,岂不荒谬?


三、以说传说千余年


  此事之所以自道宣以来即以说传说千多年,一些人把阅律与“贼住”混为一谈,也可能是重要原因。如弘一在《征辨学律义八则》文,即有如此间答: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


弘一这段话,是要从“贼住”(即白衣人、停止僧权等人不具资格而参加僧团揭磨议事的情形,称为贼住)的义理来作旁证以说明俗人(白衣)学比丘律是可以的;其出发点固然很好,但他这样引证法反而把问题弄复杂了。其关键是不求“正证”,却从“反证”去求不得,才从“贼住”的“旁证”来推理。所谓"正证"是"俗人不得读诵戒律"这件事本来是没有的。而其“反证”即“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之思路。
  接着,尚有一则问题,弘一引宋元照的解释,也很有参考价值: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无乃太急。学者详之’……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证无有贼住过矣。


这是弘一引元照的观点,来证明俗人读律“无贼住过”;以“无贼住过”来旁证“白衣可学比丘律”,其路途未免曲折,既如上述。但元照这几句话“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古来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时信士,亦多如之。”却是很重要的。只可惜,连元照也未弄清上述道宣所引《萨婆论》的话是衍义错误的,才费如许功夫去解释。


四、必须彻底澄清


  总之,“俗人不可读戒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根据的。之所以代代以说传说下来,起因在道宣的“戒疏”之误解。后来许多大德又把这问题与“贼住”混在一起,由是益加难以澄清了。
  最后还应附带说明此事的重要性。现代佛学自杨文会、欧阳竟无等倡议以来,近代中国许多硕学大儒都涉及佛学研究,如梁启超、康有为、谭嗣同、章太炎、胡适、熊十力、牟宗三、方东美等是,由是“居士佛学”或“白衣佛学”蔚成风气,对中国现代佛教的复兴功莫大焉。惟专研藏者,尚甚少见,若今后仍执此“俗人不可读律”谬见,无异阻碍学者的研究,实无益于戒律的宏扬也。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俗人不可阅戒”之谬说,必须彻底澄清。余费许多功夫考证此事,意即在此。


发表于 2013-4-2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笨者之帚 发表于 2013-4-22 21:20
劳政武在《佛教戒律学》中对俗人不能看律藏的反驳,因为网上流传的该书电子版,对此文不予录入,完全省略, ...

哈哈,原来你也粘了这段。
 楼主| 发表于 2013-4-22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礼进 发表于 2013-4-22 21:57
哈哈,原来你也粘了这段。


晕倒,我是自己录入的,原来网上有啊
发表于 2013-4-22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笨者之帚 发表于 2013-4-22 23:06
晕倒,我是自己录入的,原来网上有啊

不是啊,我也是OCR然后自己整理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4-22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礼进 发表于 2013-4-22 23:13
不是啊,我也是OCR然后自己整理的。


哈哈,重复了
18#那段,大部分也是我转载的正文嘛

发表于 2013-4-23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晕
发表于 2013-4-2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座部鼓励居士们阅读、学习律藏还有一个原因,律藏中记载了很多佛教历史事件,对于学习佛法有很大的裨益,不仅仅是有益于学习戒律。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凡悟静 发表于 2013-4-23 12:25
有些晕

不必晕,各宗传统不一样,不过我觉得南传和格鲁派的看法是可取的,居士阅读戒律是没障碍的。
发表于 2013-4-23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居士可以阅律



居士不可以听比丘布萨时诵戒。这是对的,但佛陀并没有禁止居士在家自学律藏。

佛藏经:
舍利弗。我为利益持戒比丘故。说二百五十戒经。如是痴人。乃以世间小因缘故。向在家者说。乃至书写以示白衣。

这是说持戒比丘的,为了世间小利向在家人说戒本。不是禁止在家者的。

巴利律藏小品犍度第十一
五百犍度

具寿摩诃迦叶告僧伽,言:诸大德。请听我言。我等之戒,有关在家人。虽是在家人,亦知我等:此是汝等释子应(为),此是不应(为)。


摩诃僧祗律卷二十六
尔时须达。往世尊所。头面礼足却坐一面。具以上事乃至被举不被举。具白世尊。被举人我等当云何恭敬供养。唯愿世尊。具分别说。佛告居士。有义应知无义亦应知。是法非法。是律非律。皆悉应知。是中有义如法如律。

弘一律师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所以我的结论:比丘可以自己不向居士说戒本,但不能说佛陀禁止居士学律。

摩诃僧祇律卷第二十七
王者
佛住王舍城耆旧庵婆罗园如沙门果线经中广说。乃至比丘生疑。得王前说戒不。以是因缘。往白世尊。佛言。王者能作不饶益事。如上贼中广说。是名王。

这里提到沙门果经,佛陀给王说比丘戒,比丘生疑,得王前说戒不?

摩诃僧祇律中还有:
佛言。贼是林中王。能作不饶益事得说。
尔时比丘为未受具足人。说五众罪波罗夷乃至越毗尼罪。

是因为居士根据戒律讥讽比丘,所以佛陀禁止比丘向居士说波罗提木叉。

但没有说居士不可以学啊。
王,贼,都听到了戒本,居士可以相传啊。

谓犯越毗尼罪。乃重突吉罗也。即使比丘向居士说了波罗提木叉,也仅仅是突吉罗。但居士可以自己想办法学律,因为佛陀告诉居士:有义应知无义亦应知。是法非法。是律非律。皆悉应知。具体你用的什么办法,佛没有说啊。

所以我的结论:比丘可以自己不向居士说戒本,但不能说佛陀禁止居士学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比丘经典总有三藏。在家俗侣得闻二藏,谓论及经。毗奈耶教是出家轨式,俗不合闻。”

《大智度论》“毗尼中说白衣不得闻律”

《分别功德论》:毗尼者禁律也,为二部僧,非沙弥清信士女所可闻见。

这里都是说居士不得闻律,是指偷听比丘说戒或律羯磨,或者向比丘学律。
跟居士自学没有冲突。

鞞婆陵耆经中的陶师居士按照部分比丘戒律行持。与根有部毗奈耶所引的,均是迦叶佛时事。陶师居士如何得知比丘戒律?

佛制戒,是随事制戒,有比丘向居士说戒律后,佛才制戒。

转载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fd0d7301011ose.html

发表于 2013-4-2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笨者之帚 发表于 2013-4-22 09:20
应该说这个教导藏传跟南传是基本一致的,继承了佛教的传统观点。


不是那么肯定。您和其他人的依据我都看到,也都认同。无法反驳。可是,我明明记得,2000年在五台山,说到(比丘尼)戒律时候,活佛还开玩笑说,本来这是我们出家人的事(指他自己和在场的比丘尼听众),但今天由于必须翻译,所以“我们的秘密要被在家间谍听去了...”。这是半开玩笑。但如果我没记错(也就是说,活佛当时确实有这么说...应该没记错,印象很深),那么,显然也是表示藏传也有这规矩啊?!困惑中....
发表于 2013-4-24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3-4-23 22:31
不是那么肯定。您和其他人的依据我都看到,也都认同。无法反驳。可是,我明明记得,2000年在五台山,说 ...

  我认为,倒不能说南传和藏传的说法对此完全一致。
  应该说:南传不仅是开许,而且是提倡。
  藏传佛教对此是:既不反对,也不提倡。
  【既不反对】是指不像汉传佛教那样反对俗人学习僧戒。不承认类似于【俗人阅戒是盗法】、【俗人学戒是贼住】、【俗人学戒终身不得出家】这些说法。反过来,承认在家人把出家人戒律中除了羯磨一类的内容拿过来手持,也有功德。
  【也不提倡】是指:没见过谁,像南传佛教那般着力提倡在家人学戒。而且似乎从来也没有师长专门以在家人为主要对象口传或讲解出家人的戒律。(当然,这也可能与历史有关。总体而言历史上藏地系统学习佛理的似乎很少有在家人。)
  比如去年五一,仁波切在北塔传五部大论根本颂,传到《律经》时,仁波切特地说,一方面律经比较长,恐怕来不及念完;另一方面,给在家人传《律经》不太合适。于是就改传了《律海心要颂》。不知道这是因为藏传佛教有这种传统,还是因为照顾汉传佛教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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