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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笨者之帚

供养僧伽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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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笨者之帚 发表于 2012-8-5 23:40
老实说,我看了一下您贴的文章,觉得其中有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和汉传、藏传都有很多不同之处。
个人觉 ...

“觀點”本身,似乎沒甚麼可商榷的。因為上座部傳承的律和漢藏的律部本來就不同,上座部傳承中確實沒有代持淨,而有部律是許的。
我覺得,這就是一個互相尊重的問題。可能在漢傳、藏傳看起來,某些南傳(確實不是全部)持戒太嚴,不利於弘法利生等等。但只要人家自己持自己的戒,沒有來干涉藏傳漢傳等,那就好,何必替他們擔心“麻煩”“不可能達到目標”呢。
畢竟,他們持的戒是有根據的,不是自己臆想出來的。而且他們持戒的行為,也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至於他們自己麻煩不麻煩,是否認為不可能做到,或者是否“有利于信众广种福田,有利于佛法弘扬光大”,這是他們自己的事,旁人是無法干涉的。
雲南地方的上座部佛教,和泰國的情形類似,相當於摩訶尼柯耶的“大眾化”部派(持戒比較松)影響是很大的,故而僧人持錢用錢,在缽中接受錢的現象確實很普遍。但嚴格地按照上座部本身的傳統來說,這並不符合律法的要求。
就好比說,漢藏地區的僧人中,歷史上和現在,也有許多不如法但是很普遍的做法,不能因為普遍,就以為合理。比如帕朋喀仁波切就曾多次嚴厲地批評當時藏區僧眾中存在的許多“習以為常”“大家幾乎都這麼做”但是卻不如法的行為。可見,一方面,不如法的行為氾濫,是漢傳、藏傳、南傳地區所共同的現象,也是教法漸趨衰亡過程中必然發生的事情。但不論何種傳承、地區中的大德,都是斥責,而不是隨喜這些現象的。
另外,上面似乎版主誤解了南傳的“不捉金銀”,認為是“不能用手碰”。固然,有所謂“觸成惡作”(包括金銀)。但不持金銀錢戒主要限制的是,不能擁有、使用、尋求、要求錢財。而不在於“僅僅不用手碰”。事實上,如果在寺院發現俗人失落的錢,為了避免被他人取走而造成施主的損失,僧人是可以取這些錢並且暫時代為保存的。


发表于 2012-8-6 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2-8-6 00:09
“觀點”本身,似乎沒甚麼可商榷的。因為上座部傳承的律和漢藏的律部本來就不同,上座部傳承中確實沒有代 ...

嗯,师兄说的很是,上文也只是个人观点,当然没有指责的意思,只是觉得,为了僧伽能更好的弘扬佛法,佛陀在世的时候也说过,小小戒可舍,菩萨戒也有开遮方便,所以,某些枝节性的,而非根本性的戒律,应该也可以变通。汉传佛教就有先例,百丈清规的规定也未必全合于律制,耕地求食也违背戒律的传统,但是为了教法的延续,这些做法都是可以谅解的。
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大批僧众有违戒律,难道都是不懂戒不持戒么?
发表于 2012-8-6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知识了
发表于 2012-8-6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2-8-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赞叹笨师兄的细致教导,让我们学到了很多知识;

也感谢各位师兄的争鸣与论述,然我们更完整的了解戒律礼仪
发表于 2012-8-6 11: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叹!受教!
发表于 2012-8-6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大批僧众有违戒律,难道都是不懂戒不持戒么?

原因很多。不可否认,確實很多僧人真的是“不懂戒”的。而至於懂戒為什麼不持戒,只能說,這是教法衰亡的客觀規律所致。越到一位世尊的教法存續的後期,持戒的人就越少,甚至不是說他本人不願意持,而是到了“想持也未必能持”的地步,比如當年的弘一大律師。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2-8-6 23:07
原因很多。不可否认,確實很多僧人真的是“不懂戒”的。而至於懂戒為什麼不持戒,只能說,這是教法衰亡的 ...

在这点上,我们的认知可能有差异,我觉得某些戒,例如不捉金钱戒,是【戒律系统的不同】,所以微细的戒条上有差异,开遮有所不同,而不是【大家都公认这个戒条是正确的,却不去持守这个戒条】。这点上,要和【因为是末法时代,所以“想持也未必能持”】区分开。
我对这个戒条了解的不多,但总结一下,我不认为玛欣德尊者在这个戒条的解释是【所有戒律传承系统】都共许的,也未必是【南传、藏传、汉传佛教界】所公认的,甚至在南传佛教界内部也有不同说法,从这点来说,这和能否受持无关。另外,五分律卷二十二(大二二·一五三上):“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有部百一羯磨十曰:‘尔时佛在拘尸那城壮士生池娑罗双树间,临欲涅槃,告诸苾刍曰:我先为汝等广已开阐毗奈耶教,而未略说,汝等今时宜听略教(梵云僧泣多毗奈耶)。且如有事,我于先来非许非听。若于此事顺不清净违清净者,此是不净,即不应行。若事顺清净违不清净者,此即是净,应可顺行。’前面也有提到,时势移易,世尊时代某些事是容易做到的,例如不捉金银戒,那是农业社会,可以托钵化缘,衣被、卧具,也都有信众供养。至于住,就住在精舍里;没有精舍的话,便露地住、树下宿。而行的话,就是自己走路而已!但现在是工商社会中,我们生活所需大约有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通过「交易」而完成的,既不可能靠自己去生产,也不可能须用时再到处化缘。而交易,最基本的媒介就是「金钱」。所以在这工商时代,如还要严守「不持金银戒」,倒会增加很多麻烦:因为僧人必须有近事男、近事女(净人)侍侯,才能买车票,才能出远门,才能换取生活所需,也才能弘法、办事。这其实是既更不方便,也更无效益。跟随随方毗尼的精神,其实这应可以变通。我看到泰国有关情况介绍,似乎也是这样,现在泰国佛教徒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5%,僧团约有29万人,其中比丘约18万,沙弥10万。寺院约2.5万座、佛塔10万座,平均每一个乡有一座寺院。属于王室的寺院有100多座。法宗派(Thammayut Nikai)主要流行于王室人员为首的贵族阶层信徒中,该派自称“符合佛法的部派”,因此看重经典,强调要行解双优,既要掌握经论,也要严格持戒,严格规定受戒的地点、程序、仪式,僧人在颂经时要严格区别送气音和不送气音,规定双肩披履僧衣,尤其对奉守“不持金银戒]”非常认真,现有寺院1000多座。此派僧侣在国内居于少数,但掌握了上层僧伽的领导权,其成员又多是王室人员和贵族,因之有相当的实力,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大宗派(Maha Nikai)主要流行于广大民间的信徒中,为泰国佛教历史最久的宗派。此派僧人持戒较宽,允许僧人抽烟,嚼槟榔及接触金银钱财等,在国内有24000座寺院,分为泰北、泰南、泰中三部分,与法宗派合在一起统称国内僧团四大部。大宗派僧人众多,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是泰国佛教发展的中坚力量。法宗派和大宗派各有自己的僧王和行政系统,双方和平相处,共同发展。


发表于 2012-8-7 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认为玛欣德尊者在这个戒条的解释是【所有戒律传承系统】都共许的,也未必是【南传、藏传、汉传佛教界】所公认的,甚至在南传佛教界内部也有不同说法


"我不认为玛欣德尊者在这个戒条的解释是【所有戒律传承系统】都共许的"——這個是肯定的啊。弘一大律師曾說(大意):“於四分律中,不捉金銀戒不難持,只需懂得如何作法說淨即可”。而瑪尊者自己在開示中就明確說過(大意):“他部或有開許代持淨,唯於巴利律藏中無所聞耳”,又說(大意):“諸(律)部互摻雜,智者所不許”。也就是說,瑪欣德尊者其實一向明確說明,他的說法代表巴利律學傳承的立場,不是“【所有戒律传承系统】都共许的,也未必是【南传、藏传、汉传佛教界】所公认的”。並且他也不贊同用將不同律部互相參雜,或者各據自己的立場攻擊他部,

至於“甚至在南传佛教界内部也有不同说法”,似乎摩訶尼柯耶(大宗派)對其僧人持金銀錢的做法,並沒有提出有效的(建基於巴利三藏及三藏注疏以及被公認的祖德所造之論)辯護。當然,也可能是我見識少,不知道是否有人有相關資料可以分享(就是摩訶尼柯耶面對法相應尼柯耶的批評,是如何自我辯護的呢?)?
发表于 2012-8-7 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至於說“佛世持戒易,如今持戒難”(從農業社會發展成工商業社會),這正說明眾生福報轉劣,教法漸趨衰微嘛。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2-8-7 04:41
"我不认为玛欣德尊者在这个戒条的解释是【所有戒律传承系统】都共许的"——這個是肯定的啊。弘一大律師 ...


对于僧戒,本人知之甚少,不知大宗派有无专门的戒律方面的辩论,但足以看出,哪怕在南传佛教内部,对于此戒也有不同的戒律传承,因此,如果生起【只有如此持戒方为如法】这类的想法,未必符合各大戒律的传统,以此去衡量其他戒律系统,进而对其他戒律系统的持戒有所微词,似乎也不足为训。

当然,这里绝非是在说伐折羅伊喜伐羅兄,只是强调一下由于戒律传统的差异,不捉金钱戒并不适用于藏传佛教,自然也不适用于格鲁派,事实上,菩萨戒是大乘戒,在随顺菩提心、随顺利益有情之善法的基础上,很多地方可以有所变通,我觉得这反应了戒律的精神,戒律是为了避免损恼有情,方便弘扬教法而制定的,如果鼓瑟胶柱,过于拘泥于枝节,似乎未必合适,戒律的核心应是避免僧伽的心为金钱所缠缚,只要不是贪著于金钱,手捉金银就应符合戒律的精神。

感谢伐折羅伊喜伐羅兄的指出,本人小文已经做出相应修改,特此说明。
 楼主| 发表于 2012-8-7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上玛欣德尊者对此的开示:

47.  問:南傳比庫不能接受、使用金錢,那麼你們的生活所需是怎麼來的?出門怎麼辦?
    答:我們的生活用品通常由在家信徒提供,有時候也向自己的親戚取得。此外,世尊也允許比庫向曾提出邀請的居士索取允許的生活用品。
    在佛陀時代,比庫們是很少坐車子的,通常他們用雙腳來遊行。現代,當我們需要出門時,我們可以接受車票、機票,有時候也由在家居士接送。當然也有極少數的比庫還用傳統的方式行腳。

48.  問:請問尊者:南傳比庫不可以接受、使用金錢,是不是意味著比庫也不可以買東西呢?
    答:是的。比庫不但不得接受、使用金錢,也不得賣買等貿易。比庫沒有金錢當然沒有辦法買東西,也就是不能以金錢寶物貿易,而且也不得以允許比庫可擁有的袈裟等物品和在家人交換、貿易其它物品。[         (捨心墮18.)「凡是比庫,假如捉取金銀(錢)、使令捉取,或同意放在近處者,(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Vin.iii,p.237.)
         (捨心墮 19.)「凡是比庫,假如從事各種金錢交易者,(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Vin.iii,p.239.)
         (捨心墮20.)「凡是比庫,假如從事各種買賣者,(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Vin.iii,p.241.)]

49.  問:請問尊者:我想供養幾位比庫尊者生活用品,然而我不知道他們需要些什麼,我可以怎麼做呢?
    答:你可以直接問那些比庫,他們需要什麼生活物品;也可以提出邀請:「尊者,當您有任何需要時,您都可以向我索取。」此外,供養比庫生活用品的基金,可以由淨人(為比庫服務的在家人)保管,由淨人購買生活用品,然後供養給比庫。然而,我們鼓勵親手布施是最殊勝的了。

50.   問:比庫的金錢戒,似乎很複雜,是否可以請尊者講得詳細一點!
    答:比庫對金錢的規定,的確有些複雜,而且註釋書也作了很多的解釋,假如時間允許,你們可以閱讀《分文不取》[         台灣嘉義法雨道有出版結緣。]這本小冊子。幾年前,在緬甸帕奧禪林,華裔比庫們曾經請示帕奧禪師後,討論並整理成〈不持金錢學處指南〉,後來也經幾次討論,我們將其內容與諸位分享:
    1. 捨心墮第18條:「凡是比庫,假如捉取金銀(錢)、使令捉取,或同意放在近處者,(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
      1.1 違犯的三種情形:
        1.1.1 自己接受金錢。
        1.1.2  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
        1.1.3  允許他人將金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為自己保管金錢。
    2. 捨心墮第19條:「凡是比庫,假如從事各種金錢交易者,(犯)尼薩耆亞巴吉帝亞。」

      3. 比庫如何接受如法必需品的供養[         「如法必需品」與「允許的生活用品」、「如法資具」是同義詞。巴利語的`kappiya§',古譯為「淨」,意為「允許的」、「如法的」;而`paccaya'則是指「資具」(衣、食、住、藥等)。]
       3.1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著錢或紅包説:「尊者,我想供養您」,那麼,比庫就不能接受並且應説:「比庫不能接受金錢。」或「這是不許可的。」等拒絕金錢之語,否則就成了默然允許;也不可教他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假設施主將錢或紅包放在比庫的身邊,説:「這是給您的。」比庫拒絕他,説:「這是不許可的。」但是施主仍然回答説:「我已經把它給了您。」説完就離去。然後,假如有另一位居士前來,問説:「尊者,這是什麼?」比庫可以將剛才的對話告訴他。如果這位居士説:「尊者,讓我將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訴我一個安全的地方吧。」於是一起走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後,比庫可以説:「這地方是安全的。」但不應該説:「將它放在這裡。」只是一句話的差別,就決定是如法或不如法。(《Vimativinodan? ò?kà》上説:「不應該説:『將它放在這裡。』是指在説:『將它放在這裡。即成為捉取。[        Vimò.i,p.336.]」)總之,比庫只能解釋剛才所發生的事,而不能説:「你拿走」、「你看著辦」、「你去處理」、「這是你所知道的」等語。
      3.2 若施主拿著錢但並沒有説要供養比庫,而只是問:「尊者,您有淨人嗎?」或「請問您的淨人是誰?」比庫則可指出誰是淨人。
      3.3 若施主説:「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資具(價值若干元),請問您的淨人是誰?」那比庫就可告訴他淨人是誰,但不可説「交給」誰,提及「交給」誰就有接受和指使金錢的意思。

    施主須知:
        3.3.1 為了避免比庫犯戒,施主最保險的邀請法是先把錢交給淨人,然後再向比庫邀請説:「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已交代給某某淨人。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他索取。」
        3.3.2 也可以將錢交給淨人之後説:「請向某某尊者如法邀請説:『某某施主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我索取。』」
        3.3.3 施主若説:「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已經託付給您的淨人了。」則表明供養比庫的是錢(基金),比庫聽了若接受,就犯捨心墮。
      3.4 比庫拒絕金錢後,而受過教導的淨人可以主動接受該金錢,然後向比庫邀請説:「某某施主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我索取。」(但那位淨人應該先向施主解釋,比較不會造成誤會)那比庫則可接受其邀請。若淨人並沒有作邀請而把錢拿走,比庫也無可奈何。
      3.5 門達咖學處(Me?óaka sikkhàpada):
    「諸比庫,(若)有信、淨信的人們,他們將金(錢)放在淨人們的手中,(説):『用這(些錢)供養尊者所允許的(物品)。』諸比庫,我聽許你們可以接受由此(而得)的那允許的(物品)。然而,諸比庫,我不説有任何方法『(你們)可以接受(或)尋求金、銀(錢)。』[        Vin.i,p.246.]」
      3.6 比庫可以事先或事後(即沒有供養時)教導淨人或施主有關戒律允許的供養方式和處理方法等等,但不可在施主要供養時當場教導,因為這有暗示和冀望下次供養之嫌。比庫有金錢的執著才會當場暗示或教導,因此比庫應當少欲知足,從金錢欲望的羅網中解脱出來。若他當場問及,比庫才可以回答或教導,但當下不能受供養。
      3.7 若施主供養金錢時,比庫唯有拒絕,但應盡量善巧應付,避免讓周遭或施主產生不悦或誤會。即使別人生氣,比庫也不應講任何話語,諸如「這錢是不行的」等。施主也許會不悦地説:「您怎麼可以説我的錢是不行的呢?」或「您怎麼都不給我種福的機會?」「您怎麼不慈悲……」。在此,比庫絕對不能為了讓信徒種福或慈悲而接受金錢。但在事後,比庫可以讓施主了解比庫不持金錢的戒律和佛陀對比庫的教誡。
      3.8 比庫也應知不適宜去的去處(捨心墮道場)和場面(例如有供養金錢的齋僧大會或法會),以免到時讓周遭惱怒尷尬或自己犯戒。
      3.9 若由於施主不懂得以如法的方式供養比庫,而使該金錢讓淨人拿去後處理不當或私用,造成施主的損失或不符合施主之意,比庫也無奈何,因為比庫不能支配或保管金錢。若施主以如法的方式供養,而淨人不依交代或不當處理,比庫「應」告知施主取回,以保障施主的權益。若不告知施主,比庫則犯惡作罪。(詳見捨心墮第十條)
        3.9.1 淨人若自作主張或不當處理,有犯什麼過失嗎?若施主已作邀請,此淨人則侵犯到三寶和施主的權益。如賓比薩拉王過去世的親戚偷吃要供養三寶的食物而墮餓鬼道受苦的故事(詳見帕奧禪講述的《轉正法輪》同書異名《顯正法藏》第309-11頁)。[        KhpA.pp.202-6.  ※原文翻譯見本篇問答第68。]
        3.9.2 即使淨人吃錢或捲款而逃,比庫也不可以此為由而自己持錢。比庫應當從金錢的世界和顧慮中解脱出來。
      3.10 總之,佛陀禁止所有接受金錢的方式。
   
    4. 邀請法:
      4.1 施主向比庫邀請説:「不管任何時候,當您有任何需要時,只要在我能力範圍之內,您都可以向我索取〔提出〕。」這就是對比庫提出的終生邀請法。只要施主作出邀請,那麼任何時候(終生),都可以向施主提出所需的如法必需品,但施主給不給是他的權利。當然,在提出之前也應該考慮施主當時的能力和意願。
      4.2 比庫不可製作邀請比庫的「邀請表格」、「邀請卡」、「供養卡」等,因為這有「暗示」邀請之嫌,但由施主或淨人自己製作則是可以的。
      4.3 根據心墮落第47條,邀請期限為四個月的是指藥物的供養(《律藏.經分別》只説是藥物,但泰國的《Vinaya mukha》則解釋為四資具)[         (心墮落47.)「無病比庫可以接受四個月(病)緣(藥品)的邀請,除了再請、常請外,假如從那(期限)超過而接受者,(犯)巴吉帝亞。」(Vin.iv,pp.102-3.)]。在四個月的期限裡,無病比庫可以向已作邀請的施主或淨人要求藥物,而非四資具。有病比庫則在任何時候都可向任何人索取藥物。
        4.4 如果施主限定供養「內容」(某項東西),比庫就只能要求那項內容(例如藥品,見心墮落第47條)。若施主只説:「我要供養您四資具(即衣、食、住、藥品),您隨時可以向我提出」,那麼比庫只能向他要四資具而已,而不是其他任何如法必需品。
        4.5 比庫應少欲知足,若要求太多會讓施主對三寶(出家人)失去信心。
   
    5. 如何向親人、有邀請的施主或淨人處理所需資具?
        5.1 最理想的説法是:「我需要某某物品、某某材料和多少數量」,但不能使用以下的言詞,如「給」、「帶」、「買」、「請」,例如以下的方式則不如法:「給我一件袈裟」、「為我帶來/購置/買/請一件袈裟」,也不要指使或規定他如何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可使用「Kappi(咖畢)」一詞(Kappiya§ karohi,為「將之作淨」、「將之變成如法」之義的簡稱),例如「請kappi一個鉢給我。」
        5.2 當淨人問及物品價值時,比庫可以講出物品的價值,但只是説明「資訊」而已。
        5.3 比庫在商場時,可以詢問了解物品價格等資訊,但不可討價還價。
        5.4 淨人應自知如何為是,懂得善巧地處理比庫所要的必需品,不必比庫開口。
       
    6. 如法必需品供養其他比庫或轉移淨人的方法:
        6.1 比庫可以説:「請將我價值或等值若干元的如法必需品處理給另一個淨人。」比庫的一切言詞應涉及(Refer to)如法必需品或物品項目,如「我需要供養『一百粒電池』給某某」、「我要供養『若干包水泥』給寺院」。應注意:比庫不得處理錢,只能處理如法必需品,但處理時説明該如法必需品的價值是允許的。例如比庫可説:「請處理我的如法資具價值一百美元給某某居士。」比庫在陳述時,應知自始至終只是在處理「如法資具」而已。「如法資具」不是指錢,也不是錢的代名詞,更不應讓居士或淨人誤以為「如法資具」是「錢」。
        6.2 比庫要供養另一位比庫,可以説:「我想供養某某尊者如法必需品等值若干元」、「將若干資具處理給某某尊者」。或是向淨人説:「你去向某某尊者邀請説,若他有任何需要可以向你提出。」
        6.3 若施主知道所供養的如法必需品被轉移給其他比庫而感不悦時,施主應當知道,比庫所接受的如法必需品是可以以如法的方式任意使用的。當然,比庫盡量不要在施主面前轉供養給其他比庫,因施主也許只認識或信敬這位比庫而非其他比庫。
        6.4 若淨人已作邀請,比庫在遠行外出前可以直接給與「資訊」,例如路上需要用到什麼及其價值(如機票價格、簽證費用等等)。
        6.5 若比庫單獨外出,可以預先告訴親人或已作邀請的淨人或施主有關「目的地的淨人」的資訊。

    7. 處理不淨資具
       7.1 比庫所擁有的金錢或捨墮物必須完全地捨棄給在家人(如父母親)。若沒有在家人的話,僧團必須派一位清淨比庫拿去丟掉。該犯捨墮比庫無論如何都無法把它變成如法。捨掉後,比庫不應還有想要取回之心。
        7.2 如果第一步錯誤(即比庫接受金錢),由自己或淨人買來的物品都成為「大非法物」(以鉢為例,稱為「第一鉢」`pa?hama patta'),整個僧團(包括出家五眾:比庫、比庫尼、式叉摩那、沙馬內拉、沙馬內拉尼)都不得使用。
        7.3 該錢若如法捨掉後,居士再用該錢如法地供養物品的話,除了原來接受金錢的比庫外,僧團即可以使用。
        7.4 第一步沒錯,但第二步錯(即比庫沒有接受金錢,但比庫跟淨人處理資具的過程中犯錯。如,比庫叫淨人,説:「你去買一個鉢回來!」而用了「買」的字眼。)處理來的物品(以鉢為例,稱為「第二鉢」`dutiya patta'),那麼該比庫不能用,而其他比庫則可以用。

    8. 比庫與淨人之間的定位和態度
        8.1 淨人,巴利語`kappiyakàraka',簡稱`kappiya',定義為:使事物成為比庫允許接受或使用的在家人。
        8.2 有種錯誤的觀念即認為「淨人是替比庫收錢的」。事實上,淨人是在替施主保管供養比庫如法必需品的錢。若他已如法邀請比庫,則也替比庫保管在需要時可以索取如法的物品。
        8.3 淨人必須對三寶有信心,懂得一些基本的比庫戒律,起碼能以如法的方式護持比庫與僧團,使比庫清淨地持好戒律。若淨人經常使比庫犯戒,比庫也應更換淨人。
        8.4 若比庫藉不持金錢為名,卻不少欲知足,把施主當銀行、把淨人當免費佣人,或懷疑淨人吃錢而經常查賬,或如婦人般討價還價,猶如守財奴,失去了比庫的持戒精神,枉為人天師範。如此不但讓淨人得不到善法益,而且懼怕而遠離之,不敢當僧眾淨人,這就會對僧團造成很大的傷害。所以比庫不應太多的干涉,當攝護六根、少欲知足。同樣的,淨人或居士也應該知道少欲知足的出家人還是很多的,而且僧團樹大難免有枯枝,淨人若遇到非少欲知足的出家人可以如法規勸,並應了解比庫的修養是不斷完善、漸淨其心的,也許有朝一日他也能成為一位聖賢者。

51.   問:請問尊者:比庫不可以為自己接受金錢,是不是也不能為僧團接受或支配金錢?
    答:是的。在註釋書提到:「不僅不能為自己接受金錢,假如有人帶錢來,説:『我供養這(錢)給僧團,請建造園、寺院、塔或齋堂其中一種。』這也不可以接受。凡是為他人接受者,(犯)惡作。……。
    假如有人帶來很多的金、黃金(錢),説:『我把這(金錢)供養給僧團,請(您們從這金錢)使用四資具吧!』假如僧團接受那(金錢),在接受和使用者(都有)罪。
    假如當中有一位比庫以:『這是不允許的』而拒絕,於是烏帕薩咖(在家男信徒)(説):『如果這是不允許的,那麼將只是我(自己)的了。』而離去。(其他比庫)不應對那位比庫説任何有關:『你做了僧團利養的障礙』(的話),凡是責備他的(比庫)則是有罪的,因為他以一位(比庫)而使眾多(比庫)免於犯罪。……。
    假如並未觸及(談到)僧團、眾或個人,他們只是説:『我們供養塔、我們供養寺院、我們供養新建築這金、黃金(錢)。』則(比庫)不能拒絕,應該告訴淨人們:『他們這麼説。』(假如)他們(施主)説:『(我們)為了塔等(寺院、新建築而供養這些金錢),請你們保管起來吧!』(比庫們)就應當拒絕:『我們不能拿取(金錢)。』[VinA.iii,p.677.] 」
发表于 2012-8-7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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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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