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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青鬃狮子

最近假和尚假尼姑很火~~~假尼姑露胸露腿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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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我倒觉得,楼主师兄把事件说出就行了,至于链接,倒还是省略为好,貌似有种随顺传播的嫌隙--个人看法,
发表于 2012-4-13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看到这种事情,让人心惊并且无比的苦恼,虽然说,正法的久住,在于内部人士的和合,戒,苦行,及如法议事等的存在,但很明显,这样的恶性事件出现,让正法对大众的利益,却肯定会减损,而且会有不少无知者因此而犯下谤僧恶业,比如夜光宝珠,虽然说,藏在家中,也不失尊贵,但至少有无数人们,却得不到他的光明照耀了,
发表于 2012-4-13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佛教是慈悲的不会和他们理论。那两个也被抓了几天,应该可以入刑,因果难逃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青鬃狮子 于 2012-4-14 00:29 编辑
觉阳 发表于 2012-4-13 23:36
佛教是慈悲的不会和他们理论。那两个也被抓了几天,应该可以入刑,因果难逃


入刑?适用刑法的哪一条……?
人家说行为艺术,没骗钱,没骗色,就是伤害了佛教徒的形象和感情,怎么入刑?

发表于 2012-4-14 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樓主已經說是假尼姑了 所以跟佛教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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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虞老周 发表于 2012-4-13 23:18
前几天看到这种事情,让人心惊并且无比的苦恼,虽然说,正法的久住,在于内部人士的和合,戒,苦行,及如法 ...

正法久住在於苦行???!!!
发表于 2012-4-14 08: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视频下面有别人的评论 。

不知道可不可以要求网站删贴。
发表于 2012-4-14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侵犯名誉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严重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判3年了,因果能这样消么,太多法盲无知,新闻还大力炒作,悲哀!外国的新闻虽然开放,对这些会正确引导,现在什么都无法无天了。。。。。。。
发表于 2012-4-14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国人连最基本的法律精神都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青鬃狮子 于 2012-4-14 09:56 编辑
福癡三世 发表于 2012-4-14 00:39
樓主已經說是假尼姑了 所以跟佛教沒關係!


假有两种:一、从来不是。二,曾经是出家人,但是破戒,但是还以出家人的身份在佛教队伍中生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4-14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伐折羅伊喜伐羅 发表于 2012-4-14 01:11
正法久住在於苦行???!!!

老伐,有此一说。
好像是《十八头陀经?》里面说的吧。好像佛在此经中赞叹大迦叶的苦行,并且说只要佛教中还有这样的行为,正法就不灭(或者是佛法不灭),太久了,记不清了。
此经应该属于阿含时吧。
发表于 2012-4-1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的也太丑了,给路边野狗配种也不配。
发表于 2012-4-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鬃狮子 发表于 2012-4-14 00:28
入刑?适用刑法的哪一条……?
人家说行为艺术,没骗钱,没骗色,就是伤害了佛教徒的形象和感情,怎么 ...

如果一个佛教徒说,我的宗教情感被伤害了,那可能还不是真正的佛教徒
发表于 2012-4-14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呜呼~~~哀哉
发表于 2012-4-14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对这些嗤之以鼻,无奈几天失眠了,该说点说点什么,的确情绪化了,所有因果自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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