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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ongyin

辩经逻辑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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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驳楼主立论。
楼主认为辩经的语言 "有些所知为有法,应不是无常,因是常故" 否定了 "有些所知是无常"的论断。
因为 无常和常无同分,而作为主语的"有些所知"不能同时成立常与无常。

其实这里的概念有偷换。
比如一个集合 {A B C D E F},其中 A,B,C 为常法,DEF为无常。
辩经语言 :  有些所知{ABC} 为有法,应不是无常,因是常故。
并没有任何问题,也不会否定 另外一些所知{DEF}为无常。

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楼主将逻辑中的固定所指不当的引入到自然語言中。

在实际辩论中,如果有人将有些所知作有法,对手一定会要求确指。
发表于 2012-2-12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愚者 发表于 2012-2-12 13:32
感谢回复。
正如您说的,如性相一般,其中有常法也有无常法,“一部份所知”也是如此,在“一部份所知” ...

“凡是一部份所知定是常”应不成立,一个有为法或多个有为法的组合,都可叫作一部分所知故。
讨论这个问题是说,依辩论的方式,什么都可以辩论,辩论本身没有缺陷。
从理智的角度,这只是文字游戏,并没让我们多懂点佛法义理,虽只是难者的诡辩,但他是偷换混淆概念吗?是义不同字同的组合吗?或是断句有误吗?作为立宗者,还是应看清难者的过失。    据我所知,辩论时,立宗者通常只能以‘承许’‘不周遍’‘因不成立’作答,但特殊情况,立宗者也可  以‘诤事有过失’‘配搭有过失’‘疑’作答,这种情况一般难者必问缘由,也不是随便作答的。在《摄类学   如意花》中有很多这样的辩论,主要是站在难者的角度,对于年纪较小文化较低理解佛法义理困难者很有好处,但找到难者的过失后又感到意义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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