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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gg

探讨一个敏感些的业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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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天天开心 于 2011-2-27 14:37 发表


一点无知的迷惑,需要补课

请问:关于制定根本戒,佛是根据善恶因的报果来说戒呢,还是根据当时居士们的根器和世风?还是都参照,但以其中一项为基准?

总之这根本戒是依据什么来的?


这个跟根本戒制定什么的不搭界吧?我们在讨论的是戒的开遮持犯问题
发表于 2011-2-27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慕宗 于 2011-2-27 15:25 发表


这个跟根本戒制定什么的不搭界吧?我们在讨论的是戒的开遮持犯问题


怪我外行没说清楚,我想问的其实就是

佛制定这个戒的开遮持犯的依据,是依业果还是也依印度居士当时男女习惯的根器?
发表于 2011-2-2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慧灯元照 于 27/2/2011 13:12 发表

印度当时妓女合法,不犯的。
目前中国法律禁止,所以不行。
其他国家妓女如果是合法的,也不犯。
佛制的戒律要与国家的法律结合起来看。法律禁止的,戒律也禁止。法律没有禁止而戒律明文规定不行的,也不能做。 ...


本人支持這個說法-------妓尚且不犯邪淫-----这个感觉好像不对吧。即使是世间的看法恐怕也没有哪个社会会认为招妓是正人君子的行为。

好似殺小強(蟑螂)任何國家法律沒有禁止,但入戒律嗎?
发表于 2011-2-27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邪淫戒对我来说是难以逾越的高墙:'(
发表于 2011-2-27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论定义

欲邪行。事者,略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此中初者,谓行不应行所有妇女及一切男,非男非女。此之初者,《摄分》中云:若于母等母等所护,如经广说名不应行,

    如马鸣阿阇黎说此义云:
    “言非应行者,他摄具法幢,
      种护至王护,他已娶娼妓,
      诸亲及系属,此是不应行。”

    他所摄者谓他妻妾,具法幢者谓出家女,种姓护者谓未适嫁,父母等亲,或大公姑,或守门者。或虽无此,自己守护。若王若敕而守护者,谓于其人制治罚律,于他已给价金娼妓,说为邪行,显自给价,非欲邪行。大依怙尊亦作是说。男者俱通自他。非支分者谓除产门所有余分,

    马鸣阿阇黎云:
    “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婴童,腿逼及手动。”

    大依怙云:
    “言非支者,谓口秽道及童男女前后孔户,并其自手。”

    此说亦同。非处所者,谓诸尊重所集会处,若塔庙处,若大众前,若于其境有妨害处,谓地高下及坚硬等。

    马鸣阿阇黎云:
    “此中处境者,在法塔像等,
      菩萨居处等,亲教及轨范,
      并在父母前,非境不应行。”

    大依怙师亦如是说。非其时者,谓秽下降胎满孕妇,若饮儿乳,若受斋戒,若有疾病,匪宜习故,若道量行量谓极至经于五返。

    马鸣阿阇黎云:
    “此中非时者,秽下及孕妇,
      有儿非欲解,及其苦忧等,
      住八支非时。”

    大依怙尊亦复同此,稍差别者,谓昼日时,亦名非时。非支等三,虽于自妻,尚成邪行,况于他所。意乐分三,想者《摄分》中说,于彼彼想,是须无误,《毗奈耶》中,于不净行他胜处时,说想若错不错皆同。《俱舍释》说:作自妻想而趣他妻,不成业道,若于他妻作余妻想而趣行者,有二家计,谓成不成,烦恼者三毒随一。等起者,谓乐欲行诸不净行。加行者,《摄分》中说,教他邪行,教者亦生欲邪行罪,《俱舍释》说,如此则无根本业道,前或意说非根本罪,然须观察。究竟者,谓两两交会。

十八天教授:

第三,邪淫。所谓邪淫,像强奸之类的其实是更为严重的了,不只是强奸,邪淫还有很多的内容。和上二一样,也分事、意乐、加行、究竟四相。

邪淫之事有四种,“谓所不应行、非支、非处及以非时。”所不应行者,包括一切不应作为行淫对象的妇女、一切男人以及非男、非女。不应行淫的一切妇女,如自己的母亲、养母、他的人妻子、他人的女友、比丘尼或沙弥尼、未到嫁人年龄的女孩、他人已给了价金的娼妓等等。“男者俱通自他”,这里指男子,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同样是女子的话,也是俱通自他;以及阴阳人,都属于所不应行之对象。非处、非时、非支,如果我们不如实遵守,于自己的妻子都会有邪淫的危险。

意乐分三:想,如同之前所说应是无误想。“自妻想而趣他妻,不成业道。若于他妻作余妻想而趣行者,有二家计,谓成不成。”这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想须无误,但有一派说想不一定要无误。三毒烦恼随一者,一般来讲都是由贪而去行淫的;嗔心下,就是说为了报复的缘故,对敌人的妻女而去行淫;痴心,就是随着一种邪见来邪淫。“等起者,谓乐欲行诸不净行”,就是有想要行淫的动机。

加行者,虽然《摄分》中说教他邪行,教者亦生欲邪行罪,可是《俱舍释》说教他的话不会圆满邪淫。因为究竟来说,必须要“两两交会”,就是男女的生殖器官必须要交会。如果是叫他人去做的话,就不会两两交会了,所以就不会圆满究竟。《摄分》中所说罪是否是根本罪,还须观察。
发表于 2011-2-27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领导标题问的是业果,内容是邪淫戒律的开遮。
五戒里面一般讨论的是“遮罪、性罪”的问题,一般没有根本戒的问题吧。
除了遮罪酒戒之外都是性罪,犯了就有错,要受因果报应,不过程度有大小。
即便都要享受因果报应,程度有大小,叫什么“可悔,不可悔,逆罪”,但也不在分类出一个“根本戒律”了。

刚看了笨笨引文,说是“根本罪”而非“根本戒”。所以补贴编辑指出这个差别。其实我还疑问这个“根本罪”的‘根本’指的是什么?不可悔的意思么?

[ 本帖最后由 风火 于 2011-2-27 23:02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笨者之帚 于 2011-2-27 22:46 发表
他所摄者谓他妻妾,具法幢者谓出家女,种姓护者谓未适嫁,父母等亲,或大公姑,或守门者。或虽无此,自己守护。

原帖由 慧灯元照 于 2011-2-27 13:01 发表
而且佛也规定了,如果是有家长看护的女子,有特殊身份的女子,或自己不愿意的女子,那都是不应该发生关系的。


广论这里的“种姓护”“大公姑”“守门者”具体是什么意思?谁给下解释?现在在中国,似乎也没有父母愿意自己子女早早失身。这么说是不是父母所护的条件一直存在?
另外,“他所摄者谓他妻妾”,所谓包二奶的老板们,包养的可不是别人的妻妾,我们这里似乎只能理解为自己有妻妾也不行,当然,根据本地法律,可能有妾都不行。

[ 本帖最后由 bigg 于 2011-2-28 09:33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洛桑日不丹 于 2011-2-27 22:39 发表
唉,邪淫戒对我来说是难以逾越的高墙:'(


老大,格鲁已经够人道了,如果没结婚,一野情是OK的。但是给钱的永远不行,那叫嫖。没结婚的,长期给钱的包养似乎也行,结婚后似乎包养就不行了。
实在不行,来个一夜情就可以了,千万别付钱。另外,黄色物品尽量不要接触,有丝毫不犯的方法,何必舍近求远,不值得。

当然,有人说,这是钻戒律的空子。但是如果烦恼暂时不足以调服,有空子可钻,总比撞墙死掉为好。
发表于 2011-2-28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论也说,别人给过钱的妓女,自己去用,就是邪淫。那么意味着,别人没给钱的,自己去用,应该不是邪淫。否则一律说明是妓女即可,何必还要强调别人给没给钱。

——但既然中国法律是一概禁止的,那么也就没什么空子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慧灯元照 于 2011-2-28 10:17 发表
广论也说,别人给过钱的妓女,自己去用,就是邪淫。那么意味着,别人没给钱的,自己去用,应该不是邪淫。否则一律说明是妓女即可,何必还要强调别人给没给钱。
——但既然中国法律是一概禁止的,那么也就没什么空 ...


我所谓的空子,是参照三净肉来说的。对很想吃肉,但又不想杀生的人来说,三净肉是一条合法的途径。
对于某种欲望,这里格鲁所许的戒律也给了一条合法的满足途径,有三个条件,说:(1)双方未婚;(2)双方有自由且彼此不牟利;(3)双方远离非支非处非时。简言之,某种“一夜情”是也。
发表于 2011-2-28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igg 于 2011-2-28 12:03 发表


我所谓的空子,是参照三净肉来说的。对很想吃肉,但又不想杀生的人来说,三净肉是一条合法的途径。
对于某种欲望,这里格鲁所许的戒律也给了一条合法的满足途径,有三个条件,说:(1)双方未婚;(2)双方有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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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是不可以。非正人君子所为。
除非你能拿出大德的开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uexin 于 2011-2-28 12: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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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是不可以。非正人君子所为。
除非你能拿出大德的开示来。


请参考第三贴,那里有格鲁堪苏仁波切抉择的结果。堪苏仁波切似乎可算是格鲁的大德了。
戒律吗,抉择一定要很慎重很深细的,同时做个正人君子,也圆满戒律,真的是很好的。那个真的不是正人君子所为。我现在也只好这么强调了。
但反之,做不了正人君子,但能圆满戒律,也是很难得的,毕竟依靠戒律能得暇满人身,但是正人君子就不一定了。
就像吃肉一样,得给人留后路。
发表于 2011-2-2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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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吉祥智 于 2011-2-28 12:29 发表
"如果没结婚,一野情是OK的"
——请问出处何在


里面有些是末学的推测。但根据是第三贴。
您应该是法师?欢迎指正。匡扶戒律,应该是法师份内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笨者之帚 于 2011-2-27 22:46 发表
他所摄者谓他妻妾,具法幢者谓出家女,种姓护者谓未适嫁,父母等亲,或大公姑,或守门者。或虽无此,自己守护。  


广论上说,有守门者看护的人,如果行淫,则是犯邪淫的对境。
虽然我上面问了,可是无人回答。我瞎猜说,学校的学生们,住校的有门卫,在学校了有校门门卫、校保卫队,他们也肯定不希望看到某些事情发生,所以学生们是有守门者的……:lol
很多地方虽然很微细,不过抉择清楚了,毕竟还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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