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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gg

请教问题:“瓶”和“瓶的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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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慧灯元照 于 2009-8-13 14:18 发表
赞楼上这句“但藏文不好”,没往反里说。学习。


确实藏文不好啊,我抛荒藏文有几周了。。。这个懒惰么,不要学习为好
发表于 2009-8-13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清凉子 于 2009-8-13 15:42 发表
瓶子的反体——非瓶;
瓶子的自反体——不是非瓶。


哈里:廖本圣的这个书,在这里有一个错误:他说 猫的反体 是无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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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错误。这指的是属性上的反体。大多数情 ...


非猫, 难道就是 无常法 么?
发表于 2009-8-13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bigg 于 2009-8-13 14:21 发表


这个能确定吗?因为我怀疑他是直翻教科书。而且还有理路解释:常法的反体——非常法的否定——仍是常。所以才导出猫的反体仍是无常。
如果以日常经验,我个人感觉事物和他的反体应是同义,双重否定等于肯定吗, ...


这一段是在他个人的”译注研究“一节里面的,所以是他个人的发挥,不是教科书原文的翻译。

猫 和 非是非是猫, 后者必须要通过分别心进行两次否定的操作才能了解,而前者眼识就可以直接缘到。

在摄类学书中,如果能找到说 瓶的返体 是 无常法 的,请告诉我出处。廖的那个解释,是他自己的理解,并无合理的理由。相反,证明 瓶的返体 是 总相,是常法,有很多地方有。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廖这里似乎没有把反体当做分别识的显现境。他已经承认反体只存在于分别识,那么似乎他认为反体只是分别识的耽着境。他只承认义总是反体在分别识的显现,所以他只承认义总是常,不承认反体皆是常。

我不清楚他的理路有无来历,查查其他资料,似乎都认为反体是常,所以我没能力为他辩护。同样,我对自己的生活“常识”也无法坚持,放弃了,呵呵。
发表于 2009-8-1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arrypotter 于 2009-8-13 16:45 发表


非猫, 难道就是 无常法 么?



这种排除法有二种。一种是不同类的排除。就象猫的概念,先要排除它不是常法。第二种是同类的排除,如猫是无常法,就在无常法的范围内排除,如猫非植物,非鸡狗等。
发表于 2009-8-1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harrypotter师兄的纠正,瓶与瓶的反体存在相违是正确的,二者之间既是间接相违的关系,又存在同体相属的关系。谢谢
发表于 2009-8-15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解释名词:义总、名总、聚总、类总、自性因、能遍不可得因。
答:义总:指在分别念、思维、脑海中出现的对境形象,比如说外境的瓶子在心里面显现了所谓“瓶子”的颜色、形状等,这种在脑海里面显现的形象叫义总。
名总:平时认为的名言总相,比如别人提起瓶子的名称时,在我的脑海当中出现,并不是像义总一样外境瓶子在脑海中的显现,而是瓶子的名相、名词在脑海里面浮现,这是名总。
聚总:如瓶子是由瓶口、瓶底、瓶腹等部分积聚起来的总体,瓶子就称之为聚总。
类总:比如我们说的物质,其中包括其他不同类别的色、声、香、味、触等事物,这样的物质叫做类总。
自性因:真因之一,证成其是,具备三相之因。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以同体相属关系,证成若是此因,即是此宗。
能遍不可得因:可现不可得因统一因之一。依于同性相属关系,以能遍不可得之能破因,破除所遍之所破法者。如:“对面的石寨中,无沉香树,以无树故。”
发表于 2009-8-15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部分内容为因明之法义,如果师兄能够系统闻思因明的殊胜法义,定会对上师三宝升起不退转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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