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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渺幽

灌顶之后,意外舍皈依,重新皈依后,灌顶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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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narraboth 发表于 2017-6-18 17:53
是,邏輯上應該是如此,若真心不再皈依三寶,就不太可能希求菩提果位 (但仍可能有慈悲心)。
反之,捨棄 ...

菩薩善戒經的說法則是,捨菩提心跟犯上品他勝會失去菩薩戒,但只要沒有這兩項,轉世反而不會失菩薩戒。

1)宗大師的說法(=格魯派的說法)與此同。
2)尚未讀過說三昧耶戒的具量論典。參考菩薩戒品釋"棄捨菩提心"的解釋,捨菩提心第一剎那仍有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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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五、捨戒因緣
(菩薩地)論曰:「略由二緣,捨諸菩薩淨戒律儀:一者棄捨無上正等菩提大願,二者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若諸菩薩雖復轉身遍十方界,在在生處,不捨菩薩淨戒律儀,由是菩薩,不捨無上菩提大願,亦不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若諸菩薩轉受餘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為欲覺悟菩薩戒念,雖數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
(菩薩戒品釋)
略由二緣捨菩薩律儀,謂棄捨大菩提願,及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
若爾,《攝決擇分》云何說四?如云:「又捨因緣略有四種:一者決定發受心不同分心。二者於有識別人前,故說棄捨語言。三者總別毀犯四種他勝處法。四者上品纏總別毀犯四種他勝處法。」當知棄捨菩薩律儀。又後二緣如何分別?答:《菩薩地》中說二捨緣,《攝決擇分》數多於彼,然無所違。以前為本,後為釋故。第一捨緣之發心者,謂發小乘心。此與先受戒時,為利有情欲求成佛受戒之心,決定不同。由發相違心,即捨彼願心。第二捨緣者,謂對知義人前,說捨戒語,彼解其義。此與棄捨別解脫戒極不相同,若不能持,捨別解脫,唯斷隨轉律儀之福,捨戒自體不生大罪。此若棄捨菩薩律儀,則斷為欲利益安樂無邊有情所受律儀,當墮惡趣長夜流轉。以若破壞一有情樂,尚感惡趣,何況毀壞一切有情安樂。……此等道理,棄捨願心,與雖未捨願心,然捨荷負菩提行擔所有誓願,過患相同。故一切種不應捨戒,初受戒時當善觀察。不爾,過患極重。《集學論》引三經證成,如前已說。第三捨緣雖說總別毀犯四罪,及第四捨緣說以上品纏總別毀犯四罪,然未具足上品纏者,他勝處聚所攝之罪,非真他勝,不成棄捨律儀之緣。若犯第四捨戒之緣,亦犯第三。故當說以上品纏別犯一種,及總犯多種,為後二緣。即從此文第二緣中,並為二故。言四種者,是舉多種之一例。
若諸菩薩成就律儀,不捨願心,不捨學處,亦未現行上品纏犯他勝處法,雖復轉身上下同等一切生處。然不棄捨菩薩律儀。若經餘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為覺念故,雖數重受,然非新受。諸釋論說,上為天界,同等為人。下為惡趣,或由願力,或為饒益有情,或由業力,而生其中。又最勝子及《傳釋》說:「雖受餘生,亦終不造不順菩薩之業。」此是安住律儀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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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捨菩提心者」,謂捨願心。《善巧方便經》說:「此是根本罪。」犯罪之身,要有菩薩律儀。故捨此心第一刹那猶有律儀,第二刹那律儀乃捨,非最初捨時便非菩薩。於生邪見亦如是知。故此二罪初生即犯根本重罪,不待共支上品纏犯。餘須現待,下當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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