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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姑娘和同性恋哪种的恶业更重?带着邪淫的业能往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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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永失我爱 于 2016-4-13 15:00 编辑

五姑娘的意思当然是用手了,俗语打飞机。
先问一下,这里有完全清静从来不曾染过邪淫的同学么?膜拜一下

那么这个问题就很重要了,带着邪淫的业能念佛往生吗?
比起其他的恶业,比如杀、盗、妄,邪淫的业会更难往生吗?

其实社会上已经有了很大规模的性产业。有各种形象逼真的玩具和玩偶,甚至性机器人时代的到来也为期不远了。那么,使用这些玩具和玩偶,是否犯邪淫?在经文戒律中恐怕找不到教条。如果使用五姑娘是邪淫而花点钱买性用具来行淫就不算邪淫了,是否有点逻辑错乱的感觉?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我认为宗萨仁波切的『一般而言,所谓的性行为被认为是不善的,但是从来没有指定是哪种倾向』或许是站在善知识的高度所做出的更为接近真实的判断。

无独有偶,南传的达摩难陀长老也有类似的看法:『佛教并不把同性恋看成是"错误",而异性恋就"正确"。』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一个妻妾成群并流连于淫窑中夜夜笙歌的人,按戒律是不犯邪淫的,难道就比一个维持其合法、专一、长久的同性恋婚姻的同性恋者要更加圣洁?

与其把矛头专指向同性恋,隔一段时间发作一阵子这种月经贴,不如多提倡健身养生吃素晨练,大家一起来找出健康地克服性欲牵引的方法,不管是单身还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

如何是对待同性恋者的正确态度,我觉得耶稣的话会给我们一些启发,「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最后,用90后网红性用品行业大腕马佳佳的照片来镇楼(天啦噜,污啊,节操掉了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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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谓地前初行六度便得现行,必是经历多劫修行。。。。。。这里“非谓地前”,所以后面的“大菩萨”是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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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3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一个妻妾成群并流连于淫窑中夜夜笙歌的人,按戒律是不犯邪淫的,难道就比一个维持其合法、专一、长久的同性恋婚姻的同性恋者要更加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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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段话,我就先呵呵呵了。连不邪淫戒还没搞清楚呢。就敢说不犯邪淫。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永失我爱 于 2016-4-13 14:47 编辑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6-4-13 14:39
看到这段话,我就先呵呵呵了。连不邪淫戒还没搞清楚呢。就敢说不犯邪淫。 ...

“显自给价,非欲邪行。”
你回家请教一下百度仁波切这句话是啥意思
发表于 2016-4-1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婚前同居和非婚同居呢,算不算邪淫?
发表于 2016-4-1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身、语七种业道中,以杀生为最重,前者依次比后者重,后者依次比前者轻。其原因是:这些业所引起对方的痛苦,依次由重到轻。例如,我们每一个人爱惜生命的程度要胜过爱惜资具,所以杀生和不与取所造成的对方痛苦有大小之别。意的三种业道与此相反,前者依次比后者轻,后者依次比前者重。”
发表于 2016-4-1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失我爱 发表于 2016-4-13 14:44
“显自给价,非欲邪行。”
你回家请教一下百度仁波切这句话是啥意思

他所摄是什麽?“谓他妻妾”,属於他的妻妾,他所摄受的,那是不应行。“具法幢”,就是出家的,这些也不应行。“种姓护者谓未适嫁”,还没出嫁的,父亲、母亲等等亲属,或者大公姑(公婆),或者守门的,所守护的人,那麽都属於不应行。“或虽无此,自己守护”,虽然没人保护他,他自己保护自己的,也算有守护的,也不能行。“若王若勅而守护者”,那麽还有一种,犯了法律的,国家把他管起来的,这也属于一种守护了,那麽你也不能行。“谓於其人制治罚律”,这个也是属於一种不应行的。“於他已给价金娼妓”,已经给了钱了,他娶为他的妻妾了,或者他已经给了钱了,这些娼妓,也不能去做那些事情了,这都是邪淫。
那麽这个里边,说“自给价”的,自己给钱的,不是有欲邪行。这个在过去,在居士里边有这麽一个,但是我们现在,凡是不属於自己妻妾的,都属於邪淫,以严格一点为好,不要说给了钱了,就随便搞了,这个也不行。
——————————————————————————————————
智敏上师的开示。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6-4-13 17:27
那麽这个里边,说“自给价”的,自己给钱的,不是有欲邪行。 ...

这条戒一直以来原原本本的解释就是召妓给了钱就不算邪淫

现在知道拿智敏上师出来当挡箭牌了?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6-4-12 05:41
阿阇梨权威还是佛权威呢?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6-4-13 12:01
奥。你眼里的这些仁波切,你敢保证他们的言论百分百都符合佛法吗?你敢保证吗?如有一人哪怕说错一句话(不符合佛经论典),你敢发誓自己代替他们去偿还这个业报吗?没这个胆量就别矫情。

发表于 2016-4-13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水堂主 于 2016-4-13 18:24 编辑

印度古代的卖淫、嫖妓是合法的。双方是性-钱交易。中国目前的法律是禁止一切卖淫、嫖妓活动。
佛教律法在此地此时,是当随顺王制。敏老当然是按照中国的现行法律解释“戒邪淫”。他在这个问题的言论不可能与王法所制有左。这个是随方毗尼,不是对律典的曲解。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异界 发表于 2016-4-13 15:22
那婚前同居和非婚同居呢,算不算邪淫?

要看同居的女方的身份。
如果依据《广论》,女方不能是
若于母等、母等所护;他摄具法幢;种护至王护;他已娶娼妓;诸亲及系属

也就是说,不能是母亲、以及母亲所庇护的人(未成年人);出家的女子;受家族监护者或受法庭(国家)保护者;别人所蓄的娼妓;自己的亲属
发表于 2016-4-13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失我爱 发表于 2016-4-13 18:14
要看同居的女方的身份。
如果依据《广论》,女方不能是

受家族监护者或受法庭(国家)保护者
——这个定的明确。
律藏中,对自护女一类评价为“下”,印度古代还是强调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私奔自合到底不好。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6-4-13 18:10
印度古代的卖淫、嫖妓是合法的。双方是性-钱交易。中国目前的法律是禁止一切卖淫、嫖妓活动。
佛教律法在此 ...

法师说得很好。

那么问题来了。迄今已经有
荷兰、比利时、丹麦、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乌拉圭、巴西、英国、新西兰、法国、卢森堡和美国等18个国家从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

根据随方毗尼的原则,指同性恋为欲邪行的戒律在上述那些国家中是否也可以做相应的调整呢?

——×××——
啊啊啊啊啊啊啊,其实俺跟同性恋一点毛关系都木有啊,怎么就裹进了这场论辩。。。
发表于 2016-4-13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失我爱 发表于 2016-4-13 18:29
法师说得很好。

那么问题来了。迄今已经有

“啊啊啊啊啊啊啊,其实俺跟同性恋一点毛关系都木有啊,怎么就裹进了这场论辩。。。”

——真是令人感觉奇怪啊,这帖子明明是你发起的,怎么说得好像身不由己的卷入呢,哈哈
发表于 2016-4-13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失我爱 发表于 2016-4-13 18:29
法师说得很好。

那么问题来了。迄今已经有

律中的邪淫话题是在男人立场上说,男-男性事是邪婬。且,《广论》此条乃是总举十恶,十恶是性罪。
所以纵然王法许可,善恶业因果不许可。

我早先引用《大乘造像功德经》中有明文:
弥勒!有四种业,能令丈夫受二形身,一切人中最为其下。何等为四?一者、于尊敬所而有烝秽;——这个理解为乱伦。
二者、于男子身非处染着;——这个理解为男-男性事。
三者、即于自己而行欲事;——这个理解为自婬。
四者、詃卖女色而与他人。——这个理解为组织妇女卖婬牟利。
若有众生曾行此事,深自咎责,悔先所犯,起净信心,造佛形像,乃至成佛不受此身。
——我对这四项的附注,请问有没有异议?

弥勒!复有四缘,令诸男子其心常生女人爱欲,乐他于己行丈夫事。
——这个最近又讨论了下,觉得有多议。发生在男-女性事或男-男性事中都有可能,性心理异位?
发表于 2016-4-13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永失我爱 发表于 2016-4-13 17:56
这条戒一直以来原原本本的解释就是召妓给了钱就不算邪淫

现在知道拿智敏上师出来当挡箭牌了?

你看,我根本没做任何评价。你就开始义愤填膺了。
按照论典,如果给付了钱财,且妓女同意,未使用暴力,那么不算是邪行。
智敏上师的开示也有一定的道理。如以下佛经论典里提到男人应该远离淫女的开示。

佛经中关于居士应该远离淫女(妓女)的开示
1、《优婆塞戒经受戒品第十四》:  “复应语言。善男子。受优婆塞戒。有五处所所不应游。屠儿、淫女、酒肆 、国王、旃陀罗舍。如是五处汝能离不。若言能者。复应语言。善男子。受优婆塞戒。复有五事所不应作。一者不卖生命。二者不卖刀剑。三者不卖毒药。四者不得沽酒。五者不得压油。”  
2、《善生经》:  “掷博群饮酒,共伺他淫女,玩习卑鄙行,如月向于晦。行恶能受恶,与恶友同事,今世及后世,终始无所获。”  
3、《大智度论》:  “邪淫者。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若有虽不守护以法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财若诳诱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如是种种乃至以华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  
4、《法华经》:  “诸淫女等,尽勿亲近。”
5、《发起菩萨殊胜志乐经》:  “是名众务过。是人多爱染。往来淫女家。如鸟入樊笼。”“不依契经,不依戒律,犹如倡妓(约指歌舞女子),戏弄之法。”
6、《大般涅槃经》:  “若遇淫女,慎莫亲爱,若亲爱者,丧身殒命及以财宝。”“出入游行不净之处。所谓沽酒淫女博弈。如是之人我今不听在比丘中。”“云何淫女。譬如愚人与淫女通。而彼淫女巧作种种谄媚现亲。悉夺是人所有钱财。钱财既尽便复驱逐。爱之淫女亦复如是。愚人无智与之交通。而是爱女夺其所有一切善法。善法既尽驱逐令堕三恶道中。唯除菩萨。是名淫女。”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Sez 发表于 2016-4-13 18:37
“啊啊啊啊啊啊啊,其实俺跟同性恋一点毛关系都木有啊,怎么就裹进了这场论辩。。。”

——真是令人感 ...

这个帖子是“果”非“因”啊
前面吵了好几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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