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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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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善知识吉祥如意!

弟子正在学习广论业果。突然想到一个问题,目前没有得到定解,拿到论坛上请诸位知识给开示一下。

那就是“考试作弊”这种行为,能否套进“十恶业道”里面去?如果能被“十恶业道”cover住,那么具体应该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

另外,由于广论中,宗大师在阐述十恶业道时,常常是把每一个业道的“事、意乐、加行、究竟”细致地剖析,祈请诸位知识在回复贴子时,能具体地说一说。

感恩,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5-7-10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近烦恼之欺诳。
发表于 2015-7-10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百法明门中随烦恼二十?
看看有几个符合?
发表于 2015-7-10 20: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0 21:02 编辑

问:考试作弊属于十恶业道里的哪几个?并请剖析其事、意乐、加行、究竟等四项。

答:考试作弊属于不与取及妄语。其四项请参考下述。

A.不与取中,
1.事者,谓考试里你原本拿不到、且别人不会给你的成绩差额或奖项。
2.意乐分三,想、烦恼、等起,想者谓于作弊作作弊想,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虽禁止作弊但欲作弊。
3.加行分二,能加行及加行体,能加行者谓自作教他随一,加行体者谓各种作弊手法。
4.究竟者,谓当你获得该成绩差额或奖项之时。

B.妄语中,
1.事者,谓你本来不会回答某试题的情况。
2.意乐分三,想、烦恼、等起,想者谓不会答题变会答题,烦恼者谓三毒随一,等起者谓覆藏你不会答题之心。
3.加行分二,能加行与加行体,能加行者谓自作教他随一,加行体者谓各种作弊手法。
4.究竟者,谓当别人认为你会回答该试题之时。
发表于 2015-7-11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与取的所指是诸如货币、商品、关税、个人财物等有主权、物权的实体物。
 楼主| 发表于 2015-7-11 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造化纯阳 于 2015-7-11 07:25 编辑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5-7-10 20:51
问:考试作弊属于十恶业道里的哪几个?并请剖析其事、意乐、加行、究竟等四项。

答:考试作弊属于不与取 ...

A.不与取中,
1.事者,谓考试里你原本拿不到、且别人不会给你的成绩差额或奖项。广论中说:“不與取,事者,謂隨一種他所攝物。”这里面不予取的事乃“他所摄物”,即他人的东西。某人考试的时候,无论自己打小抄、还是偷窥附近人的卷子,都是在看“试题答案”,难道这试题答案也属于“他所摄物”吗?还是全体考生(或部分考生)所摄物?还是不属于任何人所摄物?另外,如果某甲考前跟张三说好了,张三是同意给他抄的,这个就不是“不予”了,这个还能套进“不予取”吗?

4.究竟者,谓当你获得该成绩差额或奖项之时。广论中说:“等起者,谓虽未许令离彼欲”,等起的这个心,就是虽然没被他人允许,但是产生了一个要(这个他所摄物)离开他的心。那实际上,某甲看了几眼张三的卷子,卷子上的答案不会离开卷子。答案不会因为抄袭而离开卷子,不移本处,也不会让某甲产生一个“我抄了他的答案以后,他卷子上就没有答案了”这样的心。那么,这个等起、这个究竟,还成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7-11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5-7-11 07:21
不与取的所指是诸如货币、商品、关税、个人财物等有主权、物权的实体物。

师父吉祥!

可是,有人会说:考试不是目的,是手段。考试后面往往跟随着诸如“升学、毕业、执业资格”等等。所以,即使考卷上的答案严格上不算“不予取”之“事”,但通过考试得到的“升学资格、毕业证书、技能证书、等级证书”等物品呢?
如果是选拔性考试、有比例名额限制的,某甲本来是考不上某学校的,但是通过作弊手段考上去了,那么由于他的升学导致另外一名同学的落榜,这样算不算呢?
发表于 2015-7-11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造化纯阳 发表于 2015-7-11 07:34
师父吉祥!

可是,有人会说:考试不是目的,是手段。考试后面往往跟随着诸如“升学、毕业、执业资格” ...

我个人以为还是属于“欺诳”。通过并非如是的手段:言辞、行为等让他人信以为是。
证书的是“资质、资格”的物质承载。根本是让他人信任持有者据有资质、资格。
 楼主| 发表于 2015-7-1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5-7-11 07:47
我个人以为还是属于“欺诳”。通过并非如是的手段:言辞、行为等让他人信以为是。
证书的是“资质、资格 ...

师父吉祥!
是否可以这样看:由于“十恶业道”是三门所造恶业里面最粗重的十个(广论中引《俱舍論》云:「攝其中粗顯,善不善如應,說爲十業道。」),所以不是所有的恶业都能够标标准准地套进“十恶业道”里。比如说“考试作弊”这个事情,就不属于非常粗重的恶业,故不能严格地与“十恶业道”里面的某个相匹配。如果硬是要配的话,应该和“妄语”比较相近。
师父,上面这样理解,您同意吗?
发表于 2015-7-11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凤凰涅槃 于 2015-7-11 10:38 编辑

按照《五戒表解》,这个行为,
1、妄语肯定算的上。因为戒妄语戒里有“见言不见,不见言见。闻言不闻,不闻言闻。觉言不觉,不觉言觉。知言不知,不知言知。实有言无,无言实有。皆犯小妄语”这是很明确的范围。
自己作弊了,但没有自行举报,就是“知言不知”和“实有言无”。
2、盗似乎也能算的上。详见《五戒表解》。
 楼主| 发表于 2015-7-11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凤凰涅槃 发表于 2015-7-11 10:37
按照《五戒表解》,这个行为,
1、妄语肯定算的上。因为戒妄语戒里有“见言不见,不见言见。闻言不闻,不闻 ...

五戒应该可以参考。但戒行和业道毕竟不同。

我再思维思维。
发表于 2015-7-11 1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1 13:15 编辑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5-7-11 07:47
我个人以为还是属于“欺诳”。通过并非如是的手段:言辞、行为等让他人信以为是。
证书的是“资质、资格 ...


人家问说这属于十恶业道的哪几个?你回答说属于「欺诳」,但这并未针对问题啊,
如果你认为这不属于十恶业道任何一者,请正面回答并说明想法,谢谢交流。

又,不与取的「事」者,不一定要是实体物,还可以是概念、流程、节操等;
这就如同妄语的「事」者,不一定要是言语,还可以是手势、表情、字画等等一样。
发表于 2015-7-11 13: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龍騰四海 于 2015-7-11 13:30 编辑
造化纯阳 发表于 2015-7-11 07:23
A.不与取中,
1.事者,谓考试里你原本拿不到、且别人不会给你的成绩差额或奖项。广论中说:“不與取,事 ...


广论中说「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指的是他人所摄持的事物。
套用到考试作弊,其不与取的事者,谓「考试里你原本拿不到、且别人不会给你的成绩差额或奖项」,这是由考试主办单位赋予评审老师给分权力下所摄持的事物,也是评审老师本来不打算给你的。所以符合广论所说。
又,其不与取的事者,不可定义为如你所说「试题答案」,否则的确会出现你所提出的问题。但我一开始就没这么定义呀,呵呵。
发表于 2015-7-1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造化纯阳 发表于 2015-7-11 09:31
师父吉祥!
是否可以这样看:由于“十恶业道”是三门所造恶业里面最粗重的十个(广论中引《俱舍論》云: ...

硬要套,本身就不恰当。所以开始人家说要看百法明门,先知道心和心所的内涵,然后界定什么是烦恼、什么是善心。然後再说善恶无记。

龙腾的那种“不与取”是不是有些自由心证?盗的是是有他人主权控制的实体物,也包括知识产权、专属软件。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了产权、物权。考试作弊等不等于直接盗窃了标准答案?
 楼主| 发表于 2015-7-11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龍騰四海 发表于 2015-7-11 13:22
广论中说「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指的是他人所摄持的事物。
套用到考试作弊,其不与取的 ...

又,其不与取的事者,不可定义为如你所说「试题答案」,否则的确会出现你所提出的问题。但我一开始就没这么定义呀,呵呵。

是的,我的确注意到您和我在作弊“所取”之物究竟为何上,定义不同。所以若把作弊的行为判给“不予取”,一定是在“事”上符合“他所摄物”的内涵。故我在帖子及后面的回复中,把两种意见都提出来,但不知哪一种是正确的。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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