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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考证真假,但觉得是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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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著名高僧净空法师的一段谈因果报应的视频,近来被上传到网络上,引发网友特别是游戏玩家的极大反应。净空法师在这段视频中说,在电子游戏中杀人所造下的罪业和杀真人是相同的,死后肯定会下阿鼻地狱,出来后也还要慢慢还命债。而且游戏产业的从业者,从制造商到游戏编辑,也都要“负因果的责任”。
发表于 2009-10-29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段有视频在网上流传

可是明显不靠谱,“在电子游戏中杀人所造下的罪业和杀真人是相同的”,瑜伽师地论说,要具足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种,才算是杀业,在电子游戏中这几点肯定是不具足的,所以和杀真人的业明显不一样嘛。

下面是转载一段广论讲解,供参考:
我们先说第一种就是杀生了,看原文:

  原文:云何杀生?《摄分》于此说为事、想、欲乐、烦恼、究竟五相,然将中三摄入意乐,更加加行摄为四相,谓事、意乐、加行、究竟,易于解释,意趣无违。
  讲解:事、意乐、加行、究竟《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上说:复次若广建立十恶业道自性差别。复由五相,何等为五?一事,二想,三欲乐,四烦恼,五方便究竟。事者,一一业道各别决定所依处事,或有情数或非有情数,随其所应十恶业道依之而转。想者有四:谓于彼非彼想、非于彼彼想、于彼彼想、非于彼非彼想。欲乐者,或有颠倒想或无颠倒想乐所作欲。烦恼者,或贪或瞋或痴,或贪瞋或贪痴或瞋痴,或贪瞋痴一切皆具足。方便究竟者,即于所欲作业随起方便,或于尔时、或于后时而得究竟。
  所作的业分三等,比喻:第一个就是杀生,杀生是三种身体所作的恶业中最严重的,它的果报也是很严重的。杀生并不光指杀人,而是指杀任何的有情生命。大家不要误解,以为十恶业乃是佛教徒的戒律而已,不是佛教徒,你做了杀生这样的不善业,一样果报。不是说你不信佛,你做了这些恶业就没有果报了。但凡是杀生,都有它的严重是报。出家人如果犯了这些恶业了,业报要严重于没有戒的人,有些戒犯了,可以忏悔清净,但根本戒一旦犯了,便失去出家戒了,杀人便是犯根本戒的其中一种。你这个要是犯了的话,其他都不具足,所以这上头不可违越。这个要违越了,其他成就很难了。要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作为我们修道当中要把握这点善念,对于业果的认识十分严重,身体造的恶业必须认识到它的根本。所谓根就是这个业如果造了的话,那么成就的根断了,不会有成就。所以在修道上法身慧命没有了,你要想成就不容易了。一段完整的杀生业,会导致一系列杀生完整的果报。它分五相,事、想、欲乐、烦恼、究竟

  原文:其中杀生事者,谓具命有情,此复若是杀者自杀,有加行罪,无究竟罪。(讲解:你所杀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众生。自杀,也是杀生,有加行罪,没有究竟罪。上吊、自尽那也是杀生,不要以为自杀就没有罪了。)《瑜伽师地论》于此意趣,说他有情,意乐分三,想有四种。谓如于有情事作有情想及非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情想及有情想。初及第三是不错想,二四错误。此中等起若有差别,譬如念云,惟杀天授,若起加行误杀祠授,无根本罪,故于此中须无错想。(什么是完整的杀生业?要具备四个因素:1、选定了对象;2、动机;3、行动,动机起来了就去做了;4、事件完成。已经成功了,心生欢喜。在对象方面,杀任何有生命的都是杀生。在动机方面,杀者无误地认定杀的对象,就是没有错杀,基于贪嗔或者任何一种烦恼而动的杀机,这便具备了第二个因。如果在无意或者没有动机的情况下,这个因素便不存在,故此并非一段完整的杀业。比如说,你不小心踩死了一只蚂蚁,这是无动机的,首先你不是心要杀它,所以它的业报与蓄意杀生不同。在行动的方面,不只包括自己亲自用手拿刀杀生,还包括你唆使别人动手。我不杀,但是我叫别人杀,这个也是一样的罪,也算你的。或者自己利用下毒药、或者利用神通、咒术,或者用邪术这样的方法去杀生也算在内。有些人在杀海鲜的时候让人代杀,自己不杀,他们以为这样自己就不算杀生了,其实这样做比自己动手杀更不好。最后若要想杀的对象的确因此死去了,那么四个因素都具足了:事-这个事情想做了,欲乐起来了,烦恼-准备杀,找到对象了,究竟-杀死了。四个因素完整的具备了,对方死了,那就是究竟了,如果对方不死,也有杀生的部分的业报,不完整。

  我们再讲一讲完整的杀业和不完整的分别情况。完整的杀业,就是上面所说的四个因素完全具备的杀生,也就是刚才《瑜伽师地论》所说的五相。比如你在海鲜馆、饭馆或者餐厅里里看到了一尾鱼,你知道它是一条生命,但是你生起了贪吃的心,有了煮杀它的动机了,然后告诉厨师代你宰杀,最后这条鱼死了,这是完整的杀业。杀业的动机都是由于贪嗔。首先来说,想吃,这是贪;嗔就是决定要杀,为了贪图美味,心中这种憎恨之心起来了。贪嗔这样的动机起来了,把这个鱼杀掉了,完整的杀业。动机就是贪嗔或者愚痴。比如你贪吃鱼肉喜欢杀生,这是因贪而起。憎恨仇人,要想把他杀掉,这是因嗔而起。有些外道误以为杀生祭祀,便能祁福。象南方一些地方,还要杀了活的来祭祀,来祭天、祭祖等等,这都是恶业啊,都是犯罪的。他们想祭祀一下,能得到好处,求一点福报,实际上增加罪,这是因愚痴而起的动机。在什么情况下,不会有完整的杀业呢?比如说你想杀一个仇人,但你找不到他没办法杀,或者你动了手,但没能成功,这个人没有杀死,没有死掉。或者你虽然动了杀机,但后来理智地克制了:算了,不去杀了。这些都并非完整的杀业,不完整的杀业并非没有果报,也有果报。但完整的杀业与不完整的果报轻重的性质不同。)

  原文:故于此中须无错想。若其等起于总事转,念加行时,任有谁来悉当杀害,是则不须无错误想。如是道理,于余九中,如其所应,皆当了知。烦恼者谓三毒随一,(讲解:《略论释》431页说:贪嗔痴随一。如杀仇敌,由嗔而起,如杀兽而利其骨角皮肉(杀动物为了赢利,拿他们的骨头、角、皮、肉等等去赚钱),由贪而起。如执六畜为天生以养人(执著世间养殖的一些动物就是该被宰杀的,该被吃了来养人的),及依国法除暴有功之类,由痴而起者是。)等起者谓乐杀害,加行中能加行者,谓若自作,或教他作(自作或教他作,罪是一样的,见闻随喜,不过随喜罪要轻微一些),二中谁作,等无差别。加行体者,谓用器杖,或用诸毒,或用明咒,随以一种起加行等。究竟者,谓即由其加行因缘,彼尔时死,或余时死。(《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上说:若自杀害、若令他害皆得杀罪。《略论释》431页:如将官命士兵杀敌,官兵同罪。并无差殊,而教作反重。《俱舍论颂疏论本》卷16:军等若同事,皆成如作者。释曰:如军等中,若一人行杀时,众皆成业道,如亲作杀者,彼由同许。)此复如《俱舍》云:“前等死无本(没有根本的业障),已生余身故。”此中亦尔。
发表于 2009-10-2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前两天也看到了。我是在天涯看到的。

首先是普通人的佛教知识或者常识,网上看来,普遍还是很缺乏。普遍包括我自己。
其次是法师本来容易出争议,发出帖子的人,引用了他的视频,但是也不知道用心如何。可能也是好意。
然后效果,见到的是五花八门。不少人骂法师,也有赞叹的,有些则认同部分。

对于还不是佛弟子的年轻人来说,这个话题贸然提出,有些唐突。不够善巧。但是引发一些思考,也有好处。

逻辑上说,电子游戏古时候没有,因此才会有此问题提出。即,电子游戏杀假人,有没有不善业报,跟杀真人有没有不同,有没有相同。如果有不同,哪些不同。如果有相同,哪些相同。

在普通的论坛上,回答这类问题,不太容易。一方面看出来,有不少年轻人对佛教兴趣不小,对法师讲什么比较在意,也极不愿意下地狱或者担心会下地狱。

因此,在转述佛教观点时,除了所说内容的如法,还需要兼顾几方面,一顾及听众的不同状况,护善念,免烦恼;二最好能够借此机会令其对佛法产生兴趣,从此结缘;三顾及法师,掌握分寸,现在网骂十分流行,没意思,有害处。

本人想了想,感觉水平不够,没多说。

正好看到此帖,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09-10-2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王翠明到刘善人,净空法师离佛教越来越远了,一个老人家,也不好计较什么,关键是我们自己去学习正统佛法才能解脱。
发表于 2009-10-29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师似乎也说过大概类似喝酒只喝一点点不喝多了就不犯酒戒的逻辑嘛。
按此道理推论,如果我背着我老婆和别的美女搞,不要搞很爽,只爽“一点点”,应该也是不犯邪淫罪的。
所以,综合一下:

游戏杀人虽然没杀人可是等于杀人。
喝酒只喝一点点不喝多了却不犯酒戒。
同理,邪淫只要不是很爽只爽一点点不犯邪淫罪。

如果按这个逻辑当一个佛教徒,就必须牺牲玩游戏,可是可以喝酒和爽一点点,这也不亏啊!如果这成立,我很愿意。可是,这明显不合理嘛!完整杀生定义包括动机、对象、行动、行动的完成(他死在你前)等等。。。游戏根本不符合这些全部条件。
这大概是有人在喝了“一点点”的状态下说的吧!
发表于 2009-10-29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法不准确,不过杀人偷菜的游戏应该也不好吧。
发表于 2009-10-29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很多游戏对人的心理影响很大,会增加各种不善身语意。
发表于 2009-10-29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怎么玩过游戏,也不会饮酒。从小讨厌酒精和烟草。净空法师谈饮酒的话没听到过。我看的听的知道的有关他的事情,很少很少,多数是偶然看到。

玩杀人游戏,是否等同杀人,我觉得这个很清楚。不是佛教问题,是逻辑问题。

但是还需考虑语境。
我没玩过,也没兴趣,所以不解,杀人游戏玩的时候,快感从哪里来呢?是从视听效果以及动作反应上来,还是从其他地方来?个人感觉这也是需要考虑的。不然,就杀人型的电子游戏来说,生产厂家乐此不疲,小孩子很多人玩,这种情况下,如果游戏内容确实不算好,那一边否定了可能夸张的权宜说法,当然很对,免得谬传,可是,也同时否定了其劝善的用意,这样不是很好。

(哎,刚发完想起来,其实玩过一次,一个flash小游戏,有杀人的。耙子移动,然后用键盘开枪,击中算赢。玩的时候感觉不自在,就再没玩了。)

[ 本帖最后由 noname 于 2009-10-29 12:29 编辑 ]
发表于 2009-10-29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8:
1。劝善是好事。这同意。可是,很多迷信善书也劝善,我们认同劝善,可是不能认同它们就是佛教内容,对不对?
2。劝善很重要,可是,严格按佛说的内容精确解释,也很重要。不是佛说的,我们不要说是佛说的。
3。权宜说法不必夸张,尽管可以说意识不良、影响不好,甚至说可能涉及杀生相关的部分因果,这就可以了嘛!要同时劝善和相对精确,不是那么难。
4。如果说因为劝善所以可以理解为权宜说法,那么“喝酒只喝一点点不喝多即可”之说,劝善功能在哪里?这点我很迷惑。

不过,我确实没有自己读过法师言论的文字,到底他是不是这样说的、有没有这样说,这些我都不知道,所以评论是不公道的。以上只是假设确实如此说过而已。改天读一下再说,否则无法公道地讨论。
发表于 2009-10-29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爱那么多
只爱一点点
别人的爱情像海深
我的爱情浅:)

不喝那么多
只喝一点点
别人破戒只因喝多
喝点不算犯:L

不爽那么多
只爽一点点
别人翻来又覆去
我只能爽一点点:'( :Q
发表于 2009-10-29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丹桂楼台 于 2009-10-29 12:13 发表
说法不准确,不过杀人偷菜的游戏应该也不好吧。

        前面老笨贴子举例也提到,“不完整的杀业并非没有果报,也有果报。”杀人偷菜的游戏,玩家有动机(愿),有正行,完成后生起意乐,前行正行结行都是圆满的,按堪布上师以前所讲,我们平日修法可能都没有如此具足。但游戏里的行为对象又都不是杀现实的人偷实在的东西。比如杀的对象,不是有情;比如偷盗的东西,有的还不能用现实货币来衡量(那种类似以前《传奇》这样偷他人游戏装备来现实社会贩卖的另当别论)。所以我认为是不好的,但不是法师所说二者等同,但可能比老笨举的例子中的“比如说你想杀一个仇人,但你找不到他没办法杀”和“你虽然动了杀机,但后来理智地克制了:算了,不去杀了”重一点,但我绝对不认同“在电子游戏中杀人所造下的罪业和杀真人是相同的”这个说法。
发表于 2009-10-29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玩游戏等同杀人,胡诌的真够可以。

这也叫高僧?不知是大众的悲哀,还是佛教的悲哀。

就这水平,竟然也把个陈晓旭骗得个不亦乐乎,无语了。
发表于 2009-10-2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9楼的话,其实都同意。

上善9楼的话更全面了,尤其是涉及到业报方面那句话。(个人认为还不仅是身业的杀有关,还有意业,或许还有口业。戒相的问题,我就只能猜测,没能力分析了。)

这很重要,如果只是讲一面,会引起很多误解。

[ 本帖最后由 noname 于 2009-10-29 13:01 编辑 ]
发表于 2009-10-29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
发表于 2009-10-2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内观自心,即使不在玩杀人游戏的时候,瞋心也是很顽固的,各位大德读贴,是否有同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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