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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识里的几个问题请师兄们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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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几个问题搞不明白了 请师兄们帮帮忙

问题 1 ,法尘是意识的所缘境
那五俱意识属于法尘吗?它也是意识分别的境相啊(虽然和散位独生意识不一样)搞不明白了

问题 2. 意识所依的意根是什么?俱舍里说是等无间缘 以灭的前念做为后念生起的所依  有说未那是第六识的意根 麻烦师兄们给解答一下 白话一点 要不然听不懂:lol

问题 3  迥色是空间明暗色吗? 那空一显色又是什么呢? 极略色是分析有质碍的色法至极微  极迥色是分析无碍的空界色明暗至极微
暗色没有碍吗??为什么不把暗色放到 极略色里面?
发表于 2009-10-12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回答一下,欢迎补充

第一个问题,楼上好像连什么是“五俱意识”也没搞懂,五俱意识是意识与前五识中的一识、二识或者多识俱时生起的情况,怎么会是意识的所缘境呢?怎么会是意识所分别的境相呢?五俱意识、独头意识本生都是意识的不同类型啊?所以,五俱意识不是法尘。
发表于 2009-10-1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问题

凡心识生起,必有所依。如前五识依于五根,第六识依于第七识,而第七末那识所依的,是第八阿赖耶识。唯识三十颂曰:“次第二能变,是识名末那,依彼转缘彼,思量为性相。”颂中“依彼转”的“彼”,指的就是第八阿赖耶识。《瑜伽师地论》曰:“由有阿赖耶故,得有末那。”

俱舍里说是等无间缘 以灭的前念做为后念生起的所依,这是小乘的观点,唯识讲末那是第六识的所依,是大乘唯识宗的观点,大乘唯识宗认为,意识的所依,有因缘依,有俱有依,有等无间依,其中等无间依大致就是“以灭的前念做为后念生起的所依”的意思。因缘依指的是种子生现行这类的,一切有为法,皆依各自之种子而生起,若离种子之因缘,则决无生者,故一切种子为诸法之因,又为诸法依生之所依法,此即因缘依。俱有依一般指的是明了依又叫分别依,指的是第六识有分别的功能。
发表于 2009-10-12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个问题

【空一显色】

 (术语)四洲之天色,北洲金色,东洲银色,南洲碧色,西洲赤色。是为须弥山四面空中之各一显色,故曰空一显色。依婆沙论之正义则显色有青黄乃至明暗之十二,形色有长短乃至正不正之八,揔限于二十色。如空一显色者,唯明闇之差别耳。然依婆沙之一师及瑜伽论等之说,则以须弥山四方之空一显色,立一别体之显色,以数第二十一也。俱舍论一曰:“有余师说:空一显色,第二十一。”同光记一之余曰:“妙高山四边空中各一显色,名空一显色。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显色,谓见空中苏迷卢山所现纯色。”

FROM:【《佛学大辞典》 【丁福保 编】】

【迥色】

p0889

  杂集论一卷七页云:迥色者:谓离余碍触,方所可得。

FROM:【《法相辞典》 朱芾煌 编】

【极迥色】


  法处所摄色之一。迥者深远义,这是指影、光、明、暗、迥色、空一显色等细色,这是有对色中的假色(无形之色相),也是以极微为体的独影境。大乘修观行者,以法空观(第六意识假想之慧),观想有对色中假色(即影、光、明、暗等),及空一显色等(无形之色相,名空界色),渐次分析至极微时,名曰极迥色。又义,观想青、黄、赤、白显色至极远而难见名极迥色。(参见:法处所摄色)

【极略色】


  法处所摄色之一。极者至义,将众色层层分析,至于极微,即称为极略色。在小乘佛法中,极微类似于现代科学上的原子、质子、中子、电子等,我们所称的物质,即是由原子组成分子,由分子组成物质。而在大乘佛法中,以极微是观行者在观智上的假想,而不是实法。所以大乘法义,色法不是极微所成,乃是阿赖耶识中的色法种子所生,随量之大小顿现为一相,所以在《唯识二十颂》、《观所缘缘论》等论典中,都破斥极微非实。大乘修观行者,以法空观(第六识假想之慧)观想有对色中实色,即五根、五境、四大、及法处实色(定果色中实色)等粗色,渐次分析至不可分析之极点,于其观智上,浮现最细微之相分,称为极微,其色即名极略色。此种色法,是与见分同种的相分,不是实色,亦无实体,因为与色相似故,假名曰色。这在性境、独影境、带质境的三类境中,属于独影境。(参见:法处所摄色)


FROM:【《唯识名词白话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闇色,指的是没有光明,但有质碍(物质),和极略色显然是不同的。迥色,极略色,极迥色这三种色属于法处所摄色,也就是意识分别安立出来的。法处所摄色不是五根所对、五识所缘的境界,而是意根所对,意识所缘的境界。据《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一所载,法处所摄色有五种,为极略色、极迥色、受所引色,定所引色,遍计所起色。暗色是眼根所对,眼识所缘的境界,所以,闇色不能归到极略色里面来。
发表于 2009-10-1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 1 ,法尘是意识的所缘境
那五俱意识属于法尘吗?它也是意识分别的境相啊(虽然和散位独生意识不一样)搞不明白了
----首先,法尘和法境,法处,法界一样,都是意识的对境。其次“五俱意识”是法。有能认识他的有境。因为其是心法,所以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皆非其有境,唯有意识是其有境。意识是可以缘一切法的。这样的话“五俱意识”虽然也缘法尘,但同时他自已也是法尘,因为他可以做为其他意识的所缘境。
发表于 2009-10-1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谢谢法师补充!

还有点疑问:

【六尘】


  ﹝出涅槃经﹞
  尘,即染污之义。谓能染污情识,而使真性不能显发,涅槃经中称此六尘,名六大贼,以能劫夺一切善法故也。
  [一、色尘],谓青黄赤白之色,及男女形貌色等,是名色尘。
  [二、声尘],谓丝竹环佩之声,及男女歌咏声等,是名声尘。
  [三、香尘],谓旃檀沉水饮食之香,及男女身分所有香等,是名香尘。
  [四、味尘],谓种种饮食肴膳美味等,是名味尘。
  [五、触尘],触,即着也。谓男女身分柔软细滑,及纱衣上服等,是名触尘。
  [六、法尘],谓意根对前五尘分别好丑,而起善恶诸法,是名法尘。

FROM:【《三藏法数》明·一如等 撰】

【五俱意识】


  唯识宗将第六意识的功用分为两类,一者五俱意识,二者不俱意识。五俱意识与前五识同时并生,明了所缘之境,故又称明了意识。复可分为:一、五同缘意识,系与前五识同时俱起,且缘同一对境的意识。二、不同缘意识,虽与前五识俱起,然缘其他之异境。二者不俱意识,不与前五识俱起,而系单独发生作用的意识,亦称为独头意识。(参见:独头意识)


FROM:【《唯识名词白话新解》于凌波居士著】

谓意根对前五尘分别好丑,而起善恶诸法,是名法尘。按这定义,似乎五俱意识不是法尘。
发表于 2009-10-12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唯识是不是这么讲的?

唯识把一切法分为五大类:心法(即八识),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而在此之前,三科(蕴、处、界),也是用来总摄一切法的。这个五位百法和蕴、处、界三科,本身就是相摄的。就着五蕴而言。色蕴=色法,想蕴=想心所、受蕴=受心所,行蕴=五十一个心所法(受、想两个心所除外)+24种不相应行法

十二处和五位百法是什么关系呢?眼、耳、鼻、舌、身五处相当于色法中的五根,意处相当于八识心王,色、声、香、味、触五处相当于色等五境,法处则包括了法处所摄色、51心所有法、24种心不相应行法和6种无为法

在唯识的划分中,意识,是划在“意处”中的,它不属于法处(法尘)。而五俱意识,它本身就是意识的一种,它自然也是“意处”所摄的,与法尘无关的,法尘才是五俱意识的对境。五俱意识是“能缘”,而法尘是其“所缘”

五俱意识能缘法尘,而五俱意识本身并不是法尘啊。这是一对能所关系
发表于 2009-10-13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我搞错了吧。
从十二处十八界的安立上来说,虽声香等也是色 但唯安立眼识所缘的是色处。同样虽色识等皆有法义然唯安立一类法为法处。比如俱舍讲的“为差别最胜,摄多增上法,故一处名色,一名为法处。”法尘不是就一切法而安立的 也就不是就意识所缘义来安立的。从一点上来说 五俱意识是非法尘。不过佛教中也有就意所缘来安立法处的如顺正理论中说:“又上座說。諸法無非意所行故。皆法處攝。”不过这是后话。总之 法处虽然是意所缘 但是意所缘的不一定是法处,法和法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处的安立有他特定的要求。上面是我太冒失了。:loveliness:
发表于 2009-10-13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雖一切法皆是意境。而不共境。唯是境者。立為意境”---顺正理论的意思是:安立为意境(法尘法处)有两个条件。一是不共境,二是唯境。具足此二才名意境(法尘) 所以色声等不是法尘意境,因为是共境,共于眼意耳意。眼识眼根等也不是法尘意境,因为非唯境,因为虽然他们可以是意的所缘境,但同时他们也是色声等的有境,所以非是唯境。也不能安立为意境法处。---我上面说五俱是法尘只着眼于“虽一切皆是意境”了,然而十二处中法处的安立是有不共之理的。--------所以五俱意识不能被意识所缘是老笨错了,借此说五俱意识非法尘的理由也不成立。而说五俱意识是法尘是我错,说其是法尘的理由为意识所缘境也不成立。

[ 本帖最后由 zq123 于 2009-10-13 01:07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3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

昨天那个问题 我少打了几个字  第一个五俱意识的问题 我是想问 五俱意识分别的色尘是不是属于法尘里的 因为色尘也是意识的分别出来的境相 (虽然它不能直接缘五尘)

按楼上ZP123师的说法 就是 只有不共境 与唯境才能安立为法尘  色声等是与五俱意识共境所以不能是法尘  
就比如 贪心生起 它不与前五识共境 它唯是意识的所缘 所以 它属于法尘
那 相应法 不相应法 无见无对色都属于法尘里的了
发表于 2009-10-13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法师补充

不过,顺正理论是说一切有部的经典,其所安立的法尘与唯识宗是否一致,尚有疑义吧。

法蕴足论九卷云:云何法处?谓法、为意已正当知,是名法处。又法为意增上,发意识;已正当了别;是名法处。又法于意已正当碍,是名法处。又法为意已正当行,是名法处。如是过去未来现在诸所有法,名为法处;亦名所知,乃至所等证。此复云何?谓受、想、思、触、作意、欲、胜解、信、精进、念、定、慧、寻、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无记根、一切结、缚、随眠、随烦恼、缠、诸所有智、见、现观、得、无想定、灭定、无想事、命根、众同分、住得、事得、处得、生、老、住、无常、名身、句身、文身、虚空、择灭、非择灭、及余所有意根所知、意识所了,所有名号异语增语想等想施设言说,谓名法、名法界、名法处、名彼岸。

如果按这个定义,所有能被意识所缘到的法,都是法尘吧。
但在大毗婆沙论里面,有详细分别,法处有共名和不共名,共名的意思就是上面说的,不共名的意思如下:

大毗婆沙论七十三卷:问:十二处体,无非是法,何故唯一立法处名?答:虽十二处,体皆是法;而但于一、立法处名,亦无有失。有譬喻故,如十八界、体虽皆法;而但于一、立法界名。又如十智、虽皆缘法;而但于一,立法智名。又如七觉支、虽皆能择法;而但于一、立择法觉支名。又如六随念、虽皆缘法;而但于一、立法随念名。又如四念住、虽皆缘法;而但于一、立法念住名。又如四证净、虽皆缘法;而但于一、立法证净名。又如四无碍解、虽皆缘法;而但于一、立法无碍解名。又如三宝、三归、虽体皆法;而但于一、立法宝法归名。此亦如是。虽十二处、体皆是法;而但于一、立法处名。亦无有失。复次法处有一名,余处有二名。一名者:谓共名。以十二处、皆是法故。二名者:谓共不共名。共名、如前。不共名者:谓眼处等。欲令易了,显不共名。法处、更无不共名故;但显共名,故名法处。复次生有为法生相,唯在此处摄故;独名法处。复次四有为相,是一切法印封标帜。简别有为、异无为故;彼相唯在此处摄故;独名法处。复次名句文身诠表显示诸法性相,令易解了;彼三唯在此处摄故;独名法处。复次如诸窗牖,通风行故;名风行处。法处、亦尔。通生诸法,故名法处。诸烦恼业、及定慧等,能生一切有为法故,及能通证无为法故。复次达一切法皆空非我,空解脱门,在此处摄,故名法处。问:能执诸法为我我所萨迦耶见,亦此处摄;如何此处不名我处?答:萨迦耶见、是虚妄执,不称诸法实相而解;是故此处、不立我名。空解脱门、证法实相;是故此处、依彼名法。复次择灭涅槃、是常是善;不变不易;生老病死所不能坏;是胜义法。彼法唯在此处摄故;独名法处。复次分别诸法自相共相,安立诸法自相共相;彼自性愚及所缘愚,于一切法不增不减如实解慧,唯此处摄;故名法处。余处不尔,故别立名。复次此摄多法,故名法处。摄多法者:谓于此处,有色非色法,相应不相应法,有所依无所依法,有所缘无所缘法,有行相无行相法,有警觉无警觉法,有为法无为法。余处不尔;故别立名。复次此处对意,故名法处。谓眼等处,唯对色等。唯有意处,对一切法。故对意者,别得通名。由如是等种种因缘,十二处中、一名法处。
发表于 2009-10-1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是一切有部的安立 可是我们可以来看看唯识法尘所摄的法中是不是也具有“不共境”“唯是境”的特点。当然我上面不是说两宗一样,只不过看到了说出来看看。
而“婆娑”的意思和顺正理其实一路。就是十二处 十八界虽皆是法,然不定是法处。
“余处有二名。一名者:谓共名。以十二处、皆是“法'故。”---共名中 他也没有十二处皆是法处,而是说十二处皆是法。法于法处他们是呼是严格的区分开来讲的。

[ 本帖最后由 zq123 于 2009-10-13 10:02 编辑 ]
发表于 2009-10-1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理解,他们在安立十二处十八界来摄一切的法,把一切法做一个归类,其实眼等识根,色声等处,都一一对应好了,立了名了。还有很大一部分法是和前面的根识处没有特别的关系,比如不相应行,无为法等,和前面的比起来,他们不具足不共名了,那么就把这一大类的法放在一起,放在意界的对面,安个名字叫“法处,处界”,这样完事后,别人就会提出问题:“凭什么这一些法独名法处?其他不也是意识的所缘吗?”这样就不行不做出解释。思路很简单 不管是顺正理的“唯境”“不共境”还是俱舍的“摄多法”“摄增上法”无非就是说:“别的法都找到自已的位置了,别的法虽然也和这些法有相同的属性,但是这些法没有不共的名字,所以就把共名安上去了。”打个比方,我才想到不知合不合适。比如中国古代的女性或许没有名字,写她们时叫她们时也只叫“某某氏”,他的姓哥哥或者其他的人可能也是姓这个。但是因为他们有“不共的名字”用不共叫就有用了,而这个女子没有不共名,所以虽然其他人也姓这个,但就是叫她“某氏”------呵呵 有点乱
发表于 2009-10-1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当“法处”成为一个十二处中一处,“法界”成为十八界中的一界时,他在这一位置上,早已有他特别的指代了。不包括一切的法了。

“谓意根对前五尘分别好丑,而起善恶诸法,是名法尘。按这定义,似乎五俱意识不是法尘。”--我认为汉地的很多是训释而不是定义。且很多经中的训释那也会有就时就方就机的就一类特别胜别的而作讲说。如果“谓意根对前五尘分别好丑,而起善恶诸法”是法尘的定义的话,不单五俱意识不是法尘,连诸无为法,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皆不是法尘的。且这里的“意根”指的是什么?无间灭意?末那?还是意识本身?如果意识本身被称为意根,那只能把它放到二十二根中去了,但是二十二根中的意根不只是意识,如果是唯识总八识为意根,如果是有部,总六识身为意根。所以我不明白他这里为什么要称“意根”是何道理?

[ 本帖最后由 zq123 于 2009-10-13 12:34 编辑 ]
发表于 2009-10-13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俱有依一般指的是明了依又叫分别依,指的是第六识有分别的功能”----印像中 俱有依是俱有依,分别依是分别依,比如前五识的俱有依就有眼等诸根是色法,如瑜伽说:“云何耳識自性。謂依耳了別聲。彼所依者,俱有依謂耳。”,就不是什么第六识有分别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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