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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解“兔角无自性”
我刚刚查了一下《因明正理门论》,发现里面有这样的规定:
“或於是處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體周遍於一切處。生樂等故。如是所說一切品類所有言詞皆非能立。”(T32, no. 1628, p. 1, b21-23)
这段话说,如果有法(主词)不存在,就犯“有法不成”之过。
至于存不存在的标准,在于“共许极成”。如胜论说“我于一切处生乐等”,但佛教许“我”的存在。因此在胜论与佛教的辩论中“我于一切处生乐等”的“我”是不被共许为存在的,因而“我于一切处生乐等”犯“有法不成”过,立论不成立。
然而,这只是指全称肯定命题而言。对于全称否定命题,《理门论》又说:
“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有虛空等論。云何得說彼處此無。若彼無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T32, no. 1628, p. 2, a17-19)
这句话说,如果异品不存在,“所有的异品都不是因”成立。就是说,主词不存在,全称否定成立。
因此,对于“兔角无自性”的立论,按照慧灯师兄的说法,应是:
兔角无自性(宗)
唯名言安立故(因)
其中,因一相“兔角唯名言安立”,犯“有法不成”过。
因此整个论式犯“因不成”过。
进一步探讨:
《理门论》还说:
“如是二法。或有隨一不成不遣。或有二俱不成不遣。如立聲常無觸對故。同法喻言諸無觸對見彼皆常。如業。如極微。如瓶等。異法喻言。謂諸無常見有觸對。如極微。如業。如虛空等。由此已說同法喻中有法不成。謂對不許常虛空等為要具二譬喻言詞方成能立。”( T32, no. 1628, p. 2, c20-27)
这里说,因为《理门论》按经部的观点,不许虚空,所以如果把“虚空”作为同喻依,那么就犯“有法不成”。把虚空作为同喻依,必须满足:“虚空无触对”、“虚空是常”。而上文说得很清楚,这两个立论都“有法不成”。
这里说明一个问题,因明里可能是将“……无……”作为肯定论式来理解的,因为按照“有法不存在,全称否定成立”的原则,如果“虚空无触对”是否定论式,那么它应该成立。但这里说不成立。
再举一个例证:
“異法者謂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虛空等。前是遮詮。後唯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虛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T32, no. 1628, p. 2, c7-11)
这里《理门论》是说,虚空不能做同喻依,但是可以做异喻依。参见上一引文,虚空作为异喻依的命题是:“虚空非常住”和“虚空非勤勇无间所发”。这里《理门论》对“虚空无触对”和“虚空非常住”两个命题持截然相反的态度,只能说明,“虚空无触对”是一个肯定命题,“……无……”的命题和“……非……”的命题不同。(关于这一问题,还有待详细考证。本文论证不用此条亦可。)
总结:
立论:兔角是自性空。有法不成。
说兔角是自性空的,这句话就不成立。
立论:兔角无自性,唯名言安立故。因不成。何以因不成?因一相“兔角是唯名言安立”犯“有法不成”。
说兔角无自性的原因是兔角是唯名言安立的。因的第一相有法不成。所以整体因不成。
完结。
这回我全用因明来写,避免了西方逻辑与佛教因明不等遍之过。请诸位大德用因明来反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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