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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烈火承接萧平实居士「法义辨正声明」及「输者自裁断命」』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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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5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烈火承接萧平实居士「法义辨正声明」及「输者自裁断命」』之声明】
  
  声明人:烈火实验室“辩才无碍”之 烈火·巴图鲁·索南雍仲
  
   【注】依平实居士要求约定:辩论负(输)者承诺【自裁断命】
  
【一】辩题
  
 〖一〗依因明方式立宗
  
  宗:平实居士所言 其自己有所证量 之 第一义谛之法义 不成立。
  因:以平实居士自己所言之证量,无证故。
  同喻:凡无法证明者,无论对错,皆于证明前不成立。如某人言自己可驾飞机,未实际驾机证明前,此说仅假说,其观点不能成立。
  异喻:凡可证明者,无论对错,皆于被证明之当时成立。如某人说自己可驾机飞行,当场驾机飞行演示,无论其驾机前是否说谎,其于证明之时,其可以驾机飞行的立论成立。
  合:平实居士不能证明其证量,如言自己可驾机飞行者,从未展示飞行事实。
  结:平实居士所言 其自己有所证量 之 第一义谛之法义 不成立。
  
 〖二〗依现代辩论方式出据观点
  
  1、凡依据经论、文献、典籍的理论推证,皆有逻辑过程,而逻辑过程,依据文化、地域、受教授的传统等方式,而导致两可结论。故理论推证,不足以具备任何普遍必然性,因此,对证明平实居士的所谓第一义谛观点,不能成立。
  2、平实居士之所以认定其第一义谛成立,根本原因除自己所说的对理论的理解以外,就是其自称的自己有所证量。前述已经论理论理解,不足以证明其自称的第一义谛成立;则需平实居士出示证量加以证明。
  3、若平实居士,于理论上不能证明有任何具备普遍必然性的理论结论;也不能于在证量方面,具备向普遍大众人可示的事实证明,则平实居士自称之第一义谛,属于无证,无任何具备向他人出示并得到他人信服的理论与事实的、确定为普遍必然的依据,其结论不成立。
  
  分析——
  
  平实居士为什么可以成立自己所言佛法第一义谛成立——因为其有证量,否则,随便谁自己说是正确的,不是都可以了?所以,证量是不是确定,是成立其所理解的佛法内容是否成立的前提——此前提不成立,建立在此前提上的其他内容自然不成立。
  如果法义的正确,无法用理由或依据成立,那么就更麻烦了——随便谁自己想象一些东西,都可以成立为正确的佛法了,只要说自己的观点无法证明就可以了。那么所有的精神病院,当下即可直接改成佛学院了。有人说自证的证量是冷暖自知,无法证明,但所谓“冷暖自知”似是而非,我也可以说我证量了,而且比平实居士所证的高,不用证明,冷暖自知嘛,我自己知道,所以,我说的比平实居士更正确,成立吗?
  通过已经存在的理论文字(如各种文献与古籍)是否可以证明平实居士的观点呢?回答是“不能”。最直接的反驳:“你如何证明此文献的内容是正确的?”你拿出任何证据,都无法证明,因为如果你的证据我都知道是正确的,就不必问你了。正因为你所出示的依据本身,尚有疑问,所以,我才问你,你就必须再对你出示的依据的成立,进行证明,但依据的依据,如何证明成立,……;这样推究,永远无证。以无法证明自身成立与否的依据,证明另一个内容成立,是不可能的。
    
  总结——
  
  所以,平实居士所言的内容,如果要证明其成立,连其内容是什么都不必考虑,因为它成立的前提还没有确定,它能否定成立必然涉及其成立的前提——其自称的证量的成立。如何证明其证量的成立,直接关系到其所言内容的成立。
  
【二】《法义辨正声明》之要求者。烈火尽皆接受。辩论时的其他细节问题,如地址、时间、见证(裁判方),可待辩论前当面商榷以共识确定。辩论方式为公开辩论。
  
【三】判断胜负不由辩论双方及双方的赞成者(或弟子)决定,而由中间立场的第三方——见证方裁判,见证人人数与具体人员需由双方共识决定。
  
【四】本人目前尚不知如何具体与平实居士及正智出版社执事人员联系,故“正觉同修会”信众或其他方便者可代传我言并加以联系约定,寻找双方方便之时间地域当面协商。
  
【五】与本人相关的资料可从以下地址及联系方式获得:(略)
  
【附1】萧平实居士简介(摘自百度名片)
  
  萧平实,生于1944年,为台湾新兴宗教研究及弘传者,自称平实居士,追随者尊称平实导师。萧平实创办台湾新兴宗教团体佛教正觉同修会,自认已完全体悟释迦牟尼佛教外别传之禅宗印心与玄奘大师《成唯识论》所依《楞伽经》佛说,故只承认其自认正确之如来藏第八识理论,对于不同于其思想者皆斥为谬误。
  
【附2】萧平实居士公开发布的《法义辨正声明》:
  
  末学诸书中所评论之诸方显密法师居士,若欲作佛法第一义谛之法义辨正者,末学敬谨接受指教。谨委托正智出版社执事人员代为约定时地及辨正主题。无关第一义谛之主题,不予受理。
  辨正方式有二:公开辨正及私下辨正。
  公开辨正者,须依天竺法施无遮大会规矩,接受对方当场提出第一义谛法义辨正;凡欲发言辨正者,须于发言前,先与对方共同具结:“若提出之宗旨堕于负处者,必须自裁以示负责。若不自裁断命者,须礼胜出者为师,亲随此师受学,直至获得见道印证方止。并须公开宣示:终生不违师法,终生不违师命。”
  私下辨正者,双方各得选派十人以下之旁听者,但旁听者不得随意发言(唯除发言前已得对方允许);此方式之辨正法义,不须依法施无遮大会规矩具结,纯结善缘故。
  若不作如是法义辨正,而聚众谩骂滋事,或于新闻媒体作人身攻击者,末学或予回应,或不予回应,皆保留民事刑事之追诉权。
  求法者、未被评论者、欲求印证者,请勿藉辨正法义之名义邀约相见;末学法务冗繁,实无闲暇接受邀约。求法者及求印证者,请参加本会共修课程,缘熟必见。
  
——【天津“烈火·巴图鲁·索南雍仲”承接萧平实居士法义辨正声明】文完

  
【补充】请见此声明者,或方便处,代为【转发】本声明;有能力并有意者请协助取得联系和达成辩论结果。
发表于 2013-4-25 21: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3-4-25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一个苯教徒,不要来此地打擂台了吧。
发表于 2013-4-25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病,目前疾在腠理,不治将恐深。将来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
发表于 2013-4-25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裁",是自殺還是自宮的意思啊?
发表于 2013-4-26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输者自裁断命」,有操作性吗?戒律法律允许吗?
发表于 2013-4-26 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聊
发表于 2013-4-26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3-4-26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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