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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受过五戒的凡夫居士在潜规则盛行的国度收取“好处费”是否破戒?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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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8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定的前提是不主动讨要,收取潜规则平均水平的好处费。类似的情形比如商业中的行贿受贿,拿取回扣也可以一并讨论。山寨上善老大的问题格式讨论下比较现实的问题。

如果认为破戒,请列出具体条款,欢迎以下的格式

具足三個條件即構成欲邪行:
1. 不適合行淫的對象;
2. 以從事之心;
3. 以道入道。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與適合的對象,比如妻子或丈夫;
2.不知——熟睡或昏迷時即使遭攻擊也不知道。
3. 不受樂——即使知道,但完全沒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4. 瘋狂者。
5. 心亂者。
6. 極度痛苦者。

對於女人來說,不適合行淫的男人共有十二種。這十二種男人可分為三類,即:
⑴.九種受監護的男子,即:
      a. 母護男 (màtu-rakkhitaü);
      b. 父護男 (pitu-rakkhitaü);
      c. 父母護男 (màtà-pitu-rakkhitaü);
      d. 兄弟護男 (bhàtu-rakkhitaü);
      e. 姐妹護男 (bhagini-rakkhitaü);
      f. 親戚護男 (¤àti-rakkhitaü);
      g. 家族護男 (gotta-rakkhitaü);
      h. 法護男 (dhamma-rakkhitaü);
      i. 有護男 (sàrakkhaü)。
⑵.兩種已婚的男人;
⑶.罰護男 (sapari-daõóaü)——有人準備刑具而說:「凡是到某某男子處者將會受罰。」



那么我们来看,一个从事性服务的女士,她的工作是否属于邪淫?必须分别分析。

一、法所护

在我国和世界一些其他地方,法律是禁止这种工作的,因此,任何她所服务的对象,都是被王法所护。在这些地方,她无论与谁发生关系,无论给不给钱,在下认为,都属于邪淫。若已受戒,则破戒。

二、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1、法所护:未成年的服务对象;

2、父母、亲戚、家族等所护:由父母照顾生活,且被父母禁止接受这种性服务者,比如某些家教很严的家族。即使年纪不小了,也被父母所禁止;

3、配偶所护:被自己的婚姻对象禁止接受这种性服务者,一般说来,凡是已婚者基本都符合这一条;

4、其他


假设这位女性性服务者,对服务的对象是在这几种男子之外,而且自己又不生起丝毫的受乐之心,就不构成欲邪行

在下个人认为,在这个前提下,她如理修行可证果

不欢迎如下格式的讨论:

没想到圣人是靠受贿证果的!做好人是最起码的,佛难道是教你如何行贿受贿的?¥#%·········  
发表于 2011-11-28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大概属于盗戒范围?
有点复杂
发表于 2011-11-2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没犯戒吧
发表于 2011-11-2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比上善那个话题有意义。
讨论清楚这个问题,估计会断了好多人财路的。楼主要负责业果,呵呵。

没空多分辨,只说一种可能不破戒的情况。自己不主动要,对方愿意给主动给,所求不违反自己公司规定(比如对方只求公平),且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能够等价弥补,且公司没有规定所涉款项要上缴,这个似乎不犯。总而言之,说不犯,似乎也只有很窄很窄的一些稀有状况。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很多问题讨论清楚总比糊涂好吧。同意这个问题应该涉及盗戒,比较复杂。刚想到一点有意思的:行贿给好处的主体(组织或公司)的所有制也值得考虑,如果是私营企业,给好处倾向于私人赠与,当然这或许是环境压力造成,并非真正心甘情愿的赠与,这还有深入讨论的余地。但如果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经营人员只是托管人,在真正所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了,这个确实倾向于不予取。
发表于 2011-11-28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好处费伴随“权力寻租”而生,说白了就是公权私用(私企管理人员的寻租行为法律上叫“商业贿赂”,也算违法)。
盗戒犯缘为一、是有主物;二、作有主想;三、有盗心;四、是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
如果真的是有损公众利益或公平的行为(比如投标舞弊、暗箱操作等)应看作犯偷盗戒,因为任用公众权力或团队权力为个人牟利。
发表于 2011-11-28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工作里揩油的地方实在太多,我被吓的不敢受五戒,主要是不敢受盗戒和酒戒
发愿下辈子到刹土中再圆满受五戒
发表于 2011-11-28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
是的。要讨论戒律,必须这个格式进行。如果没达到这水平的朋友,实际上参与的作用不大,因为缺乏讨论、辩论所需要的入场基本条件。如果要讨论盗,就必须找出和1楼格式一样、出自权威经典的相关条文,然后每条来对,而不是大家凭感觉。我们说的是到底有没有犯戒,这不是凭感觉判断的。如果没有,我们可以说这“我觉得不好”、“我觉得混蛋”,但绝对不能说他“犯戒”。

回2和大家:
我还没开始想,但我觉得,这可能必须同时考虑是不是涉及了妄语戒,而不是单纯的盗。逻辑如此:你上班入职,或者你的位置、职业,有一定的明显或非明显权利责任义务,如果你是国内公证处、评标人,就是完美例子了,但哪怕别的不那么明显的职位上,也可能有职位要求,或者哪怕没明说,有一定的默认值,譬如包括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利益等等,而在你收取好处并提供配套的回报的时候(这里假设你提供了显著或不显著的回报),实际上是违背了上述的一些条文。这里很难界定不显著的案例,但我举一个显著的完美案例,譬如法官,法官会宣誓,我承诺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唯从法律考虑,来履行我作为法官的工作(这纯粹是我虚构的台词,但实际宣誓大概差不多有这含义啦)...然后假设你收了钱,然后偏向给钱人(这是回报)...那么,这不论有没有涉及盗,但很可能涉及妄语。这是比较清晰的假设例子。在别的岗位上,可能不是那么清晰,但也有一定的岗位要求,或者是默认的要求,而如果我们接受了好处并提供了回报,那么,哪怕我们没说话,也可能涉及妄语(妄语是可以不经过说话而犯戒的)。我并不是说肯定能入罪,只是说,如果讨论这个话题,可能必须结合妄语戒来抉择。

回3:
这不是回应的格式啦!必须给依据的。见妓女贴66楼吉祥智的回应(你可以不认同,但必须参考那回应的格式。研究戒律大概就是这样进行的)。

回4、5:
如果问题是能不能找出罪名,那么,肯定能,首先是“犯国法”,这违背了某些戒律(有依据的,确实有这一条明文规定的佛戒,但不必举了吧)。
所以,要有效地继续研讨,必须撇开这条,纯粹讨论有没有犯五戒里的盗戒。
发表于 2011-11-2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bigg说:
讨论清楚这个问题,估计会断了好多人财路的。楼主要负责业果,呵呵。

回应:
讨论是为了学习、理清疑难嘛!讨论杀生不代表为了断屠夫财路,然而如果带来这样的结果,也和我们没关系。讨论妓女,也和鼓励当妓女嫖客无关的嘛!呵呵。

bigg说:
没空多分辨,只说一种可能不破戒的情况。自己不主动要,对方愿意给主动给,所求不违反自己公司规定(比如对方只求公平),且不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能够等价弥补,且公司没有规定所涉款项要上缴,这个似乎不犯。总而言之,说不犯,似乎也只有很窄很窄的一些稀有状况

回应:
好像比较靠谱。但前贴我提了一点相关的:您这前提假设,可能能举出不犯盗戒的可能,但无论如何,这也由于犯国法而无可避免地犯了“不犯国法”戒(不是这么叫的,但原文我忘记了)。
为了讨论,结合bigg的假设,我们可以考虑:

在一个没有廉政公署、纪委、廉政法等等的国家里,自己不主动要,对方主动给,所求不违反自己公司规定(比如对方只求公平),且不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没有规定所涉款项要上缴...这样的情况下,请问有没有犯戒?犯了什么戒?哪条?
发表于 2011-11-28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回bigg:
其实,只要:

没有廉政公署、纪委、廉政法等等的国家
所求不违反自己公司规定(比如对方只求公平)
不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没有规定所涉款项要上缴

似乎已经无法入盗的罪名了嘛??!其实“自己不主动要,对方主动给”这个假设似乎没设定必要?!您这个假设是为了排除什么??!
发表于 2011-11-28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gg 于 2011-11-28 17:22 编辑

回应:
好像比较靠谱。但前贴我提了一点相关的:您这前提假设,可能能举出不犯盗戒的可能,但无论如何,这也由于犯国法而无可避免地犯了“不犯国法”戒(不是这么叫的,但原文我忘记了)。

=======

自己主动要,会涉及敲诈勒索,这和抢劫一样的……对方一开始可能不想给,但是你要了,他不敢不给。这个行为很恶劣,呵呵。
我以前曾经直接勒索过客户一个闹钟,他的闹钟是小礼物,本来也是要送人的,我直接向他个人索要,本着的是交情以及我是他客户,也从来没想过要因此欠他什么。对这件事情,我认为可能不会违反盗戒,但是因为我主动要,虽然他也愿意给,但未必是自愿的,所以还是很危险。所以,我前述说过的,主动索取的某种状况似乎还是很危险。

我不知道商业受贿罪是否能包含尽量多的东西。其实很多东西可以采用赠与、捐赠、礼物、交情往来的方式进行的。很多时候,我认为法律是可以回避的,而且法律常常给某些利益团体留有后门,所以才需要律师。

如果把这个事情作为盗戒来处理,受损的可能有双方的公司,或背后的资产共有者(公有制状况之下),甚至是一起投标竞标的第三方。总之里面作为业果抉择的对境的“事”,可能涉及双方公司、业务员、业务主管、第三方众多公司、公有制的某些主体,可能每个案例都不一样。其中受损的,未必意识到自己受损。可能每个案例都会不一样。这个的复杂性的确是有点过于复杂了……想概括而言,似乎真的是有难度,呵呵。
发表于 2011-11-28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与取的关键是“他所摄物”。
若是因为收取行为,导致本应公司的获利减少,也就是把公司的钱归到个人,这钱当是公司所摄。犯不与取
若不影响,不应当是公司单位所摄,不犯不与取。
发表于 2011-11-28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bigg11楼和圣护:
听着像合理。
发表于 2011-11-28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圣护 发表于 2011-11-28 17:49
不与取的关键是“他所摄物”。
若是因为收取行为,导致本应公司的获利减少,也就是把公司的钱归到个人,这 ...
若是因为收取行为,导致本应公司的获利减少,也就是把公司的钱归到个人,这钱当是公司所摄。犯不与取

可能還要考慮到:即使都沒違背公司的利益,但是如果運用公司資源(如電話 電腦等)而獲得好處,應該有可能犯不與取,這觀點有個很難判斷的問題:經典說偷盜不值5錢者,不犯,古印度的5錢,如何換算成現在幣值,是千古未解決問題,運用公司資源達到自己好處,要列入考慮,即使是不損害公司的利益的情況下,還是有可能犯不與取
发表于 2011-11-28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葉小釵 发表于 2011-11-28 18:14
可能還要考慮到:即使都沒違背公司的利益,但是如果運用公司資源(如電話 電腦等)而獲得好處,應該有可能犯 ...

唉!我就在用单位的电脑浏览论坛(而且肯定获得好处了),看来已经犯戒了……回家念三十五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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