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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因为什么要三相的讨论中,了解了唯同品有性,是表明因法全具有所立法性质,与同品定有性有区别,故本文用唯同品有性的概念。
另外,本文的符号,也承袭那篇讨论。
林崇安先生关于因明的论述。他类比三段论来理解,非常好,如下:
宗:「声无常,所作性故。」
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所作性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共有三词:声音是「小词」,所作性是「中词」,无常是「大词」。
我们用 A/B/C 表示 小词/大词/中词,则有三段论如下:
大前提:C ⊆ B
小前提:A ⊆ C
结论:A ⊆ B
用数理概念来说,就是集合包含关系的传递性:A ⊆ C ⊆ B,文字就是:声 ⊆ 所作性 ⊆ 无常
辩论格式
有两种:
1. 攻方(问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
2. 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同意」、「不遍」、「因不成」。
故此,回答只有四种,如下:
同意:守方认为无误。
为什么:要攻方要给出因
不遍:大前提不成立,也就是:$x ∈C 并且 x∈┐B
因不成:小前提不成立,也就是:$x ∈A 并且 x∈┐C
不遍:就是“唯同品有性”出了问题。
因不成,也就是“遍是宗法性”出了问题。
异品遍无性与唯同品有性是同一回事,具足一个推理就完备。以此也可以理解因三相。
因不成,从另一个角度说,是要攻方进一步精确化表达,这时攻方可用逐步缩小的集合套(C1,C2,...,Cn),套出有法A。
数理表达如下:
A ⊆ Cn ⊆ Cn-1 ⊆ ...⊆ C2 ⊆ C1 ⊆ C ⊆ B。(由符号关系,倒着写了)
最后,由包含关系的传递性,得出:A ⊆ B。
这里的逐步缩小,严格来说,外延不一定缩小,意思应该是应对方的理解,逐步能接受的集合。
不遍,是真要攻方提出证明的了,攻方应该用“应有遍,...”,继续给出 C ⊆ B 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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