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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懺悔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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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7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是勵力,雖欲令其惡行不染,然由放逸,煩惱盛等增上力故,設有所犯,亦定不可不思放置,須勵力修,大悲大師所說,還出方便。此復墮罪還出之理,應如三種律儀別說諸惡還出者,應由四力

上段論文,個人覺得懺悔方式有二
1.依律儀出罪
2.依律不可懺之罪及未受律儀者,依四力
也就是說四力範圍廣(是總說,畢竟四力懺悔的對象是諸惡)律儀是別相(墮罪還出)

大家看法如何?請提供意見:)
发表于 2010-3-27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1、无律仪不可忏之罪。若然,十恶则非了义。余戒亦尔。
如果说:守一戒或守短时戒,余烦恼所犯即律仪外之罪。此当想,守一戒或短时戒能遮恶习故,能防护善故,亦名为戒。非具足戒,即非三种律仪之任一种。
2、诸律仪还净方便,应具足四力。故不说四力无过。



[ 本帖最后由 十八掌 于 2010-3-27 15:10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3-29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律儀不可懺之罪:
我意是:僧人犯波羅夷重罪,依律失去僧人之身分,換句話說,依律是不可懺,但仍可以依四力將波羅夷罪懺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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