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显因之体,以成宗故,必须遍是宗之法性。 据所立宗,要是极成法及有法不相离性。 此中宗言,唯诠有法。有法之上所有别义,名之为法。 此法有二:一者、不共有,宗中法是;二者、共有,即因体是。 理门论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许,今此唯依证了因故。 彼自难云:既尔便失前说言为能成立性。 论主解云:由有言生,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意以因体共许之法,成宗之中不共许法。故此二法,皆是有法之上别义。故今唯以有法名宗,对敌所申,因喻成立。虽取二依不相离性,以为宗体;有法既为二法总主,总宗一分,故亦名宗。 理门论云: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为宗,云何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 此无有失,以其总声于别亦转,如言烧衣。或有宗声,唯诠于法。若以宗中后陈名法,即宗是法,持业为名;总宗之法,亦依主释,具二得名。今因名法,宗之法性,唯依主释。性者,体也。此唯义性,非是体性,义相应故。余二亦然。此共许因,唯得遍是有法宗性,以宗之法成,即宗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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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嶽嵩山 发表于 2021-1-21 13:56 别搞得那么复杂,格西洛桑蔣千讲得非常清楚明白
中嶽嵩山 发表于 2021-1-28 10:56 任何一法定义的准确性非常重要,您只问了宗法,所以我只把宗法的定义发出来。比如前面的圆鲁师兄把定义都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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