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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末那

关于几个因明论式,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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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9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末那 发表于 2017-2-9 21:34
改了原来的论式,必要性在哪里?可否赐教?
即便这样改了,那么:是有,也不遍是非刹那性。
有是非刹那 ...

因知某法,先需知其相。“非刹那性”是“常”之相。
譬如:如欲知“瓶”为何,先需知“大腹、圈足、能盛水之作义力。”
此其一,

还有一些是宗法和顺遍的遣词成立与否,我没学过汉文的表述用词。

发表于 2017-2-9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末那 发表于 2017-2-9 21:37
再举个例子,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还是请教一下如何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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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些钻牛角尖了。辣椒的那种辣,味觉和触觉也可以感受。这个五官正常的人都知道。不是要在那个特定的事上纠缠,好比白海螺,视觉正常的谁都知道是白色,肯定不是黑色、红色。

是以熟知的这些事物,学习因明和应成特定的论式。
 楼主| 发表于 2017-2-9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末那 于 2017-2-9 22:17 编辑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7-2-9 21:55
因知某法,先需知其相。“非刹那性”是“常”之相。
譬如:如欲知“瓶”为何,先需知“大腹、圈足、能盛 ...

但是具备周遍的法,其性相不一致。事例如有、所知、成事等等。
可能有人经由其他具备周遍的法而了知是常,但未必即时通达是非刹那性,这是前论式成立的必要性。
您的说法应该并不周遍。
 楼主| 发表于 2017-2-9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末那 于 2017-2-9 22:37 编辑
云水堂主 发表于 2017-2-9 21:59
这个有些钻牛角尖了。辣椒的那种辣,味觉和触觉也可以感受。这个五官正常的人都知道。不是要在那个特定的 ...

这里想是想可以想明白的,香处和味处是相违,这谁都懂啊……
但是在特定的论式里,如何合理的安立自宗、不致自语相违,才是这里要考虑的啊。

如果承许“有是非刹那性”是可以成立的因,但“是有不遍是非刹那性”,
那么对于醋的酸味,堪为舌识所感觉,也不能以不遍而否定为正因,而导致在应辩上受限制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2-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便百度了一下学术研究的结果。有承认是论式的有法要周遍是因的法。就是说,因要周遍成立。那么,这种情况下,“有,是常法”,或“有,是刹那性”,就不是正因了……
不知有没有人搞过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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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三相的逻辑形式
   1、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命题形式
   在三相当中,对一、三两相的命题结构没有分歧,而对第二相的逻辑结构却有着严重的对立。
    先说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什么是宗法?《门论》在阐述九句因时,有“宗法与同品”语,宗法指因概念,又称因法。因是宗之法性。因明里的“宗”,是个多义 词。有时指总宗,即论题。有时指宗之有法,即论题的主词(用S表示)。有时又指宗上的法,即论题的宾词(用P表示),例如,“说因宗所随”中的宗实指宗 法,就是宗的宾词。在藏译中,“诸字各异,故无比弊”。可见,说因是宗之法性,还过于笼统。“遍是宗法性”之宗指宗上有法,因指什么呢?遍即周遍。有法与 因法,前者是体,后者是义。从体望义称有,体为有,义为体有;从义望体,称依,表示义依于体,体为义所依。所谓“遍是宗法”是从义望林,表示因对于有法须 周遍依周遍转,换句话说,有法的全体被因所依所转。
   “遍是宗法性”的形式结构应是:凡S是M。如图(略)
   5-2来表示。主词S即有法是周延的,中词M即因法是不周延的。我们以“声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因为例,有法声(S)的外延全部为宗法所作性(M)的 外延所包含。有法有很多属性,例如声有无常、所作等属性,立论者主张声有无常属性,但敌论者不同意,因此立论者就要举出理由为,又为立、敌双方共同承认 的,这便是“遍是宗法性”的要求。图5-2为第二相所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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