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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何为“名言所诠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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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辨了不了义论释难》云:
“其经部师,……虽说青色为青名言所诠之分,是分别假立,然许青色是青名言所诠之事,则自相有。”
请问,这个“青色为青名言所诠之分”如何理解?换句话说,这个“所诠之分”与“所诠之事”的区别是什么?
发表于 2008-5-11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理解的:

所诠之分,是指所诠释的名言和被诠释的事物相分离,这名言确实是分别假立的;
所诠之事,是指所诠释的名言一定有指向被诠释的事物,这名言所诠释的事物,则是自相有的.

说白了,这段话的意思是:我们用的名言词语虽然可以理解为分别假立的,但这些名言词语所指向的对象,则一定是自己本身就有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5-11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好像唯识师就说,识为分别所依之分非有自相,然识有自相
那么经部师是将境认作胜义有了,但它否定的那个“名言所诠之分”到底指的是啥?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那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呵呵
经部宗好像是认为,共相的瓶等,是意识于外色起念所缘的虚妄分别,因而只是名言的;而境上有作用、能生果的具体瓶法,是有自相的,故是胜义有
 楼主| 发表于 2008-5-12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们意见基本一致
发表于 2008-5-1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名言所诠之分的分,应该是支分的意思。
名言所诠应该等于名言所诠之事。
所以青色是青名言所诠之事的支分,而不是青名言所诠之事。如果许是青名言所诠之事,那就执有自性了。
不知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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