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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讨论的结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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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大家看清楚一些,我起个新贴把:
如果没错的话,总结成两点我觉得就说清楚了:“A属B,但是A不一定属B”.的意思是:
1.并非代表A还可以属B以外的C,D等。
2.第一句里面"A属B"的A的总相,第二句里面“A不一定属B"的A则指A的所有种种别相。
因此这句话也描述成,虽然A的总相属于B,但并非代表A的所有别相都属于B.
更白话的说,虽然从一般意义来说(总相)可以说A属于B(如比尔盖茨是有钱人),但是不代表A在所有的任何个别状态(或者所有具备A特征的个别状态)都属于B(如少年婴儿的比尔盖茨,叫比尔盖茨名字的其他人).
从tin兄的偷换概念一文来看,和江译师的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tin兄在最开始没有说的很清楚而已。
A is B, anything that is A is not necessarily be B(翻译中文为:A是B,但是任何是A的东西却不必要一定是B)。这句话的意思就等同于tin说的,前A是总相,anything that is A(中文:任何是A的东西)是A的种种别相。
恭喜大家达成一致:)(
发表于 2007-10-25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得好!
我也看不出来有何不同!之所以简单事情复杂化,是因为这里面有三派:

1.可以说A属于B(如比尔盖茨是有钱人),但是不代表A在[自身]所有的任何个别状态都属于B(如少年婴儿的比尔盖茨).这是一个相同个体的自身,内部所经历的诸多不同非B的状态,这是一个纵的时间轴图示

2.可以说A属于B(如比尔盖茨是有钱人),但是不代表所有个别的那些A,都和其中一个A一样,都能达成B的状态(如所有叫比尔盖茨的人,未必都能是亿万富翁).这是不同具A特征的外在别别个体,未必达成同一B的描述,这是一个横的空间轴

其中,1同意2,认为演绎不同,但所指同路,就向兵分两路,各由南北,同爬一山,殊路同归,这以Tin兄为代表;

但,2不同意1,认为本是各爬一山,似不相同,虽然两派都支持公式一成立。这以宝僧师和C师为代表。且宝师认为:按Tin所说,公式一不对,公式二对,只有按我的第2说,公式一才成立!

3,以龙吟和jimmy为代表,认为谁承认公式一都是错,因为那是偷换概念,只有公式二才正确,因为那是普通常理

我今好奇倒有一问:若龙吟和jimmy,共同联合质问宝僧和C师,他们的公式一也是偷换概念,不知宝僧,和C师,按他们的逻辑,到底应当怎样答???

说的再简单些,TIN说:女虽是娘,但女未必是娘---当女自己还吃娘奶的时候
宝僧师说: 凡是有女,未必都是可以当娘的,比如石女儿.
Tin说:咱俩说得是一回事啊,举例不同,可推出的理相同!

宝僧师说:似不如此!按Tin所说,公式一不对,公式二才对,只有我说,公式一才成立!

龙吟说: 有女就是娘!说不是的,都偷换概念!

我问:若龙吟质问宝僧师:你那[凡是有女,未必都是可以当娘的]理论,其实也是偷梁换柱,那宝僧师,当怎样答? 是否与Tin的不一样

啊,诸位大德,赐教啊!不要让我们守着娘都吃不上奶!我爱我娘,我更爱娘奶!;P

[ 本帖最后由 一板一眼 于 2007-10-26 12:22 A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5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过早了

[ 本帖最后由 风也火 于 2007-10-25 11:49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5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没有弄清楚,这里跑出来总结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5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一板一眼,由你所说的,1,2,3的争论主要来自当我们说“比尔盖茨”的总相的时候,它所包括的别相的含义都有哪些?1.少年婴儿时代的比尔盖茨是否属于比尔盖茨的一个别相。2.另外一个叫比尔盖茨的人是否属于其别相。
我觉得这个是个枝节问题,少年婴儿时代的比尔盖茨属于别相可以承认,另一个叫比尔盖茨的人是否属于别相,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但是属于不属于关系也不大,不会影响到结论。但是基本上来说,只要我们理解到说,这个逻辑的意思是说,总相A是B,但是并非代表A的所有别相都是B,就可以了。至于在具体例子中分辨什么才算别相,这个大家有些争议都不是什么大问题。
发表于 2007-10-26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着啊! 君子所见略同,小的也是这么考虑, 不该有什么结论的不同,

所以才有此一问! 不知不认同此点的宝僧师, 有何见教?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宝僧师说的比较隐晦,白话一点讲,我的感觉可能是这样的意思:

比如”比尔盖茨是有钱人“,那对于所说的”比尔盖茨“,仅仅按照这个文字的概念,就可以大约理解成比尔盖茨的总相的单独意思,而不必去考察所有符合这个条件的所有个体对象是否都符合要求。

下面是宝僧的话:
”在人類語言表達”a是b”這種陳述句中的a是允許就其”自反體”(即其概念自身)進行理解,而不必要對a中的外延進行周遍認定“
发表于 2007-10-26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藏传因明虽然没有深究过,但这个“A属B,但是A不一定属B”.确实不是什么严格高明的逻辑模型。
无论是翻译成中文的,还是A is B, anything that is A is not necessarily be B 。
当然,作为逻辑发展史的一个过程,可能有过辉煌的年代
下面举出不足之处作以证明
1:无论是翻译的,还是原版英文的。都是用“是”作为推导逻辑的动作。作为逻辑的语义动作,“是”可以理解为类别归属关系。如:红色是颜色。但“是”也可以理解为支分关系,如苹果是圆的,圆是苹果的一个特征,而苹果有很多特征。也就是说,用“是”一个词既表示对总体的归属关系,又表示对部分的包含关系。这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不同的动作完全作用在不同范围的事物。
2:也就是说,正是这个“是”的多义,导致讨论论题范围的转变。这个转变,很不严格。不严格必然出错。这就是因明逻辑中的诡辩倾向的一个原因,正是因明方法的不完备,才需要行者大量集聚教典素材,通过深刻理解教义补充这方面的不足。辩论会通过辩论通达教义就有此作用。
3:很可惜,有人把诡辩当作好事;而传统上,诡辩是贬义词,雄辩才算得上漂亮。雄辩者,逻辑完全合乎语义表达的要求。米拉日巴战胜因明师的道歌是很雄辩的,佛陀的经典是雄辩地。因为,词与义从来不相互违背。龙树菩萨一个弟子因为与外道辩论过分,导致眼瞎的果报。不是闹着玩的。

本贴本来要跟到宝僧师那个凑热闹后帖子后,因缘到此,就跟到这里吧。

[ 本帖最后由 风也火 于 2007-10-26 12:33 A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6 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A的总相属于B,但并非代表A的所有别相都属于B.
------------------------------------
想请问,“A的总相”是不是“A的所有别相”?
如果是一个意思,只是为了解释得更明白而说的不同词而已。为何老有人提“偷换概念”呢?不明白!
什么叫“诡辩”?公孙龙先生的智慧,早就被后世骄傲无知的现代人下了18层地狱了,可怜的中国人!
世界三大逻辑学体系,印度因明尚在,西方形式逻辑尚在,中国名家则早已被扫荡无存了吗?
发表于 2007-10-26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也火:

赞叹!词义不相违,才是语言的真谛啊!!!!

guang:
请思考这么一个问题:
不经过宝僧、TIN和江译师的解释,你就能看出来“若A是B,则A不必定是B”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虽然A的总相属于B,但并非代表A的所有别相都属于B.”吗?

词义要相同,这样大家才能理解。写的文字若还要经过一大堆解释,那么还不如直接用进行解释的文字,何必用那些词不达义的文字呢?
文字用错了,用的不妥或者用的不对,反倒说是别人不能理解,这是没有道理的,只能说自己欠缺文字表达的水平。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6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guang:

按照tin的说法, A的总相包括A的所有别相。
那上面的表达就变成,.A的总相虽然是B,但是不代表A的总相里面的其中任何一个别相一定都是B.
意思都是一样的。

回龙:
其实这里的文字表达多少那么几个字,我到觉得没有那么重要,最主要是例子要举对,举的精确,才会让人容易体会。
发表于 2007-10-26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兄,tin兄每次出公式,再加一个举例,对我就足够了,无须别人长篇解说。
您是您,我是我,还是一句话,各人因缘不同,不能只以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要求所有的人,以自己一孔之见,然后就轻率批评别人“错”了的言行,正是我们要学习对治的我爱执的表现。

[ 本帖最后由 guang 于 2007-10-26 02:36 A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6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普通学校老师上课,老师讲完一遍,有人马上懂了,不懂的可以提问,这也是很正常的事。这里不是说我是那个一听就懂的,但起码这次的“A属B,但是A不一定属B”,我是认真琢磨的,我看后来的解释很晕,闹了半天还是和我原来理解的一样。
发表于 2007-10-26 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龙休拽!
Tin的论式刚一给出,没用废话我就明明白白举例出来,你知道为什么吗?
因为Tin给的再清晰不过,而且只要你稍微认真思维倾听,其中道理至为简单!七岁小儿也能领悟!

Tin兄是慈悲你的昏蒙和傲慢,希望你能受益因明,所以才老婆心切,眉毛垂地,手把手地哄你咿呀,给你手绢擦擦鼻涕,你怎么倒打一耙,把自己的无能全推给人家!


看了你的所有帖子,难以相信你会看懂了江译师,因为你真看懂了,就不会从头至尾,一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P只选择二来不选择一!

[ 本帖最后由 一板一眼 于 2007-10-26 03:53 A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6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称、别相之说是我个人的理解,教课书上未见说明,其他两位在辩经场上打拼过的也不见得认同,所以,任何结论都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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