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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才是真正的「偷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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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TIN兄貼的帖(助手)


請看下面的這題公式所指的前「所知」及後「所知」是否相同?

「所知」是常,「所知」不一定是常。

既然,我們都一 致認定,前「所知」屬「總相的所知」。在此不需多談。
不同的是:
我認為,若後「所知」與前「所知」都屬「總相的所知」,這才不是「偷換概念」。相反的,如果前「所知」與後「所知」不同,這才是「偷換概念」!
原因請看:
如果後「所知」,屬於「別相所知」。那請問:「別相所知」是「包括無常的所知」還是「不包括無常的所知」?

如果是「包括無常的所知」,那叫「總相的所知」!這正就是我所主張的。

如果是「不包括無常的所知」,那原先【「所知」不一定是常】的公式,應該改為【「所知」一定是常】,因為「不包括無常的所知」一定是常,不是嗎?

同樣的,
比爾蓋茲是「有錢人」,但比爾蓋茲不一定是「有錢人」。
前「比爾蓋茲」及後「比爾蓋茲」都是一樣的。
如果不一樣,才是「偷換概念」!
前「比爾蓋茲」是「總相的比爾蓋茲」,同上述。
後「比爾蓋茲」若屬「別相比爾蓋茲」。請問:「別相比爾蓋茲」是「包括幼時的比爾蓋茲」還是「不包括幼時的比爾蓋茲」?

若是「包括幼時的比爾蓋茲」,那就是總相的比爾蓋茲。(正是我所主張)
若是「不包括幼時的比爾蓋茲」,那原先【比爾蓋茲不一定是「有錢人」】的公式,應改為【比爾蓋茲一定是「有錢人」】!


註:
「總相的比爾蓋茲」是有錢人,
但不代表包涵在總相裡的幼時比爾蓋茲是有錢人。
如:前「所知」屬「總相的所知」,
這不代表包涵在總相裡的無常是「常法」。

註2:
「總相的所知」=  「就是所知而已」
「總相的比爾蓋茲」= 「就是比爾蓋茲而已」


希望,上述的解釋夠清楚了吧!


[ 本帖最后由 tin 于 2007-10-25 05:38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5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的出发点不一样,后面的就不用看下去了,就像辩论的时候宗前陈和宗后陈需要极成一样。

江译师(其实还有我这个土人附和的看法),那个句子的正确翻译应该是: 所知是常;但凡是所知不一定是常;
藏文偶不懂,英文我是认识的,那个格西的E文虽然在江译师看来不地道,但大的结构是不错的,堪为印证:
A is B, anything that is A is not necessaryly be B

如果有心再去翻翻杨化群老师的《因明学启蒙》一书,里面对 XX 和 是XX 在翻译上也是明确做了区分的。

其实这里如果有懂西方形式逻辑的我可以换一个写法,前者的A在形式逻辑里面最好写做一个常项,'是B' 其实是一个谓词:
isB(A)   后者写成:  not(Any x: isA(x) --> isB(x)) 前后两个用谓词来表达,中间是一个蕴涵。

其实因明里面,尤其在恰巴传规的体法的辩论里面,只讲求所讲的句子能在某种理解方式下成立,但似乎并不严格要求相关句子中保持概念的同一,这就是我为何称呼因明为:基于自然语言的程式化系统 的缘故。

最近极端忙碌,不能常常上线。这个问题我讲到这里为止,不多纠缠了。
发表于 2007-10-25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金刚经》何以故。庄严佛土者。即非庄严。是名庄严。】
发表于 2007-10-25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错的话,总结成两点我觉得就说清楚了:“A属B,但是A不一定属B”.的意思是:
1.并非代表A还可以属B以外的C,D等。
2.第一句里面"A属B"的A的总相,第二句里面“A不一定属B"的A则指A的所有种种别相。
因此这句话也描述成,虽然A的总相属于B,但并非代表A的所有别相都属于B.
更白话的说,虽然从一般意义来说(总相)可以说A属于B(如比尔盖茨是有钱人),但是不代表A在所有的任何个别状态都属于B(如少年婴儿的比尔盖茨).
我看从tin兄的上文来看,和江译师的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tin兄在最开始没有说的很清楚而已。
A is B, anything that is A is not necessaryly be B。这句话的意思就等同于tin说的,前A是总相,anything that is A是A的种种别相。
恭喜大家达成一致:)
发表于 2007-10-25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问题一般有两个方式,或者是简单问题复杂化,或者是复杂问题简单化。
这次因明的讨论我明显感觉是在走第一个方式,希望大家一起努力来走第二个方式。
发表于 2007-10-25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静风兄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倡议!

但翻译文句的问题,不好说,各人各喜好,我个人是觉tin兄的表述最简捷明了。当然,不反对其他法友喜欢别人的翻译。
论坛不是要就翻译的文字是古、是白、半文不白,再来一场讨论吧?以前不是讨论过吗?各随各的因缘喜好,百花齐放好了,只要意会即可。其他法本的学习,大家不是都如此吗?我想学因明也可以如此,各随各的因缘、师承,求同(意思同)存异(文字别),不可以吗?
发表于 2007-10-25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静风兄解释得清楚明了.

虽然翻译可以各有风格,但必须把真正意思最终解释明白.

对于学的人来说,不理解意思,有可能是对新的逻辑方式不摸门,比如我.

经过几轮解释,到现在好象如静风兄所说,达成一致了.

不过,如果把译法的不同放在一边,真达成一致了吗?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按这个一致的记了.

[ 本帖最后由 pengcuo 于 2007-10-25 10:47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静风兄解释得清楚明了.

虽然翻译可以各有风格,但必须把真正的最终解释明白.

对于学的人来说,不理解意思,有可能是对新的逻辑方式不摸门,比如我.

经过几轮解释,到现在好象如静风兄所说,达成一致了.

不过,如果把译法的不同放在一边,真达成一致了吗?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按这个一致的记了.
发表于 2007-10-25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看不出来有何不同!之所以简单事情复杂化,是因为这里面有三派:

1.可以说A属于B(如比尔盖茨是有钱人),但是不代表A在[自身]所有的任何个别状态都属于B(如少年婴儿的比尔盖茨).这是一个相同个体的自身,内部所经历的诸多不同非B的状态,这是一个纵的时间轴图示

2.可以说A属于B(如比尔盖茨是有钱人),但是不代表所有个别的那些A,都和其中一个A一样,都能达成B的状态(如所有叫比尔盖茨的人,未必都能是亿万富翁).这是不同具A特征的外在别别个体,未必达成同一B的描述,这是一个横的空间轴

其中,1同意2,认为演绎不同,但所指同路,就向兵分两路,各由南北,同爬一山,殊路同归,这以Tin兄为代表;

但,2不同意1,认为本是各爬一山,似不相同,虽然两派都支持公式一成立。这以宝僧师和C师为代表。且宝师认为:按Tin所说,公式一不对,公式二对,只有按我的第2说,公式一才成立!

3,以龙吟和jimmy为代表,认为谁承认公式一都是错,因为那是偷换概念,只有公式二才正确,因为那是普通常理

我今好奇倒有一问:若龙吟和jimmy,共同联合质问宝僧和C师,他们的公式一也是偷换概念,不知宝僧,和C师,按他们的逻辑,到底应当怎样答???

说的再简单些,TIN说:女虽是娘,但女未必是娘---当女自己还吃娘奶的时候
宝僧师说: 凡是有女,未必都是可以当娘的,比如石女儿.
Tin说:咱俩说得是一回事啊,举例不同,可推出的理相同!

宝僧师说:似不如此!按Tin所说,公式一不对,公式二才对,只有我说,公式一才成立!

龙吟说: 有女就是娘!说不是的,都偷换概念!

我问:若龙吟质问宝僧师:你那[凡是有女,未必都是可以当娘的]理论,其实也是偷梁换柱,那宝僧师,当怎样答? 是否与Tin的不一样

啊,诸位大德,赐教啊!不要让我们守着娘都吃不上奶!我爱我娘,我更爱娘奶!;P

[ 本帖最后由 一板一眼 于 2007-10-25 11:29 PM 编辑 ]
发表于 2007-10-26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都是翻译惹得祸。
发表于 2007-10-2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清凉子 于 2007-10-26 11:25 AM 发表
呵,都是翻译惹得祸。


呵,您张嘴就来,啥证据没有,就嫁祸于人? 从何而知是翻译的错?
真这么简单,五大论早让我一手遮天了也
发表于 2007-10-27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都是翻译惹得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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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没有祸,有祸的地方是对:“「所知」是常,「所知」不一定是常。”的内在法义的不理解?因明是为了提高认识能力而存在并不是为了辩论,下面试说明一下,不对请指教!

若汝屬彼,汝不一定屬彼。
如:
从经验来说:若我爱执屬我执,我爱执不一定屬我执。
从推理来说:若粗分我爱执屬我执,粗分我爱执不一定屬我执。
从内在证悟来说:若细分我爱执屬我执,细分我爱执不一定屬我执。(关于这一点听tin兄讲过理证尚未找到教证,这亦是尔十分思念tin兄的地方)
发表于 2007-10-27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亦是尔十分思念tin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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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唐兄,得得罪一下了。因为不止一次见您用“尔”了,感觉怪怪的。
“尔”乃“你”的意思,您在这里是说哪位十分思念tin兄吗?
发表于 2007-10-27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尔”乃“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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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称而已
发表于 2007-10-27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是没明白。
不是说您谦虚,您请查一下字典,用词还得共许不是?
不能您自己起个贱称叫着,我们看着这前所未有的称呼,很不习惯。是不是得跟着您把字典也换了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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