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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性论大疏译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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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2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波译师译本89页第二段第一行“《辩法法性论》说”这一句,似乎不知所云。私意以为应译为“于《辩法法性论》开示:能所二显之依他起谛实成立是轮回之基法、能所异实质空为缘之而修能得解脱之所依法。”为何把二显译为二相?另外第一段之“一分”显然应译为“一向”。

请大家讨论
发表于 2015-12-14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
  首先,法尊法师一向来都把གཉིས་སྣང gnyis snang翻成【二相】。“二现”、“二显”都是其他人发明的莫名其妙的译例。诸如此类事例众多。
  术语的高度统一,是一个学科正常发展的前提。在这个法尊法师示寂的纪念日,我们更应强调:凡不遵循玄奘、法尊法师译例,自创一套的译例,都应被坚决清除掉。海外有些人刚学了两三天藏文或汉文,就大言不惭地说法尊法师的译例哪里不对、哪里不准确,其脸皮之厚、无知之甚,可谓震烁古今、气壮山河、惊天地泣鬼神。当然,这不是针对您说的。只是我们不应效仿。

  其次,您译成“于《辩法法性论》开示:能所二显之依他起谛实成立是轮回之基法、能所异实质空为缘之而修能得解脱之所依法”,可见您完全没有看懂藏文原文,所以更看不懂江译师的译文。原文:

  དེ་ལ་ཆོས་དང་ཆོས་ཉིད་རྣམ་པར་འབྱེད་པ་ལས་གཟུང་འཛིན་གཉིས་སུ་སྣང་བའི་གཞན་དབང་བདེན་པར་གྲུབ་པ་འཁོར་བ་འགྲུབ་པའི་གཞི་ཆོས་དང༌། གང་ལ་དམིགས་ནས་གོམས་པས་ཐར་པ་ཐོབ་པའི་རྟེན་གཟུང་འཛིན་རྫས་ཐ་དད་ཀྱིས་སྟོང་པ་ཆོས་ཉིད་དུ་བསྟན་ལ།

  江译师译文:

  《辨法法性论》说,能所二相之实有依他起、成生死之基为,缘之而修能获解脱之所依、能所异物空为法性

  非常明显,两句话末尾的chos(法)和chos nyis(法性)正是在拆解chos dang chos nyid rnam par 'byed pa(《辨法法性论》)标题的“法”和“法性”。嘉曹杰大师这两句话正是概括《辨法法性论》全论主旨,告诉我们该论中“法”是什么、“法性”是什么。
  所以,原文和译文非常清楚,您的翻译才是真的“不知所云”。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23: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礼进 发表于 2015-12-14 23:05
【第一个问题】
  首先,法尊法师一向来都把གཉིས་སྣང ...

多谢指教,关于法与法性的理解感觉是有道理。的在藏文里不是动词吗?二显不是显现为二实质的意思?翻译为二相,则不是容意理解为二个相?
发表于 2015-12-14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个问题】
  若据译例,phyogs gcig tu翻成【一分】【一向】【一面】皆可。不过此处ཐམས་ཅད་རང་གི་མཚན་ཉིད་ཀྱིས་མ་གྲུབ་པར་ཕྱོགས་གཅིག་ཏུ་སྟོན་པ་དང༌། ཕྱོགས་གཅིག་ཏུ་རང་གི་མཚན་ཉིད་ཀྱིས་གྲུབ་པར་སྟོན་པ་དྲང་དོན་དང༌། 我也认为译成“一向开示一切无自相、一向开示[一切]有自相者,为不了义”更为直译。原译属于意译,亦无不妥。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23: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礼进 发表于 2015-12-14 23:05
【第一个问题】
  首先,法尊法师一向来都把གཉིས་སྣང ...

若以您所提的法性理解,则“所依法”应改为“所依法性”即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2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勇多杰 发表于 2015-12-14 23:19
多谢指教,关于法与法性的理解感觉是有道理。的在藏文里不是动词吗?二显不是显现为二实质的意思?翻译为 ...

。我手机打的藏文为何不显示?
发表于 2015-12-14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勇多杰 发表于 2015-12-14 23:19
多谢指教,关于法与法性的理解感觉是有道理。的在藏文里不是动词吗?二显不是显现为二实质的意思?翻译为 ...

  gnyis su snang ba / gnyis snang是动词短语【显现为二】转化成的名词【显现为二者】。作为名词,用【相】更贴切。
  正如《俱舍》首颂中དོན་བཞིན་སྟོན་པ་,本来是动词短语【如义开示】,现转作名词【如义开示者】,因此玄奘译为【如理师】,动词【开示】转译【师】,更为贴切。
  至于具体含义如何理解,只要术语相对固定,看到【二相】即可理解。纵【二现】【二显】,若不加解释,仍会误解。
发表于 2015-12-14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勇多杰 发表于 2015-12-14 23:25
若以您所提的法性理解,则“所依法”应改为“所依法性”即可。

  【基】与前面一大堆词构成短语,作为【法】注释;【所依】与前面一大堆词构成短语,作为【法性】的注释。应分开翻译。因此,并不存在【基法】【所依法性】这样的词。

  白话:
  【能所二相依他起谛实有,是生死之所以成立的基础,是“法”。缘着某个东西,加以串习,就能获得解脱,这种所依,即能所二取异物空,是“法性”。《辨法法性论》开示了这两样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2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开示 成轮回之基之能所显现为二之谛实依他起为法,缘之而修能得解脱之所依之能所异质空为法性”?
发表于 2015-12-14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礼进 于 2015-12-14 23:53 编辑
东勇多杰 发表于 2015-12-14 23:40
也就是说“开示 成轮回之基之能所显现为二之谛实依他起为法,缘之而修能得解脱之所依之能所异质空为法性”? ...

  对。所以,江译师翻的完全正确,没有任何必要修改。

  【生死】改为【轮回】没必要。玄奘、法尊法师译例向来译成【生死】。“轮回”是旧译。
  【异物空】改【异质空】没必要。rdzas,二大师有译为【实物】【事物】【体】【物】【实】等,唯独从来不曾译成【质】。当今流行的某些摄类学教本喜欢把rdzas chos翻成【质法】,属抛弃传统、自创一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23: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礼进 发表于 2015-12-14 23:52
  对。所以,江译师翻的完全正确,没有任何必要修改。

  【生死】改为【轮回】没必要。玄奘、法尊 ...

随喜您的多闻。物一般理解为物质吧,也就是色法。藏语应该是指实质的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23: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藏文直译即是轮回,生死属意译。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00: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勇多杰 于 2015-12-15 00:12 编辑

另外91页第二段“分为二类”藏文原文如何对应?似乎漏译”彼二之讲规”一词,“别别而作”也没译出?

我理解是许圣无著对说唯有一乘与有多乘之二种讲规别别而作开示之密意为....”
发表于 2015-12-15 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勇多杰 发表于 2015-12-14 23:57
藏文直译即是轮回,生死属意译。

  假如是直译,玄奘的译法多为【流转】,远多于【轮回】的译例,而且全都用于动词。名词系列,一律用【生死】。
  再者,若讨论直译,梵语saṃsāra的词根√sṛ为【流】,saṃ-√sṛ有【行进】【流转】【旋转】之义,即藏文འཁོར་བ作为动词也是如此。【轮】只不过是一个譬喻,字面上全无【轮】的含义。只因藏文འཁོར་བ的引申词འཁོར་ལོ为【轮】,所以会形成【藏文直译即是轮回】这种错觉。
  看惯现代人作品,方会对【轮回】一词情有独钟。但这种译法与大多数法相论典译名极不吻合,应当去除。
发表于 2015-12-15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勇多杰 发表于 2015-12-14 23:56
随喜您的多闻。物一般理解为物质吧,也就是色法。藏语应该是指实质的意思。

【物一般理解为物质吧,也就是色法。】
  这是错觉。
  《大毘婆沙論》卷9:“然諸有者,有說二種:一、實物有,謂蘊界等。二、施設有,謂男女等。”
  《瑜伽師地論》卷52:“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可不仅仅指色法。

【藏语应该是指实质的意思。】
  你这里说的“实质”,仍是不符成例的用词。
  《藏汉大词典》汉文用了不符成例的“实质”,然藏文解释仍与众多论典一致:སྒྲ་དང་རྟོག་པས་བཏགས་པ་ཙམ་མིན་པར་དོན་དམ་པར་དོན་བྱེད་ནུས་པའམ་སྐྱེས་བུའི་དགོས་དོན་སྒྲུབ་ནུས་པ།གཟུགས་སྒྲ་ལྟ་བུའོ། ། dravya / rdzas的这一层含义,二大师一向来译成【实物】【事物】【体】【物】【实】,从不译为【实质】。
  纯就藏文本义而非引申义而论的话,rdzas是【东西】【物体】的含义,亦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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