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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利用宗教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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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大家讨论几个问题。只是讨论,没有其他色彩。

1、“利用宗教诈骗”,这个术语,在事实上能否成立?比如,宗教人士和其所属组织团体有权向其信众弟子收取资金、物资供养。
那么宗教人士/团体——收取资金、物资供养构成了四类关系:
真宗教人士/团体收取合适的钱财;
真宗教人士/团体收取过分的钱财;
假宗教人士/团体收取合适的钱财;
假宗教人士/团体收取过分的钱财。

这四类关系中,哪一种算是“利用宗教诈骗”?

2、在事实成立的基础上,
什么样的言行属于施行诈骗的手段?明示的或暗示的言行如何衡量程度?
什么样的结果最终达到“利用宗教诈骗”?
对这种宗教人士/团体能否利用国家现行法律起诉?如果不能,如何解决?如果能,应利用什么法来诉斥?




发表于 2015-1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有人网上伪装为出家人发消息募捐助印经书款项上万,但其根本是个骗子,根本就没有印经之举,直接拿骗来的钱挥霍,这算不算“利用宗教诈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细节问题:
真的宗教人士/团体如何甄别?比如,有些宗教人士早已脱离了他以前所属的团体、组织,属于个人单干,他收取了信众的供养算不算?

合适和不合适的供养,有没有标准。泰国的那几个炫富的在本国被处理了。在藏区佛教界,宗教人士个人买个个车不算什么。我个人是不懂汽车,听他们谈话,似乎都是6~7位数的那种级别。再比如,有些人士、团体的收取标准似乎没有上限,豪宅宝车,金条美钞来者不拒。
发表于 2015-12-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實和一般商業上的诈骗行為一樣吧?

如果你的數讓註冊會計師審查過,又公開讓成員查閱,活動按法律進行,在公(非政府組織)在私(商業公司),就算是假活佛甚至是邪教,都不算是诈骗行為,只可以說這個世界上又多了一個傻人團體。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开这个帖子,不是搞什么法律条款。只是讨论讨论,只要是为了在家居士,不要把辛苦挣来的钱交给完全是骗子的那种人手里。
发表于 2015-12-1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了了 于 2015-12-1 09:19 编辑

其實就是一般在家人的知識水平、教育水平而已,外面叫具’critical thinking‘批判思維的能力。
发表于 2015-12-1 09: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那些舍戒还俗的活佛却仍然享受着僧人的待遇,甚至老婆、孩子、孙子都住寺、吃供养,这算不算诈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云水堂主 于 2015-12-1 09:32 编辑
沉香 发表于 2015-12-1 09:24
还有,那些舍戒还俗的活佛却仍然享受着僧人的待遇,甚至老婆、孩子、孙子都住寺、吃供养,这算不算诈骗?

1、享受着该寺院【出家】僧人的待遇。——加个定语限制,没得坏人转文字空子。
真遇到这种人,个人建议:
先打听他是否真的还俗,其家室真伪与否。
其次,其个人与寺院的关系如何?具体说来就是人事从属、权力从属等。不必太过于细节,大体了解下,然後自己看,合适不合适。因为这个涉及寺院这个团体组织,有些人事、行政方面较为敏感。不要给自己找麻烦。
发表于 2015-12-1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觉得只有永真2楼、了了4楼能算。7楼已经开始勉强。
发表于 2015-12-1 1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释禅升 于 2015-12-1 10:12 编辑

这个还真不好界定,什么人是真的宗教人员?什么人是假的宗教人员?佛教和罗马天主教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光靠国家立法恐怕还是很难准确界定与定义。
发表于 2015-12-1 11: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诈骗这个词戴有法律色彩,所以最好用法律来界定比较好,是否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的个人或团体,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合法的不一定是真修行的,真修行的不一定是合法的。境外的团体目前不就是不合中国法律吗?这不代表人家不是真宗教团体,不能影响人家在民族心中的地位。
发表于 2015-12-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宗教?
宗教可以定性佛法吗?
佛法局限于宗教吗?
佛说一切法皆幻法,是真是假
打假?知人知面不知心,谁知道对方心理到底正常不正常,怎么打?
你打他,他还打假你,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15-12-1 12: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水清月现 于 2015-12-1 13:02 编辑

共产党在抗战年代还被有些人称为共匪呢,不代表人家不是真的抗战团体,不影响人家在民族心中的地位,请允许我表达一下对国家的爱戴之情
对于假法王团伙我是很反感的。最后的结果只能是看谁厉害了,是世间法厉害还是正义厉害。
其实,不欺骗信众、不做危害佛法和众生法身慧命的事,多搞一些慈善事业,做一些合法的买卖,叫个仁波切的名号也没什么。最好别叫什么法王了,也最好不要吹牛,不要丑累佛法。
发表于 2015-12-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宗教的定义是什么?真假宗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很多东西需要梳理清楚呀

就以活佛为例,一般对活佛的定义是转世的修行者。如果这样,问题就来了,是不是修行者转世,是不是佛教修行者转世,是不是专指的这位转世?这些都无法提供客观的证明,因而无法形成某种客观的判断依据。

那么,如果以是否举行了某种仪式为真假活佛的标准,那么,藏传内部也没有统一的活佛坐床仪轨吧?认证活佛,也早已各个寺院自理了不是吗?

因为缺少客观统一的标准,说句难听话,白玛奥色之流,或许可以批判他不懂装懂,传播错误的知见,但要说他是假活佛,可能还未必那么笃定呢!
发表于 2015-12-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代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家立法的形式来调节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通过立法来规范宗教的社会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宗教法。

借用前段时间讨论日本和尚的资料:
日本的神职人员—不光是寺院,还有神社和教会—在世俗面上是要接受法律约束的,这个法律叫宗教法人法。在中国,没有针对宗教团体的专门的法律约束,这是一个比较不同的地方。

宗教人员的关于教义思想解释等神圣一面,宗教法人法是没办法管的;世俗的一面,则需用世俗的法律来约束,比如赚钱、造房子,和信徒之间的世俗瓜葛,包括男女关系。这个法律约束所有登记在案的宗教法人,当然也适用于定义其他不登记或拒绝登记的宗教团体的属性,登记的宗教法人约有18万,里面也包括了新宗教。登记并获得国家许可,就可以得到一个宗教法人的资格。

这个法律有近百年的历史了。我们知道日本有侵略战争的历史,这个法律在战争之前已经有了,叫宗教团体法。战后美国人认为宗教团体对战争的影响太大了:通过宗教麻痹群众让他们去打仗。所以上世纪50年代,制定了这个新版的宗教法人法,里面明确提出了几个重要的观点。

第一是保证了信教的权利,第二是同时提出对于宗教的神圣面和世俗面,宗教团体你必须做一个区别选择。世俗面要受法律约束,而且要通过一个国家机构—文部省对其进行登记管辖。第三就是在充分相信各类合法宗教团体不具备反社会倾向的同时,努力督促其法人化,完善其在管理层任免以及财务方面的旧弊。

  日本寺院的另一个约束就是所谓的宗派。中国的宗派意识比较弱,比如说少林寺属于禅宗,但中国并没有一个禅宗的最高机构来约束它。这是一个问题。在日本,天台宗、禅宗、净土宗等宗派都会有一个本宗选举出来的宗务厅,作为最高机构。中国除了中国佛教协会之外就没有各个宗派的约束机构了。

宗务厅议员由于是通过各级寺院教区选举而产生的,像国会一样,可以决定本宗的所有事情,包括僧人的任免,比如某寺的住持有问题,宗务厅可以开会,将其罢免。当然宗务厅也在宗教法人法约束之下,宗教法人法号称给你最大的自由,相信你的自律和自治,所以非常希望各个宗派拥有宗务厅这样的权力实行机构。

还有第三个约束,就是寺院本身。所谓宗教法人化,就是把寺院当做公司来管理。并不是在一个寺院里方丈就说了算,宗教法人法规定至少要有三名以上的类似“CEO”的高管(方丈只是其中一员)进行投票,才能决定事务。

像日本这样通过宗教法-宗派-寺院三层模式来处理宗教问题,很多事情容易梳理清楚。在中国要么去靠其他法律条文,要么通过行政干预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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