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10月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佛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戒律思想与实践——第三届国际佛学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佛教戒律思想与实践”为主题,共发表近30篇学术论文。与会学者围绕佛教戒律话题从汉传佛教戒律研究、戒律溯源、戒律的现代意义、藏传佛教戒律思想、中国佛教戒律研究、戒律思想研究、戒律及其现代实践7个分主题进行研讨探究,分享交流。沈阳北塔护国法轮寺土登德勒发表了题为“错那瓦《律经疏•善说日光海》简介”的论文,以下为论文简介。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藏传佛教噶当派学者错那瓦·喜饶桑波及其名著《律经疏·善说日光海》,概述了全文的章节设置,并附上了开头部分的译文。 一、作者简介 据雍增·益西坚赞(Yongs 'dzin ye shes rgays mtshan)所著《菩提道次第师师相承传》(Lam rim bla ma brguyd pa'i rnam thar),及《东噶藏学大辞典》记载,大持律师错那瓦(Kun mkheyn mtsho sna ba),于藏历第五铁狗年,即公元1310年前后,在山南错那县门隅(lHo kha mtsho sna mon)地区,一个贫穷的家庭中诞生。大师年幼时就表现出了过人的智慧、慈悲,以及修法的意愿。大师八岁时,依止噶当教典派大师桑钦巴(bZang chen ba)前出家,正受勤策戒,立法号为喜饶桑波(Shes rab bzang bo)。 此后,大师在意乐、加行两方面,都如理依止善知识桑钦巴,并学习噶当六论(bKa'a gdams gzhung drug)等大论典,尤其学习了四部毗奈耶(‘Dul ba lung sde bzhi),以及摄彼一切内容之《律经本颂》(’Dul ba mdo rtsa ba)。后请善知识桑钦巴为亲教师,在亲教师、轨范师及具足数量的苾刍面前受具足戒,并守护一切学处,即便是戒律的细分也能实行,成为善巧戒律者。 此后,大师应众人劝请,自二十一岁起,撰述了摄集四部毗奈耶一切要点的《律经疏·善说日光海》(‘Dul ba mdo rtsa ba'i rnam bshad nyi ma'i 'od zer legs bshad lung gi rgya mtsho)两函,及《律经注释》(mDo rtsa ba'i mchan 'grel)一函。此外,大师还广为撰述道次第等论典。 大师一生广作弘法利生事业,享年七十二岁时,将学院交付给首要弟子门扎巴(Mon gra pa)后圆寂。大师所著的《律经疏·善说日光海》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格鲁派学习戒律的重要典籍。 二、章节概述 《律经疏·善说日光海》是印度德光论师(Gunaprabha, Yon tan 'od)名著《律经》(Vinayasūtra, 'dul ba'i mdo)的广疏。本论总分两大科判,即:宣说令他趣入之支分所为关联、宣说所诠出离戒。后者分为“别解脱戒总义”和“别别开示论义”两部分。后者又分为“安立品”和“开示显义”。本论主要内容就在“开示显义”部分,具体分为“学习者补特伽罗如何实行”和“开示彼补特伽罗学处” 两部分。前者讲述了今仪轨,及近事、出家、勤策、苾刍律仪、建立学处之随制和恶作差别。后者分为四个科判:开示二种《律分别》共学之殊胜、别别开示苾刍、苾刍尼《律分别》、总说请问品、说所受转作戒。其中“别别开示苾刍、苾刍尼《律分别》”又分为“宣说苾刍《律分别》”和“宣说苾刍尼《律分别》”。前者分为七个科判,分别宣说四波罗市迦、十三僧伽伐尸沙、共同波逸底迦、三十泥萨祗波逸底迦、九十波逸底迦、波罗底提舍尼、恶作。后者分为六个科判,分别宣说波罗市迦、僧伽伐尸沙、波逸底迦、苾刍尼百八十泥萨祗波逸底迦、苾刍尼十一波罗底提舍尼、苾刍尼百一十二恶作。上文所说的“说所受转作戒”又分十六个科判,分别为:宣说长净事、安居事、随意事、羯耻那衣事、衣事、皮革事、药事、羯磨事、还净事、时非时摄事、住余行处事、修治事、破羯磨事、破法轮事、诤事、宅舍事。具体科判如下所列。 礼赞 甲一、为令余者趣入支分而开示所为及关联 甲二、开示所诠出离戒。 乙一、别解脱律仪总义 乙二、别别开示论义 丙一、安立品 丙二、开示显义 丁一、学习者补特伽罗如何实行 戊一、宣说当下仪轨 戊二、宣说近事律仪 戊三、宣说出家律仪 戊四、宣说勤策律仪 戊五、宣说苾刍律仪 戊六、宣说建立学处之随制 戊七、开示恶作差别 丁二、开示彼补特伽罗学处 戊一、开示二种《律分别》共学之殊胜 戊二、别别开示苾刍、苾刍尼《律分别》 己一、宣说苾刍律分别 庚一、宣说四波罗市迦 庚二、宣说十三僧伽伐尸沙 庚三、宣说共同波逸底迦 庚四、宣说三十泥萨祗波逸底迦 庚五、宣说九十波逸底迦 庚六、宣说波罗底提舍尼 庚七、宣说恶作 己二、宣说苾刍尼律分别 庚一、宣说波罗市迦 庚二、宣说僧伽伐尸沙 庚三、宣说波逸底迦 庚四、宣说苾刍尼百八十泥萨祗波逸底迦 庚五、宣说苾刍尼十一波罗底提舍尼 庚六、宣说苾刍尼百一十二恶作 戊三、总说请问品 戊四、说所受转作戒 己一、宣说长净事 己二、宣说安居事 己三、宣说随意事 己四、宣说羯耻那衣事 己五、宣说衣事 己六、宣说皮革事 己七、宣说药事 己八、宣说羯磨事 己九、宣说还净事 己十、宣说时非时摄事 己十一、宣说住余行处事 己十二、宣说修治事 己十三、宣说破羯磨事 己十四、宣说破法轮事 己十五、宣说诤事 己十六、宣说卧具事 总结 三、译文示例 本选文据色拉寺图书馆校订出版之《律经疏·善说日光海》译出。 律经疏·善说日光海(节选) 愿善乐成就。 相好贤德极端严,音支大海法雷声, 持诸智悲祥德藏,礼众生师天中天, 佛教根本毗奈耶,示诸德本尸罗典, 戒海精要约略言,著显律经日光疏。 律经乃善逝一切大宝圣教之根本,于此甘露大海中,大阿阇梨功德光略摄词句,广释其义,著此妙论。 释此分二:甲一、宣说令他趣入之支分所为关联,甲二、宣说所诠出离戒。 甲一、宣说令他趣入之支分所为关联 由“依出离戒增上”宣说。此中分二:乙一、总义,乙二、支分义。 乙一、总义 分二:丙一、论首安立所为,丙二、关联语之所为,丙三、所为关联略义。 丙一、论首安立所为 分三:丁一、破他宗,丁二、立自宗,丁三、断诤论。 丁一、破他宗 分四:戊一、外道那马普巴,戊二、传为阿阇梨寂护,戊三、梵志龙喜,戊四、传为《律经释》。 戊一、外道那马普巴 传闻那马普巴云:“论首安立所为关联语,其之所为,乃念论体定具所为等四法,而生定解。” 若如是,则可类推:此中论首安立所为、关联语之所为,乃生具义之疑:论体或有所为等四法。问:何以故?答:亦具彼也。生起定解有法,应是安立所为、关联语之所为,因是令具慧者趣入之因故。生具义之疑有法,应是安立所为、关联语之所为,因是令具慧者趣入之因故。二种说法同故。《量观察论》亦云:“希求世间者,亦疑而入故。” 戊二、传为阿阇梨寂护 有云:“阿阇梨寂护许:’论首安立所为、关联语之所为,乃遮余之恶行,因余等言此论典,不应撰述,无有所为等四法故。'乃为显示生疑之因不成,而开示所为关联四法。” 此亦不应理。如是粗行,仅是汝之分别释疑,然彼行安立者,不成此因故。所谓“虽有所为、关联语,然亦不应撰述,彼亦无所为等四法故”,此等亦需遮破,如是相类,成无穷故。 戊三、梵志龙喜 梵志龙喜云:“论首安立所为、关联语之所为,乃是庄严论典。”若尔,则论首安立所为、关联语之决断所为有法,应非唯证所为、关联语之所诠,因是庄严论典故。若言因周遍不成,则毁自宗;若许,则《定量论》云:“如其所表证其义故,声组合之所为,亦唯彼而已故。” 戊四、传为《律经释》 有云:“论首安立所为关联语之所为者,乃令具慧者趣入论典,《律经释》云:‘先行分别者,若无关联、无有所诠、无有所为,则不许其文,如是则阅说论典还有何必要。'由此知故。” 遮彼有二:诠妨难者,论首安立所为、关联语决断之所为有法,应非唯证悟所为、关联语之所诠,乃令具慧者趣入论典故。若言因周遍不成,则坏所许;若许,如前。考察能立者,《律经释》云:“此之所说,其意乃为究竟所为,故此无根据。” 丁二、立自宗 分二:戊一、现前所为,戊二、究竟所为。 戊一、现前所为 分二:己一、决断所为,己二、遮止所为 己一、决断所为 决断所为者,依于开示有所为等四法之语,最初证悟论体有所为等四法有法,乃安立开示有所为等四法之语之所为,依于此语,能证悟开示有所为等四法之词之所诠故。彼因若成,《律经释》云:“初段经文:’依出家戒增上'者,依此律经之关联、所诠、所为、所为之所为而诠说。”论体有所为等四法,乃此语所诠。依于此语,能证此语所诠,故因成立。此周遍,由论成立,盖《定量论》云:“如其所表证其义故,声组合之所为,亦唯彼而已故。”故而成立。了知有所为等四法,亦多令利根者生疑,盖关联词义不决定,难生信故。顿根大多生信,关联词义虽不决定,然易生信故。 己二、遮止所为 遮止所为者,依于了知有所为等四法,遮止四颠倒分别与四种疑惑,消除八者。《律经释》云:“消除律经无有所诠之疑惑故,讲述所诠。遮止无有果报之疑故,诠说所为。断除无有方便之疑故,宣说关联。承办所欲义利故,宣说所为之所为。” 戊二、究竟所为 究竟所为者,乃令具慧者趣入论典。《具理释》云:“为何宣说所为语耶?诸具慧者于词生疑,故希求彼,亦趣入彼故。” 丁三、断诤论 分三:戊一、于遮止所断品断诤,戊二、断除无所为及不能趣入决断品之二过,戊三、断极谬者。 戊一、于遮止所断品断诤 若问:立宗语能否消除颠倒分别?若不能,则破“消除颠倒分别,乃所为关联语之所为”之宗。若能,若云:“如:‘声有法,为无常,所作之故,犹如瓶。’之理。如是安立有法,为遮止执声常之颠倒分别,安立因及喻应成无义,仅言'声无常‘之宗,即破执声常之倒分别故。”以语言能于闻所成慧之所知境,消除颠倒分别,故无初过;不能于量所摄之所知境,消除颠倒分别,故无次过。 戊二、断除无所为及不能趣入决断品之二过 己一、断除不能之过者 有云:“宣说有需要等四法之语有法,应不能于语义生定解,语及义无关联故。”问:应不能生量所摄之定解耶?或应不能生闻所成之定解耶?若如初者,承许;若如次者,不周遍。 己二、断除无所为之过者 有云:“宣说有所为等四法之语有法,生疑应全无所为义,虽无彼语然自生疑故。”问:生不成所为关联语果之疑,应全无所为义耶?或生成为所为关联语果之疑,应全无所为义耶?若如初者承许。若如次者,因之因为:虽无彼语,而自生起不成所为关联语果之疑故,或自生起成为所为关联语果之疑故。若如初者不周遍,若如次者因不成。 戊三、断极谬者 有云:“所诠、所为、关联三者有法,以所为、关联语诠说应无所为,依于安立体能了知故。”若云:依于安立体能了知者,趣入论前即能了知故。则因不成。若云:趣入论已能了知故。则不周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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