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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徒在家中聚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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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在小区遛狗,闲看宣传栏。看见有关什么反对邪教,相信科学,反对迷信的内容。其中说到有什么合法的宗教。虽然说到佛教时有些内容并不准确,譬如说佛教信仰的有如来佛,阿弥陀佛,观音等。但我关注到一条,似乎和我及大家有点关系。是说宗教活动在合法宗教场所开展,信教群众在家中举行的活动,受法律保护。我过去知道——如果是3人,还是7人以上的家庭聚会就要报批为聚会点的,其实还是严格控制的。现在是否有所松动呢!
问题是——现在是可以聚会,不用报批,受法律保护。
                 还是老规定,你受“保护”,所以要报批,严格控制。那结果是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呢!呵呵!
发表于 2012-6-5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搞革命必须偷偷摸摸。革命后,搞别的事情,都得像搞革命似的偷偷摸摸。
不是说革命为了人民当家作主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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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在过云南的边境检查的时候,当时正在车中看西藏生死书,武警居然说这和DL有关,因为书的扉页上提到作者的老师也是是dl老师的弟子。我直接把新华书店的章翻给他看,然后把出版商某大学的出版社的名字指给他看,他才离开,还打电话问他领导是否禁书,因为他说这叫西藏生死书,肯定和西藏命运有关,哈哈。武警走后,大巴上所有的人都用异样眼光看着我,好像我是外星人,呵呵呵。阿弥陀佛。不知者勿怪。
在这里还是给大家说一下,若在非佛教公共场所还是把书本、法本放在包里,特别在敏感地区,以免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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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5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空 发表于 2012-5-24 23:56
不要误会哦,我本人一点不觉得政府各方面做的都很好或者国家十分自由,如果真是这样,政府高层和官方媒体干 ...

我下面说的,你也不要误会哦。
“现在的环境比文革时期好很多”
我不知道您属于什么年龄段的人——反正我从小就无数次被灌输这种思想:那就是坚决批判“今不如昔”是反动思想。今天一定比过去好。至于未来如何,那一定会更好。至于真实如何,天晓得。
还要订正一个事实:没有经历文革的人,总会把许多不属于文革时期(1966-76)的事情都归在文革这个大包袱里。这样对历史来说容易搞得很混淆,对文革也不公平。其实对佛教的打压限制逼迫还俗侮辱早在文革之前的50年代就开始,最主要的有肃反吊打虚云老和尚死去活来的云门山事件,镇反时上海金刚道场佛青会反革命案等等,还有大跃进大规模逼迫和尚还俗强迫配给女性,拆毁寺庙炼钢铁……等事实。文革是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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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5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清空 发表于 2012-5-24 23:56
不要误会哦,我本人一点不觉得政府各方面做的都很好或者国家十分自由,如果真是这样,政府高层和官方媒体干 ...


明白。我是开个玩笑而已,不是针对您回应的啦。
不过,很多事情,我们城市汉人属于相对最舒服最合理对待的族群,很难想象,也没看过很多别的情况。
如果你和某些少数民族一起走一趟,就能理解到被人当狗对待的严重歧视。有些人,在汉地行走是饱受歧视、侮辱性待遇的。悲哀的是,他们在自己地区行走,也是饱受歧视、侮辱性待遇的。如果他们出来投诉,还会被指控闹事。这很可笑嘛!你平白无故揍我一顿,我出来吐吐苦水,竟然却是我不对?
至于“已经好很多”观点,我觉得,我们可以松口气,但这不是一个论点。你一向每天平白无故揍我10拳,现在改为5拳,我还得感谢“现在已经好很多”?
只是这么一说,个人观点,和论坛或我师父们都无关,也不是在和您抬杠啦。大家都希望更好,这个是当然的。
不过,有一点我觉得是可以说的。我认为,国家对邪教的定义不合理。怎样才算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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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想起个笑话:某人改QQ签名为:国家怎对我,我就怎对国家。当天就立即被单位领导叫去谈话,劝其要冷静,有什么事好好说,千万不要冲动。某人纳闷,说没有要反对国家的意思啊!单位领导曰:大家都是中国人,国家怎对老百姓,我怎会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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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情国情  我也不谈了……不过有时读起来好笑..."我们国家十分自由啦,但我们别谈下去了,否则会有麻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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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似水流年 发表于 2012-5-23 21:04
如果你家里搞摇滚,玩重金属,不用宗教规定,警察,居委会都会上门服务。

在本朝性质不一样,不会有国B请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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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如水 发表于 2012-5-23 20:13
西藏,和广州、北京一样,都是中国神圣不可分裂的一部分不是吗?
那么藏僧应该也是和广州人北京人一样 ...

三个法律效力原则:宪法做给外国人看,法律服从内部规定,内部规定服从领导指示。
某省内部文件规定,(大意如下)只有经过省级佛协批准,藏地喇嘛才能到该省传法。你叫他拿文件给你看,通常不给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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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邮寄佛像和佛教相关的正规出版物都很难,邮局的人好像在审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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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会松动吧,如果是大的聚会,不用你去报批,事先就会有“人”来找相关人等问询了~~~呵呵~~碰到很多次了~~如果在敏感时刻,聚会就会被迫取消  但是小范围的低调点应该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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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金刚大乐 于 2012-5-23 11:05 编辑

摘自微博

【中国法治怪现状】 1、三大基本法,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说法;2、三个诉讼规则,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3、三个法律效力原则:宪法做给外国人看,法律服从内部规定,内部规定服从领导指示;4、法治基本状况: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刘轶兵律师

【战无不胜】@变态辣椒:通过革命战胜了资产阶级;通过卖地战胜了中产阶级;通过膨胀战胜了无产阶级;通过买文凭战胜了知识分子;通过金钱战胜了道德;通过改历史战胜了历史;通过法院战胜了法律;通过教育战胜了未来;通过过滤战胜了互联网。

中文《国际歌》的另一半:国家在压迫/法律在欺骗/赋税把倒霉人敲榨/富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穷人的权利是句空话/仰人鼻息的苦恼受够了/平等要讲另外的法律/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它说/同样/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

@霍聚兴Barry : 【不服不行】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说:越想心里越不服。无论如何,我的法律水平比申纪兰大妈高吧?可人家有权审议刑诉法,我只能在网上喊两嗓子,喊多了还被禁言。什么道理?——因为大会堂里坐着的是两个人:主子与奴才

@袁飏的微博  : 一次饭局我说现在的税收太重了,逼迫民营企业打擦边球。某税局局长很诚恳地说:我们也知道税很重,这策略目的就是要逼着你们偷税,让你处于违法状态,这是悬在你们头上的一把剑,任何时候你们不驯服或者你们在其它领域不听话,我们就砍断那系剑的绳子。我们目的就是可以随时以经济犯罪的名义收拾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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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不举,官不究
发表于 2012-5-23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方是怎么完成资本主义的进程的?我们学历史,典型的案例是“圈地运动”。但是这是我们教科书上这么写的。请问西方自己的历史怎么表述这一段?
发表于 2012-5-23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祥云居士 发表于 2012-5-23 11:44
民不举,官不究

都“不举”了,还究什么?呵呵。
发表于 2012-5-2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龙明扬 发表于 2012-5-23 12:58
现在邮寄佛像和佛教相关的正规出版物都很难,邮局的人好像在审贼一样

走快递。
发表于 2012-5-23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转载的
2011年5月10上午,钟山县110接到群众举报,在县武装部宿舍区某房间内有人聚集开展非法佛教活动。接到举报后,钟山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前往事发地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佛教书籍10本,光碟5张,县宗教局对组织活动的组织者谢某及其他信徒进行宗教法规宣传教育,指出非法聚集违反《宗教事务管理条列》,要求信教人员今后多学习国家宗教事务条列,不再举行

天心区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
|作者: 天心区宗教|来自: 天心区宗教

  2011年 6月1日,区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南郊公园内有人组织非法宗教聚会,即藏传佛教信徒于当日下午5:30在南郊公园进行放生活动。区民宗外侨局立即会同市民族宗教局宗教处、区公安国保大队、派出所、新开铺街道综治巡防队赶赴现场。南郊公园内熙熙攘攘、人流如织,公园东侧树林内聚集了大量藏传佛教信教徒,准备进行放生活动。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规定,举行宗教活动必需在合法的宗教场所内进行,且需经过政府宗教部门批准。此次活动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系少数非法个人利用宗教放生之名,以达到收敛钱财目的的非法宗教活动,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宗教政策,且可能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不可预计的影响,必须依法予以取缔。通过耐心的对信徒进行宗教条例、相关政策宣讲,并且对活动组织者进行重点法制教育。信徒们认识到此次活动的性质,迅速取消了此次活动。

    这一非法宗教活动的成功取缔,有力地打击了非法传教行为,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发表于 2012-5-23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看到一篇文章:
家庭聚会是非法的吗?  

8月17日,我和一位兄弟在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乡墙子路镇北沟村马淑兰家庭聚会店参加家庭聚会。上午10时30分,忽然有姊妹跑进来报信说:“警察来了!”。这时候聚会的弟兄姐妹没有一人有惊慌的表现。
     不一会儿,就有7,8个警察和几位便衣来到我们的聚会当中,喊着说:“谁是这家的主人?”这时马淑兰姊妹一边忙着给警察及政府官员让座一边说:“我就是这家的主人”。马上就有一位自称是民委的官员,手拿着一份《北京市宗教事物管理办法》,对她说,你这个家庭聚会是非法的,违反了《北京市宗教事物管理办法》第27条,非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有一位弟兄问那位民委的官员说,家庭聚会不是合法的吗?民委官员说,国务院19号文件所指的家庭聚会是以亲友在自己家里聚会为主的,你们这些人不但不是亲友,还有的是跨区来这里的。所以不属于家庭聚会。这时另有一个便衣警察显些有点不耐烦了,打断民委官员的话,说:“快宣布!快宣布!”。这时候民委官员又拿出一张纸来,上面已经预备好了一份手写的《决定》,说:下面我宣布密云县大城子乡墙子路镇北沟村家庭聚会店为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现给于依法取缔。所有聚会人员登记以后立即解散。然后转过身来向我和另外一起来的一个弟兄进行证件盘查。得知我们是北京市内来得后,说,念你们不知道这个聚会点是非法的,而且态度表现好,决定不追究你们法律责任了,但是你们必须得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审查,于是我告别了聚会点的弟兄姐妹,被带到了大城子乡派出所。整个过程都有民警进行拍照。 上午11时,我被带到了大城子乡派出所,填写了一张传唤证后,就对我们分别进行了一个多小时 的询问盘查。所问的无外呼只有三个问题,第一:你们来这里之前时和谁联系的?第二:你们在聚会当中都讲了些什么内容?第三:是否带有宗教宣传品?最后又让我保证不组织参加这里的宗教活动,我向他表示,这里的聚会点本来不是我组织的。我可以保证不在这里组织,但是你们无权干涉我与这里信徒的来往。警察说,你们私人往来我们不管,但是不要组织聚会,要聚会就到城里的宗教场所里去。我对他们说,让山里的老年信徒每个星期到百里以外的市内教堂聚会,是不现实的。况且他们往返的路费对于山区的农民是吃不消的。盘问我的警察苦笑着说:“没办法,我们远郊区县里就没有基督教活动场所,以后是否批准我们也不知道”。我们就这样结束了谈话。
发表于 2012-5-23 1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聚会人多,通常常驻楼下聊天侃大山的人会向居委会反应。管不管,看负责人的心情
发表于 2012-5-23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这些是摘自《宗教事务条例》,没听说有松动的迹象,至多在执行的时候看当地有关部门是不是心情好,执行力度有多大。
我觉得这条例里规定有很多属于玻璃天花板,看着有自由,其实没自由,违宪,宪法中保障公民享有的宗教自由,这里似乎完全没有体现出来。
不过也许是中国国情吧,反正,在国内这类事情总要小心一点为妙,我听说过几件事,都是管理的很严格的,大规模的宗教性质聚会,一定要谨慎小心。
发表于 2012-5-23 15: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佛教聚会是管的最松的,大家知足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飘儿 于 2012-5-23 15:49 编辑

大家提供的信息很好。问题的提出就是在于我看了宣传栏的内容——信教的在家举行活动受法律保护——之后产生的嘛!
网络上搜了搜,果然搜到了《北京宗教事务条例》,比较国家级别的那个似乎有一句相关的字句:
“ 第五章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宗教活动。
  信教公民也可以在本人家里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虽然就一句,而且说的也不明朗。但毕竟是有一句。可以引发我的畅想。可以提供我诡辩(雄辩!)的机会。哈哈哈!
那做宣传栏的人就很扯嘛!他说的是活动。
发表于 2012-5-23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还有个 好事佛,大约还没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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